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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信集团澄清公告

2009-10-30 22:25:00

谨此提述本公司于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九日发布有关认购协议及配售协议的公告(「该公告」)。

除文义另有规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本公司谨此澄清并提供配售的进一步详情如下:

(i) 每股新股份的配售价与认购价相同,即为每股股份0.83 港元。按最後交易日股份的收市价每股0.89 港元计算,配售股份的市值为14,596,000 港元。配售股份的价格净额约为每股股份0.82 港元。

(ii) 配售代理将促使或透过分代理促使不少于六名独立投资者按竭尽所能基准收购配售项下合共16,400,000 股配售股份。董事确认,于该公告刊发日期,已促使充裕数目的承配人认购16,400,000 股配售股份。

(iii) 配售协议其他主要条款为:

(a) 配售佣金:按相等于认购价乘以根据配售应付予配售代理的配售股份总数得出的金额的1%。

(b) 终止事件:倘本公司或配售代理(视情况而定)未能于完成前履行其任何责任或违反任何保证,且本公司或配售代理(视情况而定)未有于收到对方通知起计七个营业日内作出纠正,则本公司及配售代理各自可通知对方而于完成日期前随时终止配售协议。

(iv) 认购股份及配售股份将由本公司根据股东在本公司日期为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八日的最近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会配发、发行及处理股份的一般授权予以发行。根据一般授权,最多可发行118,712,322股股份。待认购协议及配售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完成後,将根据一般授权发行43,282,000股新股份,而根据一般授权余下75,430,322股股份仍未发行。

(v) 除须待配售股份获准上市外,配售协议亦须待本公司于完成日期当日或之前并无违反任何保证方可完成。

本公司亦谨此澄清认购协议载有主要条款,除须待认购股份获准上市外,认购协议亦须待本公司于完成日期当日并无违反任何保证方可完成。

尽管作出上述澄清,惟该公告所载资料维持不变。

本公告乃承本公司董事会命作出,董事会各董事愿就本公告的准确性个别共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