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4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5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8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10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八、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17 九、基金的基本情况........................................................................................................18 十、基金的募集.................................................................................................................19 十一、基金合同的生效...................................................................................................20 十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20 十三、基金的转换............................................................................................................26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28 十五、基金资产的托管...................................................................................................30 十六、基金销售业务及其代理.....................................................................................30 十七、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及其代理............................................................................30 十八、基金的投资............................................................................................................31 十九、基金的融资............................................................................................................35 二十、基金的财产............................................................................................................35 二十一、基金资产估值...................................................................................................36 二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38 二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0 二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2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42 二十六、基金的终止与清算..........................................................................................47 二十七、违约责任............................................................................................................49 二十八、争议处理............................................................................................................50 二十九、基金合同的效力..............................................................................................50 三十、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终止程序...............................................................50 三十一、其他事项............................................................................................................51 三十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52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1 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含义见基金合同“释义” 部分)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运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海 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 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 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投资者(含义见基金合同“释义”部分)持有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其持有基金份额期间,为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任何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基金合同对其他相关当事人采取 法律行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他当事人应在其法定权限内予以必要的配合。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募集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发起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 证券投资所具有的风险性,不保证基金肯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 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基金合同为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2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 金合同: 指《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当事人 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2004 年6 月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招募说明书: 指《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托管协议: 指《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 修订和补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具有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和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基金 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 超过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日期 T+n 日指自T+n 日起第n 日各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 购回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赎回份额总数扣除申购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间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包括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4 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并无法避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 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 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 号金茂大厦3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 号金茂大厦37 楼 法定代表人:邵国有 总经理:田仁灿 成立时间:2003 年4 月1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2 号文和中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5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 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 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 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 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托管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或通过其他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和 管理基金资产; 2. 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决定基金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3. 根据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申购费、 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6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选择和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并对其基金代销业务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 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法律法规、本《基金合 同》或基金代销协议的,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代 销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采取救济措施,保护 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人,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监督; 9. 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11.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12.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基金资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 利息的义务; 13.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14. 基金终止时,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5.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 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本《基金合同》; 2.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的投资、交易、销售和监察稽 核,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所管 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在资产 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5.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的监督; 6.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7 7.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 回等业务和/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有关业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基金的 注册登记业务; 9. 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10.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及 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公告基金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 年以上; 14. 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5. 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 除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 17.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8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 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 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7.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 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本《基金合同》; 2.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3.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 员及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 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 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代表基金以基金的名义开设基金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 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的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 下的资金往来; 6. 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 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8.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及时核对;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9 9.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0.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 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 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 监会; 15. 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 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 况及资料等;除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7.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 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 年以上; 19. 除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承担赔偿责任;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2.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10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3.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或申购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8. 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9. 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 《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10.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 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11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一) 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决定终止基金; 5. 与其他基金合并; 6.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召集方式 1. 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及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 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该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时提请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1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三)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 会议的议事程序以及表决方式; 4.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5.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6.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收取方式和截止时 间。 (四) 会议的召开方式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13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 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 (2)召集人收到的出具书面表决意见书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本《基金合同》、 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报酬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14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有10 日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会议通知中所列出事项的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5 日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0 日公告。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 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对于召集人决定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提案,该提案的提案人可 在本次持有人大会后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本条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15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 在现场开会之情形下,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 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 入有效表决权份数。 3. 在通讯开会之情形下,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 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 决权份数。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不含2/3)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决定终止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无效表决。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16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予以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17 八、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更换新的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 人。 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提名: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 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 个工作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 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基 金份额并且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有权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基金 持有人大会决议; (5) 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 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 净值; (6)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 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 称或商号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18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更换新的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10%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 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 准后5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 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 以上基金份额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 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 进行基金资产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 值。 九、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投资者范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及在中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19 织(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存续期间: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1.00 元 十、基金的募集 (一)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 个月。 (二) 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三) 投资者认购原则 1.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投资者在设立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其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 投资者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四) 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 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认购费率不高于1.2%,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五) 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认购本基金为前端收费模式。 2. 前端认购时(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六)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在基金成立前所产生的利息在基金成立后归基金所有。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20 十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2 亿元人民币且认 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 人,则基金管理人可以宣布基金成立。 (二) 基金的成立 1. 募集期内,达到前述基金成立条件,基金可以成立; 2. 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认购专户,不得动用。 (三) 基金募集失败 1. 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 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募 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 基金募集失败,已发生的基金募集费用依照法律法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连续6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 序,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若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则按其 规定办理。 十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的办理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时间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21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在本基金合同约定办理时间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 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 3. 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 4.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须在新规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提交赎回 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22 对投资者在T 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 在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 日到销售网 点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3. 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者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即为有效,若申购资 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将于T+7 日内划入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 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有 关规定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 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六)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在扣除必要的手 续费后,赎回费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归入基金财产。 2.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费率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水平,实际执行的费率 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23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2. 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净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及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予以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赎回有效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有效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 (1)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①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24 ②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 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2)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 个工作日内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 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 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出现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继续 接受申购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有损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额退还给投资 者。 2. 出现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25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 余部分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对未实现赎回部分的延迟赎回可以 选择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形清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 其他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或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4.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十一)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两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的前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26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一) 基金间转换 基金间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存续期间要求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二) 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任何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基金转换。 (三) 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四) 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 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五) 基金转换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将予以公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载明转换费用的收取方式、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及具体程序、规则等事项。 (六) 基金转换费用、持有期限与计算公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 差的标准收取费用。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费用补差为 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 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基金管理人将参照上述费用收取标准设置转换费率。 上述费用含赎回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比例将赎回 费计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 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 新开始计算。 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有关公告。 (七) 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 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27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日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 日),并 在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 工作日及之后到其 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八)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按照份额进行,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转换份额 不得低于1000 份。 (九)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 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转换申请: a) 不可抗力; b)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c) 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申请; d)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 份额不变。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发生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 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28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 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 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 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 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 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 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 外的其他人; 4.“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 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5.“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29 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6.“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 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7.“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8.“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 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 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 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 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9.“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 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 或因其 他原因解散, 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 清算组(或类似组织, 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或将清偿 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10.“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 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 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 金份额的划转; 11.“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直接向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申请办理。 (二)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但在赎 回的情况下,必须向原申购的销售机构申请办理相应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手续。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缴纳 转托管手续费,转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的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经一次申报便可完成。投资者于 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 于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三) 冻结与质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0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 质押业务,并制订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五、基金资产的托管 本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 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 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基金销售业务及其代理 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应 与代销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七、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及其代理 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注册登记人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 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一) 基金合同各当事人确认,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 1. 建立并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对基金账户业务代理机构的业务进行确认 和管理; 2. 从事基金注册登记、结算等业务; 3. 受托发放基金红利; 4. 取得注册登记费; 5.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6.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注册登记人履行如下职责: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开户资料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 年 以上;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积极主动精选证券和适度主动进行资产配置的投资策略,实施全 程风险管理,在保证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在一定风险限度内实现基金资产 的长期最大化增值。 (二) 投资理念 发掘市场价格和价值之间的差异,将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潜力最大限度地转 化为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本基金认为,中国资本市场处于高速发展的早期阶段, 市场成熟度和有效性较低,企业内在价值和市场价格之间存在较大差距有待发 掘。本基金将依托国际专业研究支持平台与本土研究团队的智慧,深入把握世界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2 经济和行业周期及国内经济、行业背景与变革、企业微观运行等因素,通过走访 企业,取得第一手资料,识别风险,精选证券。 (三) 投资范围和对象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为:股票投资 50%-80%,债券投资20%-50%,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主要对象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经过严格筛选、符合本基金 选股标准的优质且价格合理的上市公司,这部分上市公司是本基金的重点投资对 象;第二类是公司现状不理想但基本面将发生实质性变化,并且这些都尚未充分 反映在股价中的上市公司。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适度主动的资产配置,以控制或 规避市场系统性风险;第二层次为积极主动的精选证券,以分散或规避个券风险。 积极主动精选证券是本基金投资策略的重点。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决策支持系统,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 分析,形成对不同市场的预测和判断,适度主动地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 券和现金之间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系统性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 精选证券策略 (1)精选股票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基于对国际市场投资管理经验的认识和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实 证分析,建立了精选股票分析决策支持系统,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方法,从定价指标(“向后看”)和盈利预测指标(“向前看”)两个方面, 以基本面分析为主要手段,重视取得第一手资料,识别和控制风险,积极主动精 选个股。 (2)精选债券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对象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包括可转换债)和债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3 回购等。债券投资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利 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价值 发现为基础,在市场创新和变化中寻找投资机会,采取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收 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套利等积极投资管理方式,确定和构造合理的 债券组合。 (五) 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 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 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 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投资部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定息产品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独 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投资策略月会决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 投资每周例会根据投资策略月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公司基本面的变化, 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 基金经理依据策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股票分析师的行 业分析和个股研究、定息产品分析师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定量分析师的 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 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 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集中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6. 集中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对投资指 令进行监督; 7. 基金经理对基金投资组合及资金运用情况进行跟踪,并根据市场变化、 实际交易情况及各分析师的追踪研究和建议,在权限范围内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8. 定量分析师负责开发和完善内部风险控制系统,并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 控报告; 9. 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作出调整。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4 (六)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 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 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 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0%、不高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8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6.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七)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上述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八)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5 8、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的总资产,基金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10、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11、通过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2、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履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代表基金对所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但不谋求对上市公 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恪尽职守、合法合规行使股东权利,充分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二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财产总值 本基金财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 数。 (三) 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的帐户,包括银行存款帐户、证券交易清算备付金帐户、证券帐 户、国债托管帐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基金财产的帐户由基金托管人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6 按照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开设,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 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严格分开、相互独立。 (四) 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二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 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 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基金成立后,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四) 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该证券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证券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未上市流通的国债,按成本价加计至估值日止应计利息估值,其他债 券按成本价估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7 3. 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的增值额为零。 4. 银行间债券交易以成本估值。 5.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2、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对基金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 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 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确认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暂停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差错处理方式 1. 基金份额产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当 资产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不含本数)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发生估值差错导致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偿,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且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8 仅赔偿在单次交易中给单一当事人造成10 元以上的损失。 (2)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正确的基金份额净值时的处理: ①申购确认份额大于实际应确认份额,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追偿少付的申 购金额,不能追偿的由基金管理人赔付给基金资产; ②赎回确认金额小于实际应确认金额,不足部分由基金管理人赔付给投资 者。 (3)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高于正确的基金份额净值时的处理: ①申购确认份额小于实际应确认份额,少计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由基金 管理人退还给投资者; ②赎回确认金额大于实际应确认金额,多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赔付给基金资 产。 (4)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 追偿;基金管理人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如遇国家颁布的有关基金会计制度的变化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2. 基金管理人按(四)估值方法第4 条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9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与基金运作有关的其他费用 主要包括证券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该等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 入当期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验资费(会计师费)、律师费 从基金认购费用中列支。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价格、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基金的募集”一 章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2)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章及招募说明书。 (3)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40 一章及招募说明书。 (4)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转换”一章及 招募说明书。 (5)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3、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列支。 (二)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三)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二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41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3. 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年度 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 个月内完成; 6. 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如投资者未选 择的,则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方式。如投资者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 再投资部分以分红当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净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 费)等内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公告。 (五)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 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 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 份额。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42 二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 管人或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 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报告义务,如遇基金成立少于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实施;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 上述规定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5 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应予披露的信息将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43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2) 基金合同; (3) 基金托管协议; (4)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 基金募集情况; (6)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7)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8)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0) 临时报告; (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4) 澄清公告; (1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44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1.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2.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制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45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8.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9.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是指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 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46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 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47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三)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 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3、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4、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5、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六、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连续六十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程序,宣 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若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办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48 理;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5.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 并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 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二) 基金的清算 1. 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 师事务所应在基金终止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 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3)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49 (8)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 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清算的公告 6.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清算账册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二十七、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 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 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 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 失或潜在损失等。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50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 行赔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 当继续履行。 (四)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并造成其他当事 人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二十八、争议处理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当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向中国 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二十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 准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其中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两 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三十、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终止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修改 1. 基金合同的修改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51 2. 在下列情况下,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直接修改基金合同: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 形; (2)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名称、 住所、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等的变更,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 相应变动的; (3)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 基金合同修改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修改后5 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 个工作日达不到100 人,或 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宣布基金终止;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 在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 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三十一、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遵守《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以下称《业务规则》)。上述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前提下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不得违反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定协商解决。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52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 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可以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也可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ftfund.com)进行查阅。本基 金合同的正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三十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见下页)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1 【此页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署时间:二零零三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署时间:二零零三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