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消息
对本公司提出的清盘呈请
及
本公司发出的传讯令状
本公佈乃由智富资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及13.25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的公佈,内容有关收到Shinny Solar Limited的法定要求偿债书。
清盘呈请
于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一日,本公司接获Shinny Solar Limited(「呈请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交的呈请(「呈请」),该呈请要求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公司(清盘)条例」)的条文,按照二零二三年第399号公司(清盘)程序将本公司清盘。在呈请中,呈请人申索未偿还贷款本金240,000,000港元,以及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七日至日期为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的法定要求偿债书日期就前述本金额应计利息及违约利息53,948,523.07港元。呈请将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星期三)上午九时三十分在香港高等法院进行聆讯。
传讯令状
于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二日,本公司、Millhaven Holdings Limited及北京盈和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两者均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统称「原告人」)向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呈请人及张星(统称「被告人」)发出传讯令状,申索(i)390,000,000港元或原告人因被告人在处理原告人声称向第三方出售北京物业时的疏忽或其他不当行为而蒙受的有待评估的损失;(ii)利息;(iii)费用;及(iv)进一步或其他救济。
适用法律及法规下呈请的影响
根据公司(清盘)条例第182条,倘本公司最终因呈请而清盘,清盘开始后就本公司财产(包括据法权产)作出的任何产权处置,以及任何本公司股份(「股份」)转让或本公司成员地位的任何变更,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则均属无效。
本公司谨此提醒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有关股份受限的风险,股份可能因呈请而被暂停存入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央结算系统」)。根据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所刊发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有关提出清盘呈请后转让上市发行人股份的通函,及鑑于可能产生的与股份转让有关的限制及不明朗因素,对于透过香港结算进行股份转让的参与者(「参与者」)而言,香港结算可根据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随时行使其权力,暂时中止其任何有关股份的服务而不作通知。此可能包括暂停接纳本公司股票存入中央结算系统。香港结算已接纳但尚未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名义重新登记的本公司股票亦将退回予相关参与者,而香港结算将保留权利从该参与者的中央结算系统账户中相应记减本公司有关证券,以抵销已记存的任何股份。该等措施一般将于呈请被撤销、驳回、永久搁置或本公司已自相关法院取得必要的认可令当日起不再适用。
呈请仅作为本公司清盘的申请而提交予香港高等法院,并不代表呈请已导致本公司清盘。于本公佈日期,香港高等法院并无授出将本公司清盘的清盘令。
本公司将采取的行动
本公司正在徵求其法律顾问的意见,以确定下一步措施及可能采取的法律行动,以保护本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鉴于可能的清盘令对股份转让的影响,本公司亦正在就可能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认可令一事徵求其法律顾问的意见。股东谨请注意,概不保证本公司将会申请认可令,或如有申请,概不保证香港高等法院将会发出任何认可令。倘并无发出认可令而清盘令并未被驳回或永久搁置,则于清盘开始后进行的所有股份转让均属无效。
呈请对本公司营运的影响
于本公佈日期,就董事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呈请对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业务营运并无重大影响。
本公司正在就此事寻求法律意见,并将在适当时候或根据适用规则及规例的要求作出进一步公佈,以告知本公司股东呈请的任何重大进展。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