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十二月版 内地代理人: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2 楼 邮编:200120 电话:400-700-5000 网站:www.fund001.com 电子邮件:services@jysld.com SP_AAISUPP_MRF_DEC19 1 目錄 頁 重要提示 3 内地投资者责任 4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4 内地代理人和联系方式 4 内地代理人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说明 4 投资目标和政策 4 投资及借款限制 5 利益冲突 6 份额类别及费率 6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7 申购和赎回场所 7 申购份额的手续 7 赎回份额的手续 9 份额转换 10 估值 10 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11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资格时的相关安排 12 与根据《互认基金规定》注册的本基金相关的风险 12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14 向内地投资者披露有关本基金的信息和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15 1. 公布价格 15 2. 需要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的变更 15 3. 不需要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的变更 16 4. 其它公告要求 16 5. 货币兑换安排 16 6. 本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17 2 7.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 面将确保得到同等水平对待的声明 17 8. 相关税收安排 17 9. 香港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安排 17 10. 本基金在内地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时间和方式,以及备查文件 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18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及规则,信托契约解 除或者终止的事由及程序,争议解决方式 18 1.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8 2. 本基金的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8 3.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8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及规则 19 5. 名义持有人安排 19 6.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如有)进行持有人大会的安排 19 7. 争议解决方式 20 8. 本基金信托契约解除或者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20 对内地投资者提供的服务种类、服务内容、服务渠道及联系方式 20 报告及账目 20 信托契约 20 支出与费用 21 以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本补充说明文件为依据 21 3 中国内地补充说明文件 施罗德亚洲高息股债基金 1 重要提示:内地投资者若对本中国内地补充说明文件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咨询独立专业的财务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于2015 年5 月14 日发布、于2015 年7 月1 日生效的《香港互认基金管 理暂行规定》(「《互认基金规定》」),施罗德伞型基金I I(「伞基金」)的子基金施罗德亚洲高息股债基金(「本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 767 号文注册,面向内地投资者公开发行。就本中国内地补充说明文件(「本补充说明文 件」)而言,所指「中国内地」或「内地」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本补充说明文件只为发售本基金的份额(「份额」)而撰写,旨在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关于本基金的信息,由此达到符合 中国证监会有关《互认基金规定》的目的。本补充说明文件必须与所署日期为2019 年12 月本基金的香港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招募说明书」)及中国内地产品资料概要(「产品资料概要」)一起阅读。内地投资者须参阅基金招募说明书 载明的所有信息,其中所定义的术语在本补充说明文件中具有相同的含义。内地投资者应注意,基金招募说明书若与 本补充说明文件有差异的,应以本补充说明文件为准。内地投资者亦应注意,内地投资者仅可在本基金的内地交易日 在内地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内地交易日」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 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日期,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沪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日。 「香港交易日」为本基金所有或大部分投资所在的证券市场开放交易和结算的香港营业日,或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批 准后不时决定的其他日期。香港营业日为除星期六和星期日以外香港银行正常办公的日子,但如因(例如8 号或更高 风球、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类似情况)香港银行的工作时间缩短,除非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另作决定,否则该日不属 香港营业日。 伞基金为一只依香港法律,根据一份由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汇丰机构 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受托人」)签署,日期为2010 年10 月8 日的信托契约(经不时修订)(「信托契 约」)成立的伞型单位信托基金。伞基金设立各只独立的子基金(包括本基金)。 内地投资者在作出投资选择前要认真考虑相关风险,并对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谨慎进行评估。内地投资者应注意,投 资本基金具有风险。并非所有内地投资者均适合对本基金进行投资。该投资仅适合能够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内地投资 者,投资风险包括投资可能遭受大部分或全部损失风险。本基金投资的资产具有重大风险,包括本金可能遭受大部分 或全部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代理人或代表(包括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作为本基金内地销售 相关事务的代理机构(「内地代理人」))不对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和未来收益作出保证。内地投资者应同时仔细阅读基金 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和本补充说明文件,并在作出投资决定前考虑到相关风险。关于适用于本基金的风险因 素,请具体参阅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标题为「风险因素」和本补充说明文件中标题为「与根据《互认基金规定》注册的本 基金相关的风险」的章节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不保证可以实现。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表现,对本基金的投资应为中长期投资。 本基金份额的价格及其收益有涨有跌,内地投资者有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本金。 本基金份额并未、亦不会根据《1940 年美国投资公司法》(经修订)进行登记。份额并未、亦不会根据《1933 年美国证 券法》(经修订)(「《美国证券法》」)或根据美利坚合众国(「美国」)任何一个州的证券法律进行登记,而该等份额只可在 符合《美国证券法》和有关州或其他证券法律的情况下才可发售、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转让。份额亦不可在美国境 内发售或出售,或向任何美国人士或为任何美国人士的利益发售或出售。为此目的,「美国人士」具有《美国证券法》 之S 条例第902 条规则或《1986 年国内税收法》(经修订,包括为反映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 o r e i g n A c c o u n t T a x Compliance Act, 「FATCA」)的规定所作的修订)(「《美国国内税收法》」)中定义的含义。 《美国证券法》S 条例第902 条规则项下定义的「美国人士」,除其他事项外,包括任何居于美国的自然人以及下列除个 人以外的投资者:( i ) 根据美国或其任何州法律组建或成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i i ) 信托:( a ) 该信托的任何一位受托人 为美国人士,除非该受托人是专业的受信人,以及并非美国人士的共同受托人之一就信托资产拥有唯一或部分投资决 策权,且该信托受益人(若属可撤销的信托,则财产授予人)并不是美国人士;或( b ) 法院可就该信托行使主要司法管 辖权,且一位或多位美国受信人就该信托的所有重大决定拥有控制权;以及( i i i ) 遗产:( a ) 其需要就源自世界各地的收 入缴付美国税项;或( b ) 其任何一位执行人或管理人是美国人士,除非该遗产的某位执行人或管理人并不是美国人 士,而就该遗产资产拥有唯一或部分投资决策权,且该遗产受境外法律管辖。 「美国人士」一词亦指主要为进行被动投资而成立的以下任何实体(例如商品基金、投资公司或其他类似的实体): ( a ) 旨在方便美国人士投资于因有非美国人士参与而使其运营者免于遵守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的第四 部分之特定要求的商品基金,或( b ) 由美国人士成立,主要目的是投资于并非根据《美国证券法》登记的证券,除非该 证券由并不属自然人、遗产或信托的「获认可投资者」(按《美国证券法》第501 (a) 条规则之定义)成立和拥有。 1 尽管本基金旨在投资于提供收益率具吸引力的和持续派发股息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收益分配率。内地投资者不应理解为 本基金表示或暗示收益分配率获得保证。 4 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美国人士」一词指:( i ) 美国公民或居民,( i i ) 一家依美国法律或其任何政治分区法律而设立 的合伙企业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其他实体,( i i i ) 一家依美国法律或其任何政治分区法律而设立 的公司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公司的其他实体,( i v ) 遗产,其收入须缴付美国联邦所得税(无论其来源为 何),或( v ) 信托,假如( a ) 美国法院可就该信托的管理行使主要监管权,且一位或多位美国人士就该信托的所有重大 决定拥有控制权,或(b) 该信托于1996 年8 月20 日已经存在,并经适当选择视为美国人士。 如内地投资者对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或本补充说明文件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寻求独立专业的财务建议。 内地投资者责任 内地投资者应认真、完整地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和本补充说明文件,并就下列事项寻求其法律、税务 和理财顾问的建议:( i ) 内地关于份额申购、持有、赎回或处置的法律规定;( i i ) 关于份额申购、持有、赎回或处置, 内地投资者可能遭受的外汇限制;以及( i i i ) 份额申购、持有、赎回或处置造成的法律、税务、财务或其它影响。关于 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或本补充说明文件的内容,内地投资者若有任何疑问,应向自身的法律、税务、理财 顾问和会计寻求意见。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内地投资者应注意,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标题为「查询及投诉」的章节下提及的内容并 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有关本基金(包括有关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程序,及目前本基金资产净值的资料)的查询和投诉,应提交至内地代理 人的下列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2 楼 邮编:200120,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services@jysld.com,或致电400-700-5000。 内地代理人和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已委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其地址为:中国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1-22 楼,邮政编码:200120。 内地代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文批准设立,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募基金管理资格。内地代理 人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处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份额的申请,内地投资者的查询业务,并向内地投 资者提供本基金的相关数据。同时,内地代理人将本基金在内地销售份额的数据传输、投资者明细份额登记、以及境 内销售资金结算职能委托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受限于基金管理人的指示、指令及指导,内地代理人应 向基金管理人和内地投资者提供各项服务。 内地代理人的网站、电子邮箱及客户服务电话如下: 网站:www.fund001.com 电子邮箱:services@jysl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 内地代理人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说明 内地代理人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内地注册并有效存续并受中国证 监会监管的可以从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符合《互认基金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投资目标和政策 本基金的目标是通过主要投资于亚洲股票和亚洲固定收益证券,以期提供中长期的收益及资本增 值。 本基金主要(即至少将其资产净值的70%)通过投资于一篮子持续派发股息的亚洲公司的权益性证券和权益相关证 券,包括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 E I T s」)以及由亚洲各地政府、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公司所发行的债券和其他固定 或浮动利率证券(该等证券在购入时或购入后可能是投资级别或投资级别以下的证券),以达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将少于其资产净值的50% 投资于评级低于投资级别(即任何国际认可信用评级机构,如标准普尔、穆迪或惠 誉评为B B B -(或相等级别)以下级别,或由任何中国内地信用评级机构评为B B + 或以下级别;当各信用评级机构的评 级有差别,本基金将采用当中最低的评级)或未获评级的债券和债务证券。为此,如有关证券本身没有信用评级,可 参考该证券发行人的信用评级。如该证券和其发行人均没有评级,则该证券将被分类为未获评级的证券。 5 本基金可将其资产净值的最多20% 投资于具有亏损吸收特点的债务工具,例如:或有可转换债券、额外一级及二级 资本票据、一级及二级资本票据、资本担保债券和总亏损吸收能力债券。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本基金可将不超过20% 的资产净值通过交易所交易基金(「E T F」)及/或类似工具间接投资 于其他种类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非亚洲证券、商品(包括能源、金属和农产品)。 本基金将积极地在亚洲股票、亚洲固定收益证券、其他种类的资产、现金和货币市场工具之间进行投资配置,以达到 本基金的目标。本基金将运用周期性方针配置资产,即在基础和定量因素(如资产种类估值、宏观经济数据和流动 性)结合的基础上,依据经济周期的四个阶段?复苏、膨胀、放缓和衰退调整资产组合。现金和货币市场工具将被 视为独立的资产种类,如有需要,在不利市场情况时将被用于控制下跌风险。本基金各资产种类的预计配置范围如 下: 亚洲股票:30-70% 亚洲固定收益:30-7 0% 其他资产种类:0-20% 现金和货币市场工具:0-30% 在积极的资产配置以外,本基金亦会积极在亚洲股票、亚洲固定收益证券和其他资产种类中挑选证券进行投资。就亚 洲股票组合而言,本基金打算集中投资在能够产生真正的股东价值、拥有稳健的收入来源且持续提供高股息收益的公 司。至于亚洲固定收益组合,本基金打算参考基本面和技术面意见(比如估值、供应和需求情况及流动性)来选择提 供资本增值的证券。本基金亦会基于基金管理人对利率的看法而进行存续期管理。存续期考量的是投资组合价值对利 率变化的敏感度。因此,存续期管理即管理利率走势对投资组合价值的影响。例如,利率上升通常对债券价值有负面 影响,故基金管理人会缩短投资组合的存续期以减少利率上升时导致的影响。 于2020 年1 月30 日前,本基金亦可为对冲的目的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但基金管理人不一定会使用此工具。 自2020 年1 月30 日起,本基金亦可为对冲及投资的目的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但基金管理人不一定会使用此工具。不 保证基金管理人使用的任何金融衍生工具将取得预期成果。为投资目的使用的任何金融衍生工具须遵守本基金适用的 投资限制。 在特殊情况下(例如:股灾或重大危机),本基金可持有的现金及货币市场工具(如银行存款、存款证、商业票据及国 库券)不得超过其资产的30%。 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时亦会考虑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投资于中国A 股可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合称为「互联互通机制」) 进行。 本基金可通过投资于金融工具(如某些可进入中国市场的产品),间接投资于中国A 股。此外,本基金将其对可进入中 国市场的产品及/或与中国A 股表现挂钩的衍生产品的每一发行人的总投资限制为不超过其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可直接投资于在中国内地发行或销售的固定收益工具和债务工具(「中国境内定息证券」)。通过债券通及/或 有关法规可能不时允许的其他方式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可实现对中国境内定息证券的直接投资。 本基金于中国A 股、中国B 股及中国境内定息证券的直接和间接总投资将不会超过其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将有限度地投资于以人民币计价的投资项目。 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可最高达到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0%。 就场外衍生工具交易而言,本基金将不会为降低对手方风险或以担保物进行净额结算而持有担保物或向对手方收取担 保物。 在获得受托人事先同意和香港证监会批准(如有需要)后,基金管理人可经向内地投资者发出提前一(1) 个月的书面通 知(或《单位信托守则》规定的其他通知期限)后修改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有关本基金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中国A 股及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详情,请参阅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标题为 「互联互通机制」及「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概况」的章节内容。 投资及借款限制 信托契约就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借款及购入投资加以限制。有关本基金适用的投资限制,请参阅基 金招募说明书附表一的内容。 违反投资及借款限制 如违反本基金的投资及借款限制,基金管理人的首要目标是要适当地考虑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在合理时间内采取一切必须步骤以纠正有关情况。 6 利益冲突 详情请参阅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标题为「利益冲突」的章节内容。 份额类别及费率 基金管理人目前在内地发售M 类别份额。M 类别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内地投资者应当以人民 币申购M 类别份额,赎回M 类别份额时本基金将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 M 类别为对冲类别,即通过使用对冲技术尽量使M 类别的表现与以港元计价的相关类别的表现一致。 M 类别为累积份额类别,并不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亦可在内地以外地区发售以不同货币计价的其他份额类别,该等类别可能是对冲或不对冲的累积或派息份 额。 内地投资者应注意,除以上提及的M 类别外,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提及港元、人民币、美元或基金管理人不时决定的 其他货币计价的A 类别、C 类别、I 类别和X 类别的对冲或不对冲的累积或派息份额将不会供内地投资者认购/申购, 基金招募说明书所载与上述份额类别相关的内容并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在履行相应程序之后,视情况在内地销售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或增 设其他类别份额以在内地销售,具体销售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的公告。 内地投资者就基金份额交易或须支付以下费用: 费用 金额 份额类别 M 类别 申购费 不高于投资金额的5.00% 本基金目前的申购费率为投资金额的2.00% 转换费 暂不适用(由于目前本基金尚未开通转换业务,故此收 费项目不适用) 赎回费 无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及基金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调整上述费用的费率,并提前以公告 方式告知内地投资者。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具体适用费率。 内地销售机构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费率是在本基金的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率上限范围内,参考内地公募基金销售费用最常 见费率水平而拟定的固定费率,确保基金投资者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内地销售机构可以开展促销活动,对基金销 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该等安排符合内地基金销售的习惯,便于内地投资者理解和适用于内地销售。 7 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中支付: 每年收费率(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百分比) 份额类别 M 类别 管理费 * 1.25% 受托人费用 ** 0.07% (最低收费为每年156,000 港元) 行政费(即本基金的登记费用) 0.02% 至0.2% 之间 其他费用 本基金将会承担信托契约中列明直接因其产生的费用。 若该等费用非因本基金直接产生,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各 只子基金将会按各自的资产净值的比例承担该等费用。 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子基金进行投资及变现涉及的 成本,受托人就履行其服务而产生的实际支出(包括任 何次保管费)、若干交易费用和处理费、伞基金资产保 管人的收费和开支、审计师的收费和开支、估值费、律 师费、伞基金或本基金其他服务提供机构的收费和开 支、任何与上市或监管核准相关的所需费用、举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及编制和印刷任何基金招募说 明书所需的费用。 * 如需提高当前的管理费标准(但以每年本基金资产净值7% 为限),基金管理人将会提前一(1) 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公 告。详情请参阅基金招募说明书「收费及开支」一节。 ** 如需提高当前的受托人费用标准(但以每年本基金资产净值的0.50% 为限),基金管理人将会提前一(1) 个月向内地 投资者公告。详情请参阅基金招募说明书「收费及开支」一节。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以及经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共同确定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 基金销售机构(以下合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 内地销售机构应视为基金招募说明书所规定的「获指定为在中国内地发售M 类别份额的特定分销商」。 内地投资者应当在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内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在内地交易日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并开立交易账户,以记录通过该内地销售机构办理申购及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具体的销售网点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可共同确定变更或增减内 地销售机构。内地销售机构的调整情况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进行公告,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以各内地销售机 构的公告为准。 内地销售的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但美国人士(「美国人士」的含义参见上文「重要提示」部分)除外。 申购份额的手续 申购程序 内地投资者应注意,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标题为「认购/申购份额-认购/申购程序」的章节下提及的申购 程序并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内地投资者应参考以下申购程序: 本基金申购遵循「金额申购」的原则。 申购申请可在每个内地交易日向内地销售机构提出。 各内地销售机构可能有不同的交易手续,内地投资者申购份额的手续及方法具体见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交易手续详情。 本基金的份额于每个内地交易日的申购价格为参考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标题为「估值」一节所述相关的份额净值计算得 出的价格,另加任何适用的申购费。申购价格保留至小数点后4 位(四舍五入)。 8 内地投资者向内地销售机构提交的任何申请,必须确保内地销售机构在任何内地交易日的截止时间前收到。本基金的 每个内地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15:00(北京时间)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时间(截止时 间必须在香港时间17:00 前)。内地销售机构在非内地交易日或内地交易日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申请将延至下一个内 地交易日处理。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M 类别的首次最低的投资额为10 元人民币,后续最低投资额为10 元人民币,或基金管理人 不时确定的其他金额。就内地投资者而言,M 类别的首次最低的投资额及后续最低投资额由内地销售机构设置,内地 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询。最低投资金额包括由内地投资者支付的任何申购费。内地投资者应注意,除以上 提及的M 类别份额外,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提及其他类别份额将不会供内地投资者申购,并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可全权决定接受或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任何份额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份额不可向任何美国人士或为 任何美国人士的利益销售。收到的申购款项不会累计利息。如申购申请被基金管理人拒绝,申购款项将被退回至原先 支付申购款项的银行账户,风险及费用由内地投资者承担。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申购份额收取不超过投资金额5.00% 的申购费,本基金目前的申购费率为投资金额的2.00%。在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及基金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调整在内地的申购费率,并提前以公告方 式告知内地投资者。申购费由内地投资者支付。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本基金发生基金招募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的; 2.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以及现有基金 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 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 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4.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 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互认基金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在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 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5.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其他情形。 付款程序 内地投资者应注意,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标题为「认购/申购份额-付款程序」的章节并不适用于内地投资 者。内地投资者应参考以下付款程序: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的详情。 本基金将以相关内地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 日),在正常 情况下,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T +2 日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购申请 的确认数据,对明细基金份额进行过户登记处理,并将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数据等发送至内地销售机构。内地投资 者可根据内地销售机构的相关安排查询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申购款项以人民币支付。除相关内地投资者以外,不接受任何第三方的付款。 申购款项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除此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 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申购份额的计算 M 类别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 三位四舍五入。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申购费= 申购总金额 X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总金额-申购费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该类别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 万元申购本基金M 类别份额,申购费率为2.0%,假设申购当日M 类别份额净值为111.7703 元,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 100,000 元 申购费 = 100,000 X 2.0% = 2,000 元 净申购金额 = 100,000 – 2,000 = 98,000 元 申购份额= 98,000 / 111.7703 = 876.80 份(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9 一般资料 所有持有的份额将予以登记,但不会颁发任何证书。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内的登记条目将为份额拥有权的 证明。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注意确保基金管理人获知注册登记详情的任何变动。 内地投资者所有持有的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 基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基金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 于其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 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 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将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的两(2) 位数。由此产生的差额由本基金保留或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申请一经提交,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不可撤回。内地投资者应就其申购申请是否允许撤回以及 撤回时限具体参见内地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详情或咨询内地销售机构。 赎回份额的手续 内地投资者应注意,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标题为「赎回份额」的章节下提及的赎回份额程序并不适用 于内地投资者。内地投资者应参考以下赎回份额程序: 赎回份额程序 本基金赎回遵循「份额赎回」的原则。 在每个内地交易日,内地投资者均可在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要求按相关份额净值(扣除所有相关费用 及开支后)赎回份额,本基金份额于每个内地交易日的赎回价格为参考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标题为「估值」一节所述相关 的份额净值计算得出的价格。赎回价格保留至小数点后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由本基金保留或承担。本基 金的每个内地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15:00(北京时间)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时间(截 止时间必须在香港时间17:00 前)。内地销售机构在非内地交易日或内地交易日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赎回申请将延至 下一个内地交易日处理。 各内地销售机构可能有不同的交易手续,内地投资者赎回份额的手续及方法具体见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交易手续详情。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T 日该类别份额净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的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X T 日该类别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无 例:某投资者赎回213.11 份M 类别份额,假设赎回当日M 类别份额净值为111.770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 213.11 X 111.7703 = 23,819.37 元(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一般资料 赎回申请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提出。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如须部分赎回所拥有的份额,应以每次不少于0.01 份基金份额为限,而所持余下之份额亦 不得少于0.01 份基金份额。就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最低赎回要求及最低持有份额由内地销售机构设置,内地 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目前赎回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赎回款项支付的详情。 本基金将以相关内地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 情况下,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T +2 日内对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内地投资者可根据内地销售机构的相关安排查询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在遵守上述前提下,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以赎回份额计价的货币作出的赎回,赎回款项通常于有关内地交 易日后三(3) 个工作日内,或最迟于收到赎回申请后的一个日历月内,以电汇方式由境外支付。由于跨境电汇需时, 内地销售机构通常会在赎回款项在境外支付后翌日或更长时间收到赎回款项。尽管有上述安排,就人民币计价的份额 类别而言,在极端市场情况下市场未能提供足够人民币作兑换时且经受托人批准,基金管理人可以美元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项只会向提出赎回申请的内地投资者支付,而不会向第三方支付。内地投资者于何时收到基金管理人已支 付的赎回款项则受制于本基金在内地资金结算的相关安排。 赎回款项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除此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 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经提交,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不可撤回。内地投资者应就其赎回申请是否允许撤回以及 撤回时限具体参见内地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详情或咨询内地销售机构。 10 如某人士持有本基金的份额违反了任何国家、任何政府机关、或该等份额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法律或要求,或在 某些情况下(不论是否直接或间接影响该人士、也不论是否仅影响该人士或与其他人士(无论其他人士是否与之有关 联)一并受影响,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看似相关的任何其他情况),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导致本基金 及/或伞基金产生任何税务责任或蒙受任何其他金钱上的损失,而如果该人士未持有本基金份额,则本基金及/或伞 基金便不会产生该等税务责任或蒙受该等金钱上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有权强制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全部或部分的份额。若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在任何时候发现本基金份额由美国人士或由F A T C A 定义 的美国人士实益拥有,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将在适用法律法规准许之范围内强制赎回该等份额。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 采取任何该等行动时应具备合理原因和以诚实信用原则执行。 赎回限制 内地投资者应注意,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标题为「赎回份额-赎回限制」的章节下的赎回限制并不适用于内 地投资者。内地投资者应参考以下赎回限制: 在本基金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基金管理人在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并咨询受托人后,将暂停份额 的赎回及/或可延迟支付赎回款项。有关详情请参阅本补充说明文件中标题为「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章节。 在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及内地代理人的技术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获得受 托人批准的情况下,有权限制任何一个内地交易日赎回份额的数量(包括是否通过售予基金管理人或由受托人注销) 为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数之10%。假如任何内地交易日的份额赎回数量受到限制,有关限制将按比例实施,所有拟 于该内地交易日赎回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等比例赎回份额。在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认为 可行的情况下,未能赎回的份额(如无此限制本应赎回的份额)将顺延至下一内地交易日,依相同的限制赎回。若赎 回申请就此而顺延至随后的内地交易日执行,基金管理人将于该内地交易日后七(7) 日内通知有关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因基金管理人行使此权力而导致赎回申请的任何一部分未能执行的,将于下一个内地交易日和所有随后的内地交 易日优先执行(基金管理人就该等优先执行拥有相同权力),直至原先的赎回申请完全实现为止。尽管有前述安排, 目前内地技术条件仅能支持在触发前述赎回限制情形时,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被部分确认后,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将 被内地代理人作为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名义持有人撤销,不支持顺延处理。内地投资者应就触发前述赎回限制情形 时的详细安排咨询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 份额转换 内地投资者应注意,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标题为「基金转换」的章节下提及的事项并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内地投资者应以以下为准: 由于本基金目前只提供M 类别份额供内地投资者申购,而本基金其他类别将不会供内地投资者申购,M 类别份额现 时不可转换为本基金其他类别的份额或伞基金的其他子基金(如有)的份额,反之亦然。 若本基金将来有其他类别的份额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向内地公开销售,经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内地投资者 可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的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与本基金今后向内地公开销售的其他类别的份额进行转换。若本基金开 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的转换业务,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现时基金管理人向内地投资者发售的基金仅为本基金。虽然基金管理人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提供若干不同投资目标的单 位信托基金和互惠基金,内地投资者不能将本基金之份额转换为该等仅在其他司法管辖区销售的基金。 估值 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将根据信托契约在估值时间计算。「估值时间」指在相关估值日最后结束营业的相关市场的 结束营业时间,或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不时决定的普遍适用的或与某一特定份额类别有关的该日其他时间或其他日期 的其他时间。「估值日」为计算本基金资产净值的日期,即相关香港交易日或基金管理人自行酌情决定的其他香港营 业日。依照上文确定的份额净值可能须受限于「摆动定价机制」,该等机制详见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净值摊薄及摆动定 价机制」分节。 为估值目的,信托契约(除了其他事项外)规定: (a) (1) 除适用于下述( c ) 段有关集合投资计划的任何权益且受限于( g ) 段,于任何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买卖或正常 交易的所有投资的价值的计算方法,应参考最新交易价格,或(如没有最新交易价格)基金管理人可以考虑在这 种情况下提供一种公平标准,以该等投资挂牌、上市、买卖或正常交易的市场的最新市场卖出价和最新市场买 入价之间的中间值计算,且在决定有关价格时,基金管理人或由基金管理人不时委任的估值服务提供方有权使 用和依赖其不时决定的一个或多个电子报价系统所提供的价格;(2) 如投资在超过一个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买 卖或正常交易,基金管理人须视情况而采用视为该投资主要市场的证券市场上的报价或中间报价(视情况而 定);(3) 如只有单一外部定价来源,其价格须在咨询受托人后自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来源处独立获得; (b) 如某一个市场挂牌、上市或正常交易的任何投资,其于该市场的价格由于任何原因在任何相关时间无法获得, 其价值应由基金管理人或(如受托人要求)由基金管理人在与受托人商议之后指定的在该投资中做市的公司或机 构进行证明; (c) 根据下述( d ) 段和( e ) 段,任何集合投资计划每项权益价值应为该集合投资计划中最新公布的每一份额或权益单 位的资产净值(如适用的话)或(如上述无法获得)每一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的最新买入价; (d) 如无法获得上述( c ) 段规定的资产净值、买入价、卖出价或报价,应以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决定的方式不 时确定有关投资的价值; 11 (e) 未在证券市场上挂牌、上市或正常交易的任何投资的价值应为初始价值,相当于购入该等投资时从本基金中支 出的费用(包括印花税、佣金和其他购入费用),但基金管理人可在咨询受托人后,应受托人要求的时间或间隔 促使由受托人核准的具备资格的专业人士重新估值; (f) 现金、存款和类似投资应以其面值(连同应计利息)进行估值,除非在咨询受托人后,基金管理人认为须进行任 何调整以反映其价值; (g) 尽管有上述规定,若考虑货币、适用利率、到期日、适销性和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视为有关的其他情况后,基 金管理人及受托人认为有需要作出调整以反映现金、存款和任何投资的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可在咨询受托人 后,调整现金、存款和任何投资价值;和 (h) 任何以本基金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投资价值(无论属于借款、其他债务或投资或现金的价值),应以基金 管理人在该情况下在考虑可能的任何溢价或折扣和汇兑成本后认为合适之汇率(无论是官方汇率与否)兑换为本 基金的基础货币。 上述(a) 段提及的「最新交易价格」指当日交易所最后的交易价格,通常在市场上称为「结算价」或「交易所价格」,是交 易所成员之间为结算未平仓合约的价格。如证券没有交易,则最新交易价格为该交易所根据当地规则和惯例在「交易 所闭市」时计算和公布的价格。 若没有证券交易所、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或场外市场,基于在该投资中做市的任何人士、公司或机构(如有不止一 个做市商,则为基金管理人在和受托人商议后可能确定的做市商)所报价的投资价值的所有计算应参考最新买入价和 卖出价的平均值。如投资项目并没有在认可市场上市或挂牌,应定期由获受托人批准的有资格的专业人士进行估值。 经受托人批准,此等专业人士可以是基金管理人。 在根据上述规定计算本基金资产净值时,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不时委任的估值服务提供方可不经核查、进一步查 询或承担责任,而倚赖通过电子报价系统、机械或电子价格或估值系统提供的价格数据、成本价格、销售价格或其他 信息,或基金管理人向估值服务提供方提供的、或基金管理人所委任或授权提供本基金资产的估值或价格信息任何估 值机构、第三方估值代理、中介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提供的估值或价格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不时委任的估值 服务提供方就该等依赖对本基金、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人士不负责任。 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在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并咨询受托人后,可宣布在任何以下所述的整段期 间或部分期间暂停计算本基金的资产净值: (a) 本基金中一大部分投资通常进行交易的任何商品市场或证券市场出现交易关闭或受限或暂停,或基金管理人确 定投资价格或本基金的资产净值或每份额的申购价格或赎回价格时通常使用的任何方法发生中断;或 (b) 基金管理人因任何其他原因其以本基金名义持有或进行交易的投资的价格无法合理、立即或公平地确定;或 (c) 如有若干情况出现,使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无法合理可行地将本基金所持有或进行交易的任何投资变现, 或无法在不严重妨碍相关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将上述投资变现;或 (d) 变现或购进本基金的投资所涉及或可能涉及的款项汇出或汇入出现延迟,或份额的发行或赎回出现延迟,或基 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无法按照正常汇率立即实现该等汇出、汇入或发行、赎回;或 (e) 当用于确定本基金任何投资或其他资产的价值、本基金的资产净值、或每份额申购价格或赎回价格所采用的系 统及/或通讯工具发生中断,或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因为任何其他原因本基金的任何投资或其他资产的价值、本 基金的资产净值或每份额申购价格或赎回价格不能合理或公平地确定,或不能以及时或正确的方式确定;或 (f)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法律或适用法律程序要求暂停时;或 (g) 当本基金投资于一个或多个集合投资计划,而在任何相关集合投资计划中的权益(代表了本基金资产的一大部 分)赎回暂停或受限;或 (h) 当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基金登记机构或任何其各自与本基金运营相关的受委任人的业务经营因为传染病、战 争、恐怖主义、叛乱、革命、内战、暴乱、罢工或天灾受到严重妨碍或关闭时;或 (i)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决议或基金管理人通知终止本基金时。 上述暂停应在宣布时立即生效,作出有关宣布后本基金将不会计算资产净值,直至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宣布暂停结 束,除非( i ) 造成该暂停的情形已不存在和( i i ) 其他可导致暂停的情况也不存在,则在任何情况下暂停应于发生上述情 形的首个香港营业日后一日终止。 不论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何时宣布暂停计算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将通知内地代理人于网站www.fund001.com 进行 公告。该等网站未经中国证监会审阅。基金管理人将尽快将此公告通知香港证监会与中国证监会。 在该段暂停期间本基金不可增设、申购或赎回份额。 12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资格时的相关安排 本基金、伞基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内地代理人及托管 制度等均符合《互认基金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的要求,具备经注册在内地公 开销售的条件。具体阐述如下: 本基金 1. 伞基金是根据香港法律由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成立和运作的伞形单位信托基金。 2. 本基金是伞基金(伞形单位信托基金)下的一只子基金,亦根据香港法律设立和运作,并采用符合《互认基金规 定》要求的托管制度。 3. 本基金经香港证监会认可在香港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4. 本基金为一只常规混合型基金。 5. 本基金(i) 已成立1 年以上,(ii) 资产规模不低于2 亿元人民币(或其等值外币);(iii) 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 以及(iv) 经注册后拟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本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0%。 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人依照香港法律设立并存续至今,持有香港证监会颁发的牌照在香港进行第九类受规管活动(资产管 理)。最近三(3) 年基金管理人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 7. 基金管理人未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机构。 受托人 8. 本基金采用托管制度。本基金的受托人为一家在香港成立的信托公司,已取得托管资格。根据信托契约,受托 人负责保管伞基金的资产。本基金的托管制度及受托人符合《单位信托守则》项下的要求。 内地代理人 9. 内地代理人是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管理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 未能满足资格时的相关安排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互认基金规定》的条件,本基金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暂停在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暂停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决定恢复本基金在内地的销 售: (1) 一旦本基金在某一特定交易日内地的销售规模占本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50% 的;或 (2) 由于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 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可暂 停其在内地的销售。 此外,当本基金发生重大变更时(例如其类型或运作方式),应暂停其在内地的销售活动,并重新向中国证监会申请 注册。具体请参阅标题为「与根据《互认基金规定》注册的本基金相关的风险-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的章节内容。 与根据《互认基金规定》注册的本基金相关的风险 建议内地投资者认真考虑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的风险因素,若干主 要风险因素概述如下: 1. 股票投资风险 – 本基金对权益性证券的投资须承受市值波动的风险。市值波动的因素很多,例如投资者情绪、政治环境和经济 环境的改变、有关发行人的独特因素、区域性或全球性的经济不稳定、货币和利率浮动。如果股价下跌,本基 金的资产净值亦可能受负面影响。 2. 有关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的风险 – 低于投资级别和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投资于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固定收益证券,与拥有较高评级的证 券相比,一般承受较高程度的对手方风险、信用风险、波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本金亏损的风险。 – 信用和对手方风险-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承受发行人的信用/违约风险,可能负面地影响证券的结算。 13 – 信用评级的风险-由信用评级机构给予的信用评级受若干限制,无法始终保证证券和/或发行人的信用可靠 性。中国内地信用评级机构使用的评级准则和方法可能会不同于大多数资深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所采用的评级 准则和方法。因此,该等评级制度未必能提供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同等的标准作证券评级比较之用。 – 利率风险-投资于本基金承受利率风险。一般来说,利率下跌时债务证券的价格会上升,而利率上升则价格会 下跌。 – 信用评级被降低的风险-固定收益证券或其发行人的信用级别可能在后来被降级。当被降级,本基金的价值可 能受到负面的影响。基金管理人未必能立即出售该等证券,本基金因此可能承受更多亏损的风险。 – 流动性和波动性风险-未上市、未获评级或交易不活跃的证券的流动性偏低及波动性偏高,其价格可能会承受 波动。该等证券的买卖差价可能比较大,因而令本基金于出售该等投资时可能产生高额的交易费用,甚至可能 蒙受损失。 – 估值风险-本基金投资的估值可能涉及不确定性和主观判断。假如该等估值原来是不正确的,可能影响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 3. 新兴和欠发达市场 – 本基金可投资于新兴和欠发达市场。投资于新兴和欠发达市场涉及的风险与投资于发达国家的证券相比更高, 例如所有权及托管风险、政治和经济风险、市场及结算风险、流动性及波动性风险、法律及监管风险、执行及 交易对手方风险及货币风险。本基金的份额净值可能因此受负面影响,投资者继而可能蒙受损失。 4. 有关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风险 – 通过R E I Ts 的投资,除证券市场风险以外,本基金可能亦承受类似直接持有房地产的相关风险。R E I Ts 的价格受 其拥有的相关房地产价值变化的影响。R E I T s 依靠管理技巧,一般来说可能无法实现多样化。本基金投资的若 干「特别目的」R E I T s,其资产可能属于特定房地产行业,比如酒店R E I T s、护理院R E I T s 或仓库R E I T s,因此承 受该等行业发展不利的相关风险。 5. 金融衍生工具 – 涉及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包括交易对手方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估值风险、波动性风险、场外交易风 险和对冲风险,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因素可显著导致较金融衍生工具投资金额更大的亏损。该等投资或须承受 重大的资本亏损风险。 – 本基金不保证基金管理人运用的任何对冲策略可达到理想效果。 有关收益分配的风险 由于向内地投资者发售的份额种类仅为M 类别份额,M 类别份额以人民币计价,收益累积并 不进行收益分配,因此有关派息份额的安排并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标题为「风险因素-有关收益 分配的风险」的章节下提及的风险因素亦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以下于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标题为「风险因素-有关对冲和对冲类别的风险」和「风险因素-人民币货币风险」的章节下 提及的风险因素并不完全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并应由以下内容替代: 1. 有关对冲和对冲类别的风险 – 基金管理人获准(但并无义务)使用对冲策略将本基金相关资产的计价货币与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对冲。不保证市 场能提供合意的对冲工具或对冲技术以达到理想效果。在不利的情况下,本基金可能会蒙受重大损失。假如对 冲工具的交易对手方违约,对冲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承受未对冲的货币汇兑风险,并因此导致亏损扩大。 – 对冲类别将尽量把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对冲为对冲类别的计价货币,以使对冲类别的表现与以本基金基础货币计 价的相关类别的表现一致。对冲的效果将通过对冲类别的资产净值反映。同样地,因该等对冲交易引致的任何 开支将由产生该等开支的相关对冲类别承担,而视乎当前市场情况,有关开支可能相当巨大。不保证使用的对 冲策略在调整开支及收费后能有效地提供仅因不同货币的利息差异而反映出的不同表现。不保证基金管理人所 采用的任何对冲策略可完全和有效地达到理想效果和结果。此外,以本基金基础货币计量的对冲类别的波动 性,可能高于以本基金基础货币计价的相关类别。 – 请注意:无论对冲类别计价货币相对本基金基础货币升值或贬值,均可以进行对冲交易。因此,如果进行该等 对冲,可能保障对冲类别的份额持有人免于受到因本基金基础货币相对对冲类别计价货币的汇率差造成的损 失,亦可能会阻碍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本基金基础货币相对对冲类别计价货币的汇率差带来的获利。 14 2. 人民币货币风险及人民币类别相关风险 – 目前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须遵守外汇管制政策及限制。 – 以人民币计价的类别将参考境外人民币( C N H ) 而非境内人民币( C N Y ) 的价值估值。境外人民币( C N H ) 及境内人 民币( C N Y ) 虽属相同货币,但有关货币在不同、分开且独立运作的市场上买卖。C N H 和C N Y 的任何差异可能会 负面地影响投资者。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此外,内地投资者应注意下列其它有关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因素: 1. 额度限制 –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初期净汇出额度 被设定等值3000 亿元人民币。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该等额度或中国证监会和/或 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资格时的相关安排 – 若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托管安排不满足《互认基金规定》规定的条件,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 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在最坏的情形下,中国证监会可撤销其根据《互认基金规定》对本基金 的注册。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自身或本基金能持续地满足这些资格条件。 – 根据《互认基金规定》,如果本基金不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基金管理人必须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进行报告。在重新满足该等条件之前,应暂停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活动。此外,当本基金发生重大变更 时(例如基金类型或运作方式),应暂停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活动,并重新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 –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对申购赎回数据进行监测及预警管理等措施,确保本基金持续满足其在内地销售占本基金总 资产比例不高于50% 的要求。当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规模占比达到48% 时(包括内地销售比例被动超过预警值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并向内地投资者公告。若在某个内地交易日 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50% 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将可拒绝在该内地交易日递交的申购申请,确保不超 过50% 的上限限制。当内地销售规模占本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被动达到或超过50% 时,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监 会和香港证监会报告,并暂停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规模占比降至45%,基金管理人 视情形通知内地代理人恢复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向内地投资者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报 告。基金管理人将不时审查上述的暂停/恢复时内地销售的百分比。 3. 货币及兑换风险 –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可能是以与本基金基础货币不同的一系列货币计价,因此本基金的所有份额类别均须承受汇 率浮动和货币风险。 – 本基金的基础货币为港元,若内地投资者以人民币或其他币种投资于本基金,或本基金货币并非所投资市场的 货币,内地投资者可能因汇率波动、换汇等承受高于一般投资风险的额外损失(亦有可能享受额外收益)。 4. 相关税收安排及风险 – 有关现行香港法律和实务之详情,请参阅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标题为「税项」的章节内容。 –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投资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 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 异。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应重点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 5. 销售安排不同 – 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基金在销售安排上亦有所不同。例如,内地销售机构仅在内地交易日接受内地投资者提交 的本基金的申购或赎回申请,而该等内地交易日需同时为香港营业日,因此本基金与其他内地基金相比,本基 金在内地接受申购、赎回的内地交易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开放日。 15 6. 名义持有人安排 – 另外,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 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 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内地投 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 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 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 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名义持有人(作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行使基金份额中的相关权利及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收益分配权等。内地投资者通过书面 等方式确认名义人持有安排。 – 目前仅有少数的内地法院案件涉及账户名义持有人。因此,内地的法院有可能会认为,名义持有人作为登记在 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基金的份额享有全部的权利。即使名义持有人的概念根据内地法律得到承认,该等 份额仍可能会构成名义持有人用于向其债权人清偿的一部分,而内地投资者作为实益拥有人,可能会被视为对 本基金份额不享有任何权利。因此,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不能确保,内地投资者对该等基金份额的所 有权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得到保证。即使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份额的所有权最终可能得到承认,但内地投资者 在行使其对本基金的份额所有权的过程中可能遭受困难或延迟。 – 名义持有人无须于香港证监会注册。因此,香港证监会对名义持有人采取行动之权力有限。 有意向的内地投资者应先咨询其个人顾问,再决定是否投资本基金。 向内地投资者披露有关本基金的信息和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应通过内地代理人的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能够按照基金销售文件(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补充说明文件、本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及以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内地代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还将在其办公场所存放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及其他备查文件,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 阅。 内地代理人的网站、电子邮箱及客户服务电话如下: 网站:www.fund001.com 电子邮箱:services@jysl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 内地投资者请参阅本补充说明文件中标题为「对内地投资者提供的服务种类、服务内容、服务渠道及联系方式」及「向 内地投资者披露有关本基金的信息和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本基金在内地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时间和方 式,以及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的章节内容。 1. 公布价格 内地投资者应注意,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标题为「公布价格」的章节下提及的内容并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内地投资者 应参考以下有关本基金价格的披露: 关于本基金的信息,及本基金在每个内地交易日的份额净值将在内地代理人的网站( w w w . f u n d001. c o m ) 及通过内地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介发布。在网站显示的价格通常为最新价格,但仅作参考用途。 2. 需要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的变更 在香港法下,本基金的下列变更需要事前获得香港证监会的批准,并要求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通知该等变 更: – 信托契约的变更(不包括根据《单位信托守则》第6.7 条得到受托人/保管人证明的变更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已批准 的变更或无须获得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的变更); – 受托人/保管人、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香港代表及其监管状况的变更; – (i) 本基金投资目标、政策及限制的重大变更(包括为投资目的扩大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目的或范围) ( i i ) 引入新费用及收费,或增加从本基金的财产中支付的或由投资者支付的费用及收费(不包括在香港销售文件 披露的允许最高限额范围内提高幅度);及 (iii) 本基金的交易安排、定价安排或收益分配政策的重大变更;及 16 – 任何可能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或利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其它变更(包括可能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其 权利的能力的变更)。 届时,基金管理人将把有关通知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 同步向内地投资者公布。 3. 不需要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的变更 在香港法下,如果本基金的其他变更被视为「非重大变更」,则不需要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然而基金管理人需要尽 快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便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够评判本基金的状况。该等「非重大变更」包括: – 不构成本基金重大变更的变更; – 该等变更不会造成本基金总体风险的重大变更或增加;及 – 不会实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或利益的变更(包括可能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其权利的能力的变更)。 其它拟进行的变更如不属于上述类别,但如该等信息是基金份额持有人评判本基金的状况所必需的信息,基金管理人 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基金份额持有人通知关于本基金的任何信息。 如该等变更与内地投资者及/或本基金的内地基金文件相关,基金管理人将把有关通知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 www.fund001.com 同步向内地投资者公布。 4. 其它公告要求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至少提前21 日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 金管理人通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安排向内地投资者公告投票安排。 – 延期会议:如在指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时间半小时内未满足召开大会的法定人数要求,则该次会议 须延期至不少于15 日后举行,且须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另发通知。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通知的延期会议 安排向内地投资者公告投票安排。 – 估值或申购/赎回的暂停与恢复:一旦根据本基金的信托契约作出暂停估值或暂停内地申购/赎回的决定,应 立即向内地投资者发布公告。在作出恢复本基金估值或恢复内地申购/赎回的决定之后,应尽快向内地投资者 发布公告。 – 定价错误:如果定价错误达到或超过份额净值的0.5%,应在两日内公告告知受该等错误影响的内地投资者。 – 撤销认可资格:如拟办理香港证监会撤销本基金的认可,必须提前至少三个月(除非香港证监会准许更短的通 知期)向香港投资者及内地投资者同步公告。 – 合并:如拟合并本基金,应事前向香港投资者及内地投资者同步公告。 – 清算或终止:如拟清算或终止本基金,香港证监会通常要求提前一个月至三个月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该通知 期需符合本基金的信托契约中所要求的通知期限。基金管理人将同步向内地投资者公告。 – 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及财务报表将在财政年度结束后尽快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未经 审计之半年度报告将在半年度结束后尽快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上述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将同步向内地投 资者提供。有关详情请参阅本补充说明文件中标题为「报告及账目」章节的内容。 –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约定需通知内地投资者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的网站www.fund001.com 向内地投资者发布该等公告。 5. 货币兑换安排 截至本补充说明文件发布之日,本基金在内地销售设立相应的人民币份额,即M 类别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 购、赎回。同时,在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还可以增加以其他币种计价的内地销售份额。相关货币兑换安排以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为准。 本基金面临潜在的汇率风险,有关汇率波动可能会影响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间兑换后的价格,从而最终影响到投资 人以本位币计价的收益。 内地投资者欲了解有关货币与汇兑风险更多的信息,请参阅本补充说明文件中标题为「与根据《互认基金规定》注册的 本基金相关的风险」一节下「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中标题为「货币及兑换风险」一段之说明。 17 6. 本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如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违反任何法律或任何国家、任何政府机关或任何交易所的要 求,或存在信托契约中具体规定的其他相关情况,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有权强制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或 部分的份额。若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在任何时间发现本基金份额由美国人士,或依F A T C A 所指的美 国人士实益持有,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将在适用法律法规准许之范围内强制赎回该等份额。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采取 任何该等行动时应具备善意且拥有合理原因。取决于赎回时间,该等强制赎回可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及 /或经济后果。就本基金的终止、强制赎回或其他事件,任何人士均无任何责任对投资者亏损的任何部分作出补偿。 基金管理人亦可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行使该等权利。 7.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同等水平对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将按《互认基金规定》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 i ) 得到 同等程度及水平对待的投资者保护;( i i ) 行使份额所附的权利,包括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事项表决的权利;( i i i ) 如果本基金有任何违约行为,依据香港法律获得补偿(如适用);及(iv) 在信息披露上获得公平的对待。 8. 相关税收安排 本基金的相关税项请参阅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标题为「税项」下的说明。 内地投资者依照届时有效的内地与香港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缴纳投资本基金所涉的税项。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投资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 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综上,内地投资者 应重点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基金投资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 9. 香港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安排 内地投资者应注意,以下为香港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提及,但并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主要披露: – 查询及投诉 由于本基金在内地和在香港的销售安排并不一样,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标题为「查询及投诉」的章节下提及的内容 并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内地投资者应参阅本补充说明文件中标题为「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一节下的 披露。 – 份额类别 除M 类别份额外,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提及的其他份额类别将不会供内地投资者申购,该等表述亦不适用于内地 投资者。内地投资者应参阅本补充说明文件中标题为「份额类别及费率」以下的披露。 – 申购/赎回份额的手续 由于本基金在内地和在香港的销售安排并不一样,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标题为「认购/申购份额」及「赎回份额」提 及的披露并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内地投资者应参阅本补充说明文件中标题为「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 算程序-申购份额的手续」及「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赎回份额的手续」以下的披露。 – 份额转换 由于现时仅有M 类别份额供内地投资者申购,而本基金的其他类别将不会供内地投资者申购,内地投资者不可 将M 类别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的其他类别的份额。现时亦不可将M 类别份额转换为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向内 地公开销售的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除非获基金管理人同意,否则某类别份额不可转换为其他类别的份额。因 此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有关基金转换之安排并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内地投资者应参阅本补充说明文件中标题为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份额转换」以下的披露。 现时基金管理人向内地投资者发售的基金仅为本基金。虽然基金管理人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提供若干不同投资目 标的单位信托基金和互惠基金,内地投资者不得转换此本基金之份额至该等仅在其他司法管辖区销售的基金。 因此有关转换基金之安排并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内地投资者应参阅本补充说明文件中标题为「适用于内地投 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份额转换」以下的披露。 – 派息份额及有关收益分配的风险 由于目前向内地投资者发售的份额类别仅为M 类别,M 类别以人民币计价,为累积份额类别,并不进行收益分 配,因此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有关派息份额之安排并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内地投资者应参阅本补充说明文件中 标题为「与根据《互认基金规定》注册的本基金相关的风险」以下的披露。 18 – 人民币货币风险 由于向内地投资者发售的份额类别仅为M 类别,M 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内地投资者以人民币申购/赎回本基金 份额,因此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有关人民币货币风险并不完全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内地投资者应参阅本补充说明 文件中标题为「与根据《互认基金规定》注册的本基金相关的风险」以下的披露。 – 公布价格 内地投资者应注意,本基金每个内地交易日的份额净值将在内地代理人网站及通过内地销售机构发布。因此, 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标题为「公布价格」的章节下提及的内容并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内地投资者应参阅本补充说 明文件中标题为「向内地投资者披露有关本基金的信息和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布价格」以下的披 露。 内地投资者应注意,若本补充说明文件中的内容与向香港投资者公开发行之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的内容有差异,应以本 补充说明文件为准。 10. 本基金在内地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时间和方式,以及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以下文件存放在内地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 – 基金招募说明书; – 本补充说明文件; – 产品资料概要; – 信托契约; – 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 本基金的年度报告及财务报表及未经审计中期报告书;以及 –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及规则,信托契约解除或者终止的事由及程序,争议解决方式 1.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有关详情请参阅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标题为「伞基金的管理-基金管理人」章节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需要承担的职责和责任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即香港的普通法律法规及设立本基金的信托契约。此外,由于 本基金获得香港证监会认可向香港公众销售,基金管理人亦必须遵守《单位信托守则》项下的适用要求。 2. 本基金的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有关详情请参阅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标题为「伞基金的管理-受托人」章节的内容。 受托人需要承担的职责和责任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即香港的普通法律法规及设立本基金的信托契约。此外,由于本基 金获得香港证监会认可向香港散户投资者进行销售,受托人亦必须遵守《单位信托守则》项下的适用要求。 3.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是根据信托契约设立的单位信托基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享受信托契约项下利益、受信托契约约束并 应被视为了解信托契约的条款。 除非信托契约有明确规定,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会因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对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负有或承担或被要 求承担任何付款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召集会议(有关详情请参阅本补充说明文件标题为「本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与 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及规则,信托契约解除或者终止的事由及程序,争议解决方式-4.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及规则」一节的内容以及信托契约附件3「上述提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内容)、就特定份额类别从本 基金获得收益分配以及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罢免基金管理人。 19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占当时已发行份额价值10% 或以上之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要求 召开大会。如召开大会,须提前至少21 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 除为通过特别决议而召开的会议外,所有大会的法定人数为占已发行份额总数10% 的亲自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通过特别决议时,法定人数为占已发行份额总数25% 或以上的亲自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会议延期后重新召开会议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另发通知,届时亲自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即为大会的法定人数。投票时,亲自出席或委派代表或代理人出席的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持有的每一份额均有一 票投票权,不足一个份额的部分没有投票权。如为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进行投票的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为首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之投票须被接受。 普通决议可在正式召开的会议上由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所持总票数的简单多数通过,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亲自或委托他人投票。特别决议可在正式召开的会议上由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所持总票数的75% 的多数通过, 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亲自或委托他人投票。 应为下列目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通过特别决议: – 修改、变更或补充信托契约,但是,为满足财务要求或其它法定要求、监管要求或官方要求进行的必要修订、 为了改正明显的错处、未实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未在实质上减少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或任何其他人 士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责任且未增加本基金财产中应支付的成本或费用的情况除外; – 终止本基金或本基金的份额类别(在不违反信托契约的条款的前提下); – 提高应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支付的最高费用; – 收取信托契约未授权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的任何类型的费用。 本基金采用「名义持有人」安排。目前,名义持有人为内地代理人。内地投资者将由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 因此内地投资者不能直接行使信托契约附件3 中「上述提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内地投资者应通过代其持有份额的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安排请见本补充说明文件「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及规则,信托契约解除或者终止 的事由及程序,争议解决方式-6.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如有)进行持有人大会的安排」一节。欲了解名义持有 人安排的相关风险,请参阅本补充说明文件中标题为「与根据《互认基金规定》注册的本基金相关的风险-香港互认基 金的风险揭示-名义持有人安排」的风险因素。 5. 名义持有人安排 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于香港法律以及行业实践,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基金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 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欲了解有关通过名义持有人持有份额的相关风险,请参阅本补充说明文件中标题为「与根据《互认基金规定》注册的本 基金相关的风险-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名义持有人安排」的风险因素。 6.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如有)进行持有人大会的安排 由于内地投资者及其于本基金的投资并不会在基金登记机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进行登记,而仅由内地代理人作 为名义持有人进行登记,因此内地投资者不能直接行使信托契约内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中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 针对内地投资者,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提前将内地投资者投票安排通过其网站 (www.fund001.com)向内地投资者公告。 名义持有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代为收集内地投资者的表决意见。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内地投资者可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流程来参与投票。在公告规定的投票结束日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将收集所有内地投资者的投票信息,并将投票结果转交给名义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代为收集到的内地投资者有效表决意见的份额将被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就任何该等份 额,名义持有人将按照通过其持有该等份额的内地投资者的表决意见,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相应的表决。 7. 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受香港法律约束及管辖,且信托契约须根据香港法律解释。信托契约不排除内地法院解决与本基金有关或因本 基金导致的任何争议或索赔的司法管辖权。 20 8. 本基金信托契约解除或者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伞基金应持续80 年,除非且直至以下述任何一种方式终止。 在下列情况下,受托人可终止伞基金:( a ) 基金管理人离任30 日而无委派新的基金管理人,或( b ) 受托人认为基金管 理人不能或未能令人满意地履行其职责,或做出受托人认为会使伞基金声誉受损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任何 其他事情,或( c ) 基金管理人进入清算程序,或对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资产委任接管人且该接管人未在60 天内被罢免, 或( d ) 通过任何法律而使得伞基金变为非法,或受托人咨询相关监管机构后认为继续运营伞基金不可行或不建议继续 运营伞基金,或(e) 受托人希望退任且在受托人就该意愿发出通知后六个月内并无新受托人获委任。 此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于任何时间,通过特别决议终止本基金。 在下列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终止伞基金、本基金或某份额类别:( a ) 若在任何日期,就伞基金而言,已发行份额的 总资产净值少于1 亿美元,或就本基金或有关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已发行份额的总资产净值少于5 千万美元或以 本基金计价货币计算的同等金额,或( b )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运营本基金及/或本基金任何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为 不可行或不建议的(包括但不限于,继续运营本基金在经济上是不可行的),或( c ) 任何法律的通过而使得伞基金或本 基金及/或本基金的任何份额类别变为非法,或基金管理人(在咨询香港证监会后)认为继续运营伞基金或本基金及 /或任何本基金的份额类别不可行,或经咨询相关监管机构后认为不建议继续运营伞基金或本基金及/或任何本基金 的份额类别。如终止伞基金或本基金的,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一(1) 个月的通知,除非在伞基金或本基金成为或 预计将成为非法的情况下可提早终止。 在伞基金、本基金或某一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终止时,受托人持有的任何无人认领的款项或其他现金,可在应支 付有关款项之日起12 个月届满时上缴法院,但受托人有权从中扣除其在作出有关付款时可能产生的任何开支。 对内地投资者提供的服务种类、服务内容、服务渠道及联系方式 查询、建议与投诉 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销售机构将为内地投资者提供查询、建议或投诉服务,包括:回答关于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程序,本基金费用和收费问题,有关份额净值的信息及其它有关的问题,在其办公场所存放本基金的 内地销售文件及/或其他备查文件以备公开查阅,并处理咨询与投诉。内地代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将负责处理有关本 基金的咨询与投诉。 内地代理人的网站、电子邮箱及客户服务电话如下: 网站:www.fund001.com 电子邮箱:services@jysl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 各内地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的其他公告。 内地投资者应就具体对账单的形式和服务方式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 报告及账目 内地投资者应注意,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标题为「报告及账目」的章节下的披露并不完全适用于内地投资 者。内地投资者应参阅以下披露: 本基金的财政年度为截至每年的6 月30 日。经审计的简体中文财务报告将尽早(最迟不得超过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 月)向内地投资者提供。 未经审计的简体中文半年度报告于每年12 月31 日之后两个月内向内地投资者提供。该等报告将载有本基金的资产净 值以及投资组合内各项投资的报告。 前述经审计年度报告和未经审计半年度报告可在内地代理人的营业场所免费查阅以及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或在内地代理人的网站www.fund001.com 查阅。 本基金的年度报告和账目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而编制。内地投资者请注意本基金的估值 政策不一定遵守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若本基金采用的估值准则不同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则须调整本基金的年 度账目使之符合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在相关时将包括调整附注,以此将依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确定的价值与按本基金采 用的估值准则确定的价值进行对账。否则,取决于不合规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不遵守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可导致审计师 对年度报告作出不合格或负面意见。 信托契约 内地投资者应注意,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标题为「信托契约」的章节下的披露并不完全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内地投资者应参阅以下披露: 依照香港法律,伞基金之信托契约(经修订)由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与作为受托人的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于2010 年10 月8 日订立。 21 信托契约载有在特定情况下,向当事人提供赔偿保证及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当事人已尽最大努力确保本补充说明文件 所载事实和事项的准确性,但仍建议内地投资者和有意申购份额的申请人参阅信托契约相关条文。 该信托契约可于正常办公时间在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向内地代 理人、内地销售机构索取复印件。 支出与费用 关于管理费和受托人费用等支出与收费的详细情况,请参阅本补充说明文件「份额类别及费率」以下的 内容。 以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本补充说明文件为依据 本基金份额的发行以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和本补充说明文件中包含的信息为依据。除本基金的基金招募说 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和本补充说明文件以及此后任何年度报告及财务报表或未经审计半年度报告中明确的信息或声明 外,任何人无权就本基金份额的发行提供任何信息或作出任何陈述。如果有人提供该等信息或作出类似陈述,除非获 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委托/批准,或根据内地法律法规是必要的,否则该等信息或类似陈述不得作为发行本基金的份 额的依据。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和本补充说明文件中的陈述系依据截止其刊印日期当日应当适用的法律、 法规、规定、守则、指令或实践作出,且可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变更。 本补充说明文件日期:2019 年12 月 施罗德亚洲高息股债 基金 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版 SP_AAIEM_DEC19 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金钟道88 号太古广场第二座33 字楼 电话 +852 2521 1633 传真 +852 2530 9095 www.schroders.com.hk 1 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管理各类不同的单位信托基金, 单位信托基金投资范围遍及全球市场,主要集中于东南亚。基金管理人是投资界的翘楚,为退休基金、机构投资者和 香港及国际私人客户提供投资组合管理服务,成就斐然。 基金管理人为施罗德集团(Schroders plc) 的全资附属公司。施罗德集团是一家总部位于伦敦的国际性投资管理集团, 创立于1804 年。施罗德集团业务遍及全球,截至2018 年12 月31 日止所管理的资产总额超过5,187 亿美元。 2 目錄 頁 行政管理 3 引言 4 投资目标及政策 5 投资及借款限制 8 违反投资及借款限制 8 证券借贷、销售及回购交易及逆回购交易 8 流动性风险的管理 8 风险因素 8 伞基金的管理 16 份额类别 17 认购╱申购份额 17 赎回份额 19 基金转换 20 估值 20 收费及开支 22 税项 23 报告及账目 24 收益分配 2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和投票权 25 公布价格 25 份额转让 25 信托契约 25 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的罢免和退任 26 终止伞基金 26 反洗钱条例 26 利益冲突 26 信托契约的修改 27 附表一-投资及借款限制 28 3 行政管理 基金管理人 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金钟道88 号太古广场二座33 楼 基金管理人董事 李定邦先生(主席) 曹绮琪女士(行政总裁) Steve R. Bryant 先生 曾葆泠女士 卢伟良女士 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1 号 服务提供机构 HSBC France, Luxembourg Branch 16, boulevard d’Avranches 1160 Luxembourg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审计师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中环太子大厦22 楼 基金管理人律师 的近律师行 香港中环遮打道18 号历山大厦5 楼 2019 年12 月 4 重要提示 :投资者若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咨询独立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载有关于施罗德伞型基金II(「伞基金」)的资料。伞基金为一项依香港法律,根据一份由施罗德投资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受托人」)签 署,日期为2010 年10 月8 日的信托契约(经不时修订)(「信托契约」)成立的伞型单位信托基金。伞基金设立各只子基 金(分别称为「子基金」)并于各子基金项下发行独立的份额类别(「份额」)。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仅为发行伞基金的子基 金施罗德亚洲高息股债基金 1 (「本基金」)之份额而编制。 凡非香港居民,尤应咨询其财务顾问并在适当时征询法律意见,以确定在购买份额之前是否须取得任何政府或其他方 面的同意,或是否需要办理其他手续,以及确定任何适用的税务影响、外汇管制或汇兑监管规定。 除香港外,在其他因本基金份额的发售或派发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而需要申请批准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尚未作出任何申 请批准的行动。因此,若未经认可,不可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或在任何情况下为了发售或兜售而使用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此外,在任何未经认可发售或出售本基金份额的司法管辖区,不可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人士发售或出售本基金份 额用于再发售或再出售。 凡在发售本基金份额属违法行为的司法管辖区内,派发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不构成发售本基金份额的要约。 本基金份额并未、亦不会根据《1940 年美国投资公司法》(经修订)(「《投资公司法》」)进行登记。份额并未、亦不会根 据《1933 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美国证券法》」)或根据美利坚合众国(「美国」)任何一个州的证券法律进行登记, 而该等份额只可在符合《证券法》和有关州或其他证券法律的情况下才可发售、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转让。份额亦 不可在美国境内发售或出售,或向任何美国人士或为任何美国人士的利益发售或出售。为此目的,「美国人士」具有 《美国证券法》之S 条例第902 条规则或《1986 年国内税收法》(经修订,包括为反映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 的规定所作的修订)(「《美国国内税收法》」) 中定义的含义。 《美国证券法》S 条例第902 条规则项下定义的「美国人士」,除其他事项外,包括任何居于美国的自然人以及下列除个 人以外的投资者:( i ) 根据美国或其任何州法律组建或成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i i ) 信托:( a ) 该信托的任何一位受托人 为美国人士,除非该受托人是专业的受信人,以及并非美国人士的共同受托人之一就信托资产拥有唯一或部分投资决 策权,且该信托受益人(若属可撤销的信托,则财产授予人)并不是美国人士;或( b ) 法院可就该信托行使主要司法管 辖权,且一位或多位美国受信人就该信托的所有重大决定拥有控制权;以及( i i i ) 遗产:( a ) 其需要就源自世界各地的收 入缴付美国税项;或( b ) 其任何一位执行人或管理人是美国人士,除非该遗产的某位执行人或管理人并不是美国人 士,而就该遗产资产拥有唯一或部分投资决策权且该遗产受境外法律管辖。 「美国人士」一词亦指主要为进行被动投资而成立的以下任何实体(例如商品基金、投资公司或其他类似的实体): ( a ) 旨在方便美国人士投资于因有非美国人士参与而使其运营者免于遵守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的第四 部分之特定要求的商品基金,或( b ) 由美国人士成立,主要目的是投资于并非根据《美国证券法》登记的证券,除非该 证券由并不属自然人、遗产或信托的「获认可投资者」(按《美国证券法》第501 (a) 条规则之定义)成立和拥有。 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美国人士」一词指:( i ) 美国公民或居民,( i i ) 一家依美国法律或其任何政治分区法律而设立 的合伙企业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其他实体,( i i i ) 一家依美国法律或其任何政治分区法律而设立 的公司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公司的其他实体,( i v ) 遗产,其收入须缴付美国联邦所得税(无论其来源为 何),或( v ) 信托,假如( a ) 美国法院可就该信托的管理行使主要监管权,且一位或多位美国人士就该信托的所有重大 决定拥有控制权,或(b) 该信托于1996 年8 月20 日已经存在, 并经适当选择视为美国人士。 伞基金及任何子基金均未根据《2000 年英国金融服务及市场法案》(下称「《法案》」)在英国获得认可,因此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不得在英国派发。除非派发给法案特别指明的特定类别人士,则另作别论,该等类别包括具备充分专业知识并 明了所涉风险的某些人士,例如经认可的人士。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必须与本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本基金的最近期年度报告及账目(如有)、及任何其后的中期报告 在香港一并派发。凡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刊印日期以后所发行份额之发售仅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明确表 示与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一并发行的额外文件(如有)所载 资料为准。由经纪人、推销员或其他任何人士提供的进一步 资料及声明均被视为未经授权,且不应予以依赖。派发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上述所提及的其他文件,及发售、发行或 出售份额,均不以任何方式构成就本文件或该等文件内所提供的资料及声明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该等文件刊发之日 后任何时间仍属正确的声明。 1 尽管本基金旨在投资于提供收益率具吸引力的和持续派发股息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收益分配率。投资者不应理解为本基 金表示或暗示收益分配率获得保证。 5 伞基金和本基金已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认可。该认可并非香港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推 介或背书,亦非香港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商业价值或业绩表现的保证。该认可不代表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或认同本 基金适合任何特定投资者或某类别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于刊发之日所载资料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尽其所 知所信,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并无遗漏足以令其任何陈述具误导成分的其他事实。 查询及投诉 有关本基金(包括有关本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程序,及目前本基金资产净值的资料)的查询和投诉,应发至基金 管理人的下列地址:香港金钟道88 号太古广场二座33 楼,或发电子邮件至s c h ro d e r s @ s c h ro d e r s . c o m . h k,或致电 +852 2869 6968。 引言 施罗德伞型基金II(「伞基金」)为一项于香港成立的伞型基金。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载有关于子基金施罗德亚洲高 息股债基金 1 (「本基金」)设立的资料。基金管理人将来可增设更多的子基金,亦可根据信托契约决定在一只子基金内 发行不同的份额类别。 投资目标及政策 本基金的目标是通过主要投资于亚洲股票和亚洲固定收益证券,以期提供中长期的收益及资本增 值。 本基金主要(即至少将其资产净值的70%)通过投资于一篮子持续派发股息的亚洲公司的权益性证券和权益相关证 券,包括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 E I T s」),以及由亚洲各地政府、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公司所发行的债券和其他固 定或浮动利率证券(该等证券在购入时或购入后可能是投资级别或投资级别以下的证券),以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 投资的REITs 不一定需要获香港证监会认可,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未必反映相关REITs 的收益分配政策。 本基金可将少于其资产净值的50% 投资于评级低于投资级别(即任何国际认可信用评级机构,如标准普尔、穆迪或惠 誉评为B B B -(或相等级别)以下级别,或由任何中国内地信用评级机构评为B B + 或以下级别;当各信用评级机构的评 级有差别,本基金将采用当中最低的评级)或未获评级的债券和债务证券。为此,如有关证券本身没有信用评级,可 参考该证券发行人的信用评级。如该证券和其发行人均没有评级,则该证券将被分类为未获评级的证券。 本基金可将其资产净值的最多20% 投资于具有亏损吸收特点的债务工具,例如:或有可转换债券、额外一级及二级 资本票据、一级及二级资本票据、资本担保债券和总亏损吸收能力债券。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本基金可将不超过20% 的资产净值通过交易所交易基金(「E T F」)及/或类似工具间接投资 于其他种类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非亚洲证券、商品(包括能源、金属和农产品)。 本基金将积极地在亚洲股票、亚洲固定收益证券、其他种类的资产、现金和货币市场工具之间进行投资配置,以达到 本基金的目标。本基金将运用周期性方针配置资产,即在基础和定量因素(如资产种类估值、宏观经济数据和流动 性)结合的基础上,依据经济周期的四个阶段?复苏、膨胀、放缓和衰退调整资产组合。现金和货币市场工具将被 视为独立的资产种类,如有需要,在不利市场情况时将被用于控制下跌风险。本基金各资产种类的预计配置范围如 下: 亚洲股票:30-70% 亚洲固定收益:30-70% 其他资产种类:0-20% 现金和货币市场工具:0-30% 在积极的资产配置以外,本基金亦会积极在亚洲股票、亚洲固定收益证券和其他资产种类中挑选证券进行投资。就亚 洲股票组合而言,本基金打算集中投资在能够产生真正的股东价值、拥有稳健的收入来源且持续提供高股息收益的公 司。至于亚洲固定收益组合,本基金打算参考基本面和技术面意见(比如估值、供应和需求情况及流动性)来选择提 供资本增值的证券。本基金亦会基于基金管理人对利率的看法而进行存续期管理。存续期考量的是投资组合价值对利 率变化的敏感度。因此,存续期管理即管理利率走势对投资组合价值的影响。例如,利率上升通常对债券价值有负面 影响,故基金管理人会缩短投资组合的存续期以减少利率上升时导致的影响。 于2020 年1 月30 日前,本基金亦可为对冲的目的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但基金管理人不一定会使用此工具。 1 尽管本基金旨在投资于提供收益率具吸引力的和持续派发股息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收益分配率。投资者不应理解为本基 金表示或暗示收益分配率获得保证。 6 自2020 年1 月30 日起,本基金亦可为对冲及投资的目的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但基金管理人不一定会使用此工具。不 保证基金管理人使用的任何金融衍生工具将取得预期成果。为投资目的使用的任何金融衍生工具须遵守本基金适用的 投资限制。 在特殊情况下(例如:股灾或重大危机),本基金可持有的现金及货币市场工具(如银行存款、存款证、商业票据及国 库券)不得超过其资产的30%。 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时亦会考虑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详情请参阅标题为「收益分配」的章节。 投资于中国A 股可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合称为「互联互通机制」) 进行(详情载于下文「互联互通机制」一节)。 本基金可通过投资于金融工具(如某些可进入中国市场的产品),间接投资于中国A 股。此外,本基金将其对可进入中 国市场的产品及/或与中国A 股表现挂钩的衍生产品的每一发行人的总投资限制为不超过其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可直接投资于在中国内地发行或销售的固定收益工具和债务工具(「中国境内定息证券」)。通过债券通(如下文 标题为「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概况」一节中进一步描述)及/或有关法规可能不时允许的其他方式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可实现对中国境内定息证券的直接投资。 本基金于中国A 股、中国B 股及中国境内定息证券的直接和间接总投资将不会超过其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将有限度地投资于以人民币计价的相关投资项目。 本基金以港元为计价货币。 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可最高达到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0%。 就场外衍生工具交易而言,本基金将不会为降低对手方风险或以担保物进行净额结算而持有担保物或向对手方收取担 保物。 在获得受托人事先同意和香港证监会批准(如有需要)后,基金管理人可经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提前一(1) 个月的书面通知(或香港证监会《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守则》」)规定的其他通知期限)后修改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 互联互通机制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是由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发展的一个证券交易及结算互联互通机制,而深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是由联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发展的一个证券交易及 结算互联互通机制,旨在实现内地与香港两地互相直接进入对方市场的目标。 沪港通包括沪港通下的沪股交易通和港股交易通。在沪股交易通下,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包括本基金)通过其香港经 纪商和联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将指示传递至上交所,买卖于上交所上市的合资格中国A 股。在沪港通 下的港股交易通,中国内地投资者将可以买卖于联交所上市的若干股票。香港证监会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表通告表示 沪港通于2014 年11 月17 日开始进行买卖。 根据沪港通,本基金通过其香港经纪商可以买卖于上交所上市的若干合资格股票。此等股票包括不时调整的上证180 指数成份股、上证380 指数成份股,以及所有不在相关指数成份股内但有相应的H 股在联交所上市的上交所上市中国 A 股,但不包括下列股票: – 以人民币以外货币报价的沪股;及 – 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沪股。 预期合资格证券的名单将不时予以检视。 交易须要遵守不时发布的规则和法规。沪港通的交易受限于一项每日额度(「每日额度」)。沪港通下的沪股交易通和 港股交易通将受各自的每日额度限制。每日额度限制了每日经沪港通进行的跨境交易的最高买入净值。 7 深港通包括深港通下的深股交易通和港股交易通。在深股交易通下,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包括本基金)通过其香港经 纪商和联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将指示传递至深交所,买卖于深交所上市的合资格中国A 股。在深港通 下的港股交易通,中国内地投资者将可以买卖于联交所上市的若干股票。香港证监会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表通告表示 深港通于2016 年12 月5 日开始进行买卖。 根据深港通,本基金通过其香港经纪商可以买卖于深交所上市的若干合资格股票。此等股票包括不时调整的深证成 指、拥有市场资本60 亿人民币或以上的深证中小创业指数,和所有深交所上市并已发行中国A 股和H 股的公司股票, 但不包括下列股票: – 以人民币以外货币报价的深股;及 – 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深股。 深股交易通开始初期,可经深股交易通买卖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的合格投资者,将仅限于专业机构投资者,定 义依相关香港规则和法规所界定。 预期合资格证券的名单将不时予以检视。 交易须要遵守不时发布的规则和法规。深港通的交易受限于一项每日额度。深港通下之深股交易通和港股交易通将受 各自的每日额度限制。每日额度限制了每日经深港通进行的跨境交易的最高买入净值。 联交所全资附属机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及中国结算为各自的市场参与者和投资者进行的交易负责 清算、结算,和提供存管、名义持有和其他有关服务。经互联互通机制交易的中国A 股均以无纸化方式发行,投资者 将不会持有任何实物中国A 股。 虽然香港结算不会就其于中国结算的综合账户持有的上交所及深交所证券主张所有权利益,中国结算作为上交所和深 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份登记机构,当办理该等上交所和深交所证券的公司行为时,仍会将香港结算视为该等证券的其中 一名股东。 上交所/深交所的上市公司一般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特别股东大会日期前二至三个星期公布会议信息。所有议案均 进行投票。香港结算将告知香港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参与者股东大会的所有详情如会议日 期、时间、地点和议案数目。 根据互联互通机制,香港和海外投资者买卖和结算上交所证券和深交所证券,将须缴付由上交所、深交所、中国 结算、香港结算或相关中国内地机关征收的费用和税项。有关交易费用和税项的更多信息,可浏览网页 h t t p : / / w w w . hkex.com/hk/eng/market/sec_tradinfra/chinaconnect/chinaconnect.htm。 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概况 境外机构投资者(例如本基金)可通过债券通(定义见下文)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通过债券通下的北向通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通是于2017 年7 月推出的全新机制,让香港与中国内地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清算所、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及香港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成立。 债券通受中国内地机关所颁布的规则及法规规管。该等规则及法规可不时修订,并且包括(但不限于): (i)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银行」)于2017 年6 月21 日发布的《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国 人民银行令[2017] 第1 号); (ii)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于2017 年6 月22 日发布的《「债券通」北向通境外投资者准入备案业务指引》;及 (iii) 有关机关颁布的任何其他适用规例。 根据中国内地现行法规,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将获准通过债券通的北向通(「北向通」)投资于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流通的债券。北向通不设投资额度。 在北向通下,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须委托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作为代理备案机构向人民 银行申请备案。 8 根据中国内地现行法规,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的境外托管机构(现为香港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应为与人民银行认 可的境内托管机构(现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综合名义持有人账户。 合格境外投资者买卖的所有债券将以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其将以名义持有人身份持有该等债券)的名义登记。 投资及借款限制 信托契约就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借款及购入投资加以限制。本基金适用的投资限制的摘要载于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附表一。 违反投资及借款限制 如违反本基金的投资及借款限制,基金管理人的首要目标是要适当地考虑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在合理时间内采取一切必须步骤以纠正有关情况。 证券借贷交易、销售及回购交易及逆回购交易 基金管理人目前无意为本基金进行证券借贷交易、销售及回购交易及 逆回购交易。 流动性风险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已经制定一套流动性管理政策,使其能够识别、监督和管理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并 确保本基金的投资流动性状况足以让本基金履行其应付赎回要求的业务。在出现巨额赎回时,该政策以及基金管理人 之流动性管理工具亦促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得到公平对待和保障余下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是其投资管理程序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依照施罗德投资风险管理架构运作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职能将受施罗德集团风险部门的投资风险职能所监督。集团风险部门将每月编制一份流动性报告。监督的成效将 定期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负责人员;合规、投资和营运及风险部门之管理层和高层员 工。流动性风险相关事宜的例外情况将上报至风险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会定期评估本基金资产在现时和将来可能出现的市况下的流动性。基金管理人之流动性政策考虑本基金的 投资策略、流动性状况、赎回政策、交易频率、执行赎回限制的能力和公平估值政策。此等措施是为求确保所有投资 者的公平对待和信息透明度。 该流动性风险政策包括持续地监督本基金持有之投资状况,确保该等投资适合标题为「赎回份额」一节内的赎回政 策,并促使本基金可以履行其应付赎回要求的义务。再者,流动性管理政策包括基金管理人在正常和非正常市况下, 为管理本基金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定期压力测试详情。 为管理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有权在获得受托人批准后,将任何交易日可被赎回的份额数目(无论是向基金管理人 出售或被受托人注销的份额)限制至已发行份额总数的10%(但须遵守标题为 「赎回份额」一节内「赎回限制」之条 文)。基金管理人也可能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作为其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一部分。请参阅下述标题为「估值」一节。 风险因素 一般风险 – 份额价格取决于本基金投资项目的市值,该等价格以及份额收益可上涨或下跌。本基金过往的业绩表现并非将 来业绩表现的指标。投资于本基金并无保本的保证,故只适合可以将资本作中长线投资的投资者。 –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受其投资和现金的相关风险影响,其中包括市场、利率、货币、汇率、经济、信用、流动 性、交易对手方、海外证券和政治风险。 – 投资目标反映本基金拟达到的目标,但并不保证可实现该等目标。根据市场情况及宏观经济环境,投资目标可 能会难以实现甚至不可能达到。对于达到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可能性,并无明示或默示保证。 – 投资于本基金与银行存款的性质不同,并且不享受由任何政府、政府机构或其他保障计划向银行存款持有人提 供的保障。 – 各类证券及市场承受的某些风险,可能是独有的或并非其所独有的。不保证不同种类证券及市场所涉及的风险 是无关联或独立的,而分散投资亦不保证会消除风险。 9 市场风险 – 投资者应注意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价值及来源于其的回报可能会发生波动。本基金利用策略及投资技术对证券进 行投资并积极开展交易,该等策略及投资技术带有显著的风险特征,包括由证券产生的波动所引致的风险。投 资的价格可能会波动,且一系列难以估计的内在因素(如不同政府机构作出的行动、本地或国际经济及政治发 展),均可导致市场突然急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的表现产生重大及负面的影响,继而影响本基金的活动及其投 资的价值。另外,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价值可随一般的利率水平波动。 股票投资风险 – 本基金可投资于权益性证券,因此承受与股票投资相关的一般风险,即股票的市值可跌可升。影响股价的因素 很多,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情绪、政治环境和经济环境的改变、有关发行人的独特因素、区域性或全球性的经 济不稳、货币和利率的浮动。如股价下跌,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亦可能受负面影响。证券交易所通常有权暂停或 限制任何证券在相关交易所的交易。而暂停交易将使本基金难以将持仓平仓,继而使本基金蒙受损失。 货币及兑换风险 – 本基金的投资可能以与本基金基础货币不同的一系列货币计价。同样,某份额类别亦可以不同于本基金基础货 币的货币计价。本基金的资产净值或会因这些货币与基础货币之间汇率的浮动和汇率控制的变更而受到不利的 影响。 – 如本基金货币并非投资者本身的货币,或本基金或某一份额类别的货币并非该本基金投资市场的货币,投资者 可能承受高于一般投资风险的额外损失(或享受额外收益)。 有关对冲和对冲类别的风险 – 基金管理人获准(但并无义务)使用对冲技术将本基金相关资产的计价货币与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对冲。不保证市 场能提供合意的对冲工具或对冲技术可达到理想效果。在不利的情况下,本基金可能会蒙受重大损失。假如对 冲工具的交易对手方违约,对冲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承受未对冲的货币汇兑风险,并因此导致亏损扩 大。亦不保证基金管理人使用的任何货币对冲策略可完全和有效地消除本基金的货币风险,对冲类别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能须承受非对冲类别所涉及的货币汇兑风险。详情请参阅上述标题为「货币及兑换风险」一段。 – 各对冲份额类别(定义如下)将尽量把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对冲为对冲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以使对冲类别(定义 如下)的表现与以本基金基础货币计价的相关类别的表现一致。对冲的效果将通过对冲类别(定义如下)的资产 净值反映。同样地,因该等对冲交易导致的任何开支将由产生该等开支的相关对冲类别(定义如下)承担,而视 乎当前市场情况,有关开支可能相当巨大。不保证使用的对冲策略在调整开支及收费后能有效地提供仅因不同 利息而反映出的不同表现。不保证基金管理人所采用的任何对冲策略可完全和有效地达到理想效果和结果。此 外,以本基金基础货币计量的对冲类别的波动性,可能高于以本基金基础货币计价的相关类别。 – 如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对冲本基金底层资产的计价货币,当对冲类别进行对冲交易时,不会考虑本 基金投资组合内的货币风险或货币对冲交易。 – 请注意:无论对冲类别(定义如下)计价货币相对本基金基础货币升值或贬值,均可以进行对冲交易。因此,如 果进行该等对冲,可能保障对冲类别的份额持有人免于受到因本基金基础货币相对对冲类别计价货币的汇率差 造成的损失,亦可能会阻碍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本基金基础货币相对对冲类别计价货币的汇率差带来的获利。 人民币货币风险及人民币类别相关风险 – 人民币已转而采取参考一篮子外国货币,由市场供求调控的浮动汇率机制。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中人民币兑其他 主要货币的每日交易价格可在中国内地发布的中间价上下小幅波动。 – 目前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将境外人民币( C N H ) 兑换为境内人民币( C N Y ) 是一项货币管理程序,须遵守由中国 政府实施的外汇管制政策及限制。 10 – 无法保证人民币不会贬值。人民币的任何贬值可能对投资者投资于以人民币计价的类别的价值构成负面影响。 – 以人民币计价的类别将参考境外人民币( C N H ) 而非境内人民币( C N Y ) 的价值估值。境外人民币( C N H ) 及境内人 民币( C N Y ) 虽属相同货币,但有关货币在不同、分开且独立运作的市场上买卖。境外人民币( C N H ) 价值与境内 人民币( C N Y ) 价值可因若干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外汇管制政策和汇出限制)而出现差异,而且差异可能十分显 著。因此,境外人民币(CNH) 与境内人民币(CNY) 汇率未必相同,汇率走势也可能不一样。 – 以人民币计价的类别参与境外人民币( C N H ) 市场,可在中国内地以外自由交易境外人民币( C N H ),但受限于境 外人民币( C N H ) 的供应及清算流动性。并非以人民币为基础货币的投资者(如香港投资者),在投资以人民币计 价的类别时可能须将港币或其他货币兑换为人民币,其后亦须将人民币赎回款项及/或人民币收益分配(如有) 兑换回港币或其他货币。取决于人民币兑港币或其他货币的汇率走势,投资者将承担货币汇兑成本并可能遭受 损失。 – 就以人民币计价的非对冲类别而言,取决于人民币相对于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及/或本基金非以人民币计价的相 关投资的其他货币的汇率走势,可能涉及以下风险:( i ) 即使非人民币计价的相关投资在价值上获得收益或并无 亏损,投资者仍可能蒙受损失;或( i i ) 假如本基金的非人民币计价的相关投资价值下跌,投资者可能蒙受更大损 失。以人民币计价的对冲类别的相关风险,请参阅上述「有关对冲和对冲类别的风险」。 – 即使本基金有意以人民币向以人民币计价的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及/或进行收益分配,在极端 市场情况下,如果无足够人民币进行兑换且经受托人批准,基金管理人可以美元支付赎回款项及/或进行收益 分配。如因人民币相关外汇管制政策及限制,无足够人民币进行兑换以及时结算赎回款项及/或收益分配,以 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及/或收益分配有可能延误。在任何情况下,赎回款项将最迟于收到所有填妥文件后的一 个日历月内支付。 有关具有投资级别、低于投资级别和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的风险 – 与低评级债券和票据相比,具有「投资级别」的债务证券一般较有能力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然而,并不保证该 等投资不会造成亏损。影响本基金持有之债务证券的价值的主要因素为:( i ) 利率的变动,( i i ) 本基金持有之证券 的发行人的信誉,(iii) 不可预计的预先还款,及(iv) 相关债券市场的衰落。 – 本基金可投资低于投资级别的证券。与具有投资级别的证券相比,该等证券在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方面承受较 高风险。低级别债务证券通常较高级别债务证券提供更高的回报。然而,低级别债务证券涉及较高风险,且对 一般经济情况和发行人所属行业的不利变化、发行人财政状况的改变以及利率变动更为敏感。另外,较低级别 债务证券的市场在活跃度上通常不如较高质量的证券,本基金因经济或金融市场变化而进行平仓的能力可能会 因负面声誉和投资者的看法而进一步受限。 – 本基金可投资于未获评级的证券。投资于该等证券可能需承受与上述低于投资级别证券相似的风险。 – 此外,存在债务证券或其发行人可能因不利市场情况而被降级的风险。如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或证券发行人的信 用评级被降级,本基金的价值可能受到负面的影响。基金管理人未必能立即出售该等证券,本基金可能因此承 受更多亏损的风险。 利率风险 – 市场利率变动会影响本基金持有之固定收益证券的价值。一般而言,当利率上升则市场价值下跌,利率下跌则 市场价值上升。长期持有的固定收益证券通常对利率变动较为敏感,因此须承受较大程度的市场价格波动。如 果本基金持有长期的固定收益证券,与持有到期日较短的固定收益证券比较,其资产净值须承受较大程度的波 动。 信用风险 – 本基金可投资于涉及信用风险的投资项目。债券或其他债务证券涉及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该等风险可从发行人 的信用评级中反映。与较高评级证券比较,次级及/或较低信用评级的证券通常被认为须承受较高信用风险和 较大违约的可能性。当任何债券或其他债务证券发行人遭受财务或经济困难时,可能影响相关证券的价值(该 价值可能是零),以及任何就证券支付的金额(该金额可能是零)。因而对本基金份额净值产生负面影响。 11 – 许多新兴市场国家累积了大量偿还债务的责任,这可能负面地影响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和增加违约的可能性。请 注意投资于由公司发行的证券,相比投资于由政府发行的证券,或须承受较高信用风险。 – 信用评级机构对固定收益证券作出的评级通常被认为是信用风险的晴雨表。然而,从投资者立场来说,该等评 级受某些限制,而且无法始终保证证券和/或发行人的信用可靠性。对发行人的评级着重于过往发展而未必反 映将来可能发生的情况。更新评级的时间经常滞后于作出评级的时间。而且,各评级类别中的证券信用风险亦 有不同。此外,本基金可投资于获中国内地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债务证券。然而该等机构使用的评级准则和方 法可能会不同于大多数资深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所采用的评级准则和方法。因此,该等评级制度未必能提供与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同等的标准作证券评级比较之用。 – 特别是,本基金投资的人民币计价的固定收益证券通常在没有抵押的无担保的基础上发售,与相关发行人的其 他无担保债务并列。所以,如发行人破产,发行人资产清算所得的款项将会在完全支付所有有担保索赔后,才 向该等证券的持有人支付。因此,本基金将作为一个无担保债权人,完全承担其对手方的信用风险/资不抵债 风险。 估值风险 –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可能涉及不确定性和主观判断。假如该等估值原来是不正确的,可能影响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有关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的风险 – 虽然本基金不会直接投资于房地产,但通过对R E I T s 的投资,除证券市场风险以外,本基金可能亦承受类似直 接持有房地产的相关风险。 – R E I Ts 的价格受其拥有的相关房地产价值变化的影响。抵押型R E I Ts 的价格受其伸延信贷的质量、所持有抵押的 信誉、以及为抵押提供担保之房地产价格的影响。 – 另外,R E I T s 依靠管理技巧,一般来说可能无法实现多样化。R E I T s 亦极度受现金流动、借款人违约和自行清算 的影响。亦存在R E I T s 持有之抵押的借款人或R E I T s 拥有房地产的承租人未能向R E I T 履行义务的风险。当借款 人或承租人违约,R E I T s 作为抵押权人或出租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可能受到延误,并可能为保障其投资而产生高 额费用。除上述风险外,本基金投资的若干「特别目的」R E I T s,其资产可能属于特定的房地产行业,如酒店 REITs、护理院REITs 或仓库REITs,因此承受该等行业发展不利的相关风险。 – 本基金投资的REITs未必需要香港证监会的认可,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可能未反映相关REITs的收益分配政策。 投资于交易所买卖基金(ETF) 的一般风险 – ETF 份额/权益单位的交易价格可能与该等ETF 份额/权益单位资产净值相差很大,原因是发行和赎回之间的不 连贯性(例如因外国政府实施资金管制),以及E T F 份额/权益单位的二级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此外,E T F 的 收费与开支、E T F 资产和相关证券在有关追踪指数上的不完全关联、权益单位价格之进位、追踪指数的调整和 监管政策等因素均可能会影响E T F 基金管理人就有关E T F 紧随追踪指数的能力。E T F 的回报可能因此与其追踪指 数的回报相偏离。 – 在交易E T F 份额/权益单位的任何证券交易所,不保证能为E T F 份额/权益单位提供或保持一个交易活跃的市 场。本基金投资的E T F 份额/权益单位可能以相对于其资产净值的大幅折让或溢价交易,继而影响本基金的资 产净值。 投资于商品的风险 – 本基金也可间接投资于商品,并因此承受商品市场的风险。一般而言,商品市场的风险高于其他市场。商品的 特征之一是会迅速变化,其涉及风险的变化也相对较快。商品价格由商品市场的供求状况决定,而影响供求状 况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消费模式、宏观经济因素、气候情况、自然灾害、政府的贸易、财务、金融和兑换政 策和管制,及其他未能预见的事件。 12 – 另外,商品的地理分布和集中亦可使本基金承受增加的政治风险、主权国干预和主权国就输出提出索赔的可能 性、战争、或与资源有关的租金和税项的增加等问题。亦可能出现工业产品大幅波动、急速下跌、或消费趋势 长期衰退,从而对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产生负面影响。 交易对手方、保管及结算风险 – 本基金或须承受其交易证券的交易对手方的信用风险,亦可能须承受结算违约的风险。由于本基金可投资于新 兴市场的证券,而该等市场的结算机制与更为发达的国家相比,一般欠发达且可信度较低。因此会增加结算违 约的风险,造成本基金在新兴市场的投资发生重大亏损。 – 如本基金投资于保管及/或结算制度未完全成熟的市场,本基金的资产可能承受保管风险。本基金于该等市场 交易并委托给次保管人的资产,可能承受在某些情况下保管人不承担责任的风险。本基金的现金账户通常由保 管人维持,但余额可能由次保管人持有,从而增加本基金承受的风险。此外,倘若该等次保管人清算、破产或 无力偿债,本基金可能需用较长时间收回其资产。在极端情况下,例如:法例追溯适用及所有权欺诈或不当登 记所有权,本基金可能甚至无法收回其所有资产。本基金投资于该等市场及持有该等市场内的投资所承担的成 本一般会高于有组织证券市场。 – 与交易对手方就未在获国际认可的交易所交易的期权、期货、合约和其他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交易时,本基金亦 可能承受该等交易对手方信用风险。本基金有可能承受该等工具无力偿债、破产或交易对手方违约的风险,继 而蒙受重大损失。 流动性和波动性风险 – 并非本基金持有的所有证券或投资项目均会上市、获评级或交投活跃,所以其波动性可能偏高,而流动性可能 会偏低。该等证券的价格或会承受波动。再者,累积和卖出某些投资项目的持仓可能相当费时,且可能需要以 不具吸引力的价格作出。因市场情况不利而导致的有限流动性,亦可能使本基金难以公平价格出售资产。而 且,相关工具的买卖差价可能偏高,使本基金在出售该等工具时产生重大的交易费用,更可能蒙受损失。 – 如本基金收到大量赎回要求并因而可能需要以大幅折让变现其投资以满足该等要求,则存在流动性风险,本基 金可能在买卖该等投资时蒙受亏损。 – 当某衍生工具出现买卖困难时便存在流动性风险。如某衍生工具交易属特别大额或相关市场的流动性低(正如 很多私下洽商衍生工具的情况一样),本基金难以按有利的时间或价格进行交易或平仓。 与金融衍生工具相关的风险 – 与金融衍生工具相关的风险包括对手方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估值风险、波动性风险、场外交易风险 及对冲风险。 – 金融衍生工具包括价值与一个或多个相关证券、金融基准或指数挂钩的工具和合约。衍生工具容许投资者对某 证券、金融基准或指数的价格浮动进行对冲或投机炒卖。因此,许多适用于本基金资产交易的风险亦可能适用 于衍生工具交易。然而,衍生工具交易亦涉及其他若干风险。例如,由于很多衍生工具的市场风险明显高于缔 结交易时支付或存入的金额,市场相对轻微的波动不仅会导致全部投资的损失,也可能使本基金面临超过原本 投资金额的亏损。 – 使用衍生工具的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a ) 取决于基金管理人准确地预测利率、货币兑换率和证券价格走势 的能力;( b ) 用作对冲的衍生工具的回报与该等工具对冲的证券的回报不完全关联;( c ) 运用这些策略所需的技巧 不同于挑选证券组合的技巧;(d) 在任何时间,任何特定的衍生工具可能缺乏流动的二级市场;(e) 交易对手方不 履行衍生工具合约的条款;( f ) 衍生工具被错误定价或不适当地估值的风险;及( g ) 因衍生工具通常包含的杠杆成 份而导致的较高回报波动风险。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成分所导致的损失可能大幅超过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的金 额。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可能导致重大资本损失的高风险。 13 与投资于具有亏损吸收特点的债务工具相关的风险 – 与传统债务工具相比,具有亏损吸收特点的债务工具须承受较大风险,因为该等工具一般须承受在发生预先设 定的触发事件(例如:发行人濒临或陷入无法持续经营状况或发行人的资本比率下降至特定水平)时被减记或转 换为普通股的风险,而有关触发事件很可能不在发行人的控制范围之内。该等触发事件复杂且难以预测,并可 能导致有关工具的价值大幅下跌或跌至毫无价值。 – 如发生触发事件,整个资产类别的价格可能受到影响及波动。具有亏损吸收特点的债务工具亦可能承受流动性 风险、估值风险及行业集中风险。 – 本基金可投资于非常复杂及具有高风险的或有可转换债务证券,通常称为或有可转换债券。在发生触发事件 时,或有可转换债券可能(以折让价)转换为发行人的股份,或可能被永久减记至零。或有可转换债券的息票付 款是酌情作出的,并可由发行人于任何时间,基于任何理由取消,并取消任何一段时间。 有关场外交易的一般风险 – 在场外交易市场交易的工具的成交量可能较低,其价格相比主要在交易所交易的工具较为波动。相比广泛交易 的工具,该等工具的流动性较低。此外,该等工具的价格可能包括未披露的交易商提价(本基金或须作为买入 价的一部分支付)。 投资者风险 – 在经济或市场情况不利时很可能会出现份额的巨额赎回,要求基金管理人以超出其所希望的速度将本基金的投 资变现,以筹集应付赎回申请的必要现金及达到合适的持仓量以反映较小的股票基础。该等行为亦可对被赎回 份额和剩余份额的资产净值产生负面影响。 – 基金管理人可于信托契约规定的某些情况下暂停份额的交易。在这种情况下,资产净值的估值将会暂停,任何 受影响的赎回申请和赎回款项的支付将会顺延。在赎回份额之前的期间,份额的资产净值下跌之风险将由要求 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 如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违反任何法律或任何国家、任何政府机关或任何交易 所的要求,或存在信托契约中具体规定的其他相关情况,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有权强制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全部或部分的份额。若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在任何时间发现份额由美国人士或依F A T C A 所指的美国人士 实益持有,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将在适用法律法规准许之范围内强制赎回该等份额。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采取 任何该等行动时应具备善意并且拥有合理原因。取决于赎回时间,该等强制赎回可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不利 的税务及/或经济后果。就本基金的终止、强制赎回或其他事件,任何人士均无任何责任对投资者亏损的任何 部分作出补偿。 本基金终止的风险 – 当本基金提前终止,本基金需要按比例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其于本基金资产中的权益。在出售或分配时,本 基金持有的某些投资的价值有可能低于购入该等投资的初始成本,因此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重大亏损。而 且,与份额相关的且未完全摊销的组织开支,将从本基金届时的资本中扣除。 新兴和欠发达市场的证券风险 – 新兴或发展中国家的政府较不稳定,经济以较少的工业种类作为基础,且证券市场上可交易的证券数量亦较 少。与较发达市场中的很多公司相比,新兴市场的公司规模一般较小、经验较浅且成立年期较短。在新兴或发 展中国家证券市场上交易的证券价格比较波动。另外,外国投资者在新兴或发展中国家中通常受到限制。该等 限制要求可包括在进行投资或汇出收入或资本前取得政府批准,或限制外国人持有证券的数量或种类或其可投 资的公司。 – 个别新兴国家的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通胀率、货币贬值、资本再投资、资源自给自足、收支平衡等方 面不同于发达经济体,可能较为有利,也可能更为不利,且可能以明显较少的工业种类作为其基础。而且,发 展中国家的经济一般十分倚重国际贸易,因此已经受到且可能继续受到与其交易的国家实施或谈判达成的贸易 壁垒、外汇管制、调控相关货币价值,及其他保护主义措施的不利影响。该等经济亦已经受到且可能继续受到 与其交易国家的经济状况的不利影响。 14 – 新兴市场证券风险可包括:更多社会、经济及政治上的不明确及不稳定;政府介入经济较多;较少政府监管及 规管;缺乏货币对冲技术;公司新成立且规模小;不同的审计和财务报告标准(可能会导致未能获取发行人的 重要资料);欠发达的法律制度。另外,非居民获取的利息和资本收益需缴纳的税项在新兴和欠发达市场中亦各 有不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比较高。该等市场的税务法律和程序亦可能相对不明确,该等法律可容许溯及征 税,因此本基金将来或须缴付在进行投资活动或资产估值时并无预计的地方税项。 与互联互通机制相关的风险 – 有关互联互通机制的规则和规章有可能需要修改,且该等变更可能具有潜在的追溯效力。此机制受额度限制所 限。当通过此机制的交易暂停,可能会限制本基金及时通过该机制投资于中国A 股的能力,因而导致本基金通 过该机制进入中国内地市场(以及实行其投资策略)的能力受到负面影响。沪港通的规章对买卖亦实施了若干限 制,或会使本基金未能及时出售其持有的中国A 股。而且,某股票可能从可通过沪港通买卖的合资格股票范围 内被调出。此举可能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或策略造成负面影响,例如当基金管理人欲购买于合资格股票范围内 被调出的股票。由于交易日的差异,在中国内地市场开放但香港市场关闭的日子,本基金可能须承受此期间中 国A 股价格波动的风险。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于2014 年10 月31 日及2016 年11 月5 日联合颁布 的[2014]81 号通知(「81 号通知」)及[2016]127 号通知(「127 号通知」),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本基金)于通过 沪港通(自2014 年11 月17 日起)及深港通(自2016 年12 月5 日起)买卖中国A 股时变现的收益,将暂时获豁免 缴付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然而,香港及海外投资者须就股息及/或红利缴纳10% 的税项,有关税项将由 上市公司预扣,并向中国内地相关主管税务机关缴付。 有关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风险 – 由于某些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买卖的债务证券成交量偏低而导致的市场波动及潜在缺乏流动性,此等债务证 券的价格可能大幅波动。因此,本基金投资于该等市场会承受流动性及波动性风险。此等证券的买卖差价可能 比较大,因而令本基金于出售该等投资时可能产生高额的交易及变现费用,甚至可能蒙受损失。 – 如本基金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则本基金亦可能面临有关结算程序及交易对手方违约的风险。与本基金 已订立交易的交易对手方可能违约而不履行其通过交付相关证券或支付款项而结算交易的责任。 – 就通过债券通进行的投资而言,有关备案、于人民银行的备案及开户通过境外托管机构、代理备案机构或其他 第三方(视乎情况而定)进行。因此,本基金须承受有关第三方违约或出错的风险。 – 通过债券通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亦须承受监管风险。有关机制的相关规则及法规会变更,并可能具有潜 在的追溯力。倘若有关中国内地机关暂停开户或暂停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买卖,本基金投资于中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在此情况下,本基金实现投资目标的能力将受到负面影响。 – 通过债券通进行的买卖是通过全新开发的交易平台及操作系统进行的。并不保证有关系统将正常运作或将继续 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发展。如果有关系统未能正常运作,通过债券通进行的交易可能受到干扰。因此,本基金通 过债券通买卖(从而执行其投资策略)的能力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 下列税务事宜适用于通过债券通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 (i) 一般而言,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所产生的利息收入须缴付10% 的中国内地预扣税(「中国内地预扣税」)及 6% 的增值税(「增值税」)(以及适用的附加费)。请注意,特定的税项豁免适用于若干投资工具(例如政府 债券)。适用于利息收入的中国内地预扣税及增值税应由固定收益证券的中国内地发行人进行预扣。然 而,目前市场上没有统一的预扣惯例,税务机关未定期征收税项。本基金面临将来可能须缴付未从源头征 收的中国内地税项的风险。 (ii) 有关在中国内地出售固定收益证券变现所得的收益,国家税务总局已在多个场合口头指出该等收益并非源 自中国内地,所以无需缴付中国内地预扣税。然而,税务法规没有特别明文确认此点。实际上,税务机关 对出售(包括通过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出售)固定收益证券变现所得的收益并未征收中国内地预扣税。 15 (iii) 在中国内地买卖固定收益证券变现所得的收益一般应缴纳6% 的增值税。然而,中国人民银行已确认,境 外投资者通过债券通下的北向通买卖债券所得的收益获得特定豁免而无需缴付增值税。请注意,所有该等 增值税豁免严格来说均是 「暂时」性质(即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并可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 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在任何时候更改。 有关收益分配的风险 – 有关派息份额,基金管理人将每月宣布和支付收益分配。然而,基金管理人对收益率不会作出保证。基金管理 人有唯一和绝对酌情权更改收益分配的频率,但须提前一(1) 个月向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如管理人不 打算保留自本基金的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的灵活性,该等变更将须获得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且须提前一(1) 个 月向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 – 如本基金收入及/或资本收益不足以支付本基金宣布的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从本基金的资本中支 付收益分配。 – 投资者应注意,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代表及相当于归还或提取投资者的部分原先投资金额,或该等原先投资 金额应得的资本收益。这可能导致相关派息份额的价值即时下跌。 – 本基金基础货币和对冲类别的类别货币的利率差别可能负面地影响对冲类别的收益分配金额和资产净值,导致 从资本中支付的收益分配金额增加,从而使资本被侵蚀的程度较其他非对冲类别的更高。 – 各派息份额类别过去12 个月的收益分配的构成(即分别从资本和可分配净收入中支付收益分配的百分比)可向 基金管理人索取,亦可浏览施罗德网站(www.schroders.com.hk)。该网站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有关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 的风险 –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 F o re i g n A c c o u n t Ta x C o m p l i a n c e A c t )(「FATC A」)为就业促进法案( H i r i n g I n c e n t i v e t o R e s t o r e E m p l o y m e n t A c t ) 的一部分,于2010 年3 月18 日生效。该法案的条款可能要求基金管理人作为一 家海外金融机构(「F F I」),为F AT C A 的目的而直接向美国国家税务局(「I R S」)申报若干持有份额的美国人士的资 料,或遵照FATC A 要求向其他外国机构申报上述资料,并为此目的收集额外身份证明资料。如F F I 未与I R S 签订 协议并且不遵守F A T C A 制度,则就本基金源自美国的任何收入款项(包括利息和股息)及从出售证券产生的美国 收益之未扣税款项,可能须缴付30% 的预扣税。假设本基金遵守该等条例行事,则无须缴付F A T C A 要求的预扣 税。 – 即使基金管理人将尽量履行施加于其的任何责任,避免本基金受到任何F A T C A 预扣处罚,然而基金管理人不保 证能够达到此目标及/或符合FATC A 的要求。如本基金因FATC A 制度而受到FATC A 预扣处罚,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份额的价值可能受到负面影响,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继而蒙受重大损失。 –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其个人的情况就F A T C A 的要求寻求独立专业顾问的意见,尤其是当投资者通过中介机 构、代名人或保管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时,建议投资者向该等中介机构、代名人或保管人查询该等人士是否遵守 FATCA,以及任何因FATCA 而可能产生的影响。 各子基金之间独立的资产和债务 – 伞基金的所有子基金将根据信托契约的补充信托契约设立为各自独立的信托。所以,各子基金的资产应各自进 行有效隔离,并不可用以偿还任何其他子基金的债务或索赔。即便如此,如任何有权的司法管辖区(香港除外) 的法院认定子基金的资产并未有效隔离,则各子基金承受其资产被用于偿还任何其他子基金的债务或索赔的风 险。基金管理人将尝试通知某子基金的潜在债权人,追索权只限于特定子基金的资产,而非伞基金所有子基金 或作为受托人个人的资产。基金管理人将尽合理的努力将此等资料包括在任何有关的文件内。 跨类别债务 – 如某类别的债务超过其资产,该类别的债权人可对属于其他类别的资产有追索权。虽然为内部会计之目的,各 类别均设独立的账户,然而当本基金无力偿债或终止(即本基金资产不足以支付其债务)时,所有资产将用以支 付本基金的债务,并非仅限于任何个别类别贷项下的金额。然而,本基金资产不可用作支付另一子基金的债务。 意向投资者应在决定投资于本基金前咨询其个人顾问。 16 伞基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 伞基金的管理人为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并获香港证监会发牌从事第1 类(证券交易)、第4 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 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基金管理人不受其上述受规管 活动牌照的任何发牌条件所限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伞基金之管理及行政事务,包括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联络及召开会议,并联同受托人负责依照信托契约 及香港法律,制订及保存伞基金的账目及记录。 施罗德集团凭借其在亚太区将近四十年的投资经验,为亚洲投资组合提供专业管理服务,且可获取集团在世界各地的 其他成员及研究分析员提供的资源。 基金管理人为其他在香港认可的单位信托基金的投资顾问或管理人,亦为亚太及其他地区各大机构、私人客户及退休 基金客户从事投资组合管理服务。截至2018 年12 月31 日,施罗德集团在伦敦、卢森堡、纽约、苏黎世、澳洲、香 港、日本、新加坡及其他分布全球各地之投资管理中心所管理的资产已逾5,187 亿美元。 基金管理人履行职务期间可寻求投资顾问的意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受托人 伞基金的受托人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系一家于1974 年9 月27 日在香港成立的有限责任公 司。其为一家由汇丰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拥有的全资附属公司。受托人根据香港《受托人条例》下第77 节注册为一家信 托公司,亦为《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认可的受托人。汇丰集团采用遵守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 T h e O f f i c e o f F o r e i g n A s s e t s C o n t r o l ) 管制规定的合规政策。如由美国人士进行交易、活动、或任何以美元计价的付 款,须受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的制裁管制,受托人及受委任人不得参与。 受托人须负责并始终应负责按照信托契约的规定安全保管构成本基金一部分的投资、现金、资产和其他财产,保管或 控制该等投资、现金、资产和其他财产,并以信托形式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等投资、现金、资产和其他 财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受托人应将现金和可登记资产以受托人的名义或者根据受托人指令进行登记,并且本基 金的该等投资、现金和其他资产应由受托人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理,以为该等投资提供安全保管服务。受托人就本 基金性质上不能保管的任何投资或其他资产,应在本基金的账簿内对该等投资或资产进行适当记录。 受托人可不时委任、或安排委任其认为合适的一名或多名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其任何关联人士)担任保管人、共同保 管人、受委任人、代名人或者代理人持有本基金包含的全部或者部分投资、资产、现金或者其他财产,并可授权任何 该等人士经受托人的事先书面同意,委任共同保管人和╱或次保管人(该等保管人、受委任人、代名人、代理人、共 同保管人及次保管人各自称为「联络人」)。任何联络人的费用及开支应从本基金的资产中支付。受托人须(a) 以合理的 谨慎、技能与勤勉选择、委任并持续监督被委任保管和╱或安全保管组成本基金的任何投资、现金、资产或其他财产 的任何联络人,及( b ) 使各联络人能令其确信该等联络人保持合适的资格且有能力向本基金持续提供相关服务。受托 人应对身为受托人关联人士的任何联络人与构成本基金财产的资产有关的作为及不作为负责,犹如其是受托人自身的 作为或不作为,但如果受托人已履行其在上述( a ) 项及( b ) 项所规定的义务,则受托人不应对非受托人关联人士的任何 联络人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无偿债能力、清算或破产承担责任。 「关联人士」应当具有《守则》所载的含义,于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日期,就公司而言是指: (a) 直接或间接地实益拥有该公司20% 或以上普通股股本的任何人士或公司,或能够直接或间接行使该公司表决权 总数20% 或以上的任何人士或公司;或者 (b) 由满足(a) 项中给出的两种或任一种说法的人士控制的任何人士或公司;或者 (c) 该公司所属集团的任何成员;或者 (d) 该公司的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或如( a )、( b ) 或( c ) 所定义任何人士或公司的任何关联人士的任何董事或高级人 员。 受托人不对欧洲清算银行有限公司(Euroclear Bank S.A./N.V.)或明讯银行(Clearstream Banking, S.A.)或任何其他 该等中央存管或清算及结算系统与存放于该等中央存管或清算及结算系统的投资有关的作为和不作为或欺诈、过失、 违约、不当行为、过错、疏忽、判断错误、遗忘或缺乏审慎或无偿债能力承担责任。 受限于信托契约规定,在受托人及其委任的任何代理人、次保管人或受委任人没有欺诈、过失或恶意违约的情况下, 受托人不会为任何损失、费用或损害向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责任。受限于信托契约的规定,对于与本基金有 关的任何和所有行动、费用、索赔、损害赔偿、支出或要求,受托人有权从本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 17 尽管有上述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 i ) 免除受托人根据香港法律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任何责任或因其欺诈 或过失导致违反信托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及( i i ) 在不影响第( i ) 项一般性原则的情况下,若受托人未能表现出信托契约 的规定对其要求的努力及谨慎的程度,则信托契约的任何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免除或补偿受托人由于法律规定的 原因另外属于受托人的对任何过失、违约、在违反职责和违反受托义务方面有过错的任何责任,且受托人不得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补偿或承担费用补偿该责任。 受托人已将其作为基金登记机构的若干职责委托予HSBC France, Luxembourg Branch(「服务提供机构」)。 如由美国人士进行的交易、活动或任何以美元计价的付款,须受美国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 U n i t e d S t a t e s O f f i c e o f Foreign Assets Control)(「OFAC」)制裁管制,受托人及其受委任人不得参与。 在根据信托契约中规定的情况下,可终止对受托人的委任。 受托人可依下述标题为「收费与开支」一节内容收费,并就任何次保管人的费用与开支获得补偿。 受限于《守则》的规定,如受托人或其受委任人(可为受托人附属公司)为本基金提供银行服务,应可收取所有常规的 银行利润和利益。若受托人或其受委任人在购买及出售投资时担任保管人或经纪人,则应收取并保留所有正常收费和 开支。 基金管理人就伞基金及/或本基金作出的投资决定负全部责任。受托人有责任应《守则》的要求采取合理注意义务以 确保本基金遵守投资及借款规限,而受托人(包括其受委任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定不负责任。受托人或其受委 任人均不会担任本基金份额或任何相关投资的担保人或发行人。 审计师 本基金的审计师为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PricewaterhouseCoopers)。 就审计师就向本基金提供的服务而言,因任何原因对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承担的最大责任将根据与审计师签署的聘用 书中所列明的条款受到限制,并于有关的经审计报告中披露。 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有意发售以港元(「港元」)、人民币(「人民币」)、美元(「美元」)或基金管理人不时决定的其他 货币计价的A 类别(「A 类别」)、M 类别(「M 类别」)、C 类别(「C 类别」)、I 类别(「I 类别」)和X 类别(「X 类别」)的对冲 或不对冲的累积或派息份额。港元和美元分别指香港货币和美国货币。基金管理人将来可根据信托契约条款决定发售 其他份额类别。投资者可向基金管理人索取在香港公开发售的份额类别及其计价货币的一览表,亦可浏览施罗德网页 (www.schroders.com.hk)。该网站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各对冲份额类别(「对冲类别」)将尽量把本基金之基础货币对冲为对冲类别的计价货币,以使对冲类别的表现与以本 基金基础货币计价的相关类别的表现一致。对冲的效果将从对冲类别之资产净值中反映出来。同样地,因该等对冲交 易产生的任何开支将由产生开支的相关对冲类别承担。不保证使用的对冲策略能有效实现基金表现差异,而该等表现 差异仅反映了为了开支及收费而作出调整的利率差异。 如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对冲本基金底层资产的计价货币,当对冲类别进行对冲交易时,不会考虑本基金投 资组合内的货币风险或货币对冲交易。不保证基金管理人所采用的任何对冲策略可完全和有效地达到理想的积极效果 和结果。 一般而言,A 类别和X 类别仅供获指定为发售A 类别及╱或X 类别份额的特定分销商的投资者购买,而M 类别仅供获 指定为在中国内地发售M 类别份额的特定分销商的投资者购买。C 类别份额一般提供给基金管理人认为是机构投资者 的投资者。I 类别是为另类收费方式而设,投资者作为基金管理人或其联营公司的客户,直接由基金管理人或其联营 公司收取管理费。I 类别一般不会提供给零售投资者。 认购/申购份额 认购/申购程序 认购/申购申请将于每个交易日处理。交易日为本基金所有或大部分投资所在的证券市场开放交易和结算的营业日, 或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批准后不时决定的其他日期(「交易日」)。营业日为除星期六和星期日以外香港银行正常办公 的日子,但如因(例如8 号或更高风球、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类似情况)香港银行的工作时间缩短,除非基金管理人 或受托人另作决定,否则该日不属营业日。 基金管理人必须收妥依下述申请及付款程序的认购/申购申请,才可办理相关认购/申购申请。 18 投资者申请认购/申购份额的手续及方法如下: (a) 须填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所附的申请表格,并将正本交回基金管理人(详情列载于申请表格内);或 (b) 将已填妥的申请表格传真至基金管理人(详情列载于申请表格内)。 通过传真发送认购/申购指示的投资者须随后交上填妥的申请表格正本,除非该投资者已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或由 基金管理人管理或销售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权益单位,并已与基金管理人作出安排,接受以传真指示方式认购/ 申购份额而无需随后交上已填妥的申请表格正本。选择用传真指示方式提交申请的投资者,须承担基金管理人未收到 传真指示的风险,因此投资者为自身利益着想,应确认基金管理人已收妥传真指示。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均不会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因基金管理人未收到任何以传真方式作出的申请或要求、或申请或要求难以辨识所导致的任何 损失负责,亦不会因由于善意相信该等传真来自适当的经授权人士而采取任何行动所导致的任何损失负责。 本基金的份额可于任何交易日申购,申购价格为参考标题为「估值」一节所述相关的份额净值计算得出的价格,另加 任何适用的申购费。申请手续须按申请表格所示方法办理,如欲按某交易日的相关份额净值(另加任何适用的申购 费)执行,须在该交易日香港时间下午5:00 前(或按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批准后不时决定的该等其他时间)送达基金 管理人。在此时间后收到的申请将会在下一个交易日办理。 A 类别、M 类别、C 类别和X 类别的港元份额首次最低的投资额及后续最低投资额为5,000 港元,A 类别、M 类别、C 类别和X 类别的人民币份额则为5,000 元人民币,而以港元或人民币以外货币计价的A 类别、M 类别、C 类别和X 类 别份额则为1,000 美元(或等值金额的其他货币),或基金管理人就一般投资者或特定投资者而不时确定的其他金额。 最低金额包括由申请人支付的任何认购费/申购费。 投资者亦可通过专为销售本基金而委任的分销商代为认购/申购。 基金管理人可全权决定接受或拒绝任何基金份额的全部或部分申请。收到的认购/申购款项上不会产生利息。如申请 被基金管理人拒绝,认购/申购款项将以支票邮寄或电汇至原先支付认购/申购款项的银行账户,风险及费用由申请 人承担,或以基金管理人不时决定的其他方式退还认购/申购款项。 申请一旦被接受,将向申请人寄送成交单以确认认购/申购份额的详情。 至于发行新的份额,基金管理人有权征收不超过总投资额5% 的认购费/申购费。认购费/申购费由申请人支付,并 由基金管理人留作自用并保留作为自己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就从包括银行、经纪人、认可交易商和其他投资顾 问等认可中介机构为本基金的引进交易的价值,与上述中介机构分享或回馈其收取的部分认购费/申购费。 付款程序 未偿付的申请款项一般应于相关交易日后的三(3) 个营业日内,或基金管理人不时决定并通知受托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其他天数内支付。如未能如期结算,获配发的相关份额可能依信托契约的规定注销,基金管理人亦可 酌情决定强制偿付逾期款项。一旦被注销,相关份额应视为从未发行,申请人无权就此向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提出索 赔,但该等份额注销不应导致本基金之前的估值无效或需重新计算。 根据信托契约,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有权就有关处理相关申请的行政费用向相关申请人征收注销费,并为本基金代 收,且如果被注销份额发行之日的份额净值超过其注销之日的份额净值(犹如被赎回),还可要求申请人向受托人(代 本基金收取)支付上述差额,以及直至受托人收到该等差额之日该等差额产生的利息。 认购/申购款项一般以相关份额类别相应的货币支付。假如投资者选择以相关份额类别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向本基金 付款或从本基金中收取款项,则将视为投资者要求服务提供机构就该等款项提供外汇兑换服务。适用于外汇兑换交易 的收费由服务提供机构保留,收费详情可在投资者要求时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提供。外汇兑换的成本和其他相关支 出将由有关投资者承担。受托人、服务提供机构及基金管理人均毋须对所取得的汇率负责。计价货币与投资者认购/ 申购款项的货币之间汇率的变化,可能导致投资者投资价值有所增减。除相关申请人以外,不接受任何第三方的付 款。 款项可电汇至申请表格内所列相关账户,或依申请表格指示以支票支付。请注意,与电汇支付相比,以支票或银行本 票支付可能会延迟收到已清算款项的时间。任何将认购/申购款项转至本基金的费用将由申请人承担。 19 申请人必须于汇款指示中列明本基金的名称和申请人的资料。 投资者不应将款项交予任何未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 部分规定获发执照或注册进行第一类受规管活动的香港中 介机构。 一般资料 所有持有的份额将予以登记,但不会颁发任何证书。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内的登记条目将为基金份额拥有 权的证明。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注意确保基金管理人获知注册登记详情的任何变动。发行非整数份额将四舍五入 到小数点后两(2)位。代表更小小数部分的申请款项将由本基金保留。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最多可登记四人。 赎回份额 在任何交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要求按相关份额净值(经作出适当扣除后)赎回份 额。赎回通知须在交易日下午5:00(香港时间)(或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同意后不时决定的其他时间)前送达基金管理 人,才能于该交易日处理。该时间后收到的赎回通知将于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一般资料 应在可由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表格上,以邮寄或传真方式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亦可通过基金管理人为此 目的而认可的中介机构办理。请参阅标题为「反洗钱条例」一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如须部分赎回所拥有的份额,应以每次不少于5,000 港元(以港元计价的A 类别、M 类别、C 类别和X 类别份额)、5,000 元人民币(以人民币计价的A 类别、M 类别、C 类别和X 类别份额)和1,000 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 (以港元或人民币以外货币计价的A 类别、M 类别、C 类别和X 类别份额)为限(除非基金管理人为一般投资者或某特 定投资者酌情豁免或调低),但所持余下之份额价值不得少于上述的最低金额(如适用),或基金管理人不时就一般或 某特定投资者确定的更低金额。如赎回申请使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少于最低持有金额,基金管理人可将该要求视 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该类别所有份额的要求。 目前赎回份额无需缴付赎回费。 选择用传真指示方式申请赎回的投资者,须承担基金管理人未能收到传真指示的风险,因此投资者为自身利益着想, 应确认基金管理人已收妥传真指示。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均不会就未收到通过传真发出的任何赎回申请、或赎回申请 不清晰所产生的任何损失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亦不会因由于善意相信该等传真来自适当的经授权人士而采取任何 行动所导致的任何损失负责。 若赎回款项的货币是赎回份额的计价货币,所得款项通常于有关交易日后之三(3) 个营业日内,或最迟于收到所有填 妥文件后的一个日历月内,以电汇方式支付。尽管有上述安排,就人民币计价的份额类别而言,在极端市场情况下当 市场未能提供足够人民币作兑换时,经受托人批准,基金管理人可以美元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只会向要求赎回的 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而不会向第三方支付。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下,服务提供机构就赎回款项可提供货币兑换的服务。适用于外汇兑换交易的收费由服务提 供机构保留,收费详情可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时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外汇兑换的成本和其他相关 支出将由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回申请一经作出,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不可撤回。 如某人士持有本基金的份额违反了任何国家、任何政府机关、或该等份额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法律或要求,或在 某些情况下(不论是否直接或间接影响该人士、也不论是否仅影响该人士或与其他人士(无论其他人士是否与之有关 联)一并受影响,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看似相关的任何其他情况),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导致本基金 及/或伞基金产生任何税务责任或蒙受任何其他金钱上的损失,而如果该人士未持有本基金份额,则本基金及/或伞 基金便不会产生该等税务责任或蒙受该等金钱上的损失,信托契约授权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可要求该人士转让其持有 的本基金的份额。若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在任何时候发现份额由美国人士或由F A T C A 定义的美国人士实益拥有,基 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在适用法律法例准许之范围内可要求该人士将其拥有的本基金份额转让。假如该人士收到基金管理 人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的转让通知书三十日内未将该等份额转让,或未能使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满意其拥有份额 并无违反任何该等限制(由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决定视情况而定,其决定为最终且具约束力的),则在三十日期限届 满之时,该人士将被视为已发出书面通知赎回其所有份额。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采取任何该等行动时应具备合理原因 和以诚实信用原则执行。 赎回限制 在本基金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基金管理人在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并咨询受托人后, 将暂停份额的赎回及/或可延迟支付赎回款项。有关详情请参阅标题为「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章节。 20 为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获得受托人批准的情况下,有权限制任何一个交易日赎回份额的数量 (不论是否通过售予基金管理人或由受托人注销)为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数之10%。假如任何交易日的份额赎回数量 受到限制,有关限制将按比例实施,所有拟于该交易日赎回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等比例赎回份额,而未能赎回 的份额(如无此限制本应赎回的份额)将顺延至下一交易日,依相同的限制赎回。若赎回申请就此而顺延至随后的交 易日执行,基金管理人将于该交易日后七(7) 日内通知有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因基金管理人行使此权力而导致赎回 申请的任何一部分未能执行的,将于下一个交易日和所有随后的交易日优先执行(基金管理人拥有相同权力),直至 原先的赎回申请完全实现为止。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提供若干不同投资目标的单位信托基金和互惠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欲从一只基金或类别转 换至另一只基金或类别,通常可获基金管理人酌情决定的申购费折扣优待(目前最高为转换金额的5%)。基金转换即 一项内容如下的指示:赎回一只基金或一个类别的份额或权益单位,并把赎回所得款项用作申购另一只基金或另一个 类别的份额或权益单位,因此,有关基金申购及赎回的规定亦适用于基金转换。转换指示是否能获接受,将取决于转 入的基金或类别(「新基金」)是否可供申购,及转换是否遵守新基金的相关资格要求及/或其他特定条件(例如最低申 购金额和最低持有金额)而决定。 当涉及转换的基金(「施罗德基金」)为由基金管理人管理或销售的基金且该等基金一般供投资者购买时,除非基金是 以款项已结算妥当形式进行交易之基金或类别(例如货币市场基金),转换通常于执行赎回转出基金或类别(「原基 金」)份额或权益单位的交易日从原基金赎回份额或权益单位,并于同日申购新基金份额或权益单位,前提是有关基 金提供价格的时间、适用交易日及结算期必须吻合。然而,如新基金及原基金提供价格的时间、交易日或结算期并不 吻合,可能延迟新基金的申购以使有关基金的结算日保持一致。在任何情况下,申购新基金的结算日不会在赎回原基 金的结算日之前。 当转入以款项已结算妥当形式进行交易之基金或类别时,份额或权益单位的发行以款项已结算妥当为前提。因此,发 行基金份额或权益单位的时间,将视从原基金收到已结算妥当的赎回款项的时间而定。 若原基金及/或新基金的交易暂停,转换过程将会延迟至下一个可交易的交易日。上述转换程序仍将适用。 投资者应在转换前细读拟转入基金的销售文件,销售文件可向基金管理人索取。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示在不同货币计价的份额/权益单位类别之间进行转换,该等指示应予接受。服务提供机构就该 等转换提供货币兑换服务。适用于外汇兑换交易的收费由服务提供机构保留,收费详情可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时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外汇兑换的成本和其他相关支出将由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权益单位持有人承 担。 估值 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将根据信托契约中在估值时间计算。「估值时间」指在相关估值日最后结束营业的相关市场 的结束营业时间,或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不时决定的普遍适用的或与某一特定份额类别有关的该日其他时间或其他日 期的其他时间。「估值日」为本基金资产净值在当天计算的日期,即相关交易日或基金管理人自行酌情决定的其他营 业日。依照上文确定的份额净值可能须受限于下文「净值摊薄及摆动定价机制」分节所述的「摆动定价机制」。 为估值目的,信托契约(除了其他事项外)规定:- (a) (1) 除适用于下述( c ) 段有关集合投资计划的任何权益且受限于( g ) 段,于任何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买卖或正常 交易的所有投资的价值的计算方法,应参考最新交易价格,或(如没有最新交易价格)基金管理人可以考虑在这 种情况下提供一种公平标准,以该等投资挂牌、上市、买卖或正常交易的市场的最新市场卖出价和最新市场买 入价之间的中间值计算,且在决定有关价格时,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不时委任的估值服务提供方有权使用 和依赖其不时决定的一个或多个电子报价系统所提供的价格;(2) 如投资在超过一个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买卖 或正常交易,基金管理人须视情况而采用视为该投资主要市场的证券市场上的报价或中间报价(视情况而定); (3) 如只有单一外部定价来源,其价格须在咨询受托人后自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来源处独立获得; (b) 如某一个市场挂牌、上市或正常交易的任何投资,其于该市场的价格由于任何原因在任何相关时间无法获得, 其价值应由基金管理人或(如受托人要求)由基金管理人在与受托人商议之后指定的在该投资中做市的公司或机 构进行证明; 21 (c) 根据下述( d ) 段和( e ) 段,任何集合投资计划每项权益价值应为该集合投资计划中最新公布的每一份额或权益单 位的资产净值(如适用的话)或(如上述无法获得)每一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的最新买入价; (d) 如无法获得上述( c ) 段规定的资产净值、买入价、卖出价或报价,应以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决定的方式不 时确定有关投资的价值; (e) 未在证券市场上挂牌、上市或正常交易的任何投资的价值应为初始价值,相当于购入该等投资时从本基金中支 出的费用(包括印花税、佣金和其他购入费用),但基金管理人可在咨询受托人后,应受托人要求的时间或间隔 促使由受托人核准的具备资格的专业人士重新估值; (f) 现金、存款和类似投资应以其面值(连同应计利息)进行估值,除非在咨询受托人后,基金管理人认为须进行任 何调整以反映其价值; (g) 尽管有上述规定,若考虑货币、适用利率、到期日、适销性和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视为有关的其他情况后,基 金管理人及受托人认为有需要作出调整以反映现金、存款和任何投资的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可在咨询受托人 后,调整现金、存款和任何投资价值;和 (h) 任何以本基金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投资价值(无论属于借款、其他债务或投资或现金的价值),应以基金 管理人在该情况下在考虑可能的任何溢价或折扣和汇兑成本后认为合适之汇率(无论是官方汇率与否)兑换为本 基金的基础货币。 上述(a) 段提及的「最新交易价格」指当日交易所最后的交易价格,通常在市场上称为「结算价」或「交易所价格」,是交 易所成员之间为结算未平仓合约的价格。如证券没有交易,则最新交易价格为该交易所根据当地规则和惯例在「交易 所闭市」时计算和公布的价格。 若没有证券交易所、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或场外市场,基于在该投资中做市的任何人士、公司或机构(如有不止一 个做市商,则为基金管理人在和受托人商议后可能确定的做市商)所报价的投资价值的所有计算应参考最新买入价和 卖出价的平均值。 如投资项目并没有在认可市场上市或挂牌,应定期由获受托人批准的有资格的专业人士进行估值。经受托人批准,此 等专业人士可以是基金管理人。 在根据上述规定计算本基金资产净值时,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不时委任的估值服务提供方可不经核查、进一步查 询或承担责任,而倚赖通过电子报价系统、机械或电子价格或估值系统提供的价格数据、成本价格、销售价格或其他 信息,或基金管理人向估值服务提供方提供的、或基金管理人所委任或授权提供本基金资产的估值或价格信息任何估 值机构、第三方估值代理、中介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提供的估值或价格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不时委任的估值 服务提供方就该等依赖对本基金、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人士不负责任。 净值摊薄及摆动定价机制 本基金为单一定价,并可能因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或转入和转出造成的其进行投资增仓或减仓所招致的交易成本 及该等投资的买入价和卖出价之间的差价而蒙受净值价值减少。这称为「净值摊薄」。为了抵消净值摊薄及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作为其每日估值政策的一部分。如下文的进一步述明,这意 味在若干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其本着诚信善意认为此举乃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在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时 作出调整,以抵消交易及被视为重大的情况下的其他成本所带来的影响。 在一般业务过程中,摆动定价机制将被机械地及贯彻一致地触发应用。 是否需要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将视乎本基金就每个交易日所受理的申购、转换及赎回适用的净值而定。因此,基金管理 人保留在本基金的净现金流动超过上一个交易日的总资产净值的一个限额(由基金管理人不时订明)时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的权利。 基金管理人亦可在其认为符合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时酌情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时,基金管理人将在有净现金流入至本基金时调增基金份额净值及在有净现金流出时调减基金份额 净值。本基金每个份额类别的份额净值将独立计算,但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的任何调整将对每个份额类别的份额净 值造成相同影响(以百分比计算)。 22 鉴于净值摊薄与本基金的资金流入及流出有关,故不可能准确地预计净值摊薄会否在未来某个时间发生。因此,亦不 可能准确地预计基金管理人需要使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净值调整的频率。 由于摆动定价机制进行的净值调整将参照基金进行投资增仓或减仓的成本(包括任何买卖差价)计算,而有关成本可 能随市况变动,这意味着摆动定价的净值调整幅度可能随时间而变动,但不会超过本基金于有关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的2%。 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在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并咨询受托人后,可宣布在任何以下所述的整段期 间或部分期间暂停计算本基金的资产净值: (a) 本基金中一大部分投资通常进行交易的任何商品市场或证券市场出现交易关闭或受限或暂停,或基金管理人确 定投资价格或本基金的资产净值或每份额的申购价格或赎回价格时通常使用的任何方法发生中断;或 (b) 基金管理人因任何其他原因其以本基金名义持有或进行交易的投资的价格无法合理、立即或公平地确定;或 (c) 如有若干情况出现,使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无法合理可行地将本基金所持有或进行交易的任何投资变现, 或无法在不严重妨碍相关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将上述投资变现;或 (d) 变现或购进本基金的投资所涉及或可能涉及的款项汇出或汇入出现延迟,或份额的发行或赎回出现延迟,或基 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无法按照正常汇率立即实现该等汇出、汇入或发行、赎回;或 (e) 当用于确定本基金任何投资或其他资产的价值、本基金的资产净值或每份额申购价格或赎回价格所采用的系统 及/或通讯工具发生中断,或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因为任何其他原因本基金的任何投资或其他资产的价值、本基 金的资产净值或每份额申购价格或赎回价格不能合理或公平地确定,或不能以及时或正确的方式确定;或 (f)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法律或适用法律程序要求暂停时;或 (g) 当本基金投资于一个或多个集合投资计划,而在任何相关集合投资计划中的权益(代表了本基金资产的一大部 分)赎回暂停或受限;或 (h) 当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基金登记机构或任何其各自与本基金运营相关的受委任人的业务经营因为传染病、战 争、恐怖主义、叛乱、革命、内战、暴乱、罢工或天灾受到严重妨碍或关闭时;或 (i)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决议或基金管理人通知终止本基金时。 上述暂停应在宣布时立即生效,作出有关宣布后本基金将不会计算资产净值,直至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宣布暂停结 束,除非( i ) 造成该暂停的情形已不存在和( i i ) 其他可导致暂停的情况也不存在,则在任何情况下暂停应于发生上述情 形的首个营业日后一日终止。 不论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何时宣布暂停计算资产净值,必须在宣布之后在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并在该暂停期间至少每月 一次在网站w w w . s c h r o d e r s . c o m . h k 上刊登通知。该网站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基金管理人将尽快将此宣布通知香 港证监会。 在该段暂停期间本基金不可增设、申购或赎回份额。 收费及开支 管理费 本基金当前的管理费率载于下表。如需提高当前的管理费标准(但以每年本基金资产净值7% 为限),基金管 理人将会提前一(1) 个月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份额类别 份额类别资产净值的每年百分比 A 类别 1.25% M 类别 1.25% C 类别 0.625% X 类别 1.25% 由于 I 类别是为另类收费结构而设,投资者将作为基金管理人或其联营公司的客户,直接由基金管理人或其联营公司 收取管理费,因此无须从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中支付 I 类别的管理费。 23 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由基金管理人留作自用并保留作为自己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就从包括银行、经纪 人、认可证券交易商和其他投资顾问等认可中介机构为本基金引进相关交易价值,与该等中介机构分享或回馈其收取 的部分管理费。 受托人费用 本基金目前征收的每年的受托人费用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0.07%,而最低收费为每年156,000 港元。如 需提高当前的受托人费用标准(但以每年本基金资产净值的0.50% 为限),受托人将会提前一(1) 个月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 受托人亦有权就履行其服务而产生的实际支出(包括任何次保管费),以及若干交易费用和处理费获得补偿。本基金 将会承担信托契约中列明直接因其产生的费用。若该等费用非因本基金直接产生,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各只子基金将会 按各自的资产净值的比例承担该等费用。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子基金进行投资及变现涉及的成本,伞基金资产保 管人的收费和开支、审计师的收费和开支、估值费、基金登记机构收费(包括服务提供机构的费用因各类别而收费有 所不同,每年的费用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0.02% 至0.2% 之间)、律师费、伞基金或本基金其他服务提供机构的收费和 开支、任何与上市或监管核准相关的所需费用、举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及编制和印刷任何基金招募说明书 所需的费用。 成立费用 成立本基金的费用已完全摊销。 现金回佣和非金钱佣金 本基金通常依照机构投资者享用全套经纪服务通常支付的佣金收费支付经纪佣金。本基金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任何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的关联人士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 其任何关联人士将不会因就本基金进行交易而保留从经纪人或交易商处收取的现金或其他回佣,但是可以保留下文所 述的物品及服务(非金钱佣金)。从任何该等经纪人或交易商处收取的任何该等现金佣金或回佣应归属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以就向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其关联人士提供物品及服务订立非金钱佣金安排,前 提是( i ) 根据该等安排提供的货品及服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看作一个机构及以其身份)而言有可证实的利益,无论是 通过协助基金管理人和╱或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便能够管理本基金还是通过其他方式;( i i ) 交易执行符合最 佳交易标准,经纪费率不超过通常机构全方位服务的经纪费率;( i i i ) 以声明的形式在本基金的年度报告中进行定期披 露,说明基金管理人或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的软佣金政策和做法,包括说明其收取的货品及服务;及( i v ) 软佣 金安排并非与该等经纪人或交易商进行或安排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 为免生疑问且在不影响前述一般性约定的前提下,研究和顾问服务、经济和政治分析、组合分析(包括估值和业绩表 现的计算)、市场分析、数据和报价服务、以上产品及服务附属的电脑硬件和软件、清算和保管服务以及投资相关的 刊物,均可视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所裨益。 税项 下述概要是基于基金管理人对于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刊发之日有效的法律和惯例的理解,且适用于购买本基金的 份额作为一项投资的投资者。凡有意持有本基金份额之人士应根据其国籍、居留地及法定住所的法律,确定买卖、持 有及赎回本基金份额所需承担之税项,在必要时,更应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就向任何 潜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税务意见不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现行的香港税务法例和惯例:- 本基金 本基金在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 条认可为一项集合投资计划后,就其获许可进行的活动可免缴交利得税。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只有在香港进行贸易或商务,并因该等贸易或商务而产生源自香港之利润(而其利润的性质不被视为资本)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须就处置或赎回任何份额的利润缴付利得税。至于在香港没有进行贸易或商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须就 处置或赎回该等份额所得之收益缴付任何香港利得税。 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投资基金份额获得的收益分配一般不须缴付香港税项(无论以预扣税或其他形式征收)。 在香港,股息和利息均无须缴付预扣税。 本基金从香港以外地区获得的股息、利息及其他收益,可能须缴纳来源地的预扣税。此等税项通常不予退回。 24 印花税 发行和以注销方式赎回份额无须缴付香港印花税。如出售份额由基金管理人执行,并由基金管理人将份额注销或于两 个月内将份额转售给其他人士,则亦无须缴付香港印花税。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他方式出售、购买或转让份额,须缴 付交易金额或市价(以较高者为准)0.2% 的香港印花税,香港印花税由买方和卖方平均承担。 有关FATCA 的美国税务申报义务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 F o r e i g n A c c o u n t Ta x C o m p l i a n c e A c t )(「F AT C A」)为就业促进法案(H i r i n g I n c e n t i v e t o Restore Employment Act)的一部分,于2010 年3 月18 日制定。该法案的条款可能要求基金管理人作为一家海外金 融机构(「F F I」),为F A T C A 的目的而直接向美国国家税务局(「I R S」)申报若干持有份额的美国人士的资料,或遵照 F A T C A 要求向其他外国机构申报上述资料,并为此目的收集额外身份证明资料。如F F I 未与I R S 签订协议并且不遵守 F A T C A 制度,则就本基金源自美国的任何收入款项(包括利息和股息)及从出售证券产生的美国收益之未扣税款项, 可能须缴付30% 的预扣税。 本基金有意遵守美国财政部与香港政府于2014 年11 月13 日签署的政府间协议(「I G A」)模式2,并在引入I G A 时遵守 实施I G A 的香港法例的条款,而非遵守实施F A T C A 的美国财务法规的条款。作为本基金的承办机构,基金管理人已 把本基金加入其承办的基金名单中。 为了遵守本基金于F A T C A 下的义务,2014 年7 月1 日起本基金可能需要向投资者索取若干资料以确认其美国税务状 况。如投资者根据FATC A 条款被认定为美国人士、为美国人士拥有的非美国实体、未参与FATC A 的F F I 或未提供所需 文件的投资者,本基金必须直接向I R S 申报这些投资者的资料。假设本基金遵从该等条款行事,则无须缴付F AT C A 所 要求的预扣税。 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 《税务(修订)(第3 号)条例》(「条例」)已于2016 年6 月30 日生效,这是为香港实施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 换信息」)准则订立的法律框架。自动交换信息安排规定,香港金融机构(「金融机构」)须收集账户持有人的资料,并 向香港税务局(「香港税务局」)提交与属于申报司法管辖区(定义如下)税务居民的应申报账户持有人有关的信息,而 香港税务局将与账户持有人居住的司法管辖区交换信息。一般而言,税务信息仅会与香港与其达成交换关系的司法管 辖区「申报司法管辖区」交换;然而,本基金及/或其代理人可进一步收集有关其他司法管辖区税务居民的信息。 本基金须遵守香港实施的自动交换信息安排的规定,表示本基金及/或其代理人须收集并向税务局提供有关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有意投资者的税务信息。 香港实施的自动交换信息安排的规则规定,本基金须(其中包括):( i ) 于香港税务局将本基金状态登记为「申报金融机 构」;( i i ) 对其账户(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尽职审查,以识别任何有关账户是否就自动交换信息安排而被视为「应申 报账户」;及( i i i ) 向香港税务局汇报有关应申报账户的信息。香港税务局预计会每年将其接获的资料转交予有关申报 司法管辖区之政府机关。概括而言,自动交换信息安排规定,香港金融机构需汇报有关以下两者的信息:( i ) 属于申报 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之个人或实体;及( i i ) 属于申报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之个人所控制的若干实体。根据条例,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详情(包括但不限于其名称、出生所在司法管辖区、地址、税收管辖区、账户详情、账户余额/价 值及收入或销售或赎回所得款项)可汇报予香港税务局,其后与申报司法管辖区的政府机关交换。 通过投资于本基金及/或继续投资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确认,该等可能须向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及/或本基金 代理人提供额外信息,以便本基金遵守自动交换信息安排。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及实益拥有人、受益人、直接或 间接股东,或与该等不属于自然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联之其他人士的信息)可能会由香港税务局转交予其他司法 管辖区的有关机关。 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其现时或意向投资于本基金,应向其专业顾问咨询就有关自动交换信息安排的行政及实质影 响。 报告及账目 本基金的财政年度为截至每年的6 月30 日。经审计的英文版财务报告将尽早(无论如何在财政年度结束 后的四个月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未经审计的英文版半年度报告于每年12 月31 日之后两个月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该等报告将包含本基金的资产 净值的报表以及投资组合内各项投资的报表。 当发布该等账目(连同所需报告)的印刷版和电子版时,基金管理人将就此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经年度报告和未经 审计半年度报告的副本可在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办事处免费索取,或浏览施罗德网站( w w w. s c h r o d e r s . c o m . h k )。该网 站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投资者可要求邮寄该等账目及报告。 25 本基金的年度报告和账目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而编制。投资者请注意上文提及的估值政 策不一定遵守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若本基金采用的估值准则不同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则须调整本基金的年度 账目使之符合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在相关时将包括调整附注,以此将依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确定的价值与按本基金采用 的估值准则确定的价值进行对账。否则,取决于不合规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不遵守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可导致审计师对 年度报告作出不合格或负面意见。 收益分配 累积份额 就累积份额而言,基金管理人不会就收入或出售投资项目变现所获取的资本净收益作出收益分配。任何累 积份额的收入和资本净收益应予以累积并转作为资本。 派息份额 就派息份额而言,基金管理人将于其决定的每月的相关日期宣布并作出收益分配,或以基金管理人及受托 人认为合适的该等其他时间或频率宣布并作出收益分配。然而,基金管理人对收益率不会作出保证。 假如在相关期间本基金投资获得而可拨入相关派息份额类别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已宣布的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可酌情 决定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投资者请注意:当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时,代表示及相当于归还或提取投资者的部分 原先投资额,或该等原先投资额应得的资本收益,可能导致相关派息份额的价值即时下跌。 基金管理人会定期审视派息份额并保留权利更改派息份额的收益分配政策。任何收益分配频次的更改须提前一(1) 个 月向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如基金管理人不打算保留本基金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的灵活性,该变更须获香 港证监会事先批准,且须提前一(1) 个月向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 当某派息份额类别宣布收益分配(如有),应以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的记录日当日各派息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相关份额类别的份额数量,按比例作出收益分配。为免生疑问,只有在该记录日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收取相关已宣布的收益分配。任何收益分配将以相关派息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支付。尽管有上述 安排,就以人民币计价的派息份额类别而言,在极端市场情况下,当市场未能提供足够人民币作兑换时,经受托人批 准,基金管理人可以美元支付收益分配。 各派息份额类别过去12 个月的收益分配的构成(即分别从资本和可分配净收入中支付收益分配的百分比)可向基金管 理人索取,亦可浏览施罗德网站(www.schroders.com.hk)。该网站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和投票权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占当时已发行份额价值10% 或 以上之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要求召开大会。如召开大会,须提前至少21 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 除为通过特别决议而召开的会议外,所有大会的法定人数为占已发行份额总数10% 的亲自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通过特别决议时,法定人数为占已发行份额总数25% 或以上的亲自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会议延期后重新召开会议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另发通知,届时亲自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即为大会的法定人数。投票时,亲自出席或委派代表或代理人出席的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持有的每一份额均有一 票投票权,不足一个份额的部分没有投票权。如为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进行投票的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为首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之投票须被接受。 公布价格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相关的份额净值将于每个交易日在网站w w w . s c h r o d e r s . c o m . h k 上发布。该网站未经 香港证监会审阅。价格通常为最新价格,但仅作参考用途。 份额转让 受限于以下所述的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通过签署常见书面文书转让基金份额(或在法人团体的情况 下,应以转让人和受让人名义签署或盖章)。在受让人的名字就该等转让份额被登记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前,转让 人仍应被视为该等转让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信托契约 依照香港法律,伞基金之信托契约(经修订)由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与作 为受托人的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于2010 年10 月8 日订立。 信托契约载有在特定情况下,向当事人提供赔偿保证及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当事人已尽最大努力确保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所载事实和事项的准确性,但仍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意向投资者参阅信托契约相关条文。 该信托契约的副本可按每份300 港元的价格向基金管理人购买,也可于正常办公时间在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办事处免 费查阅。 26 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的罢免和退任 除非获香港证监会批准和已委任新的受托人,受托人无权自动退任。如受托人希 望退任,基金管理人应委任根据任何适用法律属合格公司的担任新的受托人并通过签订补充契约委任。此后基金管理 人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早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列明新任受托人的名称和办公地址。 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在以下情况下可将基金管理人罢免:( a ) 若基金管理人进入清算程序( b ) 若受托人有合理和足够的 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和( c ) 若持有不少于当时已发行份额总值5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向受托人作出书面要求,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情况下被罢免,受托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早委任新的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在任何时间行 使罢免和委任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时,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为重,而新委任的基金管理人必须获得香港证监会的 批准。 终止伞基金 伞基金应持续80 年,除非且直至以下述任何一种方式终止。 在下列情况下,受托人可终止伞基金:( a ) 基金管理人离任30 日而无委派新的基金管理人,或( b ) 受托人认为基金管 理人不能或未能令人满意地履行其职责,或做受托人认为会使伞基金声誉受损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任何其 他事情,或( c ) 基金管理人进入清算程序,或对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资产委任接管人且该接管人并未在60 天内被罢免, 或( d ) 通过任何法律而使得伞基金变为非法,或受托人咨询相关监管机构后认为继续运营伞基金不可行或不建议继续 运营伞基金,或(e) 受托人希望退任且在受托人就该意愿发出通知后六个月内并无新受托人获委任。 此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于任何时间,通过特别决议终止本基金。 在下列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终止伞基金、本基金或某份额类别:( a ) 若在任何日期,就伞基金而言,已发行份额的 总资产净值少于1 亿美元,或就本基金或有关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已发行份额的总资产净值少于5 千万美元或以 本基金计价货币计算的同等金额,或( b )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运营本基金及/或本基金任何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为 不可行或不建议的(包括但不限于,继续运营本基金在经济上是不可行的),或( c ) 任何法律的通过而使得伞基金或 本基金及/或本基金的任何份额类别变为非法,或基金管理人( 在咨询香港证监会后) 认为继续运营伞基金或本基金 及/或任何本基金的份额类别不可行,或经咨询相关监管机构后认为不建议继续运营伞基金或本基金及/或任何本基 金的份额类别。如终止伞基金或本基金的,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一(1) 个月的通知,除非在伞基金或本基金成为 或预计将成为非法的情况下可提早终止。 在伞基金、本基金或某一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终止时,受托人持有的任何无人认领的款项或其他现金,可在应支 付有关款项之日起12 个月届满时上缴法院,但受托人有权从中扣除其在作出有关付款时可能产生的任何开支。 反洗钱条例 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及其受委任人或代理人有责任防止洗钱,因此可能会要求详细核对投资者身份及 基金份额申请款项的来源。根据每个申请的具体情形,在以下情况下可能无需详细核对身份: (a) 申请款项由申请人从认可金融机构的账户支付;或 (b) 申请通过认可中介机构代为进行。 以上情况只适用于已实施充分的反洗钱条例国家的金融机构及中介机构。 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及其受委任人或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资料以核对申请人身份及支付款项来源。在申请人延迟或 未能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下,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及其受委任人或代理人可拒绝认购/申购申请及申请款项,亦可 拒绝支付任何赎回款项。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或其受委任人、代理人或相关人士均不就因延迟或拒绝处理申请、转 让要求或支付赎回所得款项(视情况而定)而导致的任何损失负责,亦不接受就该等延误或拒绝产生的利息提出的索 赔。 利益冲突 针对或涉及具有与本基金相似投资目标的其他基金和客户,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及其各自的关联人士可不 时担任受托人、行政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保管人、投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代表人或其他不时需要 的职务。所以,任何该等人士均有可能在处理业务时与本基金有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识别、防止、管理及监控任何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若发生该等冲突,基金管理人 及受托人将首先考虑各自的责任和职责,并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佳利益为前提,尽合理的努力公平地处理该等冲突。 无论如何,基金管理人会以其认为公平的方法,将投资机会分配给其他基金、其管理或任顾问的其他投资产品和其他 客户的账户,以确保公平地分配所有的投资机会。如在进行任何投资时,有可能会发生潜在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亦 有责任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基金管理人将确保所有交易均本着真诚按公平合理原则并以符合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及按最佳可得条款执行。 27 基金管理人可为本基金的账户与基金管理人或其相关联人士的其他客户的账户订立交易(「交叉盘交易」)。该等交叉 盘交易只在买卖决定符合双方客户的最佳利益及在双方客户的投资目标、限制及政策之范围内、交叉盘交易按公平合 理的交易条款以目前市值执行,以及该等交叉盘交易的理由在执行前已具书面证明的情况下,方会进行。交叉盘交易 亦可根据适用法律及规例在内部账户(即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所拥有并可进行控制及影响的账户)与客户账 户之间订立。 尤其是本基金不被视作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及其受委任人提供服务的唯一对象。各基金管理人、受托 人、基金登记机构及其受委任人可自由地向各方提供类似的服务,只要其依本文提供之服务不因此而受影响,并可将 所有获付的费用和其他金钱留为己用并作为自己的利益。任何该等人士在向其他方提供信托契约所载职务以外的其他 类似服务时,或在以任何其他身份或任何其他方式营业的过程中,无须就其获悉的任何事实或事情向本基金发出通 知,亦无责任就此向本基金作出披露。 信托契约的修改 如有需要,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可在得到监管机构的批准后,以其认为适宜的方式为任何目的修改 信托契约。该等重大修改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特别决议通过,除非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证明该等修改( i ) 不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损害,不会在实质上减少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士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责 任,且不会导致任何成本与费用(编制补充契约的费用除外)的增加;或( i i ) 对于可能要遵守任何财务、法定、监管或 官方要求(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言是必要的;或(iii) 为纠正明显错误而进行。 28 附表一-投资及借款限制 1. 适用于本基金的投资限制 本基金不可持有或增持任何与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不符或将导致以下情况的证券: (a) 本基金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任何单一实体或就任何单一实体承担风险的总价值(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 除外)超过本基金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10%: (i) 对该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ii) 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底层资产就该实体承担风险;及 (iii) 因与该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对手方净敞口。 为免生疑问,本附表一第1( a )、1( b ) 及3.4( c ) 款所列明关于对手方的限制与限额将不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 的金融衍生工具: (A) 其交易在某家由清算所担当中央对手方的交易所进行;及 (B) 其金融衍生工具头寸每日以市价进行估值,并至少须每日按规定补足保证金。 本1(a) 款下的规定也适用于本附表一第5(e) 及(j) 款所述的情况。 (b) 除本附表一第1( a ) 及3.4( c ) 款另有规定外,本基金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或就同一个集 团内的实体承担风险的总价值超过本基金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20%: (i) 对该等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ii) 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底层资产就该等实体承担风险;及 (iii) 因与该等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对手方净敞口。 就本附表一第1( b ) 及1( c ) 款而言,「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是指为按照国际认可会计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而被纳入同一集团内的实体。 本1(b) 款下的规定也适用于本附表一第5(e) 及(j) 款所述的情况。 (c) 本基金存放于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一个或多个)的现金存款的价值超过本基金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 20%,但在下列情况下可超过该20% 的上限: (i) 在本基金发行前及其发行后认购款项全额作出投资前的一段合理期间所持有的现金;或 (ii) 在本基金合并或终止前将投资变现所得的现金,而在此情况下将现金存款存放在多个金融机构将不 符合投资者的最佳利益;或 (iii) 认购╱申购所收取且有待投资的现金款项及为支付赎回款项和履行其他付款责任而持有的现金,而 将现金存款存放在多个金融机构将会造成过于沉重的负担,并且该现金存款的安排不会损害投资者 的利益。 就本1( c ) 款而言,「现金存款」泛指可应要求随时偿还或本基金有权提取,且与提供财产或服务无关的存 款。 (d) 本基金持有的任何普通股(与所有其他本基金持有的该等普通股合并计算时)超过由任何单一实体发行的 任何普通股的10%。 (e) 本基金所投资的并非在证券市场上市、挂牌或交易的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或工具的价值超过本基金最新可 用资产净值的15%。 (f) 本基金持有同一发行类别的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的总价值超过本基金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30%(但本 基金可将其全部资产投资于最少6 种不同发行类别的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为免生疑问,如果政府 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以不同条件发行(例如还款日期、利率、保证人身份或其他条件有所不同),则即使该 等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由同一主体发行,仍会被视为不同的发行类别。 29 (g) (i) 若本基金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即「底层计划」),而该等底层计划是非合格计划(「合格计划」的 名单由香港证监会不时确定)且未经香港证监会认可,本基金投资于该等底层计划的份额或权益单位 的价值合计超过其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10%;及 (ii) 本基金在每一个属于合格计划(「合格计划」的名单由香港证监会不时确定)或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计 划的底层计划所投资的份额或权益单位的价值超过其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30%,除非底层计划经香 港证监会认可,且底层计划的名称及主要投资详情已于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内披露, 但是: (A) 不得投资于任何以主要投资于《守则》第7 章所禁止的任何投资作为其投资目标的底层计划; (B) 若底层计划是以主要投资于《守则》第7 章所限制的投资作为目标,则该等投资不可违反有关限制。 为免生疑问,本基金可投资于根据《守则》第8 章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底层计划(《守则》第8.7 条所述 的对冲基金除外)、衍生工具净敞口不超过其总资产净值100% 的合格计划及符合本附表一第1( g ) ( i ) 及(ii) 款规定的合格交易所交易基金; (C) 底层计划的目标不可是主要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 (D) 如底层计划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管理,则就底层计划而征收的认购费╱申购费及赎回费须全 部予以豁免;及 (E) 基金管理人或代表本基金或基金管理人行事的任何人士不可就底层计划或其管理公司所征收的费用 或收费收取回扣,或获得与任何底层计划的投资有关的任何可量化的金钱利益。 为免生疑问: (aa) 除非《守则》另有规定,否则本附表一第1( a )、( b )、( d ) 及( e ) 款下的各项要求不适用于本基金对于其 他集合投资计划的投资; (bb) 除非本基金的投资政策另行披露,否则本基金对于合格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投资将被当作及视为集合 投资计划(就本附表一第1( g ) ( i ) 及( i i ) 款以及第1( g ) 款但书( A ) 至( C ) 而言及受限于该等条款)。尽管如 前所述,本基金投资于合格交易所交易基金须遵守本附表一第1( e ) 款,并且本基金投资于合格交易 所交易基金所须符合的相关投资限制应一贯适用; (cc) 本附表一第1(a)、(b) 及(d) 款下的规定适用于对上市REITs 作出的投资,而本附表一第1(e) 及(g)(i) 款 下的规定则分别适用于对属于公司型或集合投资计划形式的非上市REITs 作出的投资;及 (dd) 本基金如投资于指数型金融衍生工具,就本附表一第1( a )、( b )、( c ) 及( f ) 款所列明的投资限制或限额 而言,无须将该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底层资产合并计算,前提是有关指数符合《守则》第8.6( e ) 条下的 规定。 2. 适用于本基金的投资禁止 除非《守则》另有特别规定,否则基金管理人不得代表本基金:-(a) 投资于实物商品,除非香港证监会经考虑有关实物商品的流动性及(如有必要)是否具有充分及适当的额 外保障措施后按个案情况给予批准; (b) 投资于任何类别的房地产(包括建筑物)或房地产权益(包括任何期权或权利,但不包括房地产公司的股份 及REITs 权益); (c) 进行卖空,除非( i ) 本基金有责任交付的证券价值不超过其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10%;( i i ) 将予卖空的证券 在准许进行卖空活动的证券市场上有活跃的交易;及(iii) 卖空按照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进行; (d) 进行任何无交割保障或无担保的证券卖空; (e) 除本附表一第1( e ) 款另有规定外,借款、承担债务、进行担保、背书,或直接地或者或有地为任何人的义 务或债务承担责任或因与任何人的义务或债务有关而承担责任。为免生疑问,符合相关规定的逆回购交 易,不受限于本第2(e) 款所列限制; 30 (f) 购买任何可能使本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资产或从事任何可能使本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交易。为免生疑问,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责任限于其在本基金的投资额; (g) 投资于任何公司或机构任何类别的任何证券,而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单独拥有该类别证券面 值超过该类别所有已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的0.5% 或,或合计拥有该类别证券面值超过该类别所有已发行 证券的票面总值的5%; (h) 投资于将就任何未缴付款项进行催缴的任何证券,除非有关催缴能以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现金或类现金资 产全额缴付,且该等数额的现金或类现金资产并未分开存放,以对冲为本附表一第3.5 和3.6 款的目的进 行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而产生的未来承诺或者或有承诺。 3. 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3.1 本基金可为对冲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工具。就本第3.1 款而言,如金融衍生工具符合下列所有标准,一般会被视 作是为对冲目的而取得的: (a) 其目的并不是要赚取任何投资回报; (b) 其目的仅仅是为了限制、抵销或消除被对冲的投资可能产生的亏损或风险; (c) 该等工具与被对冲的投资虽然未必参照同一底层资产,但应与同一资产类别有关,并在风险及回报方面有 高度的相关性,且涉及相反的持仓;及 (d)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其与被对冲投资的价格变动呈高度的负相关性。 基金管理人在其认为必要时,应在适当考虑费用、开支及成本后,调整对冲安排或重置对冲持仓,以便本基金 在紧张或极端的市场情况下仍能实现其对冲目标。 3.2 本基金也可为非对冲目的(「投资目的」)而取得金融衍生工具,但与该等金融衍生工具有关的净敞口(「衍生工具 净敞口」)不得超过本基金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50%,但是在香港证监会不时发布的《守则》、手册、守则和╱或 指引允许或由香港证监会不时允许的情形下,可以超过该等限额。为免生疑问,对于根据本附表一第3.1 款为 对冲目的而取得的金融衍生工具,只要不会因该等对冲交易产生任何剩余衍生工具敞口,则计算本第3.2 款所 述的50% 限额时不会将该等金融衍生工具计算在内。衍生工具净敞口应根据《守则》及香港证监会发布的要求和 指引(可不时更新)进行计算。 3.3 除本附表一第3.2 及3.4 款另有规定外,本基金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但该等金融衍生工具底层资产连同本基 金其他投资的风险敞口,合计不可超过本附表一第1( a )、( b )、( c )、( f )、( g ) ( i ) 及( i i ) 款、第1( g ) 款但书( A ) 至( C ) 及第2(b) 款所列明适用于该等底层资产及投资的相应投资限制或限额。 3.4 本基金应投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或在场外交易市场交易的金融衍生工具,并应遵守以下的条款: (a) 底层资产只可包含本基金根据其投资目标及政策可投资的公司股份、债务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集合投资 计划的份额/权益单位、存放于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的存款、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高流动性实物商 品(包括黄金、白银、铂金及原油)、金融指数、利率、汇率、货币或香港证监会接受的其他资产类别; (b) 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对手方或其保证人是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或香港证监会接受的其他实体; (c) 除本附表一第1( a ) 及( b ) 款另有规定外,本基金与单一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对手方 净敞口不可超过其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10%,但本基金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的对手方承担的风险敞口可通 过本基金所收取的担保物(如适用)而降低,并应参照担保物的价值及与该对手方订立的场外金融衍生工 具按照市值计算差额后所得的正值(如适用)来计算;及 31 (d) 金融衍生工具须每日以市价进行估值,并须由独立于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人的估值代理人、基金管理人或受 托人或其代名人、代理人或受委任人(视具体情况而定)通过如建立估值委员会或聘请第三方服务等措 施,定期进行可靠及可予核实的估值。本基金可自行随时按公允价值将金融衍生工具出售、变现或以抵销 交易进行平仓。此外,估值代理人或基金行政管理人应具备足够资源独立地按市价估值,并定期核实金融 衍生工具的估值结果。 3.5 本基金无论何时都应能够履行其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不论是为对冲或投资目的)下产生的所有付款及交付责 任。基金管理人应在其风险管理过程中进行监控,确保本基金的有关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持续地获得充分对冲。 就本第3.5 款而言,用于对冲本基金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下产生的付款及交付责任的资产,应不受任何留置权 及产权负担限制、不应包括任何用作根据催缴通知缴付任何证券的未缴款项的现金或类现金资产,以及不可用 作任何其他用途。 3.6 除本附表一第3.5 款另有规定外,如本基金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而产生未来承诺或者或有承诺,应按以下方式 为该交易进行对冲: (a)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会或可由本基金酌情决定以现金交收,本基金无论何时都应持有充足的可在短时间 内变现的资产,以供履行付款责任;及 (b)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需要或可由对手方酌情决定以实物交付底层资产,本基金无论何时都应持有数量充 足的底层资产,以供履行交付责任。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底层资产具有流动性并可进行买卖,则本基金可持 有数量充足的其他替代资产以作对冲,但该等替代资产须可随时轻易地转换为底层资产,以供履行交付责 任,前提是本基金应采取保障措施,例如在适当情况下进行估值折扣,以确保所持有的该等替代资产足以 供其履行未来责任。 3.7 本附表一第3.1 至3.6 款下的规定应适用于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就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而言,「嵌入式金融衍生 工具」是指内置于另一证券的金融衍生工具。 4. 证券融资交易 本基金目前无意进行证券融资交易。如本基金进行证券融资交易,须遵守以下限制: 4.1 本基金可从事证券融资交易,但从事有关交易必须符合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且已适当减轻及处 理所涉及的风险,而且证券融资交易对手方应为持续地受到审慎监管及监督的金融机构。 4.2 本基金应就其订立的证券融资交易取得至少相当于对手方风险敞口100% 的担保,以确保不会因该等交易产生 无担保的对手方风险敞口。 4.3 所有因证券融资交易而产生的收益在扣除直接及间接开支(作为就证券融资交易所提供的服务支付的合理及正 常补偿)后,应退还予本基金。 4.4 只有当证券融资交易的条款赋予本基金可随时收回证券融资交易所涉及的证券或全部现金(视情况而定)或终止 其已订立的证券融资交易的权力,本基金方可订立证券融资交易。 5. 担保物 就本附表一第3.4( c ) 款所载的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而言,本基金将不会为降低对手方风险或以担保物进行净额结 算而持有担保物或向对手方收取担保物。本基金目前无意进行证券融资交易,因此本附表一第4.2 款所载的担 保物要求并不适用。 然而,如上述规定发生变化且本基金收取担保物以限制本附表一第3.4( c ) 及4.2 款(如适用)所述就各对手方承 担的风险,则担保物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流动性-担保物具备充足的流动性及可交易性,使其可以接近售前估值的稳健价格迅速售出。担保物应通 常在具备深度、流动性高并且定价透明的市场上买卖; (b) 估值-采用独立定价来源每日以市价计算担保物的价值; 32 (c) 信用质量-担保物必须具备高信用质量,当担保物或被用作担保物的资产的发行人的信用质量恶化至某个 程度,以致会损害担保物的有效性时,该担保物应立即予以替换; (d) 估值折扣-对担保物实施审慎的估值折扣政策; (e) 多元化-担保物适当地多元化,避免将所承担的风险集中于任何单一实体及/或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在 遵守本附表一第1( a )、1( b )、1( c )、1( f )、1( g ) ( i ) 和( i i ) 款及第1( g ) 款但书( A ) 至( C ) 项及第2( b ) 款所列明的投 资限制及限额时,本基金就担保物的发行人所承担的风险应被考虑在内; (f) 关联性-担保物价值不应与金融衍生工具对手方或发行人的信用或与证券融资交易对手方的信用有任何重 大关联,以致损害担保物的有效性。就此而言,由金融衍生工具对手方或发行人,或由证券融资交易对手 方或其任何相关实体发行的证券,都不应被用作担保物; (g) 运作及法律风险的管理-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的系统、运作能力及专业法律知识,以便妥善管理担保物; (h) 独立保管-担保物由受托人或正式委任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委任人持有; (i) 强制执行-受托人无须对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人或证券融资交易对手方进一步追索,即可随时取用或执行担 保物; (j) 担保物再投资-为本基金所收取的担保物的任何再投资须遵守以下规定: (i) 所收取的现金担保仅可被再投资于短期存款、优质货币市场工具及根据《守则》第8.2 条获认可的或 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致相当的方式受到监管而且香港证监会接受的货币市场基金,并须符合《守 则》第7 章所列明适用于有关投资或风险敞口的相应投资限制或限额。就此而言,货币市场工具指通 常在货币市场进行交易的证券,包括政府票据、存款证、商业票据、短期票据及银行承兑汇票等。 在评估货币市场工具是否优质时,至少必须考虑有关货币市场工具的信用质量及流动性特征; (ii) 所收取的非现金担保不可出售、再投资或质押; (iii) 通过现金担保再投资得到的资产投资组合须符合相关规定; (iv) 所收取的现金担保不得进一步进行任何证券融资交易; (v) 当所收取的现金担保被再投资于其他投资项目时,有关投资项目不得涉及任何证券融资交易; (k) 担保物不应受到先前的产权负担的限制;及 (l) 担保物在一般情况下不包括( i ) 分配金额主要来自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或合成投资工具的结构性产品;( i i ) 由特殊目的投资机构、特别投资工具或类似实体发行的证券;( i i i ) 证券化产品;或( i v ) 非上市集合投资计 划。 6. 借款及杠杆 本基金的预期最高杠杆水平如下: 现金借款 6.1 如为本基金借入款项将导致当时为本基金所有借入款项的本金超过相当于本基金最新可用资产净值10% 的金 额,则不得就本基金借入款项,但对销贷款不视为借款。为免生疑问,符合本附表一第4.1 至4.4 款规定的证券 借贷交易和销售及回购交易不属于本6.1 款所指的借款,不受限于本6.1 款所列限制。 使用金融衍生工具而产生的杠杆 6.2 本基金也可通过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实现杠杆化,而其通过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预期最高杠杆水平(即预期最高 衍生工具净敞口)载于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标题为「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一节。 33 6.3 在计算衍生工具净敞口时,为投资目的取得而将在本基金投资组合层面产生递增杠杆效应的衍生工具转换为其 底层资产的等值持仓。衍生工具净敞口应根据香港证监会发布的规定和指引(可不时更新)进行计算。 6.4 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市场及╱或投资价格突然变动,实际杠杆水平可能高于预期水平。 7. 本基金名称 7.1 如果本基金的名称显示某个特定目标、投资策略、地区或市场,则本基金在一般市场情况下最少须将其资产净 值的70% 投资于证券及其他投资,以反映本基金所代表的特定目标、投资策略、地区或市场。 本附表一所用的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 指某政府发行的投资项目,或某政府保证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投资项 目,或该政府的公共或地区主管当局或其他多边机构发行的定息投资 项目; 「合格交易所交易基金」 指以下交易所交易基金: (a) 获香港证监会根据《守则》第8.6 或8.10 条认可;或 (b) 在国际认可并向公众开放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不接受名义上市)及 进行定期交易,以及( i ) 其主要目标是跟踪、复制或反映某项符合 《守则》第8.6 条所载的适用规定的金融指数或基准;或( i i ) 其投资 目标、政策、底层投资及产品特点大致上与《守则》第8.10 条的 内容一致或相当; 「REITs」 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逆回购交易」 指本基金从销售及回购交易的对手方购买证券,并同意在未来按约定 价格返售该等证券的交易; 「销售及回购交易」 指本基金将其证券出售给逆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并同意在未来按约定 价格和融资成本购回该等证券的交易; 「证券融资交易」 指证券借贷交易、销售及回购交易和逆回购交易的统称; 「证券借贷交易」 指本基金按约定费用将其证券借给借入证券的对手方的交易; 「证券市场」 指任何证券交易所、场外市场或其他向国际公众开放及该等证券进行 定期交易的证券市场; 「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 指《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 章)第2(1) 条界定的认可机构,或持 续地受到审慎监管及监督的金融机构,且其资产净值最少为20 亿港元 或等值外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