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夏全球聚 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转型而来,并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10月12日证监许可[2021]3247号 文准予变更注册。自2022年4月21日起,《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失效,《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华夏全球聚享 证券投资基金(QDII)正式转型为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基金净值会因为所投资证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全球市场投资面临的汇率风险、国别风险、新兴市场风险等特别 投资风险;所投资的基金、股票、债券、衍生品等各种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由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等。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0-5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权益类产品(包括股票、股票 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普通债券基金,属于 中等风险品种。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 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 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能依照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 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 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 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相关 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 十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规定的免责条款和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4 三、风险揭示 ................................................................................................................................... 8 四、基金的投资 ............................................................................................................................. 14 五、基金管理人 ............................................................................................................................. 22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30 七、基金的存续 .............................................................................................................................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5 十、基金的财产 ............................................................................................................................. 47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48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3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5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 55 十五、侧袋机制 ............................................................................................................................. 61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3 十七、基金托管人 ......................................................................................................................... 64 十八、境外资产托管人 ................................................................................................................. 66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 67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7 二十四、备查文件 ......................................................................................................................... 97 一、绪言 《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 下简称《“试行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5、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原《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共同交易日。 3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销售机构和 投资者共同遵守。 3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2、基金中基金:指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为基金中基金。 43、元:指人民币元。 44、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2、《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将主要面临以下风险,其中部分或全部风险因素可能对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 和/或实现投资目标的能力造成影响。 1、全球投资的特殊风险 (1)汇率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市场以多种币种计价的金融工具。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 可能会影响本基金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本基金采用人民币和美元销售。美元申购赎回价格为按照基金份额净值除以中国人民银 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的美元折算净值,由于存在汇率波动,可能导致 以美元计算的收益率和以人民币计算的收益率有所差异。此外,由于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 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 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2)国家/地区市场风险 全球投资受到各个国家/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以及 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 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全球投资的成本、全球市场的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境内市场, 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3)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 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 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所投 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 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会计制度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 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 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5)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当投资某个国家/地区市场时, 该国家/地区可能会要求基金就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 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个国家/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 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 预计的额外税项。 2、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 (1)基金 本基金对拟投资基金的选择在很大的程度上依靠了基金的过往业绩。但是基金的过往业 绩往往不能代表基金未来的表现,所以可能引起一定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严密监控第三方基金动态和这些基金与其业绩比较基准指数相比的净 值变化态势,如果波动超出正常范围,将采取适当措施,力求将风险降到最低。 (2)股票 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各国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各国证券市场 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各国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各国股 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各国市场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 风险。 (3)债券 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市场不同期 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发行人出 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4)衍生品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可能会 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衍生品的交易可能不够活 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致基金资产的 额外损失。此外,还可能存在交易对手违约的风险。 (5)正回购/逆回购 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 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6)证券借贷 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 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收回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3、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的定义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 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在市场或个券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 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对赎回要求,在管理 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2)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 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或延期办理、赎回款项被 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暂停、基金采用摆动定价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 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3)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不同于常规的QDII基金,主要投资标的为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 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ETF),其中投 资于境外公募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少量投资于境外股票、债券及货 币市场工具。 一般情况下拟投资资产具有较好的流动性,本基金管理人在筛选投资标的及投资时也会 充分考虑可能的流动性风险,但是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划,在该限制范围 内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证券的转化,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流动性预期合理进行资 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4)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④摆动定价;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5)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可能将被延期办理,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 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④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⑤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可能暂停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⑥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 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 平对待。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6)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 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 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等 业务,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 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侧袋账户对应 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 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 赎回款项,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办理,可能与投资者的预期存在差异,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和资金安排。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 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4、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 (1)积极管理风险 指基金经理对基金的主动性操作导致的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 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 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品种。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根据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相关业务规则,中登公司和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的证券 交易资金进行前端额度控制,由于执行、调整、暂停该控制,或该控制出现异常等,可能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3)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 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 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 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4)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 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 收益或本金安全。 3、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 券市场普遍规律等作出的概括性描述。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者应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随时关注本基金风险等级的相关情况,谨慎作出投 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跨境投资,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 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 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已与中国 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 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投资工具;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 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 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 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产品(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50%,投资于单只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各主要经济体及行业的基本面深入分析,深挖细分板块 中不同资产的风险溢价,在全球范围有效配置基金资产,构建多元化的投资组合,降低基金 资产非系统性风险,提高投资组合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2、境外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量、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建立基金备选库、补充库,被投资基金的具体选择 标准如下: 基金的定量分析关注目标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基金的历史波动率、夏普值、最大回 撤、贝塔值、集中度等)、不同市场环境下的适应性及其稳定性。同时结合归因分析更深入 地剖析基金及基金经理的风格(如对基金单位净值收益的分解以及行业、风格、个股选择的 分析)。 基金的定性分析关注基金经理及基金公司的投资能力(如投资逻辑和方法、资产配置能 力、行业及个股选择能力、投资流程的合理性及一致性)、交易执行(如交易周转率、决策 能力)、合规风控等(如风险管理意识和控制能力、对于市场风险的管理、对于流动性风险 的管理)。 从备选库及补充库筛选基金,构建投资组合。 3、股票精选策略 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经济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把握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蕴含的投 资机会,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来考察和筛选具有比较优势的个股。定性分 析包括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竞争优势、经营理念及战略、公司治理等。定量分析包括盈利 能力分析、财务能力分析、估值分析等。 4、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分析和判断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资金供求曲线、市场利率走势、信用 利差状况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新券发行情况,综合分析市场利率和信 用利差的变动趋势,采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信用利差策 略等积极投资策略,进行深入研究,把握债券市场投资机会,构建债券组合。以下是较为特 殊的固定收益证券品种的投资策略介绍: (1)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债券之间的比例进行适时、动态的分配和调整,确定 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具体包括市场配置和品种选择两个层面。 在市场配置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交易所市场和 银行间市场等市场债券的到期收益率变化、流动性变化和市场规模等情况,相机调整不同市 场中债券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品种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前提下,基于各品种债券收益率水平的变 化特征、宏观经济预测分析以及税收因素的影响,综合考虑流动性、收益性等因素,采取定 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在各种债券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2)久期调整策略 债券投资受利率风险的影响。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 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主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 组合的久期,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从而可以在 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 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曲线,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和信用利 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确定采用集中策 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 获利。本基金还将通过研究影响信用利差曲线的经济周期、市场供求关系和流动性变化等因 素,确定信用债券的行业配置和各信用级别信用债券所占投资比例。 (4)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债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对那些有着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 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转债进行重点选择,并在对应可转债估值合理的前提下集中投资,以分 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同时,本基金还将密切跟踪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财务压力、融 资安排、未来的投资计划等方面推测、并通过实地调研等方式确认上市公司对转股价的修正 和转股意愿。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辅助采用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5、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期货、期权、权证、互换、远 期、结构性投资产品等衍生品投资。通过对现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基 金组合的实际情况及对衍生品的估值水平、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在采用数量化 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合约构建相应的头寸,以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 露,降低系统性风险。基金还将利用衍生品作为组合流动性管理工具,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 不足导致的冲击成本过高的风险,提高基金的建仓或变现效率。 (1)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进行权证投资。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 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把握市场的短期波动,进行积极操作, 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股指期货投资。通过对现货市 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基金股票组合的实际情况及对股指期货的估值水平、基 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构建相应的头寸,以调整投资组合的风 险暴露,降低系统性风险。基金还将利用股指期货作为组合流动性管理工具,降低现货市场 流动性不足导致的冲击成本过高的风险,提高基金的建仓或变现效率。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 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4)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 权合约进行投资。本基金基于对证券市场的判断,结合期权定价模型,选择估值合理的期权 合约。 本基金投资期权,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 定的管理人员负责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未来,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①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②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其中, 此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 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③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 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 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④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⑤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 基金总份额的20%。 ⑦本基金投资于单只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 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⑧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a.其他基金中基金; b.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c.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⑨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⑩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所有参与 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 易;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 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80%。 (3)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产品(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50%。 (4)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4)、(7)、(8)条以外,其余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承销证券。 (9)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投资按照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执行, 无须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全球指数(MSCI All Country World Index)收益率*30%+(美国10年 期国债收益率+1.5%)*70% 其中,“美国10年期国债收益率+1.5%”指年收益率,评价时按期间折算。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全球指数(MSCI All Country World Index)涵盖47个国家地区市 场,用以衡量全球市场的股票表现,是市场中兼具代表性与权威性的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美国10年期国债收益率是具有良好代表性的固定收益市场指标,“美国 10年期国债收益率+1.5%”可以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目标,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 未来,如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或市场有其他更适合本基金的基准时,或原指数供应商变 更或停止原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0-5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权益类产品(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普通债券基金,属于中等风险品 种。同时本基金为全球证券投资基金,除了需要承担与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 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境外市场进行融资融券等相关业务。 未来,本基金拟在境内进行融资、融券或参与转融通业务的,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以及参与转融通等相关业务。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的规定。 (九)投资组合报告 暂无 五、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邱曦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2%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3.9%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13.9% 天津海鹏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杨明辉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副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 信证券公司董事、襄理、副总经理,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中信信托董事,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裁等。 Barry Sean McInerney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万信投资公司(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兼任Northleaf Capital Partners 董事、多伦多大学罗特曼管 理学院院长顾问委员会委员等。曾在多家北美领先的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位。 李星先生:董事,硕士。现任春华资本集团执行董事,负责春华在金融服务行业的投资。 曾任职于高盛集团北京投资银行部、春华资本集团分析师、投资经理等。 杨冰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行 政负责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资产管 理业务投资主管等。 李春波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曾任中信证券 研究部首席分析师,中信证券股票销售交易部B角(主持工作),中信证券研究部行政负责 人,中信证券股票销售交易部行政负责人等。 李一梅女士:董事、总经理,硕士。兼任公司首席信息官、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基金营销部总经理,上 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 支晓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务处处长、商学院财务与金融系教 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中国会计学 会内部控制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北农大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哈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等。 刘霞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经济研究编辑部主任,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二级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战略研究会经济战略专业委员会 主任、山东大学经济社会研究院特聘兼职教授及广西南宁政府咨询专家。曾任职于国家人社 部政策法规司综合处。 殷少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曾任最 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高级法官,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 员会委员,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西壮族自治 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政府副区长,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等。 侯薇薇女士:监事长,学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Power Pacific Corporation Ltd)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兼任加拿大鲍尔集团旗下Power Pacific Investment Management董事、投 资管理委员会成员,加中贸易理事会国际董事会成员。曾任嘉实国际资产管理公司(HGI)的 全球管理委员会成员、首席业务发展官和中国战略负责人等。 史本良先生:监事,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行政负 责人、公司副财务总监。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B角、总监、联席负责人等。 唐士超先生:监事,博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 险主管。曾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从事风险分析、风险计量、市场风险和流动 性风险管理等工作。 宁晨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执行总经理、 行政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证券报社记者、编辑、办 公室主任、副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讲师等。 陈倩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人。 曾任中国投资银行业务经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市场推广部副总经理等。 朱威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 人。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B角等。 刘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处 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华夏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阳琨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 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等。 郑煜女士: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基金经 理等。曾任华夏证券高级分析师,大成基金高级分析师、投资经理,原中信基金股权投资部 总监,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孙彬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投资经理等。曾任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张德根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北京新财经杂志社、长城证券,曾任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华夏财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行政负责人 (兼)等。 李彬女士:督察长,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法律部行政负责人。 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助理,法律监察部副总经理、联席负责人,合规部行政负责人等。 孙立强先生:财务负责人,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行政负责人。曾任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B角、财务部B角等。(注:公司拟按照《证券基金经营机 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孙立强先生的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程序。)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郑鹏先生,硕士。曾任摩根大通研究部固定收益资产投资分析师、德国德累斯顿银行 债券市场分析师、摩根大通债券市场分析师、日本野村资产管理公司债券市场分析师、摩根 士丹利投资管理公司宏观、股票基金经理、嘉实财富管理公司海外投资经理等。2016年8月 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委会成员,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 经理(2019年2月12日起任职)、投资经理。 3、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范义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监,董事总经理,投资经理。 成员:李一梅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阳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孙彬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曲波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明宇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柳万军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执行总经理,基金经理。 张驰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债券投资部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试行办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承销证券。 (9)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投资按照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执行, 无须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3402号》)认证,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 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 委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 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并 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 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 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 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 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基金 经理小组负责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领导基金经理小组 在基金合同和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投资运作;交易管理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执行。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 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 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 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 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负责交易 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 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 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 控;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 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 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 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 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 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 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 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 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由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 转型而来。 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9月3日证监许可[2018]1411 号文准予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于2019年2月12日正式生效。 2022年4月11日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转型为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将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 (QDII)变更为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变更基金名称、转型为 发起式基金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 10个工作日内,发起式资金申购基金1000万元,发起式资金申购份额确认日的下一工作日 起,《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失效,《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正式转型为 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相关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则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 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当月最后一日。如年度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 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6个月内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 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设在北京、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 传真:010-88066028 (2)北京东中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一层(100027) 电话:010-64185183 传真:010-64185180 (3)北京科学院南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9号(新科祥园小区大门口一层)(100190) 电话:010-82523198 传真:010-82523196 (4)北京东四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1号楼一层(100025) 电话:010-85869755 传真:010-85869575 (5)北京望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绿地中国锦103(100102) 电话:010- 64709882 传真:010- 64702330 (6)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902室(200120)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7)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福田区福中三路与鹏程一路交汇处西南广电金融 中心40A(518000) 电话:0755-82033033 传真:0755-82031949 (8)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30层AD2区(210005) 电话:025-84733916 传真:025-84733928 (9)杭州分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B区4层G05、G06室(310007) 电话:0571-89716606 传真:0571-89716611 (10)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5305房(510623) 电话:020-38461058 传真:020-38067182 (11)广州天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306房(510623) 电话:020-38460001 传真:020-38067182 (12)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栋1单元14层1406-1407号 (610000) 电话:028-65730073 传真:028-86725411 (13)电子交易 本公司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 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 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九、相关服务机构”中“(一) 销售机构”的相关描述。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共同交易 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22年4月21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 开放日常业务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多币种销售,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申购币种,赎回币种与其对应 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2、“未知价”原则,人民币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美元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美元折算净值为基准计算。 3、“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时,人民币每次最低 申购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美元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美元(含申购费),每次赎回 申请均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保 留的A类或C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具体业务办理请遵 循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及华夏财富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时,人民币、美元的每次最 低申购金额、每次最低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各销售机构(网点)保 留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 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申购是 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若遇特殊情况,如基金投资主要市场暂停交易、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等,赎回款项支 付的时间可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3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 前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投资者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各币种申购费率具 体如下: (1)人民币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人民币元,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0%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 0.8%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 0.6%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1,000.00元 (2)美元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美元申购费率应参照人民币申购费率制定。美元申购将收取前 端申购费,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美元,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万美元以下 1.0% 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40万美元以下 0.8% 40万美元以上(含40万美元)-100万美元以下 0.6% 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 每笔200.00美元 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申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投资者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费为0。 3、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1)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天以内 1.50% 7天(含)-30天 0.75% 30天(含)-180天 0.50% 180天(含)以上 0 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30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 持有满30天不满9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 回时份额持有满90天不满18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对赎回时份额持有期长于180天(含18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计入基金财产。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天以内 1.50% 7天(含)-30天 0.75% 30天(含)以上 0 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30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赎回时份额持 有期长于30天(含3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要 求对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等进行适当费率优惠。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人民币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人民币前端申购费率) 人民币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人民币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人民币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美元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美元前端申购费率) 美元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美元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美元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A类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 其中,T日A类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 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人民币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如将来开通美元销售,美元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 (3)基金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假定T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300元,四笔人民币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00元、 50万元、200万元和5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人民币元,a) 1,000.00 500,000.00 2,00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1.0% 0.8% 0.6% 净申购金额(c=a/(1+b)) 990.10 496,031.75 1,988,071.57 前端申购费(d=a-c) 9.90 3,968.25 11,928.43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e) 1.2300 1.2300 1.2300 申购份额(f=c/e) 804.96 403,277.85 1,616,318.35 若该投资者人民币申购金额为500万元,则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 计算如下: 申购4 申购金额(人民币元,a) 5,000,000.00 前端申购费(b) 1,000.00 净申购金额(c=a-b) 4,999,000.00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d) 1.2300 申购份额(e=c/d) 4,064,227.64 例二: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为0.1951美元,四笔美元申购金额分别为 5,000.00美元、20万美元、50万美元、100万美元,则各笔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美元,a) 5,000.00 200,000.00 50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1.0% 0.8% 0.6% 净申购金额(美元,c=a/(1+b)) 4,950.50 198,412.70 497,017.89 前端申购费(美元,d=a-c) 49.50 1,587.30 2,982.11 T日A类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e) 0.1951 0.1951 0.1951 申购份额(f=c/e) 25,374.17 1,016,979.50 2,547,503.28 若该投资者美元申购金额为100万美元,则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 计算如下: 申购4 申购金额(美元,a) 1,000,000.00 前端申购费(美元,b) 200.00 净申购金额((美元,c=a-b) 999,800.00 T日美元折算净值(d) 0.1951 申购份额(e=c/d) 5,124,551.51 例三:假定T日的C类人民币份额净值为1.2300元,某投资者申购金额为10万元,则申购 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0/1.2000=83,333.33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人民币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②美元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2)当投资者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人民币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②美元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人民币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0 天,该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75%=93.75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93.75=12,406.25元 例五: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人民币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80 天,该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205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2250=12,250.00元 例六: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5,000份美元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30天, 该日A类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为0.1971美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5,000.00×0.1971=985.50美元 赎回费用=985.50×0.5%=4.93美元 净赎回金额=985.50-4.93=980.57美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内计算,并在T+2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T日的美元折算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在T+1日内计算,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在T+2日 内公告。T日的美元折算净值为T日基金份额净值按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 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美元折算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美元折算 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将来,若出现中国人民银行停止发布人民币对美元 汇率中间价等情况,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美元折算汇率进行调整, 并及时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基金投资的重要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6、基金资产规模接近或达到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境外投资额度及市场境况等 进行调整)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 赎回申请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资 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单个投资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所有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都按照上述“(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一并办理。 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上述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具体措施,并及时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转让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公告。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 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 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融资融券费、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 质的费用等)。 8、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 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以及 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顾问费等。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2、基金开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以及因开销户发生的翻译费、公证费、领事认证 费。 13、其他为基金的利益而产生的费用。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 账户,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为包括中国增值税在内的含税报价。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对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 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不收取销售服务费,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 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各类别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各类别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为各类别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经登记机构分别 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 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4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因基 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与托管 人不承担责任。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境内外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 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 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对该现金资产享有优先求偿权,现金存入资金账户 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 算财产外。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 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基 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并保管基金财产。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 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 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股票、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品、存托 凭证、基金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时股票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 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流通受限股票根据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3、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 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 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 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汇率 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 中间价为准。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汇率则以彭博信息(Bloomberg)提供的其他币种与美元 的中间价套算。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 见和建议。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1、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重要证券、期货、外汇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内计算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估值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提供 的数据错误,或数据来源受到限制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 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不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并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变更注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 下一个工作日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 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和基金销售机构网站上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3、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2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以人民币或美元等主要外汇货币单独或同时计算并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2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投资顾问、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 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基金份额的拆分。 (21)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2)基金增减销售币种。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境内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国家 外汇局备案。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10、股指期货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1、国债期货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 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2、股票期权投资情况 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本基金只需选择一家 报刊。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到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 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各类别份额为基础,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2、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 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 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等相关业务;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 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4、申购赎回的具体事项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 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分红 条款的,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且不得收取管理费。 (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 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八)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对侧袋机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招募说明 书中关于侧袋机制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届时的法律法规、 相关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基金所持证券流动性受限等客观因素影响情形 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十七、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 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 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982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934只, QDII基金48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 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 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十八、境外资产托管人 (一)境外资产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摩根大通银行(JPMorgan & Chase Bank, N.A.) 注册地址:1111 Polaris Parkway, Columbus, Ohio 43240, U.S.A. 办公地址:383 Madison Avenue, New York, NY 10179-0001 法定代表人:James Dimon 成立时间:1799年 总资产(截止2020年12月31日):3.39万亿美元 实收资本(截止2020年12月31日):1,173亿美元 托管资产规模(截止2020年12月31日):31万亿美元 信用等级:穆迪评级Aa2(高级信用债券) (二)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的境外资产,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2、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 收入。 3、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张德根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具体 人民币及美元代销机构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 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官网查询销售机构信息。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朱威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朱小辉 联系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李晗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单峰、朱宏宇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朱宏宇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100年 联系电话:400-818-6666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消境外投资顾问、证券经纪代理商以及证券登记 机构,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请 示报告》(国发[1979]7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托管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 责任。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机 构不包括相关司法管辖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源机构、根据当 地市场惯例无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 (23)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现金存入资金 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对该现金资产享有优先求偿权,除非 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因依法 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除非在相关法律法规 强制要求下,不得将托管资产项下的证券、非现金资产归入其清算资产。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3)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 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销售币种。 (5)调整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 公告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会议公告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的要求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 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相关约定。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基金所持证券流动性受限等客观因素影响情形 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第四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按 普通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成立时间: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100年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I、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 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 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 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 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已与中国 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 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投资工具;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 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 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 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产品(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50%,投资于单只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II、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 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其中,此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 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 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非流动性资产 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持有任何 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7)本基金投资于单只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 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8)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a.其他基金中基金; b.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c.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2、本基金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 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80%。 3、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产品(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50%。 4、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 致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4、7、8条以外,其余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 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 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 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 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及 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 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 决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 托管业务。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 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 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 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但基金托管人已按照 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 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但上述资产 不包括:(1)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清算机构或其他证券集中处理系统中持有的证券; (2)在过户代理人处保存的集合投资工具中的无凭证份额或其他权益。基金托管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不对证券托管机构负责。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如果本基金投资的境外市场的某些货币同类存款的通行利率为负值,境外托管人可能会对境 外托管账户中的现金收取利息或相应费用。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境外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 托给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境外第三方机构履行。 6、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现金、办 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7、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8、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 清算时,不得将任何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境外托管代理人因上述同 样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基金托管人应当要求境外托管代理人不得将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 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但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不允许托管证券独立于清算财产的情 况除外。基金托管人应当确保自身及境外托管代理人采取商业上的合理行动以保证证券、非 现金资产的任何部分不会在其进行清算时,作为可分配财产分配给其债权人。当基金托管人 知道托管资产的任何一部分将被视为托管人的清算财产时﹐托管人应尽快通知基金管理人。 双方理解在全球托管模式下,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代理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 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二)实物证券保管 基金托管人可在以下情况下同意就在境外发行的实物证券(以下简称“实物证券”)提 供保管服务,但需取决于该市场上是否有此类服务: (1)基金管理人应在实物证券交付之前将相关证券的价值、到期日、要素等其他基金 托管人需要的信息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为证券从对方运送至基金托管人的途 中安排保险或运输。如基金管理人确需基金托管人安排保险或运输时,双方可另行协商。当 基金托管人被要求交付此类证券时,基金托管人会安排适当的运输。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基 金托管人可安排适当保险。在实物证券交付过程中产生的保险费(如有)、运输费及其他合 理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2)双方同意,如果实物证券在由基金托管人交付给运输服务提供商的过程中发生丢 失或损坏,托管人只对因自身过失或过错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但托管人应协助管理人从运 输服务提供商处或保险公司处追回损失。 (3)对于不以托管人名义持有的受限实物证券,有关公司行动的信息可能会被延误或 不能从普遍认可的行业信息来源处获得,托管人不能保证此等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与此 证券有关的支付可能会被延迟。相应地,托管人将与受限实物证券有关的、及时代收支付款 并将完整准确的公司行动信息转达给管理人的能力是受到与此类证券有关的行业和市场惯 例制约的。托管人仅在实际收到有关此类公司行动信息,且没有因发行方及其顾问或其他有 关各方所设的限定条件而被阻止参与此类公司行动的情况下,才为受限实物证券服务。在不 违反此款规定的前提下,托管人仍应尽合理努力获取该类信息。 (三)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 (四)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 开立资金账户(境外),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五)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相关法规规定范围内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 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六)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按照投资地法律法规要求或行业惯例需要,在基金所投资市场或证券交 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基金名义或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名义或境外 托管人的代理人名义,或以上任何一方与基金联名名义的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 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种时,基 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 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5、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 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6、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机构或境外托管人处,按照该交易所 或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其中基金管理人 的保存期限为15年以上,基金托管人的保存期限为20年以上。 (十)公司行动 基金托管人收到与证券账户中持有的证券相关的公司行动信息后,应在合理时间内将公 司行动及回复的截止期限以合适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没有在回复截止期限 前发出有关公司行动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将按照默认的公司行动指令行事。若无事先约定, 基金托管人有权出于基金利益考虑按照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自行决定采取或不采取行动,而不 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境外托管人对其在履职过程中是否应采取相应行动存在疑问,境外托管 人可以获取法律顾问或相应机构的建议,托管人不承担境外托管人按照该建议行事的责任。 (十一)备用信贷服务 为应付交易清算、赎回等临时用途,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托管人可代为向境外托管 代理人申请不超过基金净值10%的授信垫款。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返还境外托管代理人垫付 的欠款,支付约定的利息和其他费用。 基金托管人(或授权境外托管代理人)可从该基金开立于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代理人处的 开立的任何现金账户直接扣除因使用上述垫款而给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代理人产生的负 债(包括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代理人垫付的现金、以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相关合理费 用,以下统称“负债”)。若现金账户余额不足以完全偿付该负债,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代理人 将通知管理人补足相应款项;若在30个工作日内仍未补足,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或授权境 外托管代理人)留置该基金项下资产,并从本基金证券账户中直接处置价值相当的证券以归 还剩余负债。如发生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能偿还负债的极端情况时,管理人有责任采取其他措 施,使上述负债得到全额偿付。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内计算估值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 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 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提供 的数据错误,或数据来源受到限制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户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 公司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含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期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 客户服务问答等。 (二)电子交易 持有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银行借记 卡、招商银行储蓄卡、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浦发银 行借记卡、广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 华夏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以及在华夏基金投资理财中心开户的个人投资者, 在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或本公司移动客户端,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 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申购、 赎回、转换、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 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三)电子邮件及短信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准确的电子邮箱地址、手机号码,将不定期 通过邮件、短信形式获得市场资讯、产品信息、公司动态等服务提示。 (四)呼叫中心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最新热点问题、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提供每周7天的人工服务。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21:00,周六至周 日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客户服务传真:010-63136700 (五)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APP、微信公众号、微官网等渠道获得在线服务。 1、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基金账户查询”,查询基金账户情况、更改个人信息。 2、自助服务 在线客服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助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查询最新热点 问题、业务规则、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 3、人工服务 周一至周五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 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4、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 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箱:service@ChinaAMC.com (六)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电话、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 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 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变更注册的批复。 2、《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3、《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