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3月18日证监许可[2016]559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是跟踪创业板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还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等等。本基金被动跟踪标的指数“创业板指数”,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创业板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同时,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可能会根据市场交易佣金水平、印花税率等相关交易成本的变动而调整。投资人在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时之前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人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价格波动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南方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可简称“《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4、ETF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下简称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发售代理机构、场内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其他销售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7、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8、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以及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规定的赎回对价或现金的行为  44、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5、申购对价:指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6、赎回对价:指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7、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创业板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48、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49、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0、现金替代:指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1、现金差额:指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31-33层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2005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1.5亿元人民币。2010年,经证监许可[2010]1073号文核准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3亿元人民币。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5%、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30%、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5%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金融管理处科员、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江宁支行科员;华泰证券证券发行部副经理、总经理助理;江苏省证券登记处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经理、总裁。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副书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张涛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河海大学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中国籍。1994年8月加入华泰证券,历任总裁秘书、投资银行一部业务经理、上海总部投资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公司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副总裁、党委委员。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姜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南京林业大学经济及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中国籍。1994年12月加入华泰证券并一直在华泰证券工作,历任人事处职员、人事处培训教育科科长、投资银行总部股票事务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一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一部高级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发行部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业务总监、总裁助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副总裁、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夏桂英女士,董事,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26年法律公司管理经济工作从业经历。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中国籍。曾先后担任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研究所教师、深圳市人大法工委办公室主任科员、深圳市光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总法律顾问、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等职。2004年10月加入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历任法律事务部部长、企业一部部长职务。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董事、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项建国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大学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财务会计专业,中国籍。曾在江西财经大学任教并担任审计教研室副主任,其后在深圳蛇口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任职,历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长、投资发展部部长、企业一部部长、战略发展部部长,长期从事投融资、股权管理、股东事务等工作。现任深圳市投控产业园区开发运营公司副总经理、中国深圳对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华润五丰肉类食品(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籍。历任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副书记、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庄园芳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历任兴业证券交易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负责人,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杨小松先生,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中国籍。历任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NASDAQ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2012年加入南方基金,担任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籍。历任国家经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研究室副处长、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50人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籍。历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现任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省省委决策咨询专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治理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国信证券等单位的博士后指导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国家留学基金会评审专家、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博士,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高级资深会员,中国香港籍。曾任职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退休前为该会的法规执行部总监。其后曾任该会法规执行部顾问及香港汇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20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中国籍。毕业于财政部科研所,曾任职于北京市财政局、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京都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先后担任干部、经理、副主任等工作。现担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董事合伙人,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职务。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籍。曾工作于北京市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现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华南区管理合伙人,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副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联盟副主席、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舒本娥女士,监事,15年的证券行业从业经历。毕业于杭州电子工业学院会计专业,获学士学位,中国籍。曾任职于熊猫电子集团公司,担任财务处处长工作。1998年10月加入华泰证券,历任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丽花女士,监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大学本科毕业于深圳广播电视大学会计学专业,中国籍。曾在浙江兰溪马涧米厂、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深圳市建设集团、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工作,2004年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立至今,历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长期从事财务管理、投融资、股权管理、股东事务等工作,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考核分配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深投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苏荣坚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中国籍。历任三明市财政局、财委,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业务主办、副经理,自营业务部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监事,投资经济管理专业学士学位,后参加人民大学金融学院研究生进修班,中国籍。曾任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经理,1994年进入兴业证券,先后担任计财部财务综合组负责人、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财务会计部计划财务部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兴业证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苏民先生,职工监事,博士研究生,工程师,中国籍。历任安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电脑工程师,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市场服务部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张德伦先生,职工监事,中共党员,硕士学历,中国籍。历任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处长、汉唐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海王生物人力资源总监、华信惠悦咨询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顾问,2010年1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徐超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担任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科技部开发中心副经理,2000年10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主管、总监助理、副总监、执行总监,现任运作保障部总监。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事,民商法专业硕士,中国籍。先后担任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部实习律师、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职员,2008年12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监察稽核部执行总监。  3、公司高管人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国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3年加入南方基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郑文祥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湖北省荆州市农业银行、南方证券公司、国泰君安证券公司。2000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国债投资经理、专户理财部副总监、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职于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办公厅、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2002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秦长奎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南京汽车制造厂经营计划处科员,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基金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债券部总经理。2005年加入南方基金,曾任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委员。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中国民主同盟盟员,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1998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EMBA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副处级秘书,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联合证券(现为华泰联合证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2011年加入南方基金,任职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美国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部高级分析师,2002年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4、基金经理  孙伟先生,管理学学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金融分析师(CFA)资格、注册会计师(CPA)资格。曾任职于腾讯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并购部、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审计部。2010年2月加入南方基金,历任运作保障部基金会计、数量化投资部量化投资研究员;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担任南方恒生ETF的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5月至今,任南方500工业ETF基金经理;2015年5月至今,任南方500原材料ETF基金经理;2015年7月至今,任南方高铁、500信息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裁杨小松先生,副总裁兼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李海鹏先生,总裁助理兼权益首席投资官史博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监王珂女士,专户投资管理部总监蒋峰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韩亚庆先生,数量化投资部总监刘治平先生,研究部执行总监茅炜先生,投资部副总监张原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418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390只,QDII基金28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4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31-33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76390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2、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发售公告》。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发售公告》。 二、登记结算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严峰 电话:(0755)25946013 传真:(0755)25987122 2、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31、32、33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763849 传真:(0755)82763868 联系人:古和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3层 负责人:姜敏 电话:(0755)36866820 传真:(0755)36866661 经办律师:戴瑞冬、付强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薛竞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3月18日证监许可[2016]559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四、发售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具体开通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发售代理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七、认购开户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A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及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使用深圳A股账户。 (2)已购买过由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其拥有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八、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高于1.0%,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高于1.0%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 九、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在认购期内通过网上现金认购,随到随得。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申请: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4、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十、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在认购期内通过网下现金认购,随到随得。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的规定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5、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T+1日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十一、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到发售代理机构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发售代理机构对投资者申报的股票进行冻结。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创业板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认购规模受限的个股一般不超过8只。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5、清算交收:网下股票认购期内每日日终,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T日日终(T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至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完成验资后划入基金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计算认购份额,并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 其中: (1)i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n代表投资者提交的股票总只数,n≦40。如投资者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n=1。 (2)“第i只股票在T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T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T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T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者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T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以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 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的计算方式详见届时相关公告。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按照各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对于管理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登记机构将不办理股票的过户业务,正常情况下,投资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将在认购截止日后的4个工作日起可用。 2)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7、特别提示:投资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二、 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间现金认购资金全部存入本基金募集专户,投资者现金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前所产生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募集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十三、 募集期间的资金、股票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过户至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此过程为基金建仓。基金建仓期不超过3个月。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本基金的后期运作过程中,为了更好的跟踪指数,可以依据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折算,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和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千分之一基本一致。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按照上述折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对基金份额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计算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加总得到折算后的基金总份额。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由《招募说明书》或份额折算公告中规定。 九、 基金份额的上市 一、基金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章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4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直接以创业板指数为标的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 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两种,分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赎回规则。 一、场内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若其后基金申请上市,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和《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通知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通知办理资金的划拨。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5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采用现金替代是为了在相关成份股停牌等情况下便利投资者的申购、提高基金运作的效率,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具体的现金替代方法时遵循公平及公开的原则,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出发点,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1)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1+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清算;T+2日后第2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2个交易日),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交收。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n。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 4、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 其中,T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 T-1日信息内容 ■ T日信息内容 ■ 成份股信息内容 ■ 二、场外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对于在场外申购赎回的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前公告有关场外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安排。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停止办理场外申购业务。在决定停止场外申购业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采取适当措施对原有场外份额持有人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规定为准,详见届时相关业务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加以调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与场内申购赎回存在差异,投资人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时间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场外申购赎回应遵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截至时间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4、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场外份额的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1日起有权申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或在条件许可情况下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场外份额的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场外份额的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场外基金份额余额以及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见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场外申购赎回情况以及基金运作状况,在每个开放日对本基金的累计申购/赎回或对单一账户的累计申购/赎回设定上限,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布。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赎回相关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用的单位为人民币元,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请见基金合同“基金资产的估值”部分的约定。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参考当时市场的交易佣金、印花税等相关交易成本水平,收取一定的申购费和/或赎回费并归入基金资产,确保覆盖场外现金申赎引起的证券交易费用。当前的申购、赎回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0.05% 赎回费率:0.15%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申购费与赎回费均全部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交易成本水平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在实施前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6、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取得的场外申购、赎回现金对价,与场内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的对价方式不同。投资人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三、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不可控的原因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IOPV计算错误。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场外或场内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6、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四、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或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赎回对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场外份额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IOPV计算错误。 8、场内或场外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9、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8项以外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五、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场外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场外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场外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场外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场外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场外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场外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场外赎回申请量占场外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场外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场外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场外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场外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场外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场外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场外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八、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场外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及场内外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在条件许可情况下,本基金场外份额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并进行场内赎回、上市交易,具体规则在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开通公告中列明。 九、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联接基金的特殊申购 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十一、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在开始执行前将予以公告。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资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建仓完成后,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1、构建投资组合 构建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确定建仓策略和逐步购入。 本基金采取复制法确定目标组合,根据对成份股流动性的分析,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在规定时间内采用适当的手段调整投资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2、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可能引起跟踪误差各种因素的跟踪与分析:基金管理人将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股本变化、分红、停/复牌、市场流动性、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变化、基金每日申购赎回情况等因素进行密切跟踪,分析其对指数跟踪的影响。 (2)投资组合的调整:利用数量化分析模型,优选组合调整方案,并利用自动化指数交易系统调整投资组合,以实现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3)制作并公布申购、赎回清单:以T日标的指数权重为基础,考虑T日可能发生的上市公司变动情况,设计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3、定期投资组合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进行投资组合管理,主要完成下列事项: (1)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归因分析,制定改进方案并实施; (2)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制定组合调整方案并实施; (3)根据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的支付要求,及时检查组合中现金的比例,进行支付现金的准备。 4、投资绩效评估 (1)定期对基金的绩效评估进行,主要是对跟踪偏离度进行评估; (2)指数化投资团队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3)基金经理根据量化评估报告,重点分析本基金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原因、现金的控制情况、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前后的操作、未来成份股的变化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1%,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为了实现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基金管理人还将综合考虑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数量、流动性、投资限制、交易费用及成本,以及税务及其他监管限制,决定是否采用抽样复制的策略。对于复制方法的变更,本基金管理人需在方法变更前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阐明变更复制方法的原因。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0)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购买份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1.0% 100万≤M<300万 0.6% 300万≤M<500万 0.3% M≥500万 每笔1,000元 最新公告日期 XXXX-XX-XX 基金名称 南方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159948 现金差额(单位:元) XXXX.X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XXXX.XX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X.XXXX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分红金额(单位:元) 无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是否允许申购 是 是否允许赎回 是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X% 成分券代码 成分券名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可以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固定替代金额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创业板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债券、衍生工具和其它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2、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原则确定,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0.03%计提。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计算方法如下:  H=E×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自基金成立之日的下一季度(自然季度)起,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自然季度)5万元,即不足5万元时按照5万元收取。基金成立日所在季度,当季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季指数使用许可费=max(50000元×基金当季存续天数÷当季天数,当季累计计提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费率和计费方式时,本基金将采用变更后的费率和计费方式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指数使用许可费费率和计费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以外,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内容、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五)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场外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场外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或者XBRL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八、 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9、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6)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7)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但从长期看,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仍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的长期收益水平。  三、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或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成份股停牌或摘牌、股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及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等因素使本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5、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人自行承担后果。  6、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  7、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或股票、应付申购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或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为一参会份额,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的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2、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原则确定,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其中,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许可使用固定费不列入基金费用。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以外,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资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建仓完成后,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0)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债券、衍生工具和其它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31、32、33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资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建仓完成后,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0)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及时回复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股票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最终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至基金证券账户。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二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9-8899(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产品、最新公告信息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七天,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渠道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三、网站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为投资人提供理财刊物查阅、热点问答、市场波动点评、研究资讯等信息服务。同时,网站还设有在线客服、客服电子邮箱等,投资人可在线提问或留言。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暂无其他应披露事项。《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2、《南方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南方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南方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签订地: 市  签订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