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关于《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点评:信息披露涉及产品及内容双扩容 助力提升保险销售透明度

类别:行业 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员:罗钻辉 日期:2022-08-03

  事件:8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适用于个人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要求,计划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

      1)明确信息披露主体及对象,强调信息的公开性。信息披露主体为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按险企披露的材料进行介绍;险企应向60岁以上人员及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提供合适的披露方式。披露对象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险企需接受监管及公众监督,中保协等机构应积极为公众及消费者提供保险产品信息查询渠道。

      2)需进行信息披露的产品、内容扩容,有助于降低销售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办法》要求险企应在官网披露保险产品目录、条款、费率表、一年期以上人身险产品的现金价值表及产品说明书、监管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信息。与现行要求相较,i)产品:需进行信息披露的产品由新型产品(投连险、万能险、分红险及监管认定的其他产品,下同)扩大至所有人身险产品;ii)披露内容:新增产品费率表、现金价值表的披露要求,需披露产品说明书的产品范围由新型产品扩大至一年期以上的人身险产品;同时要求险企在销售过程中向投保人提供纸质或电子版材料。

      3)建立保单查询通道,披露理赔信息,提升服务质量。《办法》要求险企应建立保单查询通道,提供理赔流程、时效及文件要求等相关信息。

      4)及时披露产品变更及停售信息。《办法》要求险企应在作出停售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在官网披露停售产品名称、停售时间、原因及后续服务措施等;产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5)完善内部披露管理机制,并对信息披露承担主体责任。《办法》要求险企应确保产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并指定高管负责相关事务;同时明确了违反相关条款的处罚措施。

      投资建议:近年来,互联网保险行业及第三方保险产品对比平台实现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销售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与现行规定相比,《办法》扩大了信息披露的产品及披露内容范围,有助于进一步增强产品销售透明度,缓解供需错配难题,减少销售误导,提升业务质量。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并未就产品保单利益演示等具体内容作出要求,预计后续或将出台细则明确相关事项。长期来看,产品能力将在下阶段的行业竞争中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推荐中国财险、友邦保险,建议关注中国平安。

      风险提示:政策风险、利率风险、市场波动风险、疫情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