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三月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 会 2019 年 5 月 30 日(证监许可【2019】981 号)注册。 2、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4、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 所带来的个别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存款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 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 带来的损失。 5、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 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技术风险和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6、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 7、投资者应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指定的销售机构购买基金。 8、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 风险。 9、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认真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风险承 受能力、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1、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1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33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47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52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57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58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59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61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62 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3 附件二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6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言 《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航瑞明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 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 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78、80 号 11 层 1101 内 11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78、80 号 11 层 1101 内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洪正华 设立日期:2016 年 06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6]124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联系人:蒋莹 电话:010-57809526 股权结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洪正华先生,董事长,1966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经济学硕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农业经济学专业,具有 26 年投资从业经验。曾先后供职于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中 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2016 年 6 月至今,担 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四汝先生,董事、总经理,1970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经济学博士,毕业于中 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投资经济专业,具有 17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先后供职于湖北 工业大学、山西省长治市发改委(挂职)、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中国证监会人事教育部培训教育处(借调)、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2016 年 6 月至今,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刘俊海先生,独立董事,1969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法学博士,毕业于中国社会 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现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2016 年 6 月至今,担任中航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军生先生,独立董事,1960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博士研究生,毕业于华中科 技大学。曾供职于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中工信托投资公司,现为中国经济技术研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究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副董事长,2016 年 6 月至今,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陈卫平先生,独立董事,1976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博士研究生,毕业于中国人 民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现担任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2016 年 6 月 至今,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善存先生,独立董事,1964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管理学博士,毕业于北京航 空航天大学。现担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2016 年 6 月至今,担 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1)监事会主席 董文政先生,1968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曾 供职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自 2017 年 3 月加入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监事会筹备组负责人。自 2017 年 6 月至今,经选举 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2)职工监事 韩丹女士,1986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管理学双学士,毕业于北京服装学院,具 有 10 年以上业内从业经验。曾供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托管部基金会计、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运营部总经理助理。2017 年 9 月加入中航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担任基金事务部副总监。 侯臻先生,1983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毕业于 Monash 大学数字通 信专业。曾供职于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7 年 1 月加入中航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担任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主持工作)。 3、高级管理人员 洪正华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陈四汝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张大为先生,公司副总经理,1973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经济学学士,毕业于东 北财经大学投资经济管理专业,具有 13 年基金从业经验。曾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鞍 山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海富兰克林基金北京分公司、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筹备组。2018 年 6 月至今,担任中航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武宜达先生,督察长,1976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法学硕士,毕业于南京大学经 济法专业,具有 16 年基金从业经验。曾先后供职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筹)。2018 年 6 月至今,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茅勇峰先生,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投资副总监,金融学硕士,毕业于南开大学,具有 10 年业内从业经验。曾供职于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稽核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岗、金 融市场部投资分析岗、金融市场部副经理岗。2017 年 8 月至今,任职于中航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副总监。2018 年 6 月至今,担任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8 月至今,担任中航瑞景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杜晓安女士,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1986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商业管理硕士,毕 业于英国阿斯顿大学商业管理专业。曾供职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部交易经 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2016 年 9 月加入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至今,担任中航混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 月至今,担 任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4 月至今,担任中航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韩浩先生,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1981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工商管理硕士,毕业 于东北财经大学,具有 12 年以上业内从业经验。曾供职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2017 年 12 月至今,担任中航混改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2 月至今,担任中航军民融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8 年 4 月至今,担任中航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茅勇峰先生(简历请参见本基金基金经理)。 杜晓安女士(简历请参见本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在 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监察稽核部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 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 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 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 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利用电脑网 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 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内部控制制度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 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 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紧急应 变制度等。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 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 3、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合规与风险管理制委员会,管理层设立 督察长、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和监察稽核制度两个层面 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 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方面由董事会下设的合规与风险管理制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管理层的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 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 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监察稽核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履行稽核 监察职能。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监督公司及 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 防范和及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 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 执行、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公司 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合 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部控制制度。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时间:1987 年 12 月 22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170,411,366 元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证券交易所 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 000001)。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 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8%的股份,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 2018 年末,平安银行有 80 家分行,共 1,057 家营业机构。 2018 年,平安银行实现营业收入 1,167.16 亿元(同比增长 10.3%)、净利润 248.18 亿元 (同比增长 7.0%)、资产总额 34,185.92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5.2%)、吸收存款余额 21,285.57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6.4%)、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含贴现)19,975.29 亿元(较上 年末增幅 17.2%)。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核算处、资金清算 处、规划发展处、IT 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基金服务中心 8 个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 60 人。 2、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理财规划师、国际注册私人银行 家,具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工作,具有本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 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 校任教;1993 年 3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1993 年 8 月至 1999 年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1999 年 3 月-2000 年 1 月在招 行武汉分行青山支行任行长助理;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 7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 副总经理;2001 年 8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 年 3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2005 年 5 月至 2007 年 6 月在招行武汉分 行硚口支行任行长;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 2008 年 2 月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一直 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全面掌握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营销和管理, 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 年 12 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 经理;2013 年 5 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主持工作);2015 年 3 月 5 日起任 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 8 月 1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 2019 年 6 月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 5.58 万亿,托管证券投 资基金共 113 只,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量子生命力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平安 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新华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平安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 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平安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新华万银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平安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东方红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安泽回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平安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安盈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先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 元大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平安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鼎泰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南方荣欢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平纯债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新活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颐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惠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兴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天添利货 币市场基金、博时安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广发 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安悦回报灵活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平安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丰达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新动力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盛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鹏华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金管家货币 市场基金、平安鑫利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汇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前海开源沪港深隆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金鹰添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汇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 丰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睿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汇安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和元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兴银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高元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智造未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 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沪深 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合磐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鼎旺三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安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富荣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荣福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丰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 汇添富鑫成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合韵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易方达恒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 MSCI 中国 A 股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 平安合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中金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添荣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中证 5-10 年期国债活跃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中 债-中高等级公司债利差因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季添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人保鑫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华夏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诺德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瑞安三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添盈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安平 6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 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 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工 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 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 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 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 现自动化操 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 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 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 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 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78、80 号 11 层 1101 内 11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78、80 号 11 层 1101 内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洪正华 联系人:杨娜 电话:010-57809529 客服电话:400-666-2186 网址:www.avicfund.cn (2)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网上交易平台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 (www.avicfund.cn)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登陆基金管理网站 (www.avicfund.cn)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电子交易平台,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 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 相关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78、80 号 11 层 1101 内 11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78、80 号 11 层 1101 内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洪正华 联系人:纪然 电话:010-5780952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联系人:安冬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 11 号新成文化大厦 A 座 11 层 11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 11 号 11 层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张增刚 联系人:程艳丽、魏汝翔 联系电话:15801034132、010-67085873 传真:010-67084147 经办注册会计师:程艳丽、魏汝翔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5 月 30 日(证监许可【2019】981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存续期间和基金份额类别 1、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 不定期 4、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和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 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费率水平、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等, 该等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他投资人。 五、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应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七、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在本基金的募集达到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视募 集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八、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的认购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 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明。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 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 认购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所示: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按照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的认购 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M<300 万元 0.40% 300 万≤M<500 万元 0.2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元,认购费率为 0.60%,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 1.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1.00)/1.00=9,941.3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 1.00 元,则其可得到 9,941.36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认购 C 类基金份额 10,000 元,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 1.00 元,则可认 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1.00)/1.00=10,001.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 1.00 元,则其可得到 10,001.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5、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投资人通常应在 T+2 日(包括该日) 到原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 产生的投资人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5)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 本金退还投资人(无需支付相关利息)。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6、认购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具体限制 和处理方法请参看相关公告。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除相关公告另有规定外,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上交易平台(目前仅针对个人投资者)和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份额,首次认购最低金额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其他销 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认购最低金额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投资人在基 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平台除外)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 500,000 元人民 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 1,000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 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认购期认购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 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有效认购款 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 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而不予成交。投资 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 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的过错产生的投资人任何 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目前仅针对个人投资者)和除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其他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 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平台除外)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500,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本基 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投资者将分配的收益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 受单笔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销售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交易需受基金管 理人直销中心单笔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人可多次申购,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未来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赎回份额的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少于 10.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率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申 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需要支付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投资 者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M<300 万元 0.40% 300 万≤M<500 万元 0.2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3、本基金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份额持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计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相同,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 日1.50% 7 日≤Y<30 日0.10% Y≥30 日0%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及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60%,假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10% Y≥30 日 0%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8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60%)=49,701.79 元 申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 元 申购份额=49,701.79/1.0585=46,954.9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85 元,则可得到 46,954.93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申购 C 类基金份额 50,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85 元,则可申购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85=47,236.6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85 元,则可得到 47,236.66 份 C 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一样,均采用“份额赎回”方 式,赎回价格以 T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 20 日后决定全部赎回,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3567 元,则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3567=13,567.00 元 赎回费用=13,567.00×0.10%=13.57 元 净赎回金额=13,567.00-13.57=13,553.43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20 日后全部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3567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3,553.43 元。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150 日后决定全部赎回,对应的赎回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3567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3567=13,567.00 元 赎回费用=13,567.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3,567.00-0.00=13,567.00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150 日后全部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3567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3,567.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40%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部分,应当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约定的情形和方式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无优先权一并办理。在办理时,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 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的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 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发生“部分延期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 报和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次级债、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等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 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持有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政策和财 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利率走势、 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结合定量分析方法,确定资产在非信用 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国债、中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 1、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跟踪和 分析,进而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以降低利率变动对组合带来 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益团队将定期对利率期限结构进行预判,制定相应的久期目 标,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适当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 高组合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2、期限结构策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当收益率曲线走 势难以判断时,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确保组合收益超过基准收益。具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体来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 梯式策略。 (1)骑乘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买入期限位于 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益率曲线 较陡时;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适用于收益率曲线 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布于收益 率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 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 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品种收益率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利率品种基准收益与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是信用产品 相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产品获取较高收益的来源。信用利差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方 面为债券所对应信用等级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水平,另一方面为发行人本身的信用状况。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个 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 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以 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 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 5、回购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在风险可控 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进行投资操作。 6、个券挖掘策略 本部分策略强调公司价值挖掘的重要性,在行业周期特征、公司基本面风险特征基础上 制定绝对收益率目标策略,甄别具有估值优势、基本面改善的公司,采取高度分散策略,重 点布局优势债券,争取提高组合超额收益空间。 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析、市场流动性分析和 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 持证券类资产。 四、投资限制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1)、(12)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 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不同发行主体和期限,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 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本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者市场推出更权威的能够代表本基金风险 收益特征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 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 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 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根据存款协议列示的利息总额或约 定利率每自然日计提利息。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则按需进行账务调整。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 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类基金份额的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 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 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本 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可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 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 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 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 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和微观经济 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券业绩的变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 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 的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价格和收益率的波动;同时,利率直接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从而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可 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杠杆风险: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杠杆操作将会放大组合收益波动, 对组合业绩稳定性有较大影响,同时杠杆成本波动也会影响组合收益率水平,在市场下行或 杠杆成本异常上升时,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收益的超预期下降风险。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作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 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 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 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 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包括: 1、债务人违约风险: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市场,如遇发债主体信用状况恶化,信用评级 下降,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影响基金财产收益水平。严重的,甚至出现到期不能履行合 约进行兑付,将给本基金带来损失。 2、交易对手方违约风险:当固定收益证券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 失,或导致本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三、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 险。 四、管理风险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基金管理人管理风险: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 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 资目标等。 五、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六、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的具体规则请参见本基金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 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债券 (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次级债、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等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基于分散 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 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其赎回申请中超过前述比例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在市场大幅波 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 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 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暂停基金估值 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 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导致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无法得到及时确认、赎回款项无法得到及时支付、赎回价格因摆动定价机制存在更 多的不确定性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 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投资特定证券面临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这类证券面临其特有的风险。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 风险来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包括信用评级风 险、法律风险等。 十、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 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 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 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金;或由于投资人 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 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认购/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金额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募集总金额的 50%,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某些认购申请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该等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如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 4、延期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5、不可抗力 风险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15 个 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由登记机构在每年度 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投资机会和投资产品等。 (二)基金转换服务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利用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详见基金 管理人公告。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网上交易服务,具体操作详见网上交易业务规则。 (五)咨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请拨打 400-666-2186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666-2186 2、互联网站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avic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s@avicfund.cn (六)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致函,投诉其他销售机构的人员和服 务。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 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查阅和下载。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人按上述方 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到存放地点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3 月 23 日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构, 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3)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附件二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78、80 号 11 层 1101 内 11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78、80 号 11 层 1101 内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洪正华 成立时间:2016 年 06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6]1249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时间: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项信托业 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借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 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贸易、非贸易结算;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 和贴现;外汇贷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黄 金进口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信用卡 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次级债、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等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 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持有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完全 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 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1)、(12)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 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 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 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基金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是否符合有关 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 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 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 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 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 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 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基金管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 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平安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平安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 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 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 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托管人在备案通过后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 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管 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 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 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 有关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 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根据存款协议列示的利息总额或约定 利率每自然日计提利息。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则按需进行账务调整。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中估值方法的第 1-7、9 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 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 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 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经盖章后,以约定方式将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等定期报告,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 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 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 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 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 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 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应恪守各自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 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