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1号)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送出日期:二〇二一年三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11年7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泰信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138号) 和2011年8月26日《关于泰信中小盘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1]682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根据2014年8月8日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第 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股票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下限由60%上调至80%”。我公司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15年8月7日起将泰信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亦做相应修订。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合同于2011年10月26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 构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 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和投资组合数据的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 日,净值表现数据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除非另有说明,其他内容截止日期为2021年 2月28日。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为准。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4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9 七、基金的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 ........................................... 47 八、基金的投资 ............................................................... 48 九、基金的业绩 ............................................................... 62 十、基金的财产 ............................................................... 64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65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69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十六、风险揭示 ............................................................... 76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9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1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3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3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8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09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 信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的 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 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09年12月14日颁布、2010年3月15日实施的《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招募说明书 指《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对该招募说 明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包括依据法律法规对该招募说明书进行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 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泰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 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 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 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基金账户 指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 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销售机构转托管另一销售机构的 业务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并由同一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 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 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已实现的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后的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动性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 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 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规定媒介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6、37层 成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 法定代表人:万众 总经理:高宇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姚慧 发展沿革: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First-Trust Fund Management Co.,Ltd.)是原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 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 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于2002年9月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批准 正式筹建,2003年5月8日获准开业,是“好人举手”制度下,获准筹建的第一家以信托公司为主 发起人的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目前下设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营销支持中心、产品研发部、渠道服务部、战略客 户部、机构业务部、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金融科技部、权益投资部、固收投资部、研究部、 专户投资部、清算会计部、集中交易部、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综 合管理部。截至2021年2月末,公司有正式员工102人,多数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 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截至2021年2月末,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有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先行策略混合、 泰信双息双利债券、泰信优质生活混合、泰信优势增长混合、泰信蓝筹精选混合、泰信债券增强收 益、泰信发展主题混合、泰信债券周期回报、泰信中证200指数、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泰信行业 精选混合、泰信基本面400、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泰信国策驱动混合、 泰信鑫选混合、泰信互联网+混合、泰信智选成长混合、泰信鑫利混合、泰信竞争优选共21只开放 式基金及17个资产管理计划。 (二)注册资本、股权结构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其中,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出资9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45%;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6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30%; 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出资5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25%。 股东单位名称 现金出资金额 股权比例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9000万元 45% 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000万元 30% 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 5000万元 25% 合计 2亿元 10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万众先生,董事长,高级经济师,硕士;曾任山东省鲁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董事长,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高宇先生,董事,中级经济师,经济学博士;曾任沈阳市轻工业管理局办公室职员,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资金计划处科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中心(上海)副总经理,花 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监,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金融市 场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金融市场总部总经理、金融市场总部董事总经理、权益投资交易部董 事总经理。现任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校登楼先生,董事,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本科。曾任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 科长,江苏省国信集团审计部部长、项目经理、高级经理,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 理。现任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王静玉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国际金融硕士;曾任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 产管理部职员,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经理,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青岛国信创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党总支委员,青岛国信创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青岛久 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青岛国信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青岛国信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王川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经济管理学大专;曾任山西省委政策研究室干部、省委办 公厅秘书,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秘书、综合处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主任、研究室副主任、信贷业 务部主任、吉林分行行长兼党组书记、党组成员兼纪检组组长、副行长兼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副 行长兼党委副书记,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兼中国光大银行副董事长、行 长,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委员、中信(金融)控股总裁。 郝亮先生,独立董事,本科;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支行副行长、分行办公室副主任,青岛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董事长、董事长。现任 大通金控(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华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株洲冶炼厂总经理,深圳 科技工业园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浙江(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党委书记兼总裁,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 记,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现任华林证券董事及第二届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 委员和战略与规划委员会委员。 (2)监事会成员 武琳琳女士,监事会主席,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职员、青岛 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运营部主管、青岛国信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青 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总支委员。 葛航先生,监事,学士;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租赁部高级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经理、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叶茂先生,监事,本科;曾任东方海外物流(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项目经理、南京水门 电子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办事员。现任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投资部。 周向光先生,职工监事,本科。2002年12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综合管理部副 经理、北京办事处主任、行政副总监兼理财顾问部业务副总监,现任董监事工作部主任、综合管理 部副总监、工会主席。 张萍历女士,职工监事,硕士。2007年7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集中交易部 总监。 胡囡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2006年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渠道部、客服中 心,监察稽核部总监、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任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万众先生,董事长,高级经济师,硕士;曾任山东省鲁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董事长,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高宇先生,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中级经济师,经济学博士;曾任沈阳市轻工业管理局 办公室职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资金计划处科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中心 (上海)副总经理,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监,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 总部副总经理、金融市场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金融市场总部总经理、金融市场总部董事总经 理、权益投资交易部董事总经理。现任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刘小舫女士,督察长,硕士;曾任职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风险管理部,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督察长。 岳红婷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办公室、综合管理处、外汇信贷处科 员、主任科员,中国银行资产管理总部上海分部交易所场内代表,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 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监、专户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机构部总经理,德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事业二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级)、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机构业务管理总部联席总 经理兼机构业务一部总监、公司副总经理。 张秉麟先生,副总经理,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硕士;曾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经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自营主管、自营分公司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资 管九总部总经理。 叶振宇先生,首席信息官,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学士。曾任上海大学职员,光大证券张杨路营 业部电脑部主管、资金计划部经理、清算中心经理、风险管理部经理、资产管理总部运营管理部副 总经理、运营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交易中心处长、交易中心总经理、金融市场总部董事、业务管 理部总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银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璞基资本(筹)合伙人。 2、基金经理 董季周先生,复旦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曾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专员。2015 年4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2019年7月至今任泰信 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1月至今任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姓名 管理本基金的时间 柳菁 2011年10月26日至2015年9月25日 刘杰 2015年3月17日至2020年5月6日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由总经理高宇先生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如下: 高宇先生,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张秉麟先生,副总经理,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分管投资、研究工作; 朱志权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监,泰信优势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泰信 智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郑宇光先生,固收投资部副总监,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泰信增强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泰信鑫利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梁剑先生,研究部副总监; 何俊春女士,固收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另外,督察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及相关基金经理列席会议。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 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涉及上述事项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 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 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 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有 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 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 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 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 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公司设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 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管理部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 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 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 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 应的书面管理制度。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 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 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 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设置风险管理部,分析和监控 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 稽核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内部稽核报告报董事长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 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 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 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 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876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831只,QDII 基金4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 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 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 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 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 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 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6、37层 法定代表人:万众 总经理:高宇 成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60 联系人:岳红婷 网址:www.ftfund.com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4号院1号楼305、306室 邮政编码:100032 电话:(010)66215978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林洁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口岸社区福田南路38号广银大厦18层C10 邮政编码:518000 电话:(0755)33988759 传真:(0755)33988757 联系人:叶振宇 2、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7)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9)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0)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668号 浙江省金华市丹溪路1388号 网址:www.jhccb.com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2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兴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服电话:95562或400-80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2)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23)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楼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om.cn (2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B座2101、2104A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B座2101、2104A室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客服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25)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2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华旭国际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373号3层 法定代表人:何伟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29)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林雯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30)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转8 网址:stock.pingan.com (3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2)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3、T4及裙房718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芙蓉中路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第24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3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服电话:95531或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5)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sd.citics.com (38)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法定代表人:丛中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39)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4层、18-21层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4层、18-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95532 网址:www.ciccwm.com (40)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41)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永和路118弄24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东湖路7号9幢 法定代表人:郑立坤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www.xzsec.com (4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3)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服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4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客服电话:95514或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45)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陆家嘴商务广场) 法定代表人:祝健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46)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招行上海大厦18层、19层、29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热线: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4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新华路8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49)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期货大厦39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期货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5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51)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5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热线:95548 网址:www.gzs.com.cn (52)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8楼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5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层、22层 法定代表人:吴小静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cn (5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客服电话:95532 网址:www.ciccwm.com (55)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北塔23-25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56)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jq.com.cn (5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jjmmw.com (5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西溪路556号阿里中心Z空间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60)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服电话:010-85697400 网址:www.licaike.com.cn (6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4609-4610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64)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money.com (6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陆家嘴软件园10号楼1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6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7)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嘉盛中心30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68)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箐路69号24幢4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69)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1088号中洲大厦32层03A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70)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7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 陈祎彬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2)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3号4层407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客服电话: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73)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11层B-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B座1108 法定代表人: 王利刚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fund.qianjing.com (74)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1501-1502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400-6533-789 网址:www.xds.com.cn (7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仅限办公)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 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法定代表人:洪泓 客服电话:400-116-1188 网址:www.new-rand.cn (76)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D座21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服电话:010-58170761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77)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7幢23层1号、4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78)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7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80)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81)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客服电话:400 098 8511 网址:kenterui.jd.com (82)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5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8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海珠区琶洲大道东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楼盈米基金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8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85)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冠捷大厦3层307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86)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法定代表人:杨志涌 客服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87)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18-2号 办公地址: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客服电话:024-82280606 网址:www.caizidao.com.cn (88)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东航滨江中心1号楼1203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89)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90)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9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7层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西环广场T2座19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n (92)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世纪广场3号楼5F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9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ijijin.com.cn (94)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1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95)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96)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9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98)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www.sinosig.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6、37层 法定代表人:万众 总经理:高宇 成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唐叶丹 网址:www.ftfund.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法定代表人:付建超 联系人:潘俊峰 联系电话:(0755)3637 6906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润松、潘俊峰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代销机构。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2日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本基金于2011年12月7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 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 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更改上述 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 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 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 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本 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 购最低金额为10,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柜台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单 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 后两位,单笔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份。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 不足1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 前述调整必须提前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按照《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收取,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 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 所示: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 1.5% 100万(含)- 500万 1.2% 500万(含)以上 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日以下 1.5% 7日(含7日)-1年 0.50% 1年(含1年)- 2年 0.25% 2年以上(含2年) 0%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 长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 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如发生 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 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并在调整实施2 日前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所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并假定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1.062元。则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98,522.17/1.062=92,770.4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2元,则可得到92,770.40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赎回总额为按照实际确认有效的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长于7日而小于1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1.062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62=10,620元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10,620×0.5%=53.10元 赎回金额=10,620-53.10=10,566.90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1万份,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2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10,566.90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7日的 投资者所收取赎回费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 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 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 实施前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响的某笔或数笔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已接收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 付,但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 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 以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1)或(2)处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予以上公 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规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基金的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 (一)基金转换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本公司已经通过销售机构开办了本基金和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开 放式基金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具体规则和办理范围详见各代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 告。投资者需到同时代理拟转出和转入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以销售机构 规定为准。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 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 其他方式处分。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 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个别销售机构除外)。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 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通过销售机构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规则和办理范围详见各代销机构或本基金 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本基金开通定投业务的每期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各代销机 构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最低定期定额申购金额,投资人在销 售机构办理上述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除需满足本公司上述最低定期定额申购金额限制外,还 需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规定。 (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 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被冻结 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具有高成长潜力的中小盘股票,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在严控风险的 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基准的稳健收益。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将秉承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理念,深入研究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通过投资 具有高成长潜力的中小盘股票,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中小企业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创新源泉,本着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理念,投资者将可以 最大化地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的成果。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各类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60%-95%投资于股票,现金或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债券、权证及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投资于中小盘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 投资资产的80%。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和“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重点投资于萌芽 期和成长期行业中具有持续成长潜力以及未来成长空间广阔的中小型上市公司,同时考虑组合品种 的估值风险和大类资产的系统风险,通过品种和仓位的动态调整降低资产的波动风险。 图 泰信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策略示意图 资料来源:泰信基金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自己开发的分析工具和模型来综合分析和动态跟踪影响各大类资产风险收益 的因素,制定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主要的分 析工具和模型包括基本面周期指数模型和均值反转模型等。 (1)基本面周期指数模型。我们参照国外的投资时钟模型,运用经济周期理论,对中国近十多 年的经济周期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划分和研究,从周期观点出发,构建基于不同周期阶段的基本面周 期指数模型,同时根据周期不断重复运转的原理,应用周期时空映射方法,对基本面指数进行外推 预测,从而起到对资本市场未来走势预判的实际效用。根据对我国经济周期的经验研究结果我们将 经济周期划分为四个大阶段和六个子阶段(具体划分标准见下表)。本基金在投资时间中将参考模 型的预测结果,优化资产配置。 表 经济周期和资产配置 周期 状态 经济增长状态 物价状态 流动性 最优资产 衰退 衰退初期 下降 下降/震荡 下降 债券 衰退后期 上升 下降 下降/上升 股票 复苏 复苏前期 上升 震荡 上升/下降 股票/商品 繁荣 经济繁荣 上升 上升 上升 股票/商品 滞胀 滞涨前期 下降 震荡/上升 上升 债券/现金/商品 滞涨后期 下降 上升 下降 债券 资料来源:泰信基金 (2)均值反转模型。实证研究发现我国证券市场存在显著的均值反转的现象,基于此我们开发 了A股市市场的均值反转模型,根据A股市场的估值指标(PE和PB)的周期特征来判断市场的机会 和风险。另外,利用“均值反转”的基本思想,对A股市场各行业的相对估值指标(如行业PB/市 场PB,行业PE/市场PE,或称为行业估值溢/折价)进行统计,并以此作为寻找相对收益机会的依 据。当某些行业的相对估值水平较过往历史已接近或达到极值状态(最高或最低),往往存在“价 值回归”型的投资机会;对于那些估值水平处于相对高位,而基本面或政策预期又可能出现不利变 化的行业,则应及时回避风险。 通过运用上述的工具和模型,研究部的策略小组将提供资产配置的建议,提交公司投资决策委 员会讨论通过后交由基金经理执行。 2、股票投资策略 (1)中小盘股票的定义 基金管理人每半年末将对中国A 股市场中的股票按流通市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相加,累计流通市 值达到A 股总流通市值2/3的这部分股票称为中小盘股票。在此期间对于未被纳入最近一次排序范 围的股票(如新股、恢复上市股票等),如果其流通市值(对未上市新股而言为本基金管理人预计 的流通市值)可满足以上标准,也称为中小盘股票。 一般情况下,上述所称的流通市值指的是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乘以收 盘价。如果排序时股票暂停交易或停牌等原因造成计算修正的,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取停牌前 收盘价或最能体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公允价值计算流通市值。当权威的证券数据服务机构能 够提供可供投资者在公开股票市场上买卖的自由流通股本数据时,本基金管理人可采取自由流通股 本乘以收盘价计算流通市值。 基金因所持有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而导致中小盘股票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本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本着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适时予以调整,最长不超过3个月。如 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科学合理的中小盘股票界定及流通市值计算方式,本基金将予以相应调整,并 提前公告变更后具体的计算方法。 (2)行业配置策略 行业特征从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行业中上市公司的基本属性,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的政 策环境及市场环境下,各个行业的景气状态将有很大的区别,基金的行业配置对基金收益具备重要 影响。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行业分析方法首先从行业层面进行筛选。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角度进行考察,依据行业周期轮动特征以及行业 相对投资价值评估结果,精选行业景气度趋于改善或者长期增长前景看好且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行 业进行重点配置。 ① 定性分析方面,以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景气周期监测为基础,结合对我国行业周期轮动特征 的考察,从经济周期因素、行业发展政策因素、产业结构变化趋势因素以及行业自身景气周期因素 等多个指标把握不同行业的景气度变化情况和业绩增长趋势。重点关注行业景气度趋于改善或者长 期增长前景良好的优势行业。 ② 定量分析方面,主要依据行业相对估值水平(行业估值/市场估值)、行业相对利润增长率 (行业利润增长率/市场利润增长率)、行业PEG(行业估值/行业利润增长率)三项指标进行筛选, 上述三项指标的数值均大于1的行业将是本基金的投资重点。 中小企业由于经营策略灵活,专注细分市场,将充分受益于国家对新兴产业的发展扶持和对经 济增长结构的调整。在行业精选过程中,本基金在投资中,将重点关注具备以下优势的中小盘上市 公司: ① 在新兴产业中的领军企业 新兴产业通常企业规模相对较小,而中小盘股票也主要来自于新兴产业。新兴产业是指在原来 的粗放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成为科学的可持续的发展方式过程中受益和诞生的新行业和新企业,其 中蕴含了丰富的投资机会。本基金将紧密跟踪产业发展趋势,通过研究产业政策、结构和周期的变 化,分析并预测新兴产业各子行业的基本面,同时考虑行业估值与轮动等因素,精选新兴行业的优 质投资标的。 ② 在传统产业转型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 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转变,是一个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整合各类资源,促使传统产业 向集约化、规模化、节能化发展的过程;也是运用新科学、新技术和新的经营模式使原有企业蜕变 升华的过程。传统产业的成功转型能够提高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协调持续的发展。 本基金将关注产业结构调整的趋势和推动力,精选在传统产业转型中处于优势地位的优质投资标的。 (2)中小盘股票的投资 本基金将综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手段,运用“泰信中小盘精选模型”,在对公司竞争优势、 成长性和经营健康性进行尽职调研的基础上结合估值分析,精选中小盘优质个股,构建优化的股票 投资组合。 ① 公司竞争优势分析 由于中小市值上市公司所处市场的总体规模、自身的业务规模、投融资能力等因素有所限制的 原因,对其公司基本面进行分析时,不仅需衡量当前及过往状况,更需着眼于未来,衡量其核心竞 争力在企业未来成长过程中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将运用“泰信中小盘精选模型”对公司的竞争优势进行综合评分,模型对企业的竞争优 势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考量:技术、管理、资源和政策。在具体的运用“泰信中小盘精选模型”的 过程中,公司投研人员尤其注重定性指标所体现出的公司成长的持续性,模型四个方面的考察要点 主要如下: 技术:包括核心技术的领先程度、持续的技术创新能力、专利等核心优势的排他性等优势; 管理: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管理层是否具有良好的管理经验和能力、是否制定了合 适的薪酬计划等; 资源:包括公司所拥有的排他性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在供应链中所具备的议价能力、公司 的融资能力等; 政策:公司所处产业及所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政府产业政策导向、是否享受政府税收和补贴优 惠、是否获得政策支持等; 虽然竞争优势分析不能如财务指标那样进行定量计算,但是我们会对同行业的公司的以上四方 面进行排序打分,然后将上述四项的得分进行加权综合,其中,技术、管理、资源、政策的权重分 别为40%、30%、20%、10%。 一般来说,企业的可持续增长是指在可预见的5年以上盈利的持续增长,通常这种成长应该明 显高于行业的平均增长水平和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我们重视企业可持续的源泉,是否具有可持续 和可复制的经营模式等。如果企业的可持续增长是来源于其不断进步的技术优势、可复制的经营策 略、可持续的自身比较优势,那么我们认为这种增长将维持很长的时间,也是我们投资的重点。从 以上各种竞争优势的权重可以看出,我们特别重视企业管理者包括全体员工通过主观能动性创造出 来的研发和管理优势,这是决定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成长的根本因素和长期因素。 ② 成长性和经营健康性分析 本基金的综合成长性指标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在考虑成长性时,本 基金并不仅考虑公司过去的成长性,更通过上市公司当前和过往的数据发掘其未来的成长性。主营 业务收入增长率是企业成长性最重要的判断指标,较高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隐含的是企业市场份 额的扩大、未来盈利潜力的提高、盈利稳定性的增强;而净利润增长率则反映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和 盈利增长情况,是衡量上市公司经营效益的重要指标。 本基金的经营健康性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利润率。 通过关注经营健康性指标,分析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以及资产流动性状况,合理的负债结构和良好的 流动性状况隐含的是公司未来进行扩大规模的能力、获取融资规模及降低融资成本的能力、抵御市 场风险的能力,这些能力往往能够改变竞争格局,并为公司业绩的增长创造有利的环境。 ③ 尽职调研 本基金的尽职调研评估系统主要通过实地调研和第三方佐证的信息来评估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 信息披露、运营管理、竞争力、诚信守法、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和可信性。本基金将运用本公司 开发的“上市公司调查四十问”方法,对股票组合的候选公司在资信、诚信、竞争力、意外风险等 四大方面进行综合打分,以选出优质的成长型公司,尽最大努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财富。 ④ 估值分析 本基金的股票估值分析在传统定价分析的基础之上,对备选的中小盘股票价值进行动态评估, 判断其合理区间,挑选出被市场低估的公司。 本基金的股票估值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 A 估值模型包括: PEG、PE、PB、DCF等。 B 成长型公司的竞争性溢价:按照成熟市场上持续成长型公司的合理溢价水平,对公司股票赋 予合理的溢价。 C结合基本面分析、估值分析及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判断股票价格的合理区间及价格走势,筛 选出市场价格低估或合理的上市公司股票。 3、债券投资策略 在本基金的债券投资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在研究能力方面的优势,采取积极主动 的投资管理,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长期的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 分析,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通过确定债券组合久期、 确定债券组合期限结构配置和挑选个券等三个步骤构建债券组合,尽可能地控制风险,提高基金投 资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权证投资的原则主要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本基金在权证 投资中以对应的标的证券的基本面为基础,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 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为:杠杆交易策略、对冲保底组合投资策略、保底套 利组合投资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Delta对冲策略等。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宏观、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3)国家财政、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区域规划与发展政策; (4)证券市场的发展水平和走势及基金业发展状况; (5)上市公司的行业发展状况、景气指数及竞争优势; (6)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以及综合价值的评估; 2、投资操作程序 本基金参与投资决策和操作的机构和部门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投资部、研究部以及风 险管理部,投资操作包括投资准备、投资决策、投资执行和投资评估等四个程序。 (1)投资准备程序 ①风格库的建立与维护:研究员根据基金合同中的规定,初选出符合本基金投资策略的证券风 格库。 ②核心库的建立与维护:研究部与基金投资部按照“泰信中小盘精选模型”对个股、债券进一 步进行系统分析,深入调研,精选股票/债券。 (2)投资决策程序 ①基金经理构造投资组合计划; ②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计划进行风险收益分析,提出修正意见;研究部策略研究员通过宏观、 中观分析,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提出意见; ③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月度、季度、年度会议和不定期会议对基金配置的组合方案进行审议和 确定。 (3)投资执行程序 基金经理通过交易室对投资组合方案进行实施。 (4)投资评估程序 ①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评估,提出风险控制意见,按照风险大小,定期或随时向基 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②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可以调整决策的程序,基 金经理调整投资组合应按授权权限和批准程序进行。 风险管理部的基金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两大部分,即基金风险评估报告和基金绩效归因报告和。 基金风险评估报告包括基金风险调整收益特征分析、组合VAR风险分析和个股流动性风险分析。 基金绩效归因报告分析指标包括大类资产配置贡献分析、基金收益风格分解、Brinson行业归 因分析模型和十大个股贡献分析。 其中Brinson行业归因分析模型将组合相对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增值回报)分解成三部分:行 业配置效应、个股选择效应和交互效应。 配置效应:各行业的配置效应计算公式如下: ?WPj?WEj?×(REj?RB) 其中,WPj为第j个行业占资产的权重,WEj为第j个行业的基准权重,REj为第j个行业的基 准收益率,RB为基准收益率。 选择效应:各行业的选择效应计算公式如下: WEj×(RPj?REj) 其中,WEj为第j个行业的基准权重,RPj为第j个行业的收益率,REj为第j个行业的基准收 益率。 交互效应:各行业的选择效应计算公式如下: ?WPj?WEj?×(RPj?REj) 其中,WPj为第j个行业占资产的权重,WEj为第j个行业的基准权重,RPj为第j个行业的收 益率,REj为第j个行业的基准收益率。 (六)投资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 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 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 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 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除上述第(7)、(8)项外,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 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700指数收益率×8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0%。 我们认为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反映本基金长期动态的资产配置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中证7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以沪深300指数为基础编制的系列规模指数之一, 全称 为中证中小盘700指数(中CSI Small&Midcap 700 index),上海行情代码为 000907,深圳行情 代码为399907。其成分股由代表中盘特征的中证200指数的成分股和代表小盘特征的中证500指数 的成分股共同构成,中证700指数编制合理、透明,运用广泛,能够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中小 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对中国A股中小盘市场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2、中证全债指数以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为样本,是综合 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具有良好的债券市场代表性,运用 较为广泛。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 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主要通过发掘具有高成长潜力的中小盘股票实现基金资产增值,属于中 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已复核本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376,920,551.46 92.19 其中:股票 1,376,920,551.46 92.1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223,000.00 0.08 其中:债券 1,223,000.00 0.0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3,701,737.65 6.27 8 其他资产 21,771,855.98 1.46 9 合计 1,493,617,145.0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183,724,975.91 81.2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6,322.72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93,139,547.39 13.25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8,975.14 0.0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5,649.20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081.10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376,920,551.46 94.45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049 紫光国微 870,000 116,414,700.00 7.99 2 002413 雷科防务 14,600,000 103,222,000.00 7.08 3 688368 晶丰明源 595,000 102,393,550.00 7.02 4 605358 立昂微 850,000 102,340,000.00 7.02 5 603501 韦尔股份 435,000 100,528,500.00 6.90 6 688608 恒玄科技 295,000 97,645,000.00 6.70 7 688311 盟升电子 800,000 95,920,000.00 6.58 8 605111 新洁能 485,000 94,836,900.00 6.51 9 688002 睿创微纳 850,000 94,350,000.00 6.47 10 300623 捷捷微电 2,140,000 93,090,000.00 6.3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223,000.00 0.08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223,000.00 0.08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616 韦尔转债 12,230 1,223,000.00 0.08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发行主体未发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15,235.4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08,859.3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163.23 5 应收申购款 21,237,597.98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1,771,855.98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本报告涉及合计数相关比例的,均以合计数除以相关数据计算,而不是对不同比例进行合计。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1年10月26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0年12月31日) 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0101-20201231 81.70% 2.55% 23.08% 1.28% 58.62% 1.27% 20190101-20191231 62.19% 1.30% 26.38% 1.13% 35.81% 0.17% 20180101-20181231 -21.16% 1.22% -25.51% 1.17% 4.35% 0.05% 20170101-20171231 -8.49% 1.03% 2.60% 0.67% -11.09% 0.36% 20160101-20161231 -17.30% 1.71% -13.43% 1.45% -3.87% 0.26% 20150101-20151231 42.06% 2.91% 28.69% 2.23% 13.37% 0.68% 20140101-20141231 47.91% 1.31% 32.79% 0.95% 15.12% 0.36% 20130101-20131231 9.53% 1.47% 8.17% 1.13% 1.36% 0.34% 20120101-20121231 9.23% 0.99% 1.86% 1.19% 7.37% -0.20% 20111026-20111231 -1.10% 0.15% -11.17% 1.22% 10.07% -1.07% 20111026-20201231 337.23% 1.71% 72.14% 1.31% 265.09% 0.40%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较: (2011年10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注:1、泰信中小盘精选股票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10月26日正式生效。本基金自2015年8月7 日起变更为混合型基金。 2、本基金的建仓期为六个月。建仓期满,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60%-95%投资于股票,现金或到期日 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债券、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 投资于中小盘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资产的80%。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基金的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 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范围。 5、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本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本基金所持有金融资产和所承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 值,并准确计算出本基金的经营收益,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交易提供公允的价值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 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 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 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 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 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和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2、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 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 他已实现的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采用截至收益分 配基准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 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 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 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收益分配基准日 及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 规定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部分第(一)条第3 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 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的有关事项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它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按规定 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 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此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二)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规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 站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 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 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 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0、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 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如适用),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政策等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导致债 券和股票市场的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产生投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 与债权,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 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 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 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时,本基金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 前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风险互为消长。 7、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 我国上市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必将面临来自国际市场上具有同类 技术、提供同类产品的企业的激烈竞争,部分上市公司可能会由于这种竞争而导致业绩下滑,造成 其股票价格下跌,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二)管理风险 虽然基金管理人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以应有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职地为投资 人服务,但是仍可能因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研究、管理、判断、决策、技能以及信息占有不 全面和具体操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失误等因素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1、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基金持有的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交易量不足,将会导致证券交易 的执行难度提高,使得本基金在进行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 行为对股价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停牌和涨跌停板等 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2、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而不断波动。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刚刚起步,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 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若由于基金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导致 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将会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 影响。 3、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 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 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 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 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 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 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风险 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在投资理念上,本基金坚持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如果市场某个时期投机气氛较浓,本 基金固守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将可能使业绩表现受到不利影响。 2、在资产配置上,由于本基金作为股票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将无法完全 规避此类市场下跌的风险。 3、在股票投资策略上,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于具有高成长潜力的中小盘股票,如果某个时期市 场偏好具有高成长潜力的中小盘股票之外的券种,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将受到不利影响。 (五)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2、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份额注 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 4、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销机构违约、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5、公司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离职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 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6、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 失。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的程序后,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无新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 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 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 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 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 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 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 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 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 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以及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 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 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 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 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2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 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③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 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 ②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 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 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 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后,大会持有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④ 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 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 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 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的程序后,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①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 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 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②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①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②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③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④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⑤ 制作清算报告; 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⑦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⑧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 支付清算费用; ② 交纳所欠税款; ③ 清偿基金债务; ④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①、②、③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六)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 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七)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法定代表人:万众 成立时间:2003年5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8号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徐磊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办公及住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 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 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保险兼业代理(有效期至2018年8月20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中小盘股票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 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 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①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财产净值的10%; ②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③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④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⑤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 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⑦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⑧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 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 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交易对 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 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 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 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 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 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 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 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 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 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 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 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 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 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 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 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 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 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 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 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 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 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 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 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 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此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 后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予 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 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 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 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 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 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 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 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 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 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公司的投资者服务理念是“专业、效率、真诚、超越”。为保证旗下开放式基金的正常运 营,为投资者提供安全、高效、方便的服务,本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投资者服务系统,主要通过 柜台、直销、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为投资人提供服务。 (一)为投资者服务的种类 1、柜台服务 代销机构和本公司直销柜台将为投资者提供柜台服务。为方便直销投资者,本公司在上海建 立了直销柜台。具体内容包括: 类别 直销柜台 代销柜台 办理交易等业务 仅对直销投资者 仅对代销投资者 个人帐务查询 仅对直销投资者 仅对代销投资者 公共信息查询 所有投资者 问题解答 所有直销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投诉 接受代销投资者投诉 2、Call Center服务 本公司的呼叫中心和各代销机构的Call Center共同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者服务。本公司的呼 叫中心设备完善,人工座席服务时间为工作日:8:45-11:45,13;00-17:00,并提供7*24小时 的自动语音服务,能够确保投资者的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得到答复。呼叫中心提供的服务如下: 类别 泰信基金的CALL-CENTER 代销机构的CALL-CENTER 个人帐务查询 所有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交易确认短信 提供手机号码的投资者 公共信息查询 所有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问题查询 所有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投诉 接受所有投资者投诉 接受代销投资者投诉 泰信基金的Call Center包括电话中心和人工坐席,功能如下: 功能 IVR(自动语音系统) 人工坐席服务系统 公共信息查询 公司简介 基金产品简介 基金费率 基金信息 公司信息 开放式基金业务常识解答 基金分红 基金经理信息 政策法规 每日NAV公告 投资者帐户查询 成交确认查询 投资者帐务信息查询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资者帐务信息查询 投资者对帐单查询 投资者基本资料的修改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诉 以人工座席服务为主: 接入方式:普通电话接入 回复方式:传真、邮件、短信息、信函、电话 通过坐席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受理、处理、回复投资者的投诉与建议 3、公司网站 本公司的网站导航栏,包括泰信之窗、旗下基金、网上交易、活动专区、基金学院及客户服务 等多个栏目,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功能 内容 公共信息查询 基金信息查询 公司信息 开放式基金业务常识解答 每日NAV公告 公司重要公告 政策法规 宏观经济 热点分析 投资者帐户查询 成交确认查询 账户查询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资者基本资料的查询 网上交易 基金认购(暂停服务) 基金申购(暂停服务) 基金定投(暂停服务) 基金转换(暂停服务) 基金赎回 交易查询 修改分红方式 个人资料修改 信息定制 短信服务 电子邮件服务 4、资料寄送 资料类型 投资者类型 寄送方式 寄送人 交易确认单 直销投资者 对有需求的直销柜台客户进行寄送 直销中心 基金帐户开户确认书 直销投资者 对有需求的直销柜台客户进行寄送 直销中心 交易对帐单 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对有需求的客户,公司相应提供电子对账单和寄送纸质对账单 客服中心 公司产品其他投资理财咨询资料 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对有需求的客户进行寄送 客服中心 5、一对一服务 公司除提供一般的投资者服务内容(包括电话查询、信息查询、资料寄送、基金经理报告会、 咨讯服务等)之外,还将以公司的整体资源为支撑,度身定制一对一的、个性化的增值服务,包括 上门服务、充分的信息交流等,公司对机构投资者服务人员会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 (二)投诉人处理方式 本公司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反馈。由于呼叫中心将成为投资者投诉 的主要诉求对象,为了保证能及时处理投诉事宜,我们设置了完善的投诉处理流程,这是一个闭环 流程,任何进入系统内的投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同时我们将代销机构也纳入了这一系统, 保证了我们向投资者提供统一专业的服务。 (三)联络信息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营销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厦银行大厦36、37层 电话:(021)20899167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樊建华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北营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4号院1号楼305、306室 电话:010-66215978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费颖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口岸社区福田南路38号广银大厦18层C10 电话:0755-33988759 联系人:张宇 4、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网址:www.f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fund.com 5、客户服务中心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988 或(021)38784566,该电话为24小时语音服务电话,在工作时 间内可转人工服务。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新增中信证券(山东)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及费率优惠业务 《上海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19-11-22 新增中信证券、中信期货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及费率优惠业务 《上海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19-11-22 参加工商银行申购、定投费率优惠业务 《上海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19-12-27 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申购、定投费率优惠业务 《上海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19-12-31 调整安信证券定投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0-01-09 19年4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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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0-06-15 公司直销柜台费率优惠 《上海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0-06-17 在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调整交易金额及份额限额 《上海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0-06-29 继续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费率优惠业务 《上海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0-06-30 新增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及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上海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0-07-02 在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调整交易限额 《上海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0-07-14 参加平安银行申购定投费率优惠 《上海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0-07-14 2020年2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0-07-20 参加中国银行申购定投费率优惠活动 《上海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0-08-24 网上交易系统暂停部分基金交易业务 《上海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0-08-27 2020年中期报告 《上海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0-08-28 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上海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0-08-31 公司服务热线服务时间调整 《上海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0-09-05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0-09-22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0-10-20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0-10-20 新增东吴证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费率优惠 《上海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0-10-27 2020年3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0-10-27 调整在挖财基金最低申购金额 《上海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0-11-03 新增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及参加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0-12-15 参加信达证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0-12-15 在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转换最低申请份额 《上海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0-12-18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最低申购、最低定投金额和基金转换最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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