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股东要求召开股东特别大会 本公佈乃由智富资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 于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接获Wealthy Planet Group Limited(于本公佈日期持有不少于本公司全体股东总投票权10%的本公司股东)的书面要求,要求本公司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审议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宣称要求」): (1) 动议罢免许峻嘉作为本公司董事之职务,即时生效; (2) 动议罢免尼尔 ?布什作为本公司董事之职务,即时生效; (3) 动议罢免曹宇作为本公司董事之职务,即时生效; (4) 动议罢免颜锦彪作为本公司董事之职务,即时生效; (5) 动议罢免谭泽之作为本公司董事之职务,即时生效; (6) 动议罢免马健凌作为本公司董事之职务,即时生效; (7) 动议罢免饶竞名作为本公司董事之职务,即时生效; (8) 动议罢免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九日起可能获董事会委任为本公司董事的任何人 士作为本公司董事之职务; (9) 动议委任许世平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即时生效; (10) 动议委任黄磊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即时生效; (11) 动议委任郑昭军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即时生效; (12) 动议委任王宁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即时生效;及 (13) 动议委任陈广安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即时生效。 根据本公司之细则(「细则」)第62条,一名或多名于递呈要求的日期持有不少于附带于本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的本公司缴足股本(附有按每股一票基准于本公司股东大会投票之权利)十分之一的股东,于任何时候均有权透过向董事发出书面要求,要求董事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处理有关要求中指明的任何事项或决议案;且该大会应于递呈该要求后两个月内举行。倘于有关递呈后二十一日内,董事会未有召开该大会,则递呈要求人士可根据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第74(3)条之规定召开该大会。 董事会正就宣称要求的适当行动寻求意见。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根据上市规则及╱或内幕消息条文另行刊发公佈。 继续暂停买卖 本公司股份已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星期二)上午九时正起在联交所暂停买卖,并将继续暂停买卖,直至刊发有关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全年业绩公佈及寄发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为止。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