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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非常重大出售事项;(II)股价及成交量之不寻常波动;(III)控股股东出售股份;及(IV)恢复买卖

2020-11-02 00:00:00

买卖协议

于二零二零年十月九日,本公司、卖方(本公司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订立买卖协议,据此,买方已有条件同意收购销售股份,而卖方已有条件同意出售销售股份,总代价为人民币5,000,000,000元(相当于约5,790,000,000港元)。销售股份相当于目标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本。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出售事项之若干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为75%或以上,故出售事项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非常重大出售事项,并因此须遵守申报、公佈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一般事项

本公司将召开及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供股东考虑及酌情批准买卖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买卖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进一步详情;(ii)上市规则项下规定之其他资料;及(iii)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将于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寄发予股东,预期将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或之前寄发,以提供足够时间编制以供载入通函之相关资料。

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股东或其任何紧密联繫人于买卖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因此,概无股东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有关买卖协议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完成须待本公佈「先决条件」一节所载之条件获达成后,方可作实。因此,出售事项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故此,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股价及成交量之不寻常波动

董事会注意到,于二零二零年十月九日,股份价格出现下跌而成交量上升。经作出在相关情况下有关本公司之合理查询后,董事会确认,除(i)出售事项;及(ii)股份出售事项外,其并不知悉有关该等价格及成交量波动之任何原因,亦不知悉须作出公佈以避免本公司证券出现虚假市场的任何资料或需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作出披露的任何内幕消息。

控股股东出售股份

董事会已获执行董事兼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许博士告知,股份出售事项已于二零二零年十月九日进行。

于股份出售事项后,本公司已获许博士告知,股份收购事项已于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进行。

恢复买卖

应本公司之要求,股份已由二零二零年十月九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四十五分起于联交所暂停买卖,以待刊发本公佈。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股份由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日(星期二)上午九时正起于联交所恢复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