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4年1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80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3月1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拟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 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 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 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 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基金 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 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 的除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 另有说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2月29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 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4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9 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5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1 十、基金的投资 .............................................................................................................................. 62 十一、基金的业绩 .......................................................................................................................... 72 十二、基金的财产 .......................................................................................................................... 74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75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85 十八、风险揭示 .............................................................................................................................. 9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7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6 二十三、其它应披露事项 ............................................................................................................. 12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0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31 一、绪言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1月29日证监许可【2014】180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3月13日正式生效。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业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下一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二日。第二个封闭期的 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所对应的下一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二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7、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 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 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2日前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 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 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8、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 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日为该年度对月的最后一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9、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0、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再收取申购 费用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13、14层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郭玲燕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 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官恒秋先生,董事长,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兴业银行国际业务部副 总经理,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兴业银行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明东先生,董事,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先后在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及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资产经营中心、总裁事务部、资本运营部工作, 历任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部总经理、证券事务代表,中国远洋 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总经理。现任中远 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胡斌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经济师职称。曾任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企业 金融总部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兴业银行总行企业金融总部企业金融营销管理部总 经理助理,兴业银行北京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兴业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副 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兼任兴业财富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李春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裁助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长江养老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上海量鼎资本管理公司执行董事,上海保险交易所 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职。现任杭州华智融科股 权投资公司总裁。 陈华锋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曾任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尚德商 学院金融学助理教授,美国德州农工大学梅斯商学院金融学副教授(终身教职),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讲席副教授(终身教职)。现任复旦大学泛海金融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MBA项目学术主任。 陈汉文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曾任厦门大学会计系主任、博士生导师,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厦门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等职。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 学国际商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 林榕辉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学位。曾任兴业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副总经 理、信用审查部总经理、漳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同业业务部总经理、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研究规划部总经理、企业金融总部副总裁、金融市场总部副总裁等 职务。现任兴业银行总行同业金融部总经理。 杜海英女士,监事,硕士学位。曾任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发 展部科长、发展部副主任(主持工作)、发展部主任,中共中国海运(集团)总 公司党校副校长,集团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等职。现任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总经理助理、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河南远海中原物流产业发展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郎振宇先生,职工监事,本科学历。曾任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总经理助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资产管理部综合处副处长、兴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等职。现任兴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楼怡斐女士,职工监事,硕士学位。曾任鞍山证券上海管理总部宏观研究员、 富国基金交易部交易员、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交易总监。现任兴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官恒秋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胡斌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王薏女士,督察长,本科学历。历任兴业银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兴业银行信用审查部总经理,兴业银行小企业 部总经理,兴业银行金融市场总部风险总监、金融市场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督察长。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历任兴业银行厦门分行鹭江支行行长、 集美支行行长,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公司业务部兼同业部、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兴 业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兴业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兴业 银行沈阳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 张顺国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学历。历任泰阳证券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 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商人银行部副总经理,深圳发展银 行上海分行宝山支行副行长,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漕河泾支行行长、静安支行行长、 上海分行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上海分公司总 经理,上海兴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兴投(平潭)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庄孝强先生,总经理助理,本科学历。历任兴业银行宁德分行计划财会部副 总经理,兴业银行总行审计部福州分部业务二处副处长、上海分部业务二处副处 长,兴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兼任上海兴晟股权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张玲菡女士,总经理助理,本科学历。历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 道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副总经理、渠道部副总经理、 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市场总监。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周鸣女士,硕士学位。18年证券行业从业经验,先后任职于天相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太平养老保险公司从事基金投资、企业年金投资 等。2009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2009年6 月至2013年7月担任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09年6月至2013 年7月担任申万菱信添益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2月至2013年7月担 任申万菱信可转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8月加入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 理。2014年 3月13日起担任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2月12日至2016年11月17日担任兴业年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5年5月21日至2017年9月7日担任兴业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29日起担任兴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腊博先生,硕士学位。16年证券从业经验。2003年7月至2006年4月,在 新西兰ANYING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担任货币策略师;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 在新西兰FORSIGHT金融研究有限公司担任策略分析师;2008年5月至2010年8 月,在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策略研究员;2010年8月至2014年12月就 职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2010年8月至2012年1月担任宏观、策略研 究员,2012年1月至2013年8月担任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新 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信 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3年8 月至2014年12月担任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2 月加入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5月14日至2018年9月10日担任兴业 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21日至2018年8月9 日担任兴业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8日至2017 年1月19日担任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 24日起担任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2月3日至2017 年7月26日任兴业聚宝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2月19 日至2017年5月9日任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3月18日至2017年5月9日任兴业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4月8日起任兴业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4月 25日起任兴业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6月30日至 2017年9月7日任兴业聚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 月4日至2018年5月8日任兴业裕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 月20日至2018年5月8日任兴业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7年12月29日起任兴业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8年4月19日起任兴业龙腾双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2月22日起任兴业裕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徐莹,于2014年3月13日至2015年7月24日期间担任兴业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策略委员会成员 胡斌先生,总经理。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 周鸣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冯小波先生,基金经理。 徐莹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货币与利率投资团队总监。 腊博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公募债券投资团队总监。 陈子越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业务风险可以分为基本风险和操作风险。基本风险包括投资对象的市场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包括交易过程风险和投资纪律执行风险等。 本公司建立健全了的风险管理体系,针对基金运作各个环节构建了相应的风 险管理方法,并加以有效执行。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控制决策体系、风险控制监控体系、风险控 制执行体系、风险控制保障体系及自律体系。其中,风险控制执行体系是在风险 控制决策、监控、保障和自律体系共同支持下完成的,各个风险控制环节的关系 如图1所示: 图1、风险控制体系示意图 风险控制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风险控制监控由风险管理部负责,风 险控制执行由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负责,风险控制保障包括财务保障、屏蔽保 障和技术保障,自律体系包括法制教育和道德培养等。 督察长全面介入各个风险控制环节之中。 2、投资风险管理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控制包括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和事后风险控制。 事前风险控制主要指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主要指交 易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事后风险控制主要指投资组合构建之后的风险评估与 跟踪。 ①投资分析的风险控制 投资分析风险主要指投资研究人员在收集信息、处理信息过程中可能存在的 致使基金份额持有人遭受损失的风险因素。对此,本公司建立了从研究初选库到 投资备选库的严格研究流程和制度,并有效执行,以防范投资分析风险。 ②投资决策的风险控制 投资决策风险主要是指因投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可能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 险。对此,本公司制定了详细的投资决策流程和制度,以防范投资决策风险。如 建立严格的投资备选库制度,严格的投资权限审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绩效和风 险评估等。 ③基金交易的风险控制 交易风险是指基金投资交易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本公司严格执行集 中交易制度,确保交易执行过程的公平独立。为了确保交易过程的独立性与公平 性,交易部独立于基金管理部门,以有效控制交易风险。 ④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 本公司对基金投资进行实时监控,并按月、按季进行风险定期评估,以加强 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风险管理部每月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 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和审议;每季度分析市场环境变化和重大事件影响,报 告面临的各项风险暴露情况,对基金投资风险提出建议和警告;根据投资决策委 员会或投资主管的要求,不定期对基金投资的特定风险进行评估,并提交相关报 告。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 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 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 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 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9年英国《银行家》 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1位,连续五年跻身 全球银行20强;根据2019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交 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50位,较上年提升18位。 截至2019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9,328.79亿元。2019年1-9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601.47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 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18年8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 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 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 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 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 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 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 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8 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 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 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9年9月30日,交通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36只。此外,交通银行 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 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QDIE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 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 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托管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 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 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 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 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 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 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 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 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13、14层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郭玲燕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95559 联系人:陆志俊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代销机构 1. A类基金份额代销机构 (1)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王菁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2)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168号 邮政编码:200041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95561 网址:www.cib.com.cn (3)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031 联系人:穆婷 电话:96668 网址:www.cmbc.com.cn (4)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188号 邮政编码:100010 联系人:张颢 电话:010-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邮政编码:100004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400 910 1166 网址:www.cicc.com.cn (6)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邮政编码:100818 联系人:陈洪源 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邮政编码:315100 联系人:于波涛 电话:0574-87050038 网址:www.nbcb.com.cn (9)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邮政编码:200002 联系人:唐苑 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0)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邮政编码:610015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11)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邮编:100033 联系人:邓颜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名称: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旃绍平 办公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2号 邮政编码:653100 联系人:倪源 电话:0877-2791676 网址:www.ynhtbank.com 客服电话:0877-96522 (13)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755-82435367 联系人:周一涵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2. A类、C类基金份额代销机构 (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邮政编码:100026 联系人:杜杰 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18层 邮政编码:100026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e-futures (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2层 邮政编码:266071 联系人:孙秋月 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4)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1号楼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仲生 联系人:侯春良 电话:400-11-96668 网址:www.qrcb.com.cn (5)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邮政编码:518000 联系人:赵杨 电话:95511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6)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太原市长风西街1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59号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卫奕信 电话:95105588 网站:www.jshbank.com (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95579 网站:https://www.95579.com/ (8)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邮政编码:450000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联系人:赵栋一 电话:0371-85519823 传真:0371-85519869 客服电话:95186 网址: www.zybank.com.cn (9)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10)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755-82435367 联系人:周一涵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1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14、16、17楼 邮政编码:518034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金夏 电话:95514 网址:www.cgws.com (12)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邮政编码:200003 联系人: 徐璐 电话:400-820-5999 网址:http://www.shhxzq.com (13)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林 办公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2号 邮政编码:653100 联系人:倪源 电话:0877-96522 网址:www.ynhtbank.com 客服电话:0877-96522 (1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邮编:100033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邮政编码:610015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16)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邮政编码:315100 联系人:于波涛 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邮政编码:200002 联系人:唐苑 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邮政编码:100818 联系人:陈洪源 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1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邮政编码:100004 联系人:杨勇健 电话:400 910 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电话:95568 联系人:赵天杰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址:http://www.cmbc.com.cn (2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 号 邮政编码:100010 联系人:张颢 电话:010-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2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168号 邮政编码:200041 联系人:李博 电话: 95561 网址:http://www.cib.com.cn (2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王菁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24)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105号中环国际1413室 邮政编码:210000 联系人:孙平 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25)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1幢1层101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9号奎科科技大厦 邮政编码:100085 联系人:孙博超 电话:95055 网址:https://8.baidu.com/ (26)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 元 法定代表人: 申健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 单元 邮政编码:200127 联系人: 张婷 电话:18017373527 网址: https://www.wg.com.cn/ (27)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法定代表人:金佶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2楼 邮政编码:200233 联系人:甄宝林 电话:021-34013996-0311 网址: https:// www.hotjijin.com/ (28)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9层 邮政编码:100125 联系人:常萌 电话:010-59287105 网址: http://www.gomefinance.com.cn (29)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邮政编码:100053 联系人:李慧慧 电话:400-6262-818 网址:https://www.5irich.com (30)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里宝盛南路1号院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邮政编码:100000 联系人:董宣 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s://www.yilucaifu.com/ (31) 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32号 邮政编码:210042 联系人:张士帅 电话:4007-999-999转3 网址:http://jr.tuniu.com (32)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A座1505室 邮政编码:100020 联系人: 王丽敏 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 www.datangwealth.com (33)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邮电新闻大厦6层 邮政编码:101300 联系人:李晓芳 电话:400-818-8000 网址:https://www.myfund.com/ (34)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35)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邮政编码:210042 联系人: 张慧 电话: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36)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层5312-15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邮政编码:100022 联系人:李雯 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37) 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新城信息产业基地3期20B栋 法定代表人:刘晓光 办公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56号公元国际大厦320室 邮政编码:225100 联系人: 苏曦 电话:400-021-6088 网址:https://www.gxjlcn.com/ (38)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 戎兵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1809 邮政编码:100010 联系人:魏晨 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39)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5层 邮政编码:100052 联系人:沈晨 电话: 400-8909998 网址:https://www.jnlc.com (40)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T3 A座19层 邮政编码:100102 联系人: 袁永姣 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www.danjuanapp.com (41)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法定代表人: 于龙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邮政编码:100000 联系人:吴鹏 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42)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 刘惠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邮政编码:200000 联系人:毛林 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43)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 室 邮政编码:200127 联系人: 曾芸 电话:021-50810687 网址:http://www.wacaijijin.com (44)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室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网址:http://www.jiyufund.com.cn (45)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邮政编码:200127 联系人:褚志朋 电话:95193 网址:http://www.tonghuafund.com (46)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400-817-5666 网址:http://www.amcfortune.com (47)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A座4层 邮政编码:100176 联系人:李丹 电话:400-098-8511 网址:http://kenterui.jd.com (48)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 邮政编码:200127 联系人:陈洁 电话:400-921-7755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49)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法定代表人:黄祎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400-821-0203 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50)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室 法定代表人:洪弘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7层 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人:文雯 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51)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室 邮政编码:100190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400-619-9059 网址:http://www.hcjijin.com (5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张佳琳 电话:400-820-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5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张茹 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54)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邮政编码:200335 联系人:兰敏 电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55)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泛海国际SOHO7栋23层01、0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泛海国际SOHO7栋23层01、04号 邮政编码:430000 联系人:陆锋 电话:4000279899 网址:http://www.buyfunds.cn/ (56)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邮政编码:200001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57)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程晨 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www.lufunds.com (58)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楼 邮政编码:200082 联系人:李娟 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59)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邮政编码:510308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60)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何静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恒安大厦10层 邮政编码:100026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s://www.hongdianfund.com/ (6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邮政编码:518028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4006-788-887 网址:http://www.zlfund.cn (62)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7F 邮政编码:200135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6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26层 邮政编码:200235 联系人:王超 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6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邮政编码:310012 联系人:董一锋 电话:4008-773-772 网址:http://www.5i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各销售 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四)直销机构 1.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13、14层 联系人:许野 咨询电话:021-2221188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http://www.cib-fund.com.cn/ 2.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 3.名称:兴业基金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兴业基金”或者“cibfund” (五)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13、14层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7日 联系电话:021-22211899 联系人:金晨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场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七)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毕马威大楼八层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二期 25 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21)2212 2888 传真:(021)6288 1889 联系人:黄小熠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叶凯韵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4年1月29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180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债券型基金 存续期限:不定期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本基 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下一年 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二日。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 的下一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二日,以此类推。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短不少于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2日前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 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2014年2月24日至2014年3月10日进行发售。募集期间,本基 金共募集3,237,092,005.54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35,345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4年3月13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在任一开放期到期日日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 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200 人; 3、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90%以上份额。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对应的下一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二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 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下一 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二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即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下一 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二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2日前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年3月1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 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下一 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二日,即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7日,首个封 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2015年3月2日,假设首个开放期时间为10个 工作日,由于2015年3月7日、2015年3月8日均为非工作日,则首个开放期 为自2015年3月2日至2015年3 月13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下一年年度对日前的倒 数第二日,即2015年3月14日至2016年3月12日,以此类推。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其中,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并不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 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述调整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 中“(一)销售机构”的相关描述。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5年3月12日至2015年3月28日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 务。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即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下一 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二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 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的有效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除外)的销售网点首 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 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通过蚂蚁(杭州)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销售机 构的销售网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 人直销中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将当期分 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 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 。 除在销售机构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进行赎回外,机构投 资者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个人投资者每次赎回份额申请 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赎 回时,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 机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除外)保留的基金 份额最低余额为500份,个人投资者在销售机构(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除外)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100份, 投资者在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 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上述余额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 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用。本基金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6% 0.00% 100万元≤M<300万元 0.4% 300万元≤M<500万元 0.2%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率相同。 (1)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份额,赎回费率为1.5%; (2)持续持有期限不少于7日且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 赎回费率为1%; (3)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在下一个及之后的开放期赎回的份额,赎 回费率为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6%,假 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6%)=49,701.79元 申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49,701.79/1.016 =48,919.08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16元,则可得到48,919.408份基金份额。 例2:假设某投资者在申购赎回开放期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 元,则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0 元 申购份额=100,000.00/1.060=94,339.6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94,339.62份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1:某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1 万份,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是1.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20=11,200.00 元 如果该客户适用的赎回费用=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11,2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1 万份,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是1.1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200.00元。 例2:某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1 万份,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是1.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20=11,200.00 元 如果该客户适用的赎回费用=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11,2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1 万份,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是1.1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200.00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本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 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 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 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除第(3)款的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延期办理赎回: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应当全部自动进行延 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 述“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 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 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 为原开放期内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对影响市场各类要素的分析以及投资 组合的积极主动管理,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收益。 (二)投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通过主动管理和有效的风险控制, 实现风险与收益的优化平衡。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 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 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集合债券、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款)、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 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应当在其可上市交易后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的申购或增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 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基金持有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 的限制。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 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债综合指数各项指标 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在综合考虑了指数 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本基金选 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 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至 当期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12)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8)、(9)、(10)项另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另行规定外,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如适用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利率走势、资金供求、信用风险状况、证券市场走 势等方面的分析和预测,综合运用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久期策 略、套利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力求规避风险并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1)久期选择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的未 来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分析 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影响之外,还将考虑债 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 拆借利率等,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期,并适时调整基金的 债券投资组合。 (3)债券类属选择 本基金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 国债之间利差(可转换债券为期权调整利差(OAS))变化分析与预测,确定不 同类属债券的投资比例及其调整策略。 (4)个债选择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 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 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如可转换债券等,本基金还将结合 公司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5)信用风险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流动性、信用利 差、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 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券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普遍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着力 分析个券的实际信用风险,并寻求足够的收益补偿,增加基金收益。本基金管理 人将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从动态的角度分析发行人的企业性质、所 处行业、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进而预测 信用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 成和质量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基础上选择投资对象,追求稳定收益。 (8)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 并购买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将对回购利 率与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从而确定 是否进行杠杆操作。进行杠杆放大策略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及流 动性风险。 (八)基金的投资管理流程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 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证券市场走势、政策指向 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 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债券投资,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采 用利率模型、信用风险模型及期权调整利差(OAS)对普通债券和含权债券进行 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债备选库。 2) 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个股配置, 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3) 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 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参考资 产配置会议、投研会议讨论结果,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 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 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 室发出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 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 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监察稽核部对基 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风险管理员负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险评估。基金经 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总结评估,对基金投资组 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与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 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9年12月31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497,529,698.94 97.29 其中:债券 1,491,529,698.94 96.90 资产支持证券 6,000,000.00 0.39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573,368.23 0.56 8 其他资产 33,162,453.86 2.15 9 合计 1,539,265,521.03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10,495,000.00 9.1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10,495,000.00 9.10 4 企业债券 951,826,659.60 78.3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60,984,000.00 13.26 6 中期票据 201,444,500.00 16.59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66,779,539.34 5.5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491,529,698.94 122.83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90401 19农发01 1,100,000 110,495,000.00 9.10 2 124761 14深业团 800,000 80,712,000.00 6.65 3 112273 15金街01 500,000 51,070,000.00 4.21 4 143867 18电投08 500,000 50,630,000.00 4.17 5 155298 19建银01 500,000 50,355,000.00 4.15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56713 吴中优03 60,000 6,000,000.00 0.49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含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含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含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含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含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未涉及股票相关投资。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8,315.6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740,288.1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2,403,850.0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33,162,453.86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11 光大转债 11,092,246.80 0.91 2 132006 16皖新EB 6,414,000.00 0.53 3 132005 15国资EB 5,040,182.00 0.42 4 128034 江银转债 4,675,348.48 0.39 5 110046 圆通转债 4,383,620.00 0.36 6 128016 雨虹转债 4,188,998.10 0.34 7 110053 苏银转债 3,873,870.00 0.32 8 113008 电气转债 3,457,683.60 0.28 9 128019 久立转2 2,236,621.20 0.18 10 127005 长证转债 2,079,052.80 0.17 11 127007 湖广转债 2,024,623.26 0.17 12 128048 张行转债 1,431,908.10 0.12 13 110051 中天转债 1,011,080.70 0.08 14 110055 伊力转债 854,100.00 0.07 15 113518 顾家转债 824,230.00 0.07 16 113523 伟明转债 580,311.90 0.05 17 127013 创维转债 366,637.00 0.03 18 113014 林洋转债 311,079.60 0.03 19 110057 现代转债 276,950.00 0.02 20 110042 航电转债 108,599.40 0.01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兴业定开债券A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期间 10.20% 0.09% 4.68% 0.11% 5.52% -0.02% 2015年度 10.45% 0.13% 4.19% 0.08% 6.26% 0.05% 2016年度 3.38% 0.06% -1.63% 0.09% 5.01% -0.03% 2017年度 2.90% 0.06% -3.38% 0.06% 6.28% 0.00% 2018年年度 5.26% 0.06% 4.79% 0.07% 0.47% -0.01% 2019年度 6.81% 0.06% 1.31% 0.05% 5.50%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期间 45.58% 0.08% 10.04% 0.08% 35.54% 0.00% 兴业定开债券C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年度 1.19% 0.06% -1.95% 0.10% 3.14% -0.04% 2017年度 2.37% 0.06% -3.38% 0.06% 5.75% 0.00% 2018年年度 4.93% 0.07% 4.79% 0.07% 0.14% 0.00% 2019年度 6.53% 0.06% 1.31% 0.05% 5.22%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期间 15.79% 0.06% 0.57% 0.07% 15.22% -0.01% 注: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 2、2014年度统计数据期间为2014年3月13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不 满一年。 3、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自2016年3月23日起 增加C 类基金份额。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 0.4%,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 基金管理人代收后按照相关协议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第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 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9)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信息 (1)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 息; (2)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并通过对 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债券和货币市场 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个券投资方面会避免高集中度,综 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 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 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选择,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运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 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行操作,力争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 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也可能因投资信用债券而面临较高的信用风险。 在任一开放期到期日日终,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少于200 人;或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90%以上份额,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届时投资者将面临基金资产变现及其清算等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 2、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个封闭期后开放5-20个工作日的申购赎 回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期赎回基金份额,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基金而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3、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 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 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 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 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八)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如在本基金任一开放期到期日日终出现如下情形,基金合同将终止并根 据本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200 人; (3)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90%以上份额。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A.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B.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A.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在任一开放期到期日日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200 人; (3)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90%以上份额。 B.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C.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D.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本人身份证明、受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E.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F.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G.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I.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如在本基金任一开放期到期日日终出现如下情形,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并根据本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②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200 人; ③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90%以上份额。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①《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②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④制作清算报告; 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⑥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⑦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13、14层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成立时间:2013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 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 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集合债券、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款)、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 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应当在其可上市交易后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 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基金持有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 的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 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 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至当 期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12、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15、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在 开放期内,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8、9、10项另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另行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 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 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 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 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 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 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 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 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 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资产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 制补充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及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资 产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 况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 议的约定向资产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 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如果基金托管人 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 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 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 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8)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以规范对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金管理人已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应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若基金管理人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应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依据届时有效的制度文件及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遵守相关制度、决策流程、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 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 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10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 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 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 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 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 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 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 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 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资产净值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 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 止事项。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 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通讯故障等原因 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 者,敬请及时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预留的联系方式。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账户资料修改、服务投诉等专项服务。 (三)微信服务 通过基金公司微信号:cibfund,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微信号在线就基金投资、交易操作、微信活动中 的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2、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公司微信绑定账户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 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四)网站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ib-fund.com.cn,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如下服 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 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2、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 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五)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00-95561(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址:www.cib-fund.com.cn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刊登的与本基金相关的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1 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 2019-03-28 2 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9-03-28 3 关于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3-30 4 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2019-04-02 5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04-18 6 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1季度报告 2019-04-18 7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9-04-19 8 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号)(摘要) 2019-04-26 9 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号) 2019-04-26 10 郑重声明 2019-04-27 11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成员变更事宜的公告 2019-04-30 12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9-04-30 13 关于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渠道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5-15 14 关于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渠道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5-15 15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天天基金交易限额的公告 2019-05-27 16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关于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2019-06-17 17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06-27 18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6月28日旗下基金净值(收益) 2019-06-28 19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6月30日旗下基金净值(收益) 2019-06-28 20 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2季度报告 2019-07-19 21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百度百盈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7-27 22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江苏汇林为销售机构以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7-27 23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9-07-27 24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撤销太原分公司的公告 2019-07-31 25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撤销杭州分公司的公告 2019-08-03 26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08-05 27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撤销石家庄分公司的公告 2019-08-09 28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撤销济南分公司的公告 2019-08-17 29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撤销青岛分公司的公告 2019-08-17 30 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 2019-08-24 31 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9-08-24 32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9-09-10 33 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3季度报告 2019-10-24 34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19-10-24 35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销售机构以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10-30 36 关于调整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和托管费并修改基金合同等事项的公告 2019-11-15 37 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9-11-15 38 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9-11-15 39 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2号) 2019-11-15 40 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2号)(摘要) 2019-11-15 41 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2019-11-15 42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旗下53只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9-11-15 43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撤销武汉分公司、南京分公司、郑州分公司的公告 2019-11-21 44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渠道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9-11-27 45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撤销重庆分公司的公告 2019-12-04 46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2019-12-28 47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12-31 48 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1次分红公告 2020-01-14 49 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4季度报告 2020-01-18 50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19年第四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01-18 51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春节假期后办理旗下公募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时间安排的提示性公告 2020-01-31 52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旗下部分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0-02-2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cib-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除上述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他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