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对税收制度的挑战与应对研究报告

类别:宏观 机构: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研究员:—— 日期:2020-12-11

  小结与启示

      当前,相关国际组织及主要国家出于不同的立场和目的,制定出台了相应的数字经济税收政策。总结而言,相关税收政策可以归纳为四类:

      第一类以OECD“双支柱”方案、联合国第12B 条款为代表,统筹考虑数字经济对税收制度的广泛挑战,制定系统性的税收规则调整方案,意图缓解数字经济带来的国家间税收管辖权划分及税基侵蚀等挑战。若能形成最终方案并达成多边协议,“双支柱”方案及联合国的第12B 条款均能够在相当程度上促进数字经济税收收入在不同国家间公平合理分配、保护各国税基免受侵蚀、维护数字经济与传统产业税负公平。但是,多边规则的达成需要多个国家达成一致意见,如“双支柱”方案的推行需要包容性框架的137 个成员国达成共识,推进过程中必须协调各方利益,因此进度较为缓慢且面临诸多困难。

      第二类以欧盟、法国、意大利、奥地利、西班牙、英国、印度等国家的数字服务税或类似税种为代表,通过设立新的专门针对数字经济的税种,缓解数字经济造成的产业间税负不均衡问题并为相关国家拓展新的税源。数字服务税简单易行,且对征收数字税的国家而言,既能为本国带来额外的税收收入,还能保护本国相关产业的发展。但是,这种单边征税的举措会加剧国家间的税收竞争,引致更多国家模仿性地出台单边征税措施,同时可能引发美国这一数字经济大国的反制性贸易措施,为国际税收体系、经贸形势增添不稳定因素。

      第三类以美国方案为代表,在国际层面坚定反对单边的数字税政策,以维护本国数字经济发展利益;在国内层面则聚焦数字经济对国内税收体系带来的挑战,根据数字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逐步实现从尽量减少干预到调整税制和征管方式予以应对的转变,以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与税收制度的良性互动。我国与美国同为数字经济大国,但两国的数字经济发展状况不同且税收制度也存在一定差异,因此我国与美国所面临的数字经济税收挑战既有相似性也有差异性,对于美国的相关实践与经验可选择性地参考借鉴。

      第四类以澳大利亚等国家的方案为代表,通过货劳税(增值税)的改革完善,加强对提供数字服务或销售数字产品的境外企业的税收征管能力,在保护本国税收利益的同时维护境内外企业公平竞争环境。数字经济同样为我国跨境增值税的征管带来了挑战,既造成了我国税收收入的流失,也影响了境内外企业的公平竞争。我国可借鉴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相关经验,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有效应对跨境数字产品及服务带来的增值税方面的挑战。

      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探索实践为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各种税收问题提供了可参考的解决思路。当前,我国应对数字经济税收挑战的政策举措亟待完善,应把握国际税收规则调整趋势,有针对性地借鉴相关经验,加快建立健全与数字经济更加匹配的税收制度。

      三、构建完善数字经济税收制度的政策建议

      数字经济的发展对现行税收制度造成了较大冲击,并带来了种种社会经济问题。同时,国际范围内针对数字经济进行单边征税的趋势加速发展,又将对数字经济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作为数字经济大国,数字经济造成的税收问题在我国均已有所显现,国际税收规则的调整也将对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为促进数字经济以及国民经济整体的持续健康发展,保护我国税收利益不被侵蚀,我国必须在国际、国内两个层面加快推动形成与数字经济更加适配、更加科学合理可持续的税收制度。

      (一)不断完善相关税收制度

      一是探索完善税收联结度规则,构筑向数字经济企业公平合理征税的坚实基础。加快调整数字经济非居民企业“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研究构建基于营业收入、用户规模等指标的新联结度规则,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或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按照新联结度规则确定征税权,从而实现对境外数字经济企业依法征税,促进境内外企业税负公平。尝试建立适用于数字经济居民企业的新的税收联结度规则,探索按照新联结度规则对跨地区经营的数字经济企业进行征税。

      二是持续健全相关税种设计,着力化解现行税制与数字经济的不适配问题。完善企业所得税中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相关规则,防范“走出去”的数字经济企业向免税或低税收国家转移利润。尽快建立健全跨境数字服务和产品的增值税管辖权规则,探索通过一般定义和正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厘清数字产品和服务的范围,构建以目的地原则为基础的跨境数增值税管辖权规则。继续深化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综合所得征税范围,推动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增强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

      三是探索改革跨地区征税权划分原则,明确按照目的地征税原则进行征税,赋予消费者所在地、价值创造地政府相应的征税权。研究制定增值税等流转税按照目的地原则课税的相关机制,并顺应数字经济时代产业链扁平化的趋势推动流转税的简并优化,探索逐步将增值税、消费税等改为只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的销售税,以更好地落实目的地课税原则,促进地方间税收分配更加公平合理。研究创新企业所得税征税权分配机制,推动落实“利润应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的征税原则。

      (二)着力提升税收征管能力

      一是建立健全税务登记制度,促进数字经济纳税义务人的确定和监管。加快明确数字经济领域经营者税务登记细则,推动数字经济经营者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助力税务机关对数字经济领域纳税义务人进行及时全面的监管。明确境外数字产品和服务提供商进行税务登记的相关规定,推动在境内提供数字产品和服务的境外企业有效执行税务登记,从而实现对境外数字经济纳税主体更加精准高效地锁定和监管。

      二是提升税务部门数字化建设水平,增强税务机关对数字经济的税收征管能力。税务部门应加快研发能够自动计算应纳税额并识别消费者所在地的自动化税务软件,引导数字经济企业广泛应用自动化税务软件进行纳税申报等工作,减轻企业纳税遵从负担。基于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打造更加高效的税务管理平台,持续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纳税信息搜集、传输、分析等方面的应用,推动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税务部门进一步打破数据壁垒,加强相关数据的互联互通,提升数字经济税收征管能力与效率。

      三是强化数字平台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加快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引导数字平台经营者认真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信息收集、核验、登记等义务,鼓励数字平台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涉税信息。支持数字平台监督平台内经营者税务登记情况,并向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纳税义务提醒、税务培训等相关服务,充分发挥平台自身优势,构建多方共治的税收治理格局,促进数字经济税收征管的高效实施。

      (三)持续加强国际税收合作

      一是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调整,提高我国在数字经济税收规则制定方面的话语权。持续强化对数字经济税收规则的研究,深度参与OECD 等国际组织主导的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工作,充分发挥我国作为数字经济大国的担当精神,提出有利于全球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国际经贸秩序稳定的数字经济征税方案,推动形成税收利益合理分配、税收负担更加公平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

      二是强化数字经济税收征管国际合作,提升我国对于数字经济的税收管理效率及效果。依托“一带一路”倡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国际合作平台,深入推进与相关国家的税收协定谈签,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的国际税收协调,完善涉税情报交换机制和相互协商机制,通过双边及多边合作提升对数字经济的税收管理水平。

      积极为我国“走出去”的数字经济企业提供涉税指导,及时跟踪并适时介入数字经济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的税收争端,合理维护我国企业权益,降低企业“走出去”的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