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快讯:北京中关村示范区公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正式亮相

类别:宏观 机构: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研究员:张豪/范秋妲 日期:2021-02-10

摘要:

    2021年2月1日,北京市财政局公开了财税〔2020〕63号全文,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投公司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正式亮相。“两档优惠”旨在促进创投行业发展、鼓励和倡导长期投资理念,个人投资者的重复征税问题得到缓解、机构投资者分享税收红利。

    背景

    2020年8月28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同意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开展公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

    在此背景下,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号,下称“63号文”)明确试点政策的适用条件及具体优惠内容。同时成立试点政策落实工作小组负责协调政策落实,组织开展政策评估,研判政策实施效果。

    毕马威建议

    结合本次新出台的63号文和其他现行有效的税收政策,建议并提示如下:

    在63号文出台之前,国家已出台全国范围内适用的财税〔2018〕55号、财税〔2019〕8号等鼓励创投企业的优惠政策。公司型创投与合伙型创投的税收待遇仍然在基本税制及课税方式、优惠政策的享受条件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因此在做创投企业采取何种法律形式的税务考量时,需要基于业务安排做全面筹划。

    63号文的优惠条件设计,总体简洁明了,这已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关于优惠适用性认定方面的争议和专业难度。

    但是可预见在实际业务落地过程中,依然会有较多事项需要关注,例如对同一企业多次进行投资如何计算项目持有时间、年末提高个人投资者持股比例是否被认为避税意图、业务上对于个人股东主张独享政策红利的诉求如何应对等。总之,我国基金税制也尚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建议及时跟进政策动向及行业最佳实践、合规享受政策红利。

    针对基金设立、运营、退出阶段的税务考量,毕马威将继续在系列刊文中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在日益复杂的税制下,为人民币基金、离岸基金分享先进的基金实践经验,以期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毕马威一直以来在基金行业有深入的洞察和丰富的经验,欢迎随时联系毕马威的税务专家,我们可为基金及投资人提供“募投管退”全周期的税务筹划及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