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 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 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KARL THOMSON HOLDINGS LIMITED 高信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7) 公 布 进一步延迟寄发 有关非常重大收购 之通函 本公司公布由於需要更多时间准备载入通函内之Volant会计师报告及经扩大集 团之备考财务资料,故此,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批准进一步延迟向股东寄发 通函之日期至二零零七年六月三十日或之前。 谨此提述本公司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日、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五日及二零零七 年三月六日分别就有关(其中包括)收购Volant Petroleum Limited(「Vola nt」)全部股份之非常重大收购(「非常重大收购」)及延迟寄发通函之公布 (「该等公布」)。除另有定义外,本公布所用之词汇与该等公布所用者具相 同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38条, 本公司须於刊发日期为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日之公 布后21日内(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五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通函,而联交所已 豁免本公司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38条之规定,并将向股东寄发通函之日期 延迟至二零零七年三月五日或之前。联交所已批准本公司进一步延迟向股东寄 发通函之日期至二零零七年六月五日或之前。然而,本公司需要更多时间落实 Volant会计师报告及经扩大集团之备考财务资料,故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批 准进一步延迟向股东寄发通函之日期至二零零七年六月三十日或之前。 有关准备Volant之会计师报告有所延误,主要由於在Volant之账目内,厘定油 田之公平值及Volant主要因收购WEEM 2号块区油田WKO 3号块区油田而发行之 股份采纳不同之估值基准所致,而该基准与香港普遍采纳之估值基准相反。就 此而言,本公司须自Volant之独立估值师取得一切相关工作报告及支持文件, 而此程序延误了本公司申报会计师完成准备Volant之会计师报告之原定时间表 。 本公司之申报会计师目前正在落实Volant之会计师报告及经扩大集团之备考财 务资料,现时预计本公司之申报会计师将可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中或前后落实Vo lant之会计师报告及经扩大集团之备考财务资料,故本公司将於二零零七年六 月三十日或之前寄发通函。本公司将会尽其最大努力,於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 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三十日前编制并寄发通函。 承董事会命 高信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蓝国庆 香港,二零零七年六月五日 * 仅供识别 於本公布日期,执行董事为蓝国庆先生和蓝国伦先生;而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陈 伟明先生、关宏伟先生及伍志坚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