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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出售MILLHAVEN HOLDINGS LIMITED全部已发行股本之主要交易

2021-11-11 00:00:00

出售事项

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五日,卖方(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买方(一名独立第三方)及本公司订立该协议,据此,买方已有条件同意收购,而卖方已有条件同意出售待售股份(即出售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代价为338,000,000港元,并将以现金全额支付。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出售事项涉及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25%但低于75%,出售事项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的主要交易。因此,出售事项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申报、公佈、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可接纳股东书面批准代替举行股东大会以批准该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条件为:(i)倘本公司举行股东大会以批准该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则概无股东须放弃投票;及(ii)已获得合共持有已发行股份50%以上,且有权于股东大会上投票以批准该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的一名股东或一组紧密联繫股东批准。

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股东或彼等任何联繫人于该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因此,倘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批准该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则概无股东须放弃投票。许博士及其联繫人合共持有2,139,486,542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53.49%),已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就该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作出书面批准,而该书面批准可被接纳以代替举行股东大会。因此,本公司毋须就批准该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召开股东特别大会。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出售事项之进一步详情及上市规则规定之其他披露之通函,将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