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0年10月更 新)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1 绪言............................................................................................................................................. 4 §2 释义............................................................................................................................................. 5 §3 基金管理人 ................................................................................................................................. 9 §4 基金托管人 ............................................................................................................................... 18 §5 相关服务机构 ........................................................................................................................... 20 §6 基金的募集 ............................................................................................................................... 26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8 基金份额折算 ........................................................................................................................... 28 §9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29 §10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31 §11 基金的投资 ............................................................................................................................. 42 §12 基金的财产 ............................................................................................................................. 55 §13 基金资产估值 ......................................................................................................................... 56 §14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15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3 §16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18 风险揭示 ................................................................................................................................. 72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8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7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07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9 §24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10 §25 备查文件 ............................................................................................................................... 11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7月29日证监许可[2016]1717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于2017年3月1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理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是跟踪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投 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还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 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 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 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基金份额赎 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 等等。本基金被动跟踪标的指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同时,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 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存托凭证,存在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人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投资人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其中,上海证券交 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使用中证全指证券 公司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 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如投资人需要使用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成份股中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人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价格波动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次更新主要涉及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事项,并已在招募说明书中对相关表述做出 了修订。其他信息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本招募 说明书的本次更新为调整本基金场内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作出的相应修订。 §1 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南方 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 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6、ETF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下 简称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 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8、基金销售网点: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9、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1、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包括其不时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 关规则和规定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申购赎 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 人卖出基金份额以取得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6、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 件 47、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 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8、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及其未来可 能发生的变更 50、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1、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或赎 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2、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 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3、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 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4、元:指人民币元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6、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 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注册资本:3.6172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1998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 券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年,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至1.5亿元人 民币。2014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增至3亿元人民币。 2018年1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3亿元人民 币。 2019年7月30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6172亿元,股权结构调整为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41.16%、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7.44%、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3.72%、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9.15%、厦门合泽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0%、厦门合泽祥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2%、厦门合泽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1%、厦 门合泽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0%。 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张海波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共江苏省委农工 部至助理调研员,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调研员,华泰证券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业务总监兼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裁兼华泰紫金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张辉先生,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晨集团上 海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干部,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 高级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 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委组织部长。现 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王连芬女士,金融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投资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鹏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总 部总经理、总裁助理,第一证券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理、渠 道服务部总经理、运营中心总经理、零售客户部总经理、执行办主任、总裁助理,华泰证 券总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主任助理兼深圳 分公司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冯青山先生,工学学士,中国籍。曾任职陆军第124师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长、代 政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陆军第42集团军政治部组织处副营职干事,驻 香港部队政治部组织处正营职干事,驻澳门部队政治部正营职干事,陆军第163师政治部 宣传科副科长(正营职),深圳市纪委教育调研室主任科员、副处级纪检员、办公厅副主任、 党风廉政建设室主任。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深圳市投控资本 有限公司监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办公室文 秘,董办文秘、主管;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现 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副部长,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董事,南 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近现代史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副书记,厦 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 王斌先生,临床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医院主 治医师,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经济与金融研究院院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杨小松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德 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NASDAQ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 副主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 委副书记,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姚景源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国家经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研究室副处 长、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 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 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 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国务院参事室社会调查中心理事长,国务院参事室与 中国人民银行合作的金融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心丹先生,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国籍。曾任职东南大学经济管理 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牛津大学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金 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江苏省资 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江苏银行监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制度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周锦涛先生,工商管理博士,法学硕士,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杰出资深会员。曾任职 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警务总督察,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证券主任,香港证 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总监。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郑建彪先生,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北京市 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证监会第 九届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第一至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 委员。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中国并购公会副会长,北京注 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周蕊女士,法学硕士,中国籍。先后执业于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事务所律 师等国内知名律所,曾担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工委副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证券、基金与 期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国际与港澳台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现任金杜律师 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交 所培训中心专家、深圳市女企业家协会理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成员 吴晓东先生,法律博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国证监会副处长、处 长,华泰证券合规总监,华泰联合证券副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 陈莉女士,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华泰证券深圳民田路营业部总经理、深圳益田 路营业部总经理、研究所副所长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华泰期 货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华泰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姜丽花女士,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浙江兰溪马涧碾米厂主管会计, 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主管会计,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主管会计,深圳市建设集团计划 财务部助理会计师,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经理助理,深圳市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考核分配部部长。现任深圳市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结算中心)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湖北深投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ULTRARICH INTERNATIONAL LIMITED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王克力先生,船舶工程专业学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造船厂技术员,厦门汽车工业 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国际广场筹建处副主任,厦信置业发展公司总经 理、投资部副经理、自有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职务。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 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林红珍女士,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中友贸 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经理,兴业证券计财部财务综 合组负责人、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 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财务部总经理、资金运营管理部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 首席财务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徐刚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深圳期货投资公司职 员、项目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员、机构业务部职员、养老金业 务部主管、上海分公司高级经理、副总经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上海分公司董事。 董星华女士,硕士学历,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国人保武汉分公司、 中国人寿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深圳证券通信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综合管理部经理、办公室高级经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办公室高 级副总裁。 苏望先生,法学硕士学位,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合规管理总部职员,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职工监事、监察稽核部高级副总裁。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 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 行部总经理,江苏国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 职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办公厅秘书,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 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EMBA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国 农业银行副处级秘书,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 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曾任职美国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部高级分析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 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 史博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曾任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市场部总助,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 部高级投资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研究总监、首席策略分析师、 基金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总裁助理兼首席投资官(权益)。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权益)、基金经理。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财政部中华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孙伟先生,管理时间为2017年3月10日至今。 孙伟先生,管理学学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注册会计师(CPA),具有基金从业 资格。曾任职于腾讯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并购部、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审计部。 2010年2月加入南方基金,历任运作保障部基金会计、数量化投资部量化投资研究员、基 金经理助理;2015年5月22日至2016年7月29日,任南方500工业ETF、南方500原材 料ETF基金经理;2015年7月2日至今,任改革基金、高铁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10 日至今,任500信息基金经理;2016年5月13日至今,任南方创业板ETF基金经理;2016 年5月20日至今,任南方创业板ETF联接基金经理;2016年8月17日至今,任500信息 联接基金经理;2016年8月19日至今,任深成ETF、南方深成基金经理;2017年3月8日 至今,任南方全指证券ETF联接基金经理;2017年3月10日至今,任南方中证全指证券ETF 基金经理;2017年6月28日至今,任南方中证银行ETF基金经理;2017年6月29日至今, 任南方银行联接基金经理;2018年2月8日至今,任H股ETF基金经理;2018年2月12 日至今,任南方H股联接基金经理;2019年7月12日至今,任南方中证500工业ETF、南 方中证500原材料ETF、南方上证380ETF、南方上证380ETF联接基金经理。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权益)史博先生, 权益研究部总经理茅炜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经理王珂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张原先生, 指数投资部总经理罗文杰女士,现金投资部总经理夏晨曦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 璇女士,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乔羽夫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陶铄先生,权益 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刘树坤先生。 3.2.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5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3.6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 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 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 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 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 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 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 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 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 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 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 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 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 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 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 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 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 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 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 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 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 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 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 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 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764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722只, QDII基金42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 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机构 5.1.1 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 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020-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广发证券网http://www.gf.com.cn 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纪毓灵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2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联系电话:0531-8960616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13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4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15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7-9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7-9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16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17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8250812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1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座40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程博怡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9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14层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14层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4001966188、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20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天畅园6号楼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郭晴 联系电话:010-64408842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http://www.ykzq.com 21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5.1.2 二级市场交易代理证券公司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5.2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陈文祥 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5.3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3层 负责人:姜敏 电话:(0755)36866820 传真:(0755)36866661 经办律师:戴瑞冬、付强 5.4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曹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曹阳 §6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7月29日证监许可[2016]1717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2017年1月26日 至 2017年3月3日 止 ,共募集1,197,106,000.00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17144户。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2017年03月10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8 基金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本基金份额上市前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在本基金份额上市后,为了更好的跟踪标的 指数,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运作情况决定是否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 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 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 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对基金份额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计算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 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加总得到折算后的基金总份额。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本 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折算比例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等安排。 §9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 细则》等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份额已于2017年3月31日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 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非上市的契约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本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相关事项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 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 法参照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 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 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 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申请在包括 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10.1 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 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 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10.2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已于2017年3月31日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 若其后基金申请上市,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10.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0.4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 请。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 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 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 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人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人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的清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对于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涉 及的基金份额、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及其现金替代、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 净额结算;对于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人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 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投资人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 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 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0.5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 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合理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0.6 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 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10.7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 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 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4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 “允许”)、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和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 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 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 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 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 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人进行退款或补款。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在申购时买 入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标的指数中的上交所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参考价格”定义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 价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 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 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 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 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N+2日)内,基金管理 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N+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 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N+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 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 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N+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 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N+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 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 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人使 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 算公式为: n 第i只替代证券的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00%? i?1现金替代比例(%)? 申购基金份额?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该ETF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该证券价格参考价格定义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 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以及处于停牌的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 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 证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 4)退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标的指数中深交所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T 日开盘参考价×(1+现金替代溢价/ 折价比例);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T 日开盘参考价×(1-现金替代溢价/ 折价比例)。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申购或赎回时收取或扣除现金替代溢价/折价的原因是,对于使 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买入或卖出该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 费用)或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与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 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折价比例,并 据此收取或支付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 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 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 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多支付的差额。具体规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不时修订为准。 其中,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 后开盘参考价确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T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 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 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 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N+2日)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者。先后 顺序按照上交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深交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上交所申购赎回 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深交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T日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人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 资人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包 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人或申购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人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即按照赎回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 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人或赎回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T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 人应补交的款项。 N+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人或申购投资人应补交的款 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N+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 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人或申购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N+2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 (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人或赎回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 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N+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 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人或赎回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 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 申购投资人或申购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 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 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人或赎回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N+2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 进行相应调整。 N+2日后第1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 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 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 整后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 调整后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 调整后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 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 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 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 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 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 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 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 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 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 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XXXX-XX-XX 基金名称 南方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512901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XXXX.X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XXXX.XX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X.XXXX T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XXXX.XX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X% 申购上限 XX 赎回上限 XX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3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申购和赎回皆允许 成份股信息内容 成分券代码 成分券名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现金替代折价比例 固定替代金额 说明:此表仅为示意,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10.8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日申购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 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 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8、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和第5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0.9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 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 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0.10 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 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在开 始执行前将予以公告。 在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 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 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11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 续费用。 10.12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 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10.13 联接基金的特殊申购 如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向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 购。 在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前,联接基金可以用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 价格以特殊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不收取申购费用。 在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后,联接基金可按照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特殊申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对于申购赎回清单中的深市成份股,联接基金可以采用实物方式或“深 市退补”的现金替代方式进行申购,除此之外的其它方面比照普通的场内申购。 §11 基金的投资 11.1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11.2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 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衍生工 具(权证、股指期货等)、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 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资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 本基金可投资于存托凭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1.3 投资策略 1、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 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 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 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本基金投资股指期 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 性风险等,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 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 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定存托凭证投资策略,关注发行人有关 信息披露情况,关注发行人基本面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 合的办法,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谨慎决定存托凭证的权重配置和标的选择。 2、投资管理体制和程序 (1)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 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 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 经理负责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以及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编制 决策。 (3)投资程序 研究支持、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绩效评估、组合维护等流程的有机配合 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 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研究支持:指数化投资团队依托基金管理人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 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 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指数化投资团队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或遇重大事项 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定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 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基金经理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 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交易执行: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投资绩效评估:投资绩效评估:指数化投资团队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 估,以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 以据此检视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组合维护: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 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 投资管理体制和程序做出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11.4 投资组合管理 1、构建投资组合 构建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适当替代和逐步购入。 本基金采取复制法确定目标组合,其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基金申购或赎回带来现金等因素 导致基金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将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采用合理方法 寻求替代。 2、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可能引起跟踪误差各种因素的跟踪与分析:基金管理人将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 整、股本变化、分红、停/复牌、市场流动性、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变化、基金每日申购赎 回情况等因素进行密切跟踪,分析其对指数跟踪的影响。 (2)投资组合的调整:利用数量化分析模型,优选组合调整方案,并利用自动化指数 交易系统调整投资组合,以实现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3)制作并公布申购、赎回清单:以T日标的指数权重为基础,考虑T日可能发生的 上市公司变动情况,设计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3、定期投资组合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进行投资组合管理,主要完成下列事项: (1)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归因分析,制定改进方案并实施; (2)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制定组合调整方案并实施; (3)根据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的支付要求,及时检查组合中现金的 比例,进行支付现金的准备。 4、投资绩效评估 (1)定期对基金的绩效评估进行,主要是对跟踪偏离度进行评估; (2)指数化投资团队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3)基金经理根据量化评估报告,重点分析本基金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原因、现 金的控制情况、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前后的操作、未来成份股的变化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1%,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为了实现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基金管理人还将综合考虑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数 量、流动性、投资限制、交易费用及成本,以及税务及其他监管限制,决定是否采用抽样 复制的策略。对于复制方法的变更,本基金管理人需在方法变更前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阐明变更复制方法的原因。 11.5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6)、(7)、(12)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11.6 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 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 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 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 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 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 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11.7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采 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 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11.8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11.9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014,794,054.68 99.21 其中:股票 2,014,794,054.68 99.2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98,000.00 0.01 其中:债券 298,000.00 0.0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5,525,887.02 0.76 8 其他资产 154,365.72 0.01 9 合计 2,030,772,307.42 100.00 上表中的股票投资项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而5.2的合计项中不含可退替代款估值 增值。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 - 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2,012,992,810.90 99.82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012,992,810.90 99.82 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460,016.18 0.0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20,538.36 0.0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07,696.00 0.0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578.04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1,362.20 0.00 合计 1,796,190.78 0.09 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030 中信证券 11,824,281 299,154,309.30 14.84 2 600837 海通证券 12,170,743 188,159,686.78 9.33 3 601688 华泰证券 6,633,759 134,731,645.29 6.68 4 300059 东方财富 8,079,013 127,406,035.01 6.32 5 601211 国泰君安 6,783,538 125,427,617.62 6.22 6 600999 招商证券 4,310,776 78,844,093.04 3.91 7 000166 申万宏源 13,559,300 69,423,616.00 3.44 8 000776 广发证券 4,439,827 67,352,175.59 3.34 9 600958 东方证券 5,383,265 57,923,931.40 2.87 10 601901 方正证券 6,177,812 53,561,630.04 2.66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元) 净值比例(%) 1 688122 西部超导 15,715 515,452.00 0.03 2 688199 久日新材 4,494 268,112.04 0.01 3 688168 安 博 通 2,252 220,538.36 0.01 4 688366 昊海生科 2,711 216,283.58 0.01 5 688181 八亿时空 4,306 189,377.88 0.0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98,000.00 0.0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98,000.00 0.01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29 明阳转债 1,890 189,000.00 0.01 2 113554 仙鹤转债 1,090 109,000.00 0.0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对冲系统性风险和 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多 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 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如是,还应对相 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如是, 还应对相关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 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51,151.2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214.43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4,365.72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5.2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88122 西部超导 515,452.00 0.03 科创板新股锁定期 2 688199 久日新材 268,112.04 0.01 科创板新股锁定期 3 688168 安 博 通 220,538.36 0.01 科创板新股锁定期 4 688366 昊海生科 216,283.58 0.01 科创板新股锁定期 5 688181 八亿时空 189,377.88 0.01 新股未上市 11.10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3.10-2017.12.31 -8.89% 1.11% -12.21% 1.14% 3.32% -0.03% 2018.1.1-2018.12.31 -24.30% 1.90% -26.22% 1.91% 1.92% -0.01% 2019.1.1-2019.12.31 46.64% 2.22% 44.50% 2.23% 2.14% -0.01%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1.14% 1.84% -6.40% 1.85% 7.54% -0.01% §12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13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基金、衍生工具和其它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 金融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 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 行协商约定。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应当暂停 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4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的指 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 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2、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 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基金 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原则确定,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5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提。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当本基金的季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季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当季存续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之和/基金当季存续天数)大于人民币5000万元时,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 季度人民币3.5万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当本基金的季 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小于或等于人民币5000万元时,无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许可使用 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度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于每年1月、4月、7月、10 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一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 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 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6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内容、登载媒介、报 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正文应当包括产品 概况、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披露事项,相关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有实质性差异。基金管理人将在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执行。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3个 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以 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0、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1、基金份额停复牌、终止上市交易;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8 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 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及其他 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 率。 9、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 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 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 的收益波动。 (6)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7)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 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交易方式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设置较高(目前为100万份),中小投资者只能在二 级市场上按交易价格卖出基金份额。 (2)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不保证市场交易一定活跃;基金的交易可能 因各种原因被暂停,当基金不再符合相关上市条件时,基金的上市也可能被终止。 (3)尽管由于投资者可以进行申购、赎回,基金一般不会持续出现大幅折溢价情况。 但是,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受市场供求的影响,可能高于(称为溢价)或低于(称为折 价)基金份额净值。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均在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范围之内,且一般具备良好 的市场流动性和可投资性。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设定也合理、明确,操作性较强。本基金为 被动式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 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以上均为基金平稳运作提供 了良好的基础。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 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 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将依据市场最新流动性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适 当的每日赎回上限,以尽量规避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将时 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实施备 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当实 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对价。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 但从长期看,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仍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 性较大,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的长期收益水平。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 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或增发等行为导 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成份股停 牌或摘牌、股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及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等因素使本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 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5、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 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 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人自行承担后果。 6、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 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全部赎回。 7、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 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 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8、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中国存托凭证”),除与其他 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 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 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 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 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 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 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 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 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 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非交 易过户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除管理费率、托管 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股票、应付申购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成,上述两类持有人可以委托其合法授权代表参会并表决。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为一参会份额,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 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 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 票数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 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 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 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整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 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 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 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 提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的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2、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 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基金 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原则确定,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其中,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许可使用固定费不列 入基金费用。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 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由基金管理人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如 费率、计算方法、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 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 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衍生工 具(权证、股指期货等)、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 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资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 本基金可投资于存托凭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6)、(7)、(12)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 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 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31-33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设立日期:1998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763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 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 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 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 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衍生工 具(权证、股指期货等)、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 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资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建仓完成后,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可投资于存托凭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 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13)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5)、(6)、(10)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 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 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 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 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及时回复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 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 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与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结 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 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 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 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 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下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 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H类份额,则该H类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服务 项目一般情况下限于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和网站资讯等服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发送服务 1、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场外交易电子邮件对账单、场外交易微信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 以电子邮件或微信服务通知形式向定制上述服务的个人投资者(本基金是否向个人投资者销 售,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定期发送对账单等相关信息,电子邮 件地址不详的、微信未绑定或取消关注的除外。 2、其他渠道对账查询 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提供投资人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请以 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对账单服务,投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 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二、线上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或 “NF4008898899”)或APP客户端,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账户查询服务 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APP客户端,可享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相关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 2、网上交易服务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 或APP客户端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 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3、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依法披露的各类信息,包括 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4、智能客服服务(7×24小时)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APP客户端,获得业务规则、净值信息 等自助咨询服务。 5、网上人工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APP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9-8899(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 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7×24小时):提供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信息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7天,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 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 专项服务。 四、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微信等方式,为投资人提供相关资讯,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类型: 1、持有产品相关的通知和资讯。 2、投资者教育资讯和相关活动。 3、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讯。 投资人如需取消相关资讯服务,可按照资讯指引退订,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 心热线400-889-8899、人工客服等人工服务方式退订。 五、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 信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 提出建议。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关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调整指数使用费的公告 2020-02-25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海通证券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2020-02-24 南方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4季度报告 2020-01-20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19年第四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01-20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ETF调整申赎结算模式的公告 2020-01-17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完全被动型指数基金认购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 2020-01-13 南方基金关于电子直销平台相关业务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9-12-27 南方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3季度报告 2019-10-25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联讯证券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2019-10-21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24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 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25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2、《南方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南方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南方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