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行业《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点评:人身险公司分5类监管 有望塑造行业发展新格局

类别:行业 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员:王舫朝 日期:2023-02-03

事件:2023年2月2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下发《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将人身保险公司分为I 类、II 类、III 类、IV 类和V 类共5 个类别。

    点评:

    如何对5 类公司进行分类监管?《征求意见稿》拟从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管理、其他方面六个维度评定综合风险水平等级。1)人身保险公司将被分为I 类、II 类、III 类、IV 类和V 类共5 个类别,对应最近一次监管评级分别为:I 类为1 级,II 类为2 级,III 类为3 级,IV 类为4 级,V 类为5 级或S 级;2)监管机构会将人身保险公司的分类结果以及适当的监管措施等,通过会谈,审慎监管会议、监管意见书、监管通报等方式通报给人身保险公司;3)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结果每两年调整一次,监管机构原则上在监管评级确定后30 日内完成分类。

    整体来看,我们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体现了监管政策的连贯性,与2022 年5 月25 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向各人身保险公司下发的《人身保险公司法人机构风险监测和非现场监管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一脉相承,通过多个维度建立评估要点,对法人机构进行风险检测和指标评估,实现风险的全流程监测。我们认为五大分类有助于监管集中监管资源,通过分类监管的方式对较高风险机构进行集中监管,增强监管效能。长期来看,我们认为《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将有助于引导险企从自身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等六大维度出发,不断增强自身业务经营和风控能力,促进人身保险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根据分级限制业务经营范围,III-IV 类公司万能保险等拓展类业务将受到限制。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人身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为基础类业务和拓展类业务,其中基础类业务包括普通型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分红型保险和万能型保险,拓展类业务包括投资连结保险和变额年金。《征求意见稿》对III-IV 类公司开展万能险和拓展类业务进行了相应的限制,尤其是对于V 类公司,监管审慎决定暂停其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开展,同时要求其不得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

    资金运用业务开展和分支机构开设有所区别,或有望重塑人身险发展新格局。1)I 类、II 类和III 类公司可依法合规开展全部资金运用业务,IV 类和V 类公司仅可开展部分资金运用业务;对于IV 类公司,监管将加强资金运用非现场监测频度和现场检查力度;对于V 类公司,监管机构对该类公司加强资金运用非现场监测频度、现场检查力度并采取贴身监管措施。2)不同类别公司的经营区域范围有所区别,特别是IV 类公司和V 类公司原则上不得增设各级分支机构。《征求意见稿》 从业务经营范围和规模、资金运用和分支机构开设等方面对不同级别的公司进行区别,各级别公司发展特征或将更为明晰,在完善分级监管的同时也有望重塑人身险行业发展新格局。

    投资评级:我们认为《征求意见稿》是监管从审慎监管角度出发来规范各类险企开展相关业务,意在减少行业乱象,夯实行业发展基础,不断促进行业经营和风控水平的提升。我们认为头部上市险企凭借更强的业务经营能力、资本实力和风控能力等优势,均有望纳入I 类范畴,同时在业务开发方面也将更为受益。我们建议关注中国太保、中国平安和中国人寿。

    风险因素:政策实施不及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