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08:57 高信集团<00007> - 公告及复牌 (04)

2006-11-13 09:01:00

收购书。实际递交至澳洲证券及投资委员会、澳洲证券交易所及Volant的日期

为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八日。

Volant的董事会须就接纳收购书以发出目标声明的方式提供推荐建议。目标声

明须於Volant获天能投资知会已向其股东寄发所有收购建议後15日内刊发。

收购建议将会於天能投资向澳洲证券及投资委员会、澳洲证券交易所及Volant

递交收购书後14日内寄发予各Volant股东。收购建议一旦寄出,收购建议期间

随即展开。除非获延期,否则收购建议期间将会於六个月後结束。收购书已订

明收购建议须达成多项条件(包括但不限於取得本公司董事有关收购建议的批

准)方可作实。收购建议的所有条件必须获达成,因此,收购建议於该六个月

期间届满前7日成为无条件,否则收购建议将告无效,收购建议期间获延期或

任何未达成条件获天能投资豁免者除外。

天能投资必须於收购建议成为无条件之日或收购建议期间结束前7日(以首先

发生者为准),决定就首35%支付现金或股份;

支付35%及发行可赎回可换股优先股将会於下列较早日期当日或之前作出:

(a) 收购建议获接纳後满1个月当日或收购建议成为无条件後满1个月当日;及

(b) 收购建议期间结束後21日。

天能投资将会於收购建议期间结束後第120日当日前一个月内(最低限度须为

十(10)个营业日前),选择赎回可赎回可换股优先股以换取0.1056美元(将以

美元支付)或转换为0.3939股股份。

於天能投资取得Volant当时已发行股份中不少於90%的相关权益时,天能投资

将会订立强制性收购程序以收购余下的Volant股份。

进行收购建议的原因

(A) 有关Volant的资料

Volant(前称Bligh Ventures Limited)为一家於一九六六年七月十二日根据

昆士兰法律正式注册成立的公司,其股份於澳洲证券交易所上市。Volant的普

通股已自二零零二年起於澳洲证券交易所暂停买卖。由於Volant并无按澳洲法

律的规定拥有500名或以上的股东,Volant股份目前仍暂停买卖。於本公布刊

发日期,Volant的股东名册中共有205名股东,而20名Volant最大股东合共占V

olant 99.44%的股权。然而,於天能投资发出收购书前,Volant现时的管理层

及主要股东(仅自二零零六年四月/五月起加入Volant)已议决进行公开发售

,藉此增加股东数目,从而恢复股份买卖。由於收购书现已发出,有关公开发

售将不会进行。

据董事所知,Volant的主要业务为收购石油与气体的开采及生产设施、投资於

积极从事石油与气体开采及生产的公司、为该等被投资公司提供资本及管理。

Volant现正於美洲及非洲地区累积石油与气体开采组合及生产资产。

目前,Volant正积极参与公开竞投或收购位於叶门、柬埔寨、苏丹、阿尔及利

亚及美国等地的多个上游项目。由於该等收购仍在磋商当中,故该等项目的细

节将会於落实後公布。

此外,Volant在石油开采及生产权方面於WEEM 2号块区及WKO 3号块区均拥有

实益权益。

(B) 有关Volant於WEEM 2号块区的权益资料

诚如本公司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九日刊发的通函所公布,就WEEM 2号块区而

言,Volant目前透过其於First Energy的50%股权持有20%实益权益,余下80%

权益则由本公司透过华兴泰於First Energy的50%股权而持有其中20%、由Casc

adia(Groundstar的全资附属公司)持有其中20%及由Aminex Petroleum股东

持有40%(当中有10%由一间名为Aminex PLC的英国上市石油与气体公司持有)

诚如本公司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十八日所公布,埃及政府已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十

七日(埃及时间)正式签署有关WEEM 2号块区的特许经营协议,代表特许经营

首轮期间正式开始。

下图展示於本公布刊发日期,本公司、Volant、Triton及First Energy在WEEM

2号块区方面的关系

附注: 於二零零六年五月Triton向Volant出售其全部股权前,First Energy

Pty Limited乃由Triton全资拥有。

於收购建议完成後,First Energy将成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而本公司於

WEEM 2号块区的权益将会由20%增至40%。

(C) 有关Volant於WKO 3号块区的权益资料

埃及政府与Volant的全资附属公司Pan Pacific Petroleum亦已於二零零六年

九月十七日(埃及时间)正式签署有关WKO 3号块区的特许经营协议。据董事

所知,WKO 3号块区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 最长开采年期为八年,倘支付5,000,000美元,开采期间则可进一步延长5

年,在开采年期内,Pan Pacific Petroleum可於油田的任何部分宣布进行商

业性开采。倘宣布进行商业性开采,Pan Pacific Petroleum可另行申请为期2

0年的开发租约。

(2) Pan Pacific Petroleum的最低工程及开支承担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