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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7 高信集团<00007> - 公告及复牌 (05)

2006-11-13 09:01:00

开采期 年数 最低工程责任 财务承担

初步 1-2年 震测搜集、处理、再处理及诠释 3,000,000美元

首次延长 3-5年 钻探两(2)个油井 4,000,000美元

第二次延长 6-8年 钻探两(2)个油井 5,000,000美元

附注1: Pan Pacific Petroleum须於各个开采阶段结束时撤出原有范围最少2

5%。

附注2: 於最後阶段结束时,仅可保留开发区。

(3) Pan Pacific Petroleum须向埃及政府支付下列各项花红:

(a) 於签署特许经营协议时正式支付签约花红100,000美元;及

(b) 当开发租约获批准时,并仅在已进行适量的开采工程(例如震测搜集)及

可予开采的油井得以钻探後,方会支付开发花红3,000,000美元;及

(c) 当油田的每日产量达到25,000桶时支付生产花红2,500,000美元;及

(d) 当油田的每日产量达到50,000桶时再支付生产花红5,000,000美元。

(4) Pan Pacific Petroleum可每季度收回所生产的全部石油的40%所涉及所有

开采、开发及相关运作的所有成本、支出及开支。

(5) 余下60%则由埃及政府与Aminex Petroleum按分别占70%及30%的比例(於

初期生产阶段)或分别占80%及20%的比例(在所生产原油数量每日超过25,000

桶的情况下)摊分。

(6) Pan Pacific Petroleum有权将油田所生产的石油自由出口而毋须申领牌

照,此类石油获豁免就出口石油而言适用的任何关税、任何税项、徵费或任何

其他税收。

根据Pan Pacific Petroleum与Groundstar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签订的承

接协议,Groundstar承诺会负担根据WKO 3号块区特许经营协议的全数财务承

担,金额以7,000,000美元为限,以换取60%的实益权益。於支付上述的7,000,

000美元後,Pan Pacific Petroleum的财务承担将会由Volant及Groundstar分

别负责40%及60%。视乎WKO 3号块区的开采过程而定,本公司拟以内部资源及

(如适用)透过股份配售或银行融资为额外承担拨资。

由於订立承接协议,Volant将透过Pan Pacific Petroleum在石油开采及生产

权方面,於WKO 3号块区拥有40%权益。於收购建议完成後,Pan Pacific Petr

oleum将成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而本公司将拥有WKO 3号块区的40%权益

据董事所知,Groundstar为一家加拿大石油及气体公司,积极发掘国际开采及

生产机遇,其股份在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上市。其董事会成员由多名专业人士组

成,专长於油源工程、开采、地质学及石油工程,各自於石油及气体行业拥有

丰富经验。据董事所深知,除WKO 3号块区,Groundstar亦於WEEM 2号块区拥

有20%权益。Groundstar及其实益股东并非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根据上市规则第13.13、13.15及13.16条而作出资本承担的详情

诚如本公司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九日刊发的通函中所披露,华兴泰及Volant

各自於WEEM 2号块区出资的比例应为(i) 45:15(倘WEEM 2号块区的资本开支

不超过9,000,000美元),余下40%的资本开支将由Cascadia承担;倘任何金额

逾9,000,000美元,则为45:35,余下的20%资本开支将由Cascadia承担,上述

两种情况均为直至WEEM 2号块区首次生产;及(ii) 20:20(於WEEM 2号块区开

始首次生产後),余下的20%及40%资本开支将分别由Cascadia及Aminex Petro

leum股东承担。根据此项安排,本公司的资本承担将为7,000,000美元(约54,

600,000港元),而Volant的资本承担则将为3,625,000美元(约28,275,000港

元)。

於本公布刊发日期,Volant的余下承担为1,952,250美元(约15,219,000港元

)。假设收购建议得以完成,上述 Volant的余下承担将须由本公司注入。於

收购协议完成後,本公司的资本承担将合共达8,951,250美元(约69,819,000

港元),超过本公司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的资产总值228,340,000港元的8

%,因此,本公司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16条公布有关贷款的详情。

诚如本公司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刊发的通函中所披露,於二零零六年八

月四日,在上述本公司先前承担的7,000,000美元(约54,600,000港元)中,

本公司以给予First Energy股东贷款的方式注入总额4,100,000美元(约31,98

0,000港元)支付签约花红及履约债券。上述余额2,900,000美元(约22,600,0

00港元)连同Volant的余下承担合共1,951,250美元(约15,219,000港元)将

继续由本公司以股东贷款的方式注入,并将根据Aminex Petroleum董事会可能

协定的预算分阶段注入。股东贷款为免息,并须由WEEM 2号块区的日後收入中

拨款偿还。根据Aminex Petroleum订立的股东协议,除非及直至股东贷款悉数

偿还,否则Aminex Petroleum不可作出任何溢利分派或宣派股息。此外,Firs

t Energy(透过此公司注入股东贷款)须被视为Aminex Petroleum的有担保债

权人,据此,Aminex Petroleum的所有资产连同Aminex Petroleum股东於Amin

ex Petroleum中的权益须作为Aminex Petroleum向First Energy偿还债务的抵

押品。

本公司拟为其所承担的余下注资部份以内部资源,或在合适的情况下以配售股

份或银行融资的方式拨付。

倘有关情况於本公司中期期间及/或年度财政年度止期间内持续出现致使须履

行披露责任,则本公司将会根据上市规则第13.20条的规定履行持续披露责任

然而,就WKO 3号块区而言,假设收购建议得以完成,则本公司毋须根据WKO 3

号块区的特许经营协议於首5年内注入任何资本开支。根据Pan Pacific Petr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