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05 年2 月2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5]26 号)和2005年3月9日《关于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5〕53号)的批准,进行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 录 一、绪 言 二、释 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的募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基金的投资 十、基金的财产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六、风险揭示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指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本基金所投资的货币市场工具详见本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的投资”等相关部分的约定内容; 基金或本基金:        指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每六个月的定期更新;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之修订与补充;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之修订与补充;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之修订与补充; 《信息披露办法》: 指2004年6月1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之修订与补充; 《暂行规定》: 指2004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并于2004年8月16日起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之修订与补充; 《管理规定》: 指1999年8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转发)并于1999年8月27日起施行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之修订与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有权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和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销售代理人: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监管部门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它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 日/天:          指公历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第n个工作日; 元: 指人民币元; 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非交易过户:        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账户的行为; 销售服务费用: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日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基金七日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摊余成本法: 指本基金资产的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负有 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行政命令的颁布或变更或其它突发事件; 指定报刊和网站: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用于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站等媒体; 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交易: 指本基金存续期内,无论基金投资是否盈利或亏损,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均适用固定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交易。本基金的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7层 3、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4、法定代表人:孙枫 5、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8、27层 6、电话:0755-25870799 传真:0755-25870803 7、联系人:郭玉花 8、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500 50%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499 16.66%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502 16.68% 安徽国元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499 16.66%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孙枫先生,董事长,国际金融专业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武汉市经济研究所室负责人、副所长,武汉市一轻工业局副局长,武汉友谊复印机制造公司副经理,深圳市财政局企财处处长、办公室主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第二、三届董事会董事,深圳市财政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深圳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总支书记。 员瑞恒先生,副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历任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王晓明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在中国人民解放军3506工厂任技术员、湖北省社科院任研究员,历任广东省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债券部科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投资事业部债券部总经理,现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 陈锐女士,董事,硕士学位。曾任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现任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孙文娟女士,董事,金融专业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鞍山陶瓷七厂财务科长、总会计师、副厂长,鞍山市酒厂副厂长,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计财部副经理、经理等职,现任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过仕刚先生,董事。历任安徽省委政策研究室巡视员、安徽省委办公厅秘书,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证券总部总经理,现任安徽国元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朱祺珩先生,独立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现为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证券仲裁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长。曾任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现为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郝珠江先生,独立董事,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市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历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深圳市法制局局长、党组书记,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主任,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现任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方兆本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匹兹堡大学统计学博士,中国科技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现场统计学会理事、中国概率统计学会理事,美国当代统计索引CIS通讯编辑,美国ASA、IMS会员。曾任中国科技大学数学系主任,现任中国科技大学商学院院长,全国政协常委,安徽省政协副主席。 柳青先生,独立董事,美国马凯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美国律师协会会员,美国联邦法院认证律师。曾任美国卢德威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美国克莱斯勒汽车公司法律部亚太地区法律顾问,兼大中国地区首席法律顾问;德国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全球投资兼并重组部高级法律顾问兼大中国地区首席法律顾问;现任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法律总顾问。 孙煜扬先生,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法学硕士。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殷克胜先生,董事、常务副总裁,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综合开发研究院副研究员,深圳证券管理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公司处副处长、公司处处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兼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监。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李国阳先生,监事,监事会召集人,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9年证券从业经历。1994年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会计系,同年进入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审计部副总经理、证券二部副总经理、副总会计师、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现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会计师兼资金财务部总经理。 陈勇先生,监事,上海财经大学企业管理专业毕业,经济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曾在上海市投资咨询公司(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下属)从事上海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工作,在上海上咨前进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资产评估等业务和在富友证券客户部工作;历任上海方正延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总裁,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现任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戴显梅女士,监事,大专学历,高级会计师。曾在辽宁省鞍山市海城银行、辽宁省鞍山市银行工作;1988年至今,在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证券部财务主管、财务会计部主管、公司财务部副经理、财务部经理、稽核部经理;现任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二部经理。 程绍秀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历任合肥无线电四厂财务科副科长、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计财部主办会计、副经理、经理、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 孙泽女士,监事。历任四川省什邡市税务局税收专管员,曾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从事财务出纳和信息管理工作,现在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工作。 3、督察长 曹志广先生,督察长。历任呼和浩特市苗木场副场长,海南省信托投资公司任资金计划部经理,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债券部综合科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兼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初冬女士,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7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在上海国旅董事会办公室、吉林证券研究部、平安证券研究所、平安保险投资管理中心等公司从事研究与投资工作。2000年8月至今,就职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在研究部、基金管理部、机构理财部社保团队工作,历任研究员、普丰基金经理助理等职,主要从事债券投资工作。现拟任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公司常务副总裁殷克胜先生、投资总部副总经理杨毅平先生、机构理财部总监刘文动先生、企业年金部总监郑毅先生、金融工程研究部副总监丁玉明先生以及基金管理部副总监黄钦来先生。 公司督察长曹志广先生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以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与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无兼职情况。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及基金七日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体系概述 为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过程中的管理风险、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本基金管理人构建了包括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风险管理文化、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有效的内控制度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风险控制机构,具体职责为:制定公司风险控制政策和目标;审核、通过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研究和评估风险问题;对重大风险问题进行控制决策。 (2)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职责为:确定公司投资理念;制定相关投资制度和规定;对基金经理投资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对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走势作出分析判断,制定投资战略;考核基金经理业绩;对其他重大投资事项进行决策。 (3)督察长:督察长负责对公司管理和基金投资进行合规性监察稽核;如无特殊情况,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4)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工作主要是保障公司运作及基金投资符合相应的法律规范和制度要求;保障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堵塞漏洞、防范风险;保证员工知法且行为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和行为规范及职业道德准则;通过学习培训、员工谈话、日常监督、定期审计、专项稽核等手段查错防弊,推动有关制度的有效执行,以切实预防和控制合规性风险。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风险控制落实到人”的理念,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3、内部控制制度 经过不断修改、完善,建立了较为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三大部分组成。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则包括了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业务规章则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4、内部控制措施 (1)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自成立来,公司逐步构建了科学合理、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形成了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5)建立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投资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做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电子化投资、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防范操守风险等方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11)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培养一支职业化专业队伍。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情况 1、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2、住所:北京市复兴路甲23 号 3、恢复时间:1979 年2 月23 日 4、注册资本:1338.65 亿元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6、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23 号 7、电话:010-68424199 传真:010-68424181 8、联系人:李芳菲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杨明生先生,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行长。49 岁,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农行沈阳市分行副行长、党组成员,农行工业信贷部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农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主持工作),农行天津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农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农行党委书记、行长。 杨琨先生,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46 岁,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处长、人事教育部副主任、市场开发部总经理,农行安徽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助理。现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 张军洲先生,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42 岁,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刘树军先生,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45 岁,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记者。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现任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王勇先生,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50 岁,大学,高级经济师。曾任财政部国债金融司处长,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总经理。现任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04 年12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如下:基金裕阳、基金裕隆、基金汉盛、基金景阳、基金景博、基金景福、基金兴业、基金天华、基金同德、基金景业、基金鸿阳、基金丰和、基金久嘉、富国动态平衡开放式基金、长盛成长价值开放式基金、宝盈鸿利收益开放式基金、大成价值增长开放式基金、大成债券开放式基金、银河稳健开放式基金、银河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中信债券开放式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动态精选开放式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基金、天同保本增值、大成精选增值开放式基金,托管基金规模达414亿份基金份额。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同时记录工作日志。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孙枫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8、27层 电话:0755-25870799 传真:0755-25870803 联系人:郭玉花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路甲2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23 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99 电话:010-68297268 传真:010-68297268 联系人: 蒋浩 (2)其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电话:0755-25938095 传真:0755-25987538 联系人:任瑞新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负责人:王丽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电话:010-65232180 65269781/2/3/4 传真:010-65232181 联系人:徐芳 经办律师:陈静茹、苏文静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沈家弄325号 法定代表人:Kent Watson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33号瑞安广场12楼 电话:021-63863388 传真:021-63863300 联系人: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薛竟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2月24日证监基金字[2005]26号文核准募集。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二) 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 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直销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代理人代销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四)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五) 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六) 募集场所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7层 电话:0755-25870799 传真:0755-25870803 联系人:郭玉花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1号招商局大厦2511室 电话:021-58825962 传真:021-58827839 联系人:李化怡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甲11号中国建材大厦18层 电话:010-88082019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王乃力 2、代销机构: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路甲2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23 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99 电话:010-68297268 传真:010-68297268 联系人: 蒋浩 3、其他代销机构(具体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 募集预期规模 本基金不设固定的募集规模上限。 (八) 最低募集规模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为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 (九) 基金份额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方式 1、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 元人民币。 2、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为零。 3、认购价格及计算方式 基金份额按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0.01份,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 / 基金份额面值 举例如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若该笔认购款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利息9.45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 (10,000.00+9.45)/1.00 = 10,009.45 份 (十)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一)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认购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时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统一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利息及由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 募集资金的存放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备案及生效的条件 投资者缴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财产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7层 电话:0755-25870799 传真:0755-25870803 联系人:郭玉花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1号招商局大厦251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1号招商局大厦2511室 电话:021-58825962 传真:021-58827839 联系人:李化怡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甲11号中国建材大厦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甲11号中国建材大厦18层 电话:010-88082019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王乃力 2、代销机构: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路甲2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23 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99 电话:010-68297268 传真:010-68297268 联系人: 蒋浩 3、其他代销机构(具体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符合条件的代理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代理销售机构可以增加或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基金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出现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从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从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 4、在确定了基金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的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三) 申购限制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四)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固定价格”原则,即申购、赎回每一份基金份额的价格始终保持为1.00元。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该赎回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将与赎回款项一起结算并支付。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实施日前的三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投资者T日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正常情况下可于T+2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后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1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必须不少于500份基金份额;但当账户余额少于500份基金份额时,单笔赎回应该包括账户内所有基金份额。 3、申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并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0.01份),第三位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4、赎回金额的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再加计对应的待支付收益予以计算,并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0.01元),第三位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3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本基金采用“固定价格”原则,即申购、赎回每一份基金份额的价格始终保持为1.00元。 (七) 本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为零; 2、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赎回费率为零; 3、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的,应事先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基金管理人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如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0=1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 对应的待支付收益 举例如下: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本基金,若该 10,00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为 1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00+16.00=10,016.00元 3、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工作日基金日收益及基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5)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暂停估值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基金赎回、转换行为;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申请且能够足额兑付的,基金管理人应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仍以固定基金份额净值(1.00元)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手机短信、网站公告或者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4、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或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暂停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后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后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十三) 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暂不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时机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开放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转换费率、业务规则及办理时间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开始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目标是在保证资产安全与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为投资者追求稳定的现金收益。 (二) 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 投资策略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货币市场资金流动状况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2、决策程序 (1)金融工程研究部提供宏观经济指标数据,宏观经济研究人员提供相应的分析报告,作为决策支持。 (2)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研究人员对宏观经济和短期资金市场利率走势的判断,采用情景分析法确定组合目标久期的范围。 (3)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短期因素的影响在战略性配置预先设定的组合久期范围内确定组合目标久期。 (4)金融工程研究部协助基金经理在目标久期的约束下,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预期选择相应的组合到期期限结构策略,使投资组合总收益最大化。 (5)基金经理及助理根据短期债券、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之间的相对价值拟定组合的类属配置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6)对通过审议的类属配置方案,在满足上述约束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及助理合理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在保证基金流动性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个券选择,并结合市场定价和套利机制构建投资组合,交由交易室执行。 (7)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交易指令,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基金经理。 (8)金融工程研究部绩效评估研究员定期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提供基金业绩评估报告,基金经理根据基金业绩评估报告拟定改进方案、调整投资组合。 (9)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流程进行监察稽核并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投资组合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1)利率预期策略 根据对宏观经济和利率走势的分析,本基金将制定利率预期策略。如果预期利率下降,将增加组合的久期;反之,如果预期利率将上升,则缩短组合的久期。受暂行规定的限制,本基金的久期调整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超过180天。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80天的,基金管理人在7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各类债券资产在期限结构上的配置是本基金所选择的收益率曲线策略在资产配置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其做法是,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预期,采用总收益分析法在下述的三种基础类型中进行选择: 1)子弹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集中分布; 2)杠铃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3)梯形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3)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回购等)的市场规模、收益性和流动性,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4)流动性管理策略 在满足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的资金需求前提下,通过基金财产安排(包括现金库存、资产变现、剩余期限管理或以其他措施),在保持基金财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稳定收益。 (5)套利策略 本基金的交易套利策略主要分为融券回购与银行同业存款之间的套利策略、融券回购与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策略以及跨市场套利策略三大类: 1) 融券回购与银行同业存款之间的套利 所谓融券回购与银行同业存款之间的套利,指的是以低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的价格融入资金后,再以金融同业存款利率存放银行,从而获得无风险收益。 2)融券回购与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 A. 同一市场异日融券回购与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 所谓同一市场异日融券回购与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指的是在同一市场T日以低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的成本融入资金,而在T+1日以高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的价格融出资金,从而获取无风险收益。 B. 同日融券回购与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 所谓同日融券回购与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指的是T日以低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的成本融入资金,同时在T日以高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的价格在同一品种上融出资金,从而获取无风险收益。 3)跨市场套利 所谓跨市场套利指的是在利率低的市场融入资金同时在利率高的市场融出去,从而获取无风险收益; A.跨市场异日融券回购与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 所谓跨市场异日融券回购与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指的是T日在一个市场以较低成本融入资金,而在T+1日在另一个市场以高于成本的价格融出资金,从而获取无风险收益。 B.回购与债券之间的无风险套利 所谓在回购与债券之间的套利是指在利率低的市场融入资金,投资在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含央行票据)市场上,从而获取无风险收益。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在合理的市场化利率基准推出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标准需要合理、透明,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投资者最熟知、最容易获得的低风险收益率。 (五)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短期金融市场投资品种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短期债券、央行票据、债券回购和现金的投资比例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8、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80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7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9、本基金不得与关联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10、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建仓期为1个月,建仓期完毕后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比例的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六)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超过180天;本基金采用如下公式计算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天):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其中: (1)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2)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为准;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 (2)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 (3)固定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 (4)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 (5)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 (6)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 (8)买断式回购融入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 (9)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将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投资组合报告部分予以披露。 (七) 基金的禁止行为 本基金不得进行如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下列情形除外: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或分销商所承销的证券;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基金财产应当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买卖上述证券,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投资于股票、 可转换债券、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有利于本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2、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行使股东权力。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包括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包括: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基金申购款; 6、中央银行票据投资及其应计利息;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规定为基金开立基金资金账户和基金证券账户,并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它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等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本基金目前投资对象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基金持有的浮动利率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浮动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3)基金持有的质押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4)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涉及到的债券视同普通债券按照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回购期间产生的总利息按照直线法每日计提; (5)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货币市场基金净值与使用市场利率和市场价格计算的基金净值发生较大偏离,本基金必须采用市场利率和市场价格对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根据风险控制调整投资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5、采用本估值方法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 (1)适用摊余成本法时,各估值对象的溢折价、利息收入按剩余期限摊销平均计入基金资产净值; (2)适用影子定价法对估值对象进行调整时,调整差额于当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可能产生相应的波动。 6、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在指定的媒体公告。 (四)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六)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基金日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第四位,基金七日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第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的估值导致基金日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七日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赔偿原则 因基金资产估值错误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投资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中给单一当事人造成10元以上的损失; (4)上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有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 法律法规对差错处理原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2、3、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差错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及收益率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中央银行票据所得收益; 2、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3、买卖证券已实现价差; 4、银行存款利息;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收入。 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收益分配计算结果计算至小数点后第二位,以此计算方式产生的余额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进行处理; 2、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3、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基金管理人正式运作基金财产不满一个月的,不结转。每月结转日,若投资人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则该投资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增加;反之,则该投资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 5、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分红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分红权益; 7、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并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关约定内容相应调整,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前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日收益和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基金日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发行在外的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其中:Ri 为最近第i 公历日(i=1,2……7)的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不足7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1)费率:年费率0.33% (2)计提标准: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1)费率:年费率0.10% (2)计提标准: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与基金运作有关的其他费用 主要包括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费用均为零。 2、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1)费率:年费率0.25% (2)计提标准: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三)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列支。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列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调低基金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转换费费率的,应事先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基金管理人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应最迟于调整后新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体刊登公告。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7、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本基金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将更新招募说明书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合同生效的公告。 2、定期信息披露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收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公告日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日收益及截至前一个工作日基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该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最近一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2)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3)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将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投资组合报告部分予以披露;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作出专项披露说明;出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的使用特殊估值方法的特殊情形时,将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予以披露。 3、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即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5、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其他应披露信息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管理规定》以及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要求进行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的定期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等公告文本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经济周期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再投资风险、信用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的变动对于基金所投资的金融资产价格所产生的影响。对于任何一种金融资产来说,即使自身状况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其市场交易价格也有可能受到市场整体的影响而发生变动从而导致损失。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因基金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本基金投资对象的流动性相对较好,但是在特殊市场情况下(加息或是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也会出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 (四)利率风险 因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动导致利率波动时,将会产生利率风险;利率风险主要体现在影响本基金持有未到期的短期债券的资本损失以及回购等的机会成本损失。 (五)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和各个行业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和短期资金市场的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风险。 (六)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现金收益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七)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的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再投资收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八)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 (九)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是指当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等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十)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国家财政政策或货币政策的变动导致货币市场波动所引发本基金收益产生损失的风险。 (十一)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十二)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本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本基金亦告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的,应当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的成立时间、组成及职责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的,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清算的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赎回的款项; (4)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要求予以赔偿;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及其它事先经证监会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并有权依照代理销售协议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4)充分考虑本基金的特点,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或委托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13)严格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目的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17)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9)组织并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4)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7)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28)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及进行不公平的资源分配; (29)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3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投资指令未生效的,不予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及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若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投资指令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照相关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8)依基金管理人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3)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4)变更基金类别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基金转换费;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4)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基金合同的其他情形; (5)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召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不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不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不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不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7)与会者须准备的文件或须履行的手续; (8)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a.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b.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不含百分之五十)。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时,为基金管理人,下同)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不含百分之五十); d.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e.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不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但应当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提出。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c.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不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议事程序 a. 现场开会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b.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二个工作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与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 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通过; b.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a.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b.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c. 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9、其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的,应当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六) 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2、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定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七)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查阅,并同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孙枫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募集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18、27层 邮政编码:518001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注册资本:人民币1338.65亿元 经营范围:主营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贴现业务;汇兑、旅行支票、信用卡业务;代理收付和资产保管业务;经济担保和信用见证业务;经济咨询业务;外汇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兑换;出口信贷等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邮政编码:100089 (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的监督 A. 监督内容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B.监督标准 a.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是否符合基金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中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等规定内容; b. 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是否符合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 C. 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中关于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等内容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管理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本款暂定上述约定内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内容与此部分内容不符或冲突或未作出明确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有权并且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如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是否妥善保管所托管的基金财产、是否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等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实际收到的基金全部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为基金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本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8)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定的基金募集专户。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将募得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的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全权负责。基金托管人要确保所托管基金全部存款的安全。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支付。本基金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因业务发展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法规使用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代表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债券的过户及资金的清算。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由托管人选定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实物证券保管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各自保管一份。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A.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剩余期限的计算方法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本基金目前投资对象的估值方法如下: a.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b.基金持有的浮动利率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浮动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c.基金持有的质押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d.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涉及到的债券视同普通债券按照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回购期间产生的总利息按照直线法每日计提; e.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B.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货币市场基金净值与使用市场利率和市场价格计算的基金净值发生较大偏离,本基金必须采用市场利率和市场价格对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根据风险控制调整投资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C.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D.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E. 采用本估值方法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 a.适用摊余成本法时,各估值对象的溢折价、利息收入按剩余期限摊销平均计入基金资产净值; b.适用影子定价法对估值对象进行调整时,调整差额于当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可能产生相应的波动。 F.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在指定的媒体公告。 (3)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并签章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4)暂停估值的情形 出现下述任一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估值及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A. 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B.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C.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原则、程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进行确认。一经确认,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并予以纠正,并与基金托管人一起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造成较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因基金估值原则、程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适当补正措施,若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在履行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赔偿原则如下: A. 赔偿仅限于因估值原则、程序违规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B.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财产负债后的余额。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时间及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资产净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基金日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基金七日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的估值导致基金日收益小数点后四位以内或基金七日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赔偿原则 因基金资产估值错误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投资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赔偿原则如下: A. 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B.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C. 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中给单一当事人造成10元以上的损失; D. 上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 法律法规对差错处理原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A.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B.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C.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D.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B、C、D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差错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及收益率计算的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4、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基金合同中约定的记账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切实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独立编制定期报告。 (1)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时间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2)基金定期报告的复核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完成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报表及报告及时进行复核,确保基金管理人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公告披露。基金托管人复核完毕,应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范围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截止到2004年12月,已有11家基金公司的17只开放式基金的TA业务外包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具体是:鹏华中国50基金、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基金、融通新篮筹基金、天同180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海富通精选基金、海富通收益增长基金、海富通货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债券基金、长盛动态精选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基金、长信银利基金、金鹰中小盘精选基金、南方积极配置基金、中银国际中国精选基金(LOFs)、博时主题行业精选基金(LOFs)、广发小盘成长基金(LOFs)。基金产品类型包括股票基金、债券基金、保本基金、货币基金、系列基金和LOFs。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推出两年多来,功能渐趋完善,目前系统提供的主要业务功能,基本上涵盖了基金公司自建的TA系统的业务功能,为了保证系统安全、高效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一系列业务规则,建立了一整套内部运行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管理运作情况良好,未出现重大问题。 3、注册登记机构享有的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及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4、注册登记机构承担的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及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 争议解决方式 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修改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托管协议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系列服务,并且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以下是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 (一) 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本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 对账服务 1、对账信息; 2、其他资料。 (三) 查询服务 1、账户信息查询 对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都会给予其唯一的客户服务账户及初始密码。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客户服务账户将和客户基金账户唯一对应。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呼叫中心(0755-82353668)和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phfund.com.cn)都可以凭借证件号码、查询密码进入本人的账户,了解账户信息,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基金品种、基金份额、基金投资收益率等。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致电客户服务呼叫中心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如联系地址、电话号码等。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由服务人员提供相关服务。为了维护客户的利益,客户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到指定的销售网点进行。 3、信息发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致电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呼叫中心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基金管理人新闻、市场行情、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基金管理人按照要求将定期向客户发送信息,客户也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相关信息。 (四) 基金投资的服务 1、进行红利再投资的免费服务; 2、定期定额计划服务:时机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开放时间和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3、认购基金份额的认购款产生的利息免费折算基金份额。 (五) 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的投诉管理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并指定专门的投诉管理人具体处理投诉事件,负责督促投诉业务的处理。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委托代理协议》 (四)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 法律意见书 (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5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