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智富资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六日及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七日之公佈(「该等公佈」),内容有关出售事项、延迟寄发通函及授出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佈所用词汇与该等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倘出售事项按上市规则第14.44条以一名股东或一组有密切联繫股东之股东书面同意书方式获得批准或将获批准,则本公司须于刊发公佈后15个营业日内向股东寄发通函(「通函」)。本公司已获联交所授出豁免,寄发通函之最后期限已延长至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由于本公司需要额外时间编制及落实将载于通函内之资料(当中包括债务声明、营运资金之充裕性及该物业之估值报告),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并进一步延长寄发通函之最后期限。本公司将在获联交所授出豁免后就寄发通函之预期日期刊发进一步公佈。
延长截止日期
根据该协议,出售事项将于所有出售事项之先决条件(「条件」)已获达成或获豁免当日完成。倘条件于自该协议日期起计三个月内或该协议订约各方可能书面协定之较后日期未获达成,该协议将被终止且不具任何效力。由于需要更多时间达成条件,故该协议订约各方于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订立补充协议以将达成条件之截止日期延长至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或该协议订约各方可能书面协定之较后日期)。除上述所披露者外,该协议之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维持不变,并于各方面具十足效力及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