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i)香港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之公佈(「该公佈」),其载有(其中包括)陈脉林先生(「陈先生」)辞任本公司执行董事(「董事」),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九日起生效;及(ii)本公司日期均为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之通函(「通函」)、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及代表委任书(「代表委任书」),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有关订于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六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上重选董事之建议决议案。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佈所用词汇与该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通函内披露,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建议重选陈先生为董事。
鑑于陈先生辞任,董事会将撤回第2(a)项普通决议案「重选陈先生为执行董事,并授权董事会釐定其酬金」,并不会于股东特别大会上表决。
除上述者外,代表委任书维持不变。代表委任书将维持有效,惟将不会就第2(a)项普通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或点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