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原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二0二一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7月23日证监许可[2012]955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年9月4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投资风险、 交易对手风险、运作风险和合规与道德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 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 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 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21年1月20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 业绩表现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如下: 更新章节 更新内容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对投资组合报告进行了更新,内容截止 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对基金的业绩表现进行了更新,内容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管理人概况、主要人员情况等内容进行了更新。 第十七部分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人信息进行了更新。 第十九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对相关服务机构信息进行了更新。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对本报告期内的其他应披露事项进行了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7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12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25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27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41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4 第十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6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3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80 第十七部分 基金托管人.................................................................................... 83 第十八部分 境外托管人.................................................................................... 88 第十九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9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6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57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59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60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61 第一部分 绪言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 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及《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合同》:指《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4、《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5、《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6、《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7、《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8、《试行办法》: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9、《通知》:《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10、《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11、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2、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 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3、《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即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 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14、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 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5、《发售公告》:指《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16、《业务规则》:指《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银 行业监管机构 19、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0、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仅指该法人) 21、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指该法人) 22、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受基金托管人委托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23、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 的合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 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 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5、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1、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32、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33、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34、《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 35、基金中基金:指投资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其投资组合由各种基 金组成 36、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37、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8、日/天:指公历日 39、月:指公历月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2、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 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8、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4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50、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51、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52、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 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 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人民 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各币种基金份额 余额的合计数;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58、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 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货币市场工具: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 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62、公司行为信息: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 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 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或因素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基金投资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投资风险、交易对手风险、运作风险和合 规与道德风险。 一、 投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投资风 险主要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信用风险、大宗交易风险、 初级产品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其中海外市场风险包括证券价格 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及衍生品风险。 1、证券价格风险 证券价格风险指基金投资的各国证券市场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波 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具体而言,各国或地区有其独特的市场结构和经济 背景,对同样事件的反应有很大差别,这一方面有利于分散风险,另一方面对市 场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适当价格及时进行境外证券 交易的风险,或基金无法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起的风险。 3、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因境外证券投资所产生的以非本币计价的各类资产受汇率波 动影响而引起本币估值下的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4、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境外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各类境外债券受利率波动影响而引 起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 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国家或地 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5、衍生品风险 衍生品风险是指期货、期权、互换等金融衍生品的价格剧烈波动以及交易保 证金变化而引起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6、政府管制风险 政府管制风险是指由于在所投资国家或地区中,新兴市场国家一般对外汇的 管制较严格,因此存在一定的外汇管制风险,可能导致汇兑损益产生的风险。 7、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从而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的风险。例如新政府或 许会拒绝承担前任政府的债务。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拒绝支付利息或者到期时拒绝支付本息的违 约,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而导致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9、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风险是指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 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基金进行此类大宗交易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面临的风 险。 10、初级产品风险 初级产品风险是指以农业原材料、金属矿产品和石油等能源为代表的初级产 品受供求关系影响使其价格大幅波动,对相关行业及产业链、全球经济、区域通 货膨胀等产生影响,从而从宏观和微观方面引起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 系统性和非系统性的风险。 11、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是指基金在证券借贷、融资、融券业务的费率、 价格、交割等环节存在非完全市场化因素的影响,基金进行此类业务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二、 交易对手风险 交易对手风险是指境外证券投资由于通过例如经纪商进行交易境外证券或 例如通过子基金基金公司申赎交易子基金之交易对手,而交易对手可能破产、违 约等引发的信用风险。 三、 运作风险 运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控制失效、人为操作失误、计算机系统故障、外部事 件等原因引发的风险,主要包括制度和流程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 易结算风险、金融模型风险、信息技术风险、业务连续风险、人力资源风险和新 业务风险等。 1、制度和流程风险 制度和流程风险主要指由于业务操作缺乏适用制度和流程,或者制度、操作 流程和授权未被有效执行带来的风险。 2、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是指在基金资产会计核算中,由于计价口径和估值方式不科 学、工作疏忽等操作失误导致基金财产未能正确反映公允价值的风险。 3、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未按照税务规定执行,使基金财产面临的风 险。 4、交易结算风险 交易结算风险是指投资交易不能及时正确交割,使基金财产面临较大的风险 暴露。 5、金融模型风险 金融模型风险是指定量分析模型的分析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对投 资决策带来负面影响,使基金财产面临较大的风险暴露。 6、信息技术风险 信息技术风险主要指由于信息技术系统不能正常运作、信息技术系统和关键 数据的保护和备份措施不足、重要信息技术系统提供商不能提供持续支持和服务 等因素所引起的风险。 7、业务连续风险 业务连续风险是指由于重大灾难或者事故发生、重大传染性疾病流行、核心 团队不能履行职责等极端情况致使公司不能连续运作的风险。 8、人力资源风险 人力资源风险是指缺少符合岗位专业素质要求的员工、关键业务人员流失、 关键岗位缺乏适用的备份人员带来的风险。 9、新业务风险 新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对新产品、新系统、新项目等论证不充分或资源配置不 足导致的风险。 四、 合规与道德风险 合规风险是指因公司及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准则、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 而可能引起法律制裁、重大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道德风险是指员工违 背职业道德、法规和公司制度,通过内幕信息、利用工作程序中的漏洞或其它不 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带来的风险。 五、 特有风险 1、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香港证券市场可能由于对于负面的特定事 件、或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映较A股证 券市场有诸多不同。并且香港证券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 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波动, 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中小盘上市公司经营和企业治理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 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上市公司 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 益下降。另一方面,中小盘上市企业治理结构和水平一般情况下不如大盘上市公 司,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基金投资此类证券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3、中小盘股票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适当价格及时进行证券交易 的风险,或基金无法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起的风险。从历史上看,香港 市场中小盘股票的流动性要弱于大盘股票,个别股票在某些特定时期内的成交量 较低。 4、中小盘与大盘股票走势产生分化的风险 经济周期、宏观政策、上市公司基本面和估值水平、市场流动性水平、投资 者偏好和情绪等因素,影响不同市值和行业股票的走势,从而可能导致中小盘股 票和大盘股票的走势产生分化。在一定时期内,中小盘股票的走势要强于大盘股 票,而在另外的时期内,大盘股票的走势要强于中小盘股票。投资者不能根据短 期的市场走势就简单的认为中小盘股票的表现一定会强于大盘股票,而应该根据 投资价值分析,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 5、退市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监管制度与国内市场有一定区别,香港市场监管层对于上市公 司经营业绩状况、合规情况有严格的监管标准,当上市公司不满足相关要求时, 将面临退市风险。 六、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市场中的中国概念中小盘股票,通过精选个股和风险 控制,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 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 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ETF)、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于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60%。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高于40%,其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但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将以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投资于在香港证券市场交易的中小盘中 国概念股。 1、本基金所界定的中国概念股票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H股; 2)红筹股; 3)营业收入或利润的50%以上来自中国内地的其他股票。 2、本基金所界定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为将以上所界定的股票按照市值从小 到大排序并累加,累计市值达到总市值40%的股票列入中小盘中国概念股。基金 因所持有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而导致中小盘股票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本着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适时予 以调整,最长不超过10个交易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 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投资理念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精选香港市场中具有中国概念的优质股票进行投资, 分享中国经济快速成长的成果。中小盘股票成长空间大,且往往存在估值洼地, 能够为投资者带来超额收益。 四、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货币政策、以及相关发展状况等因素的综合分 析和预测,来确定权益及固定收益类资产的相对吸引力,并决定基金在权益和固 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2、权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使用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由于中小盘股票市值小、流动性低,中 小盘股票受到的关注程度低,往往存在估值洼地。基于这一思路,本基金在选股 上力图通过定性和定量方法相结合的基本面研究发掘中小盘股票中的具有价值 优势的股票。 (1)定性研究: 本基金将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是否具有以下特质:良好的商业模式、良好的公 司治理结构、优秀的公司管理层、透明的财务制度、较好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 良好的历史盈利记录、具备中长期持续增长能力或阶段性高速增长的能力等。 (2)定量研究: 本基金在选择个股时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和市场数据,从上市公司 的盈利能力、成长能力、运营能力、负债水平等各个方面进行量化筛选。本基金 采用的量化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盈利能力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利润率、总资产收益率、 内部收益率等; 成长能力指标: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利润增长率等; 运营能力指标:主要包括总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 负债水平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 同时,运用P/E、P/B、PEG、EV/EBITDA等相对估值分析方法,分析个股 的合理估值区间,深入发掘具备相对价值优势而存在的投资机会。 3、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需要,适度进行债券投资。本基金在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的 基础上,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整 体框架,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 进行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的债券投资。 4、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为目标,在基金风险承受能力许可的范 围内,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金融衍生品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的主要策略包 括:利用汇率衍生品,降低基金汇率风险;利用指数衍生品,降低基金的市场整 体风险;利用股票衍生品,提高基金的建仓或变现效率,降低流动性成本;等等。 此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可进行证券借贷交易、 回购交易等投资,以增加收益。未来,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 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 投资决策程序 (一)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态势、证券市场情况和行业景气度水平; 3、上市公司基本面、成长潜能、行业地位以及估值水平。 (二)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单位,基金经理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 权下,进行投资组合管理。 1、在公司研究团队与外部研究单位的支持下,基金经理组基于对未来市场 趋势、运行格局和特点的研究判断,结合本《基金合同》相关约定,拟定投资策 略报告,针对资产与行业配置提出建议。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核。 3、基金经理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 比例、个股投资分布方式及买卖时机,构建投资组合,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与 动态调整。 4、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 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另类投资部等部门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投资绩效进行 评估,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告。 6、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 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7、基金经理须每月提交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六、 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 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 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上述相关规定的限制,且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 品。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 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净值的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 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 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 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 外基金总份额的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若基金超过上述1-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 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条款约定 的投资组合限制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 调整投资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 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四)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 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 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五)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 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 损失负相应责任。 (六)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 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 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 入基金总资产。 七、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香港中国中小综合指数收益率×80%+香港三 个月期银行同业拆借利率(Hong Kong 3-Month Interbank Offer Rate)×20%。 中证香港中国中小综合指数从香港上市的中小型股中选取中国内地企业组 成指数样本股,以反映香港上市的中小型中国内地企业的整体表现。 未来,如本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或市场中出现其它代表性更强、投资者认同 度更高的指数或有更能代表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比较基准,或原指数供应 商变更或停止原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中证香港中国中小综合指数编制者或所有 者停止对本基金的指数使用授权,或中证香港中国中小综合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香港中国中小综合指 数不宜继续作为比较基准,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 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履行适当程序,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予以公告。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 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 投资组合报告 (一)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233,704,053.30 89.09 其中:普通股 2,963,270,910.72 81.64 存托凭证 270,433,142.58 7.45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41,312,044.69 9.40 8 其他资产 54,640,377.34 1.51 9 合计 3,629,656,475.33 100.00 (二) 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投资分布 金额单位: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 2,963,270,910.72 83.60 美国 270,433,142.58 7.63 合计 3,233,704,053.30 91.23 (三)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权益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元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1,253,508,812.62 35.36 医疗保健 560,236,183.51 15.81 日常消费品 360,624,122.92 10.17 工业 311,536,961.45 8.79 公用事业 161,338,112.47 4.55 通信服务 152,550,405.50 4.30 信息技术 127,377,602.03 3.59 金融 116,582,727.18 3.29 原材料 102,862,227.73 2.90 房地产 87,086,897.89 2.46 合计 3,233,704,053.30 91.23 (四)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权益投资 明细 金额单位:元 序号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中 证券代码 所在证券市 所属国家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英文) 文) 场 (地区) 产净值比例(%) 1 CHINA MENGNIU DAIRY CO 蒙牛乳业 2319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3841000 151,292,196.43 4.27 2 GEELY AUTOMOBILE HOLDINGS LT 吉利汽车 175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5961000 132,950,925.06 3.75 3 MEITUAN 美团 3690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529700 131,337,602.18 3.71 4 TENCENT HOLDINGS LTD 腾讯控股 700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276500 131,250,391.44 3.70 5 CHINA RESOURCES BEER HOLDIN 华润啤酒 291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1962000 117,902,654.35 3.33 6 CHINA MEIDONG AUTO HOLDINGS 美东汽车 1268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4370000 115,855,954.20 3.27 7 HAIER SMART HOME CO LTD-H 海尔智家 6690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4822400 114,050,165.08 3.22 8 XINYI GLASS HOLDINGS LTD 信义玻璃 868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6218000 113,301,324.31 3.20 9 LI AUTO INC-ADR 理想汽车 LI 美国证券交易所 美国 589655 110,921,692.59 3.13 10 PHARMARON BEIJING CO LTD-H 康龙化成 3759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999600 110,210,738.06 3.11 (五) 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 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九)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十)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2,956,012.97 4 应收利息 14,665.35 5 应收申购款 51,669,699.0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4,640,377.3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09.04-2012.12.31 12.50% 0.55% 19.91% 0.74% -7.41% -0.19% 2013.01.01-2013.12.31 39.11% 1.10% 7.39% 0.91% 31.72% 0.19% 2014.01.01-2014.12.31 8.18% 0.80% -2.93% 0.65% 11.11% 0.15% 2015.01.01-2015.12.31 6.91% 1.85% 5.56% 1.62% 1.35% 0.23% 2016.01.01-2016.12.31 -1.41% 0.98% 1.30% 0.88% -2.71% 0.10% 2017.01.01-2017.12.31 28.98% 0.86% 28.73% 0.67% 0.25% 0.19% 2018.01.01-2018.12.31 -13.33% 1.25% -11.80% 1.11% -1.53% 0.14% 2019.01.01-2019.12.31 19.51% 0.95% 12.57% 0.80% 6.94% 0.15% 2020.01.01-2020.12.31 52.40% 1.75% 14.38% 1.31% 38.02% 0.44% 2012.09.04-2020.12.31 263.32% 1.23% 95.38% 1.03% 167.94% 0.20%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2、本基金于2012年9月4日成立,建仓期6个月,从2012年9月4日起 至2013年3月3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2021年01月20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九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 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固定收益策 略研究部、固定收益交易部、多元资产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权益投资部、 权益专户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机构业务部、养老 金业务部、银行业务部、机构服务部、零售业务部、营销管理部、客户服务部、 电子商务部、战略与产品部、合规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 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技术部、运营部、北京分公司、成都分 公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 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定 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的 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负责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 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建立和完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开展信用研 究等,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研究支持;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开展固 定收益投资策略研究,统一固定收益投资中台管理,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 和执行提供发展建议、研究支持和风险控制;固定收益交易部:在公司投委会、 分管领导授权范围内,负责审核并执行各固定收益投资组合指令,实现对投资交 易一线风险控制的前提下,高效、公平地完成投资指令,并结合执行情况完成交 易反馈;多元资产投资部: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契约要求,在授权范 围内,负责FOF基金投资运作和跨资产、跨品种、跨策略的多元资产配置产品的 投资管理;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有关量化投资管理业务;海外权益投资部:负 责公司在中国境外(含香港)的权益投资管理;权益专户投资部:负责社保、保 险、QFII、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 责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金、社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 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 易部:负责除固定收益之外的各类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机构业务部:负责保险、 财务公司、上市公司、主权财富基金、基金会、券商、信托、私募、同业养老金 管理人、同业公募基金FOF、海外客户等客群的销售与服务;养老金业务部:负 责养老金第一、第二支柱客户、共同参与第三支柱客户的销售与服务;银行业务 部:负责银行客户的金融市场部、同业部、资产管理部、私人银行部等部门非代 销销售与服务;机构服务部:负责协调三个机构销售部门对接公司资源,实现项 目落地,提供专业支持和项目管理,对公司已有机构客户进行持续专业服务;零 售业务部:管理华东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广东营销中心、深圳营销中心、 北京营销中心、东北营销中心、西部营销中心、华北营销中心,负责公募基金的 零售业务;营销管理部: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品牌建设和媒介关系管理, 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客户服务部:拟定客户 服务策略,制定客户服务规范,建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客户满意度,收集客户 信息,分析客户需求,支持公司决策;电子商务部: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 分析,拟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 务;战略与产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协助管理层研究、制定、 落实、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为公司投资决策、销售决 策、业务发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合规稽核部:履行合规审查、 合规检查、合规咨询、反洗钱、合规宣导与培训、合规监测等合规管理职责,开 展内部审计,管理信息披露、法律事务等;风险管理部:执行公司整体风险管理 策略,牵头拟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开展风险识别、评估、报告、监 测与应对,负责公司旗下各投资组合合规监控等;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 系统维护等;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 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文秘管理、公司(内部)宣传、信息调研、行政 后勤管理等工作;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 和提供资产管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2021年1月31日,公司有员工528人,其中72%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二、 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事会成员 裴长江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申银万 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 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陈戈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国 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 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5年4月至2014年4月任富国 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董事,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特许会计 师。现任BMO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St. Margaret’s College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 人。 方荣义先生,董事,博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首席风险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 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 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 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 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信军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海 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海通国际证券非执行董事、海通银行 非执行董事。历任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计划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副 经理/经理、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首 席风险官。 吴惠明先生,董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 经理。历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西管理总部交易部员工,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员工、办公室秘书、固定收益总部财务经理、党委办公室主任 兼任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建工 作部/党委办公室主任。 Edgar Normund Legzdins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 任BMO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1980年至1984年在Coopers & Lybrand担任审计工 作;1984年加入加拿大BMO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王平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历任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山东鲁信投资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信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鲁信创业投资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鲁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彧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紫江(集团)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副总裁,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 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任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研究 室科长、总裁室经理、总裁特别助理、董事、副总裁,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 季文冠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 历任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计划科副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所长; 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助理、副局长、 党组副书记;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外事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党组成 员;上海市松江区区委常委、副区长;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中共上海 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 李启安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现已退休。历任加拿大花旗银行副总裁, 加拿大皇家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亚洲业务发展部总监,MKI 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上 巿公司)执行董事,獲多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香港汇丰銀行子公司)中囯部高 级副总裁,香港万都房产发展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香港大昌行集团有限公司(中 信泰富集团子公司)集团财务总经理及曾派驻为上海总经理,香港汇丰银行私人 银行部高级副总裁并派驻上海分行任财富管理总经理,万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 刘江宁女士,独立董事,博士,副教授。现任对外经贸大学全球化与中国现 代问题研究所研究员。历任山东财经大学教师。 (二) 监事会成员 付吉广先生,监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风控总监。历任济宁市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科员,济宁市留庄港运输总公司董 事、副总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行业务部业务经理、副经理、稽 核法律部副经理、经理、风险管理部经理,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经理。 曹志刚先生,监事,硕士。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历 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部(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 理。 孙兆军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法律合规总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历任上海市经济工作党委副主任科员,上海市经济和信 息化工作党委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兴业银行上海分行 金融市场部业务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产品评审总部 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业务管理总部、业务拓展总部 总经理、合规与风险管理中心副主任兼风险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张晓燕女士,监事,博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加拿大多伦多大学 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市场风险管理部模型发展和风险审查高级经理, 蒙特利尔银行操作风险资本管理总监,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 华侨银行集团市场风险控制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部主管。 夏志辉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投研 中台总监兼高级金融平台研究经理。历任北京江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ERP部门系 统管理员,上海霸才软件有限公司系统信息部系统管理员,上海绘梦视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技术部数据库管理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部高级系统管理员,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部主管,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风险管理 经理、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助理、集中交易部风控副总监。 孙玉礼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资 深基金专员。历任美世咨询数据中心数据分析师,韬睿惠悦管理咨询(深圳)有限 公司福利部精算顾问,上海泽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咨询顾问,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高级项目经理、资深项目经理、机构服务部机构总监助理、基金专员。 程铖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服务部机构 副总监兼资深项目经理。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客户经理、高级机构客 户经理、高级项目经理、资深项目经理、机构服务部机构总监助理。 黄奥博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与产品部 产品总监兼资深产品经理。历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产品经理助理,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产品部产品高级经理,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产品经理、高级产品开发经理、资深产品开发经理、战略与产品部产品 开发总监助理、战略与产品部产品副总监。 (三) 督察长 赵瑛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 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控部;2015年7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四) 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 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年10 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 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年5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 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Barra公司(MSCI BARRA)BARRA股票风 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年6月加入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年6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五) 本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张峰,硕士,曾任摩根士丹利研究部助理,里昂证券股票分析员,摩根大通 执行董事,美林证券高级董事;自2009年7月至2011年4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周期性行业研究负责人,2011年4月至2012年12月任富国全球债券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1年7月至2018年12月任富国全球科技互联网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原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 年8月4日更名为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最终于2018年6 月19日更名为富国全球科技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 2012年9月起任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富国中 国中小盘(香港上市)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8月4日更名)基金经 理,自2015年6月至2018年7月任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5月至2020年6月任富国港股通量化精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7月至2019年11月任富国沪港深业绩驱动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任富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5月起任富国民裕进取沪港深成 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6月起任富国全球科技互联网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原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 年8月4日更名为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最终于2018年6 月19日更名为富国全球科技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19 年8月起任富国蓝筹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0年12月 起任富国全球健康生活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0年3 月起任富国沪港深业绩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海外权益投资部 总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六)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陈戈,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七) 备注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 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六、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 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履行内部稽核职 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 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7月23日证监许可[2012]955 号文批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募集情况: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首次发行募 集(扣除认购费后)的实收基金(本金)为人民币249,984,421.82元,折合 249,984,421.82份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14,870.25 元,折合14,870.25份基金份额。以上收到的实收基金(本息)共计人民币 249,999,292.07元,折合249,999,292.07份基金份额。本次募集有效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户数共计1,649户。在基金募集期内,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从业 人员认购富国中小盘基金基金份额为8,896.06份,占基金份额总量的0.004%;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使用固有资金认购富国中小盘基金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本基金根据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 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 本基金对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合并投资运作。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相应币种的款 项。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 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美元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按 计算日美元估值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2 年9月4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同时设立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 购、赎回;美元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增设以其他销售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接受其他销售币 种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其他销售币种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原则、费用等届 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它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于2012年10月8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纽 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 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时间为 9:30-11:30和13:00-15:00。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 回申请,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或者代销机构的公告为准。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者在 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开放日和开放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份 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 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 6、“分币种申赎”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份额,赎回人民币份额 获得人民币赎回款,以美元申购获得美元份额,赎回美元份额获得美元赎回款, 依此类推;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内为投资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3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者 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 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 金销售机构在T+10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除外;如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时,赎 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规定,对于人民币份额,采取前端收费模式申购本基金的, 单个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对于美元份额,投资者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网点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美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 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代理销售 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代理销售机构的 业务规定。 对于人民币份额,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 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含申购费);对于美元份额,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美元(含申购费),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200美元(含申购费);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 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 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 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对于人民币份额,前端申购最低金额 为单笔1元(含申购费);对于美元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美元(含申购 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人民币份额和/或美元份额时,每次对本 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 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 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人民币份额的申购费用 对于人民币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或赎回本基金人民 币份额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 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1)人民币份额的前端申购费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 递减。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前端收费模式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 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A、前端申购费率 购买金额M(人民币元) 前端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500万 1.2% M≥500万 每笔1000元 注:上述人民币份额的前端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 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B、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人民币元) 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15% 100万元≤M<500万元 0.12%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注:上述人民币份额的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采取前端收 费模式申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养老金客户具体包括(下文美元份 额同):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7、养老目标基金; 8、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 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2)人民币份额的后端申购费 人民币份额的后端申购费率按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年以内(含) 1.8% 1年-3年(含) 1.2% 3年-5年(含) 0.6% 5年以上 0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后端收费模式目前仅适用于本公司基金直销系统,如有 变更,详见届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实际办理过程中根据支付渠道不同可 能存在限制办理后端申购模式的情况,具体以实际网上交易页面相关说明为准。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美元份额的申购费用 对于美元份额,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美元)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 1.5% 0.15% 20万美元≤ M <100万美元 1.2% 0.12% M≥ 100万美元 每笔200美元 每笔200美元 本基金美元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美元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赎回费用 (1)人民币份额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根据投资者申购方式采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适用变动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率按持有时 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以上(含) 0.5%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适用变动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率按持有时 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2年以内(含) 0.6% 2年-3年(含) 0.3% 3年以上 0 人民币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投 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人民币份额赎回。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赎回费用在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人民币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 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目前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的25%归基金资 产所有。 (2)美元份额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美元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75% 30日≤N<365日 0.50% 365日≤N<730日 0.30% N≥730日 0 本基金美元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投 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基金美元份额赎回。本基金美元份额的赎回费用 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美元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90 日的投资 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90 日但少于 18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180 日的投资者,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人民币份额的前端收费模式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如申购金额小于500万,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直销柜台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人民币份 额,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7元,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7=96,875.29份 2)如申购金额大于500万(含500万),则申购费用为固定费用,即每笔 1000元。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假设申购当日人民币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7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元 申购份额=9,999,000/1.017=9,831,858.41份 (2)人民币份额的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人民币份额的后端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人民币份额时不收取,在投资者赎回 或转换该部分人民币份额时收取。 (3)美元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直销柜台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美元申购本基金美元 份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日经折算后的美元份额净值为 1.0400美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50%)=39,408.87美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美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0=37,893.14份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如下: (1)人民币份额的前端收费模式 投资者赎回以前端收费模式申购的人民币份额时,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 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人民币份额,持续持有期间不少于7日,赎 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17×10,000×0.5%=50.85元 赎回金额=1.017×10,000-50.85=10,119.15元 (2)人民币份额的后端收费模式 投资者赎回以后端收费模式申购的人民币份额时,收取后端赎回费和后端申 购费。后端赎回费率及后端申购费率按照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率标准执行。赎 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后端赎回费率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或转换入)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 (3)美元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美元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经折算后的美 元份额净值为1.2500美元,持有时间为360日,则赎回费率为0.50%,其获得的 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2500×10,000=12,500.00美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0%=62.50美元 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美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某一类币种或多类 币种份额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 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 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 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8)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相应的申购款项将退还投 资者。发生上述(1)到(6)项、第(8)项、第(9)项和第(10)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某一类币 种或多类币种份额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 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 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 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确认的赎回申请量占已确认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 的处理办法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 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 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 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 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支付 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 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 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第十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的管理费; 2、基金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 用(out-of-pocket fees);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税务顾问费等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按费用支出金额 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7、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 利息及费用)(简称“税收”); 8、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计提。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1.6%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如下方法进行计提。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 《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各个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基金投资及收益以及估值调整; 7、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 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 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 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 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 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并对第三方处理有关本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 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 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 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 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 业务惯例保管。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ETF基金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 股权证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1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 的配股权证,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如 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对于非上市证券,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具体可采用行业通用权威的 报价系统提供的报价进行估值。 5、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 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6、外汇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即期汇率的中间价为准。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外汇币种之间的即期汇率 以估值日彭博金融终端提供的报价数据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 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1-6中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负债。 五、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估值日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数量的合 计数;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 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 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 人追偿,本协议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 错误,券商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所、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其中,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 币种为人民币,美元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美元;不同类别份额红利再投资 适用的净值为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人民币 基金份额面值;而对于美元基金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收益分配后美元基金 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对应的美元基金份额面值;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 制等进行核对; 8、基金管理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 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试行办法》、《通知》、《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2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2个工作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 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5、对基金投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 10、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七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 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截至2020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2人,平均年龄33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 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 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0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1094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七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73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三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 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 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 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 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十八部分 境外托管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表人: William B. Tyree (Managing Partner) 组织形式:合伙制(Partnership)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于1818年的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BH”)是全球领先的托管银行之 一。BBH自1928年起已经开始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1963年,BBH开始为客 户提供全球托管服务,是首批开展全球托管业务的美国银行之一。 BBH的惠誉长期评级为A+,短期评级为F1。 二、 全球托管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隶属于本行的投资者服务部 (Investor Services)。在全球范围内,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Seán Páircéir 先生领导。在亚洲, 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Taylor Bodman先生领导。 作为一家全球化公司,BBH拥有服务全球跨境投资的专长,其全球托管网 络覆盖近一百个市场。截至2019年6月30日,全球托管资产规模达到了4.4万 亿美元,其中超过60%是跨境投资资产。亚洲是BBH业务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 我们投身于亚洲市场迄今已逾30年,亚洲区服务的资产超6,000亿美元。 投资者服务部是公司最大的业务部门,拥有近4,900名员工。我们致力为客 户提供稳定优质的服务,并根据客户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全面解决方案,真正 做到“以客户为中心”。 由于坚持长期提供优质稳定的客户服务,BBH多年来在行业评比中屡获殊 荣,包括∶ 《全球托管人》 《全球投资人》 《ETF Express》 《R&M 调查》 三、 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 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 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第十九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销售机构 (一) 直销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27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二) 代销机构 (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人代表: 陈四清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人代表: 周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人代表: 刘连舸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人代表: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人代表: 任德奇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法人代表: 高国富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 8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法人代表: 陶以平 客服电话: 95561 公司网站: www.cib.com.cn (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号 法人代表: 高迎欣 客服电话: 95568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 1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人代表: 张金良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 1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 肖遂宁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 www.bank.pingan.com ( 12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 法人代表: 郭少泉 客服电话: 96588 青岛-、40066-96588 全国- 公司网站: www.qdccb.com ( 13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 法人代表: 黄志伟 客服电话: 95319 公司网站: www.jsbchina.cn ( 14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法人代表: 崔磊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公司网站: www.bankofdl.com ( 15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2号 法人代表: 何沛良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公司网站: www.drcbank.com ( 16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法人代表: 王继康 客服电话: 020-961111 公司网站: www.grcbank.com ( 17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人代表: 王兰凤 客服电话: 96067 公司网站: www.suzhoubank.com ( 18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00号三层、六层至九 层(不含六层A座) 法人代表: 陈孝周 客服电话: 400-830-2066 公司网站: www.ncbchina.cn ( 19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1363号 法人代表: 俞俊海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公司网站: www.borf.cn ( 20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人代表: 顾敏 客服电话: 95384 公司网站: https://www.webank.com/ ( 21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法人代表: 陈宏 客服电话: 95357 公司网站: http://www.18.cn ( 22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人代表: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站: www.txsec.com ( 23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法人代表: 张彦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公司网站: http://8.jrj.com.cn ( 24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人代表: 王莉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公司网站: licaike.hexun.com ( 25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5层01、02、 03室 法人代表: 冷飞 客服电话: 021-50810673 公司网站: http://www.wacaijijin.com/ ( 26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刘明军 客服电话: 95017 公司网站: www.tenganxinxi.com ( 27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法人代表: 贲惠琴 客服电话: 021-50206003 公司网站: www.msftec.com ( 28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人代表: 葛新 客服电话: 95055-4 公司网站: www.baiyingfund.com ( 29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法人代表: 汪静波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 30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人代表: 薛峰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站: www.zlfund.cn ( 3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人代表: 其实 客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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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77 公司网站: www.snjijin.com ( 42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法人代表: 周斌 客服电话: 400-786-8868 公司网站: www.chtwm.com ( 43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1 (811-812) 法人代表: 苗宏升 客服电话: 4007-903-688 公司网站: www.fundying.com ( 44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 法人代表: 申健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公司网站: https://8.gw.com.cn/ ( 45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906室 法人代表: 张琪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公司网站: www.xincai.com ( 46 )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15层办公楼一座1502室 法人代表: 李振 客服电话: 400-057-8855 公司网站: www.kstreasure.com ( 47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40层4601室 法人代表: 杨健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公司网站: www.jianfortune.com ( 48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法人代表: 王廷富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公司网站: www.520fund.com.cn ( 49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法人代表: 燕斌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站: www.66zichan.com ( 50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法人代表: 陈继武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公司网站: www.lingxianfund.com ( 51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人代表: 王之光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 52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人代表: 肖雯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 53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 市 法人代表: 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公司网站: http://www.ifastps.com.cn ( 54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法人代表: 彭运年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公司网站: www.jnlc.com ( 55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法人代表: 江卉 客服电话: 95118 公司网站: http://fund.jd.com/ ( 56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人代表: 樊怀东 客服电话: 4000-899-100 公司网站: www.yibaijin.com ( 57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 栋3单元11层1108 法人代表: 赖任军 客服电话: 400-930-0660 公司网站: www.jfzinv.com ( 58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 法人代表: 钟斐斐 客服电话: 400-159-9288 公司网站: danjuanapp.com ( 59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729S 法人代表: 许欣 客服电话: 400-700-9700 公司网站: www.qiangungun.com ( 60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人代表: 李一梅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公司网站: www.amcfortune.com ( 61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人代表: 马永谙 客服电话: 400-080-8208 公司网站: www.licaimofang.cn (6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单元 法人代表:黄炎勋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6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7层19C13 法人代表: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www.hcjijin.com (6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人代表:安志勇 客服电话:86-400-6515988,86-22-23861580 公司网站:www.ewww.com.cn (65)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人代表:陆建强 客服电话:95336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66)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人代表:董祥 客服电话:4007121212 公司网站:www.dtsbc.com.cn (67)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法人代表:武晓春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68)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人代表:刘学民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6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生态大街6666号 法人代表:李福春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站:www.nesc.cn (7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金文忠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7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人代表: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7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法人代表: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7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人代表:翁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7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人代表:何春梅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7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人代表:贺青 客服电话:86-21-38676798 公司网站:www.gtja.com (7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7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78)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 合楼 法人代表:吴谊刚 客服电话:956088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7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法人代表:黄金琳 客服电话:96326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80)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人代表:陈牧原 客服电话: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com (81)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人代表:张海文 客服电话:400-898-9999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8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人代表:张伟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83)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 1栋20C-1房 法人代表:俞洋 客服电话:95323或400-109-9918 公司网站:www.cfsc.com.cn (84)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人代表:赵洪波 客服电话:956007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85)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法人代表: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810 公司网站:www.huilinbd.com (86)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法人代表:王作义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87)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 楼 法人代表:吕春卫 客服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站:www.lczq.com (88)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68号B座 2101,2104A室 法人代表:冯鹤年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8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 第22-25层 法人代表: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www.stock.pingan.com (90)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人代表:钱于军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9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法人代表: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9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 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人代表:李琦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index.jsp (9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人代表: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94)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东方路800号7、8、10楼 法人代表:李建中 客服电话:400-888-7868 公司网站:www.sywgqh.com (95)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法人代表:李长伟 客服电话:95397 公司网站:www.tpyzq.com (96)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人代表:余磊 客服电话:4008-005-000 公司网站:www.tfzq.com (9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人代表:廖庆轩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98)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人代表:高振营 客服电话:953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9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人代表:祝瑞敏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10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人代表:杨华辉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10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人代表:张巍 客服电话:95514 公司网站:www.cgws.com (10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法人代表:李新华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公司网站:www.cjsc.com (10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人代表:霍达 客服电话:95565或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10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人代表:沈如军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公司网站:www.cicc.com (10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人代表: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06)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 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人代表:高涛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iccwm.com (10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人代表: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0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1301-1305、14层 法人代表: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10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人代表:张佑君 客服电话:86-755-23835888、86-10-60838888、86-755-23835383、 86-10-60836030 公司网站:pb.citics.com (11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人代表:冯恩新 客服电话:95548或400-889-5548 公司网站:www.zxzqsd.com.cn (三) 基金销售机构备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购 和赎回美元基金份额,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及相关公告。 二、 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徐慧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法定代表人:韩炯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费泽旭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并从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 算,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 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其它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5年;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 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 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 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 惯例决定。本条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 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5)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 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 币资金结算业务; (2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 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应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等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 人约定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 会应以召集人约定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 布2次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或经验证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 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其中,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 币种为人民币,美元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美元;不同类别份额红利再投资 适用的净值为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人民币 基金份额面值;而对于美元基金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收益分配后美元基金 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对应的美元基金份额面值;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计提。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1.6%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 (二)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如下方法进行计提。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市场中的中国概念中小盘股票,通过精选个股和风险 控制,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 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 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ETF)、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于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60%。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高于40%,其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但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将以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投资于在香港证券市场交易的中小盘中 国概念股。 1、本基金所界定的中国概念股票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H股; 2)红筹股; 3)营业收入或利润的50%以上来自中国内地的其他股票。 2、本基金所界定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为将以上所界定的股票按照市值从小 到大排序并累加,累计市值达到总市值40%的股票列入中小盘中国概念股。基金 因所持有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而导致中小盘股票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本着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适时予 以调整,最长不超过10个交易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 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 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 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上述相关规定的限制,且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 品。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 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净值的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 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 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 外基金总份额的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若基金超过上述1-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 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条款约定 的投资组合限制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 调整投资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 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四)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 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 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五)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 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 损失负相应责任。 六)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 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 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 基金总资产。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2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2个工作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9]11 号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140)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 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 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 ETF)、债券、金融衍生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投资于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现金、债券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 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但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将以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投资于在香港证券市场交易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基金合同》要求的在香港证券市场交易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名单,基金托 管人根据股票名单进行该项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 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境内外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 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 券发行总量。 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上述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 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 金总份额的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若基金超过上述1-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 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3)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B.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 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C.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D.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 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 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 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 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 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 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 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条款约定 的投资组合限制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 调整投资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 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 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上述相关规定的限制,且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 品。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前述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其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 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 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除提供的存款银行名单以外的银 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 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 整。 6、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进行更新,但任何更新均 应符合最新之法律法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投资及其调整情况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授权并配合基金托管人以及其境外托管人进行投资合规性检查,核对 资产状况,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的投资运作和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 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 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 报告有关监管机构,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 果报告有关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认可,合规投资责任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的合规监管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经纪人及其他中 介机构提供用于该系统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 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 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五)无投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是一种加工应用 信息的服务,而非投资服务。除本节第4.6项及法律法规明确另有规定外,基金 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将不会因为提供交易监督服务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理人 违规投资所产生的责任,也没有义务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合规分析服务有关 的信息和报道,除非接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机构要求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 人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作回应的书面指示。 (六)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采取合理的手段、 方法和实施工具,来提高交易监督服务的质量,除非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 因疏忽、过失或故意而未能尽职尽责,造成交易监督结果不准确,并进而给基金 资产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否则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督服 务承担任何责任。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导致基金托管 人接受基金管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基础 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须向 基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在接到提示后,应及时对提示内容予以确 认,如无异议,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限内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 解释。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管理人须尽其最大努力保证其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不影响基 金托管人的正常营业活动。 四、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4、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 产,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 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6、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尽商业上的合理 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 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因基金投资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 外; 7、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资 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停止基金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 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 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若当地法律或市场规则要求,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可由基金 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被授权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 托管人应在收到被授权人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收付现金、或收付证券:(a)按 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b)就通 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基 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关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 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尽商业 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四)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名义(视当地法律 或市场规则而定)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外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资金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 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或证券交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 开立以基金名义或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其境外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的代理人 的名义,或以上任何一方与基金联名名义(视当地法律或市场规则而定)的证券 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双 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 投资品种时,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 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 结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 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以 所有证券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 且(b)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 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 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 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 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指示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为基金的实益 所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 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 券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 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 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 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或其委托的第 三方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非由基金托管 人或境外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的 副本或相关证明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会计核算和估值的处理原则 (1)托管资产的会计责任主体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资产 净值计算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 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依据与基金 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托管 资产中的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进行帐实核对。 (3)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并认可其委托的 第三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第三方 独立机构所计算的资产净值进行复核。 2、基金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处理 (1)在遵守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处理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对基金单独建 账、独立核算,并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会计核算与会计资料保管。属于基金财产 的收益应全额计入会计账簿,不得与其他托管资产的收益相混淆。 (2)托管资产核算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买卖业务的核算、持有资产 的付息、兑付、分红等业务的核算、证券发行认购业务的核算、货币市场产品买 卖业务的核算、银行存款计息、存款账户间的资金划付业务的核算、支付费用的 核算、汇兑损益的核算等。 3、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估值日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各币种基金份额 余额数量的合计数;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 到0.001人民币,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日为每一基金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收集净值计算日估值价格截止时点所估值证券的最近市场价格后,按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确定的估值方法和处理原则对各类估值资产进行估值, 如监管机关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估值,计算出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基金 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错误偏差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因基金 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协议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 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 人追偿,本协议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 错误,券商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基金管理人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场所或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估值方法的第7项方法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进 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 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相符。 (六)基金法定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内容: (1)自开设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管局; (2)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 情况,并按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或外管局报告; (4)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对于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七)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执行。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达成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 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毁损、灭失,或向第三 方泄露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对此承担法律责 任,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解释。相关各方当事人 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二)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 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 变更应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服务 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3个工作日后,可通过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 确认单。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 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具体业务 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二、 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赎 回等交易以及账户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 微信公众号(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或客户端“富国 富钱包”APP享受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或相关说明。 三、 信息定制及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发送邮件、短信或登陆基金管理人 网站等多种渠道,定制对账单、基金交易确认信息、周刊等各类资讯服务。当投 资者接收定制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 生变更时,可通过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定制服务。 四、 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 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服务投诉及建议等多项在线服务。 五、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六、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客户服务中 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微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多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提出投诉或意见。 七、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工作时 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客户服务传真:021-20513277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客服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27层 八、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 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方式 公告日期 1 关于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美元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年11月6日 2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2020年12月4日 3 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2021年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定投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1年1月6日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招募说 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的文件 二、 《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