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金融热点快评2021年第89期(总第525期):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向再明确

类别:宏观 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员:李梦宇 日期:2021-05-26

  近日,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和证监 会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当前,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逐步成为保障农民稳定增收、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并从加强信息共享、增强金融承载力、健全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推动发展信用贷款、拓宽抵押质押物范围、创新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完善信贷风险监测分担补偿机制、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强化政策激励等方面,对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及其金融需求,《意见》的出台在以下几个方面值得特别关注。

      第一,对象高度聚焦,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支持对象。2020 年3 月,农业农村部颁布实施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 年)》,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了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相关路径与目标。此次《意见》延续前期各项政策,重点从金融支持角度提出相关具体要求。多项政策密集出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顺应农业集约化发展趋势的具体表现形式。从世界各国农业发展的经验来看,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社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有效提高农业集约化程度及生产率水平,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村劳动力短缺、农地资源短缺等问题。二是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条件不断成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需要在土地权属认证、土地流转等方面的制度支持,需要对农业创新创业的支持性政策,也需要更多“新型农民”作为核心发展力量。围绕农村“三块地”的制度不断完善,支持土地的确权、流转、抵押等,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了重要基础。此外,随着互联网及电商的发展,“淘宝村”在各地涌现,农民自主创业的热情高涨,甚至出现了一个村“承包”一个细分产业上下游的现象。自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然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新现象。

      截至2019 年底,我国家庭农场超过70 万家,依法注册的农民合作社220.1 万家,从事农业生产托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数量42 万个。三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较难获得金融资源,成为制约其发展壮大的因素之一。长期以来,农业存在经营不确定性高、抵质押物不足、贷后管理难度较大、企业规范性不足等问题,制约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农业的信贷投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仍不同程度上存在以上问题,使得其发展主要依赖于自有资金的积累,较难在短期内扩大规模。

      第二,针对性较强,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痛点问题提出具体要求。长期以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获得金融资源方面存在以下困难。一是横亘与银行与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较难解决。银行较难获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各方面数据,例如税收、补贴、种植等数据。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务数据等也存在缺失等情况。二是新型农业主体抵质押物不足、风险分担机制欠缺,较难符合银行风险偏好。抵质押物方面,农地的抵押与确权仍在初步推广阶段,在部分地区的发展相对迟缓;生物资产活体抵押的生物流动性较强,库存难以核实,且面临生物资产因品种、生长期的差异所面临的价格波动;农机、农具等抵押物的资产价值较低,变现时较难处置。风险分担机制方面,当前农业保险以政策性保险为主,在覆盖面、保险水平和管理机制等多方面有待改善,农作物保障水平有待提升。三是细分行业差异化较大,包括种植、养殖、乳业、农副食品加工、生物育种等。农副食品加工涉及的产品多样化程度高,各类企业差异较大,金融机构较难形成完整的、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或信贷政策。四是信贷融资产品存在期限错配等问题。从信贷期限与规模来看,银行小额信用贷款等传统信贷支农产品,期限一般不超过1 年,且额度通常在5 万元以下,只能满足普通农户对于流动资金的需求,较难满足经营主体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因扩大生产规模与延长农业产业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存在一定期限错配。五是直接融资不足。完整的农村金融服务涵盖了资金支持、保险、生产资料、养殖帮助、销售等一系列服务模式。目前,我国金融体系支持农业产业链的模式主要以信贷融资为主,综合性金融服务能力不足。

      此次《意见》的出台,重点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痛点问题“按需施策”。强调“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共享、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承载力”来缓解银行与农业主体的信息不对称;强调“健全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推动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贷款,制定差异化的信用贷款政策,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完善信贷风险监测、分担和补偿机制,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等,缓解新型农业主体抵质押物不足、风险分担机制欠缺的问题,并推动银行制定针对性的产品与服务。

      此外,强调“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也是鼓励拓宽新型农业主体服务模式的有益举措。

      第三,创新性较强,部分举措兼顾细节与落实。例如,“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共享,健全名单发布制度,加强银企融资对接”,《意见》指出,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定期发布更新上级及本级认定的“白名单”,银行可直接通过白名单准入,对相关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授信等服务。此外,《意见》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针对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研究制定差异化的信用贷款政策”,并进一步指出,“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等”。此项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用贷款方面合理降低准入门槛、加强对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银行可结合白名单,推进差异化的信贷产品设计,在信贷获批速度、纯信用贷款规模、期限、贷款利率等方面结合企业资质给予优惠条件。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普惠型贷款模型已具备白名单推荐制的硬件条件,该项政策的推行将使得银行业可快速识别目标客户,并提供及时、有效的金融支持。在拓宽抵质押物范围方面,《意见》明确指出,“支持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活体畜禽、养殖圈舍以及农业商标、保单等依法合规抵押质押融资”,为银行下一步明确涉农信贷政策研究与涉农产品创新提供了直接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