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
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
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KARL THOMSON HOLDINGS Limited
高信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7)
公 布
延迟寄发
有关非常重大收购
之通函
本公司公布由於需要更多时间准备载入通函内之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於根据
上市规则第18.09条编制之技术报告及Volant之会计师报告,故此,本公司已
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38条之规定,以及将向股东寄发通
函之日期延迟至二零零七年三月五日或之前。
谨此提述本公司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日就有关收购Volant Petroleum Limit
ed(「Volant」)全部股份之非常重大收购(「非常重大收购」)公布(「该
公布」)。除另有定义外,本公布所用之词汇与该公布所用者具相同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38条, 本公司须於刊发该公布後21日内(即二零零六年十
二月五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有关非常重大收购之通函(「通函」)。然而,
本公司需要更多时间准备载入通函内之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於根据上市规则
第18.09条编制有关非常重大收购之技术报告、Volant之会计师报告及经扩大
集团之备考资料。技术专家Rise Pty Ltd及会计师德勤(香港)向本公司表示
,有关技术报告及会计师报告可於约两个月内备妥。有关延误乃由於技术专家
须根据於开罗及美国进行之实地考察,就一切所需技术数据及资料作出满意之
审阅,加上会计师需於澳洲审阅Volant之财务资料所致。经考虑现时取得之相
关资料後,董事认为,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五日寄发通函属公平合理。因此,本
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38条之规定,以及将向股东
寄发通函之日期延迟至二零零七年三月五日或之前。
承董事会命
高信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蓝国庆
香港,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五日
於本公布日期,执行董事为蓝国庆先生和蓝国伦先生;而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陈
伟明先生、关宏伟先生及伍志坚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