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程序如下:
a) 石油部批准相关特许权同意协议。
b) 石油部将会向内阁大臣提交有关特许权以待批准,并要求将有关特许权提
交至埃及国会。
c) 埃及国会批准有关特许权并在有关方面发出特别法例。
d) 接着向成功中标者就上述特许权授予总统法令。
根据埃及律师指出,理论上在发出总统法令之前,上述任何实体或政府部门可
阻止批准上述特许权。实际上,就吾等所知,过往并无类以的特许权被阻止。
因此,本公司深信C公司极可能成功取得油田的开采及生产权。
经考虑石油需求稳定及近期油价上升的因素,董事认为投资乃本公司一项优良
的投资机会,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利益,因为董事相信投资有助扩阔本公司的
盈利基础,长远有助加强本公司的现金流量状况。
由於本公司管理层之前并无从事石油业务方面的经验,可能存在的风险是本公
司管理层或许未能恰当地就开拓此新业务作出合适的商业判断。尽管有上文所
述,本公司已就此委托拥有适当经验的独立技术专家,就(其中包括)有关油
田的估计储备及生产预测提供技术意见。
华立为华立集团的全资附属公司,於一九七零年成立,总部设於中国杭州。华
立集团为一家私人有限公司,从事多元化国际业务,包括但不限於提供仪表工
具、电力设备及系统、生物制药产品、信息电子科技及系统以及石化产品。於
二零零五年,华立集团录得销售总额为人民币110亿元。就董事所深知,华立
集团乃由逾一百九十名个别人士的实益拥有,而彼等乃本公司、卖方、A公司
、B公司、C公司及彼等各自联系人士的独立第三方。本公司通过独立第三方而
知悉华立。就董事所深知并作审慎查询後,华立及其实益股东并非本公司的关
连人士。
华立集团与本公司均有意发展及在长远基础下稳固在石油业的业务。凭藉华立
的国际网络及资源,本公司相信在促进有关计划时将较与卖方合作更优势。在
取得油田後本公司不拟每次寻找新夥伴,以令长期策略後以连贯。
此外,持有油田余下70%开采及生产权益的独立第三方(即A公司、C公司股东
及B公司现有股东(将转让其於B公司的持股予A公司))当中有经验丰富的石
油业务专家。
监於上述各项,本公司将受惠於持有油田余下70%开采及生产权益的独立第三
方,及本公司委任的独立技术专家拥有的专长及经验,为本公司建立新业务平
台。
基於上述原因,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取替协议的条款和细则与投
资安排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本公司目前计划继续进行其现有业务,并有意进一步拓展其於石油行业的发展
及将会继续物色合适的油田作未来投资,并在上市规则要求情况下刊发进一步
公布。於本公布刊发日期,本公司并无物色到任何油田可作未来投资。
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投资的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於25%,故根据上市
规则,投资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
配售新股
为资本承担而提供资金,本公司於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三日与配售代理订立配售
协议,以促使承配人按竭诚尽力的基准以每股1.73港元的配售价认购17,000,0
00股配售股份。
配售代理
高信证券有限公司将透过本身客户或分代理,以促使不少於6名独立投资者按
竭诚尽力的基准认购股份配售项下合共17,000,000股现有股份。董事确认,於
本公布刊发日期,已有足够承配人认购17,000,000股配售股份。
配售代理乃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授出认购股权
根据配售协议,所有承配人获授认购股权,各承配人可於为期一年的认购股权
期间内以每股1.85港元的认购股权行使价认购总数达17,000,000股认购股权股
份的全数或其中部份。在行使认购股权之前,认购股权持有人须以通告形式知
会本公司。认购股权不得转让,而认购股权持有人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并无任
何投票权。
配售股份及购股权股份
该17,000,000股配售股份占(i)本公司於本公布刊发日期现有已发行股本460,0
00,000股股份约3.69%;及(ii)本公司经配售扩大後(假设购股权未获行使)
已发行股本477,000,000股股份约3.56%。
合共34,000,000股配售股份连同认购股权股份占(i)本公司於本公布刊发日期
现有已发行股本460,000,000股股份约7.39%,及占(ii)本公司经配售股份及认
购股权股份後扩大已发行股本494,000,000股股份约6.88%。
配售股份及认购股权股份与配发股份当日及发行配售股份及认购股权股份将在
各方面享有同等权益。
上市申请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批准配售股份及购股权股份上市及买卖。
配售价及购股权行使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