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同智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依据中国证监会2006年12月25日证监基金字[2006]260号文核准的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智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07年1月5日起,由《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24 七、基金的存续. 27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期. 28 九、基金份额的交易. 32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34 十一、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转换与冻结与质押. 40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41 十三、基金的投资. 42 十四、基金的融资、融券. 46 十五、基金的财产. 47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48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1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2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4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55 二十一、风险揭示. 5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9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1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6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2 二十六、其它应披露事项. 85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86 二十八、备查文件. 87  一、绪言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由同智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同智基金: 指同智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招募说明书: 指《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转型: 指同智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 包括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等一系列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本基金合同自同智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存续期: 指《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终止且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集中申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所,分别简称场内和场外;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之外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销售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证券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计算日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航都大厦13C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1层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成立时间:1999年3月 电话:(010)82255818 传真:(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2、经营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6号文件批准,于1999年3月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 截至2006年9月30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四只封闭式基金、四只开放式基金和四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组合,公募基金管理资产规模约112亿元。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公司目前下设十三个部门,分别是:投资管理部、机构理财部、研究部、市场发展部、金融工程部、交易部、专户理财部、监察稽核部、业务运营部、信息技术部、财务会计部、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办公室。 投资管理部和机构理财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原则进行投资。专户理财部负责企业年金和专户理财产品的开发设计及管理。研究部负责行业、上市公司研究和投资策略研究。交易部负责完成基金经理交易指令。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及其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金融工程部负责新产品开发、业绩评价与风险管理、数量化投资等。市场发展部主要负责市场推广、基金销售、客户服务、销售渠道管理等。业务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核算、估值、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和资金清算等业务。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与维护,跟踪研究新技术,进行相应的技术系统规划与开发。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薪酬制度、人员培训、人事档案等事务管理。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行政事务的管理。 截至到2006年9月30日,公司共有员工100人,其中51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占总数的51%,拥有本科学历的员工共44人,占员工总数的44%。公司主要业务部门人员全部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凤良志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曾历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第二办公室副主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安徽省证券管理办公室主任、安徽省政府驻香港窗口公司黄山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暨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为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钱进先生(342301194601110231),董事,学士,高级工程师。曾历任安徽省全椒柴油机厂厂长、党委书记,全椒县政府副县长,全椒县委副书记、书记,滁州市常务副市长、市长,安徽省经贸委副主任,现为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 蔡咏先生,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在安徽财贸学院财政金融系任会计教研室主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塞班)分公司任财务经理,历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安徽省政府驻香港窗口公司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副总经理,现为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 叶斌先生,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大学管理系讲师、教研室副主任,历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副总经理,现为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副主任、安徽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平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曾在合肥工业大学管理系任教,历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发行部副经理、证券投资部经理,现为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钱进先生(340104650425209),董事,硕士研究生。曾历任安徽省节能中心副主任、安徽省经贸投资集团董事、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总经理,现为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运营部经理。 徐经长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MPAcc中心主任,会计系副主任。财政部教材编审委员会委员;香港中文大学和清华大学FMBA项目特聘教授;香港理工大学MPAcc项目特聘教授。已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政部重点会计科研课题四项;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比较会计、证券市场会计监管。已公开出版专著两部,主编教材五本;在《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财贸研究》、《会计研究》等核心期刊中发表论文100余篇。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学士,教授;兼任黄山金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副主编,现为安徽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产业经济学和工商管理硕士点学科带头人;武汉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安徽省政府特邀咨询员;全国马经史学会常务理事,全国资本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常务理事。 陈华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毕业,教授,博士生导师。曾历任中国科技大学商学院信息管理与决策研究室主任、中国科技大学商学院商务智能实验室主任,现为中国科技大学商学院副院长,中国科技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点的学科带头人。 李伟强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宾州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曾历任摩根士丹利纽约、新加坡、香港等地投资顾问、副总裁、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现任香港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钱正先生,监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历任安徽省人大常委办公厅副处长、处长,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分党组书记,现为安徽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陶炜先生,监事,学士,经济师。曾历任海南联合租赁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山集团财务公司证券营业部经理、南京民生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为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肖强先生,监事,学士。曾历任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太平庄营业部交易部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助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高级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部高级交易员。2002年6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2年11月2日—2004年10月15日任基金同益基金经理、2004年5月22日—2005年4月22日任长盛动态精选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4月29日至今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曾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3、本基金基金经理 肖强先生:学士,曾历任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太平庄营业部交易部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助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高级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部高级交易员。2002年6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2年11月2日—2004年10月15日任基金同益基金经理、2004年5月22日—2005年4月22日任长盛动态精选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4月29日至今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曾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田荣华先生,硕士,历任北京证券深圳业务部总经理、国信证券深圳红荔路营业部总经理;2004年4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5年4月22日至今任基金同德基金经理,2006年4月29日至今任长盛成长价值基金基金经理,2005年10月21日至今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情况:丁楹先生,2000年5月10日—2000年8月21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李明先生,2000年8月21日—2002年6月22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闵昱先生,2002年6月22日—2003年12月4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罗文军先生,2003年12月4日—2004年5月22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闵昱先生,2004年5月22日—2005年10月21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陈礼华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国务院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财政部国债司和国债金融司主任科员,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研发处负责人、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投资交易总监,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叶金松先生:大学,会计师。历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经理,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财会部副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风险监管部副经理、经理等职。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宋炳山先生:清华大学工学硕士。历任国家科技部基础研究高技术司主任科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裕隆基金经理助理,基金裕阳基金经理,基金裕华基金经理,交易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兼基金汉兴基金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兼东方龙基金经理;2006年3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骥先生:博士。历任中体改研究会研究秘书、嘉实基金管理公司分析师、副总监。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除按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公司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监察稽核;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监察稽核部负责日常的风险监控工作,对公司各部门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察稽核,并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从法规限制、合同限制、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使得对各风险点的监控真正落到实处。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会随着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来进行相关调整。一般而言,当市场有变化或主管部门有新的规章制度时,相关制度会相应更改。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与更新情况由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 4、内部控制实施 (1)建立了详细的内部控制指引,使内部控制制度和各项控制措施能够得以有效实施。 (2)建立了严格评价程序,以评估控制制度建立后能得到执行。主要由监察稽核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各个部门的工作流程,以纠正不符合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对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情况,监察稽核部有权提请相关部门修改,同时报告总经理和公司督察长,以保证多重检查复核。 (3)建立了报告制度。报告制度能将内部控制制度中的实质性不足或控制失效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监管部门进行报告。公司的督察长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长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指出近期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方法和时间。监察稽核部总监负责公司的日常监察稽核工作,定期向督察长出具检查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基本情况如下: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叁亿玖仟零叁拾伍万贰仟肆佰玖拾柒元捌角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负责人:秦立儒 托管部门联系人:宁敏 电话:(010)66594977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中国银行业务覆盖传统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业务领域,并在全球范围内为个人客户和公司客户提供全面和优质的金融服务。在近百年的岁月里,中国银行以其稳健的经营、雄厚的实力、成熟的产品和丰富的经验深得广大客户信赖,打造了卓越的品牌,与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 中国银行主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零售和金融机构等业务。公司业务在基于银行的核心信贷产品之上,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个性化、创新的金融服务。零售业务主要针对个人客户的金融需求,提供基于银行卡之上的全套服务。而金融机构业务则是为全球其他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提供诸如国际汇兑、资金清算、同业拆借和托管等全面服务。在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曾创造了中国银行业的许多第一,所创新和研发的一系列金融产品与服务均开创历史之先河,在业界独领风骚,享有盛誉。目前在外汇存贷款、国际结算、外汇资金和贸易融资等领域仍居领先地位。根据2003年英国《银行家》按核心资本排名,中国银行列全球第十五位,居中国银行业首位,是中国资本最为雄厚的银行。以资产规模计,中国银行资产总额达38,442亿人民币,是中国第二大商业银行。中国银行网络机构覆盖全球27个国家和地区,截至2003年末,中国银行机构总数12,158个,其中境内机构共计11,609个,境外机构共计549个,是目前我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有近百年辉煌而悠久的历史,在中国金融史上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中国银行于1912年由孙中山先生批准成立,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37年间,中国银行先后是当时的国家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中国银行以诚信为本,以振兴民族金融业为己任,在艰难和战乱的环境中拓展市场,稳健经营,锐意改革,表现出了顽强的创业精神,银行业务和经营业绩长期处于同业领先地位,并将分支机构一直拓展到海外,在中国近现代银行史上留下了光辉的篇章。 1949年,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1994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国银行成为国有商业银行,与其它三家国有商业银行一道成为国家金融业的支柱。1994年和1995年,中国银行先后成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发钞银行。为提高竞争优势,中国银行从2000年初开始围绕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2001年,中国银行成功重组了香港中银集团,将10家成员银行合并成立当地注册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7月,重组后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外上市的国有商业银行。 2004年7月14日,中国银行在与国际同业和国内同业的激烈竞争中,凭借雄厚的实力和优良的服务,脱颖而出,作为我国银行业的优秀代表携手北京2008年奥运会,成为北京奥运会唯一的银行合作伙伴。 中国银行于2003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试点银行,围绕“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目标,进一步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稳步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工作。2004年8月26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标志着中国银行的历史翻开了崭新的篇章,启动了新的航程。 中国银行多年来的信誉和业绩,得到了来自业界、客户和权威第三方的广泛认可。曾先后9次被《欧洲货币》评选为“中国最佳银行”;连续15年进入《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在全球新兴市场250大银行按所有者权益进行的排名中名列第一,在亚洲《银行家》杂志300大银行按所有者权益排名第二,是中国资本最雄厚的商业银行。同时,先后被《欧洲货币》和《资产》评为“ 中国最佳银行”和“中国最佳国内商业银行”;被美国《环球金融》杂志评为“2002年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及“中国最佳外汇银行”;《远东经济评论》评为“中国地区产品服务十强企业”;中银香港重组上市后,先后荣获《投资者关系》“最佳IPO投资者关系奖”和《亚洲金融》“最佳交易、最佳私有化奖”等多个重要奖项。世纪信誉,环球共享。中国银行将秉承 “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强化公司治理,追求卓越效益,创建国际一流大银行”的宗旨,依托其雄厚的实力、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成熟的产品和丰富的经验,竭诚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银行服务,与广大客户携手共创美好未来。 财务概况: 2005年,中国银行集团实现营业利润647.44亿元,比2004年增长12%;净利润275亿元,比2004年增长31%;总资产回报率和权益净回报率分别达到0.72%和12.62%,同比提高0.11个百分点和2.58个百分点;资产质量持续改善,2005年末不良贷款比率从2004年末的5.12%进一步下降到4.62%   (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到2006 年6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景宏、同盛、同智、兴安、易方达平稳增长、易方达策略成长、易方达积极成长、易方达货币市场、易方达月月收益、易方达深证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嘉实服务增值、嘉实成长收益、嘉实理财通系列(含嘉实稳健、嘉实增长、嘉实债券)、嘉实货币市场、嘉实沪深300 指数、嘉实超短债、银华优势企业、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海富通收益增长、海富通货币市场、海富通股票、天同180 指数、金鹰成份股优选、华夏回报、华夏大盘精选、景顺长城景系列(含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景顺长城货币市场、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泰信天天收益、招商先锋、大成蓝筹稳健、湘财荷银行业精选、国泰金象保本增值、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友邦华泰盛世中国、南方高增长、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基金等41 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市场型、指数型、行业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和理财品种,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三)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生,自2004年8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自2003年3月起任中国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自1996年10月起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期间曾兼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1989 年10月至1996 年10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裁、计划资金司司长等职。肖先生出生于1958年8月,1981年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1996 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李礼辉先生,自2004年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行长。2002年9月至2004 年8月担任海南省副省长。1994年7月至2002年9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1988年至1994年7 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新加坡代表处首席代表、福建省分行副行长等职。李先生出生于1952年5月,1977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系财政金融专业,1999年获得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和经济学博士学位。   李早航先生,自2004年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长。自2000年11月起任中国银行副行长。1993年12月至2000年11月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副行长,1987年12月至1993 年12 月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行长、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中心主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李先生出生于1955年4月,1978年毕业于南京气象学院。   秦立儒先生,自2005年10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2005年5月至2005年10月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负责人。2004年4月至2005年5 月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球金融市场部总经理。2002年7月至2004年4月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资金部总经理;1999年6月至2002年7月任香港中银集团外汇交易中心总经理;1997年9 月至1999年6月任广东省银行香港分行(香港中银集团)总经理;1995年11月至1997年9月任中国银行总行资金部副总经理,主管全球资金交易;1991年5月至1995年11月历任中国银行纽约分行资金部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1987 年10 月至1991 年5 月历任中国银行总行资金部副处长、处长;1982年8月至1987年9月任中国银行卢森堡分行外汇部经理;1978年2月至1982年7月,先后在中国银行总行财会部、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卢森堡分行从事资金交易工作。秦先生出生于1955年5月,1978年毕业于北京外贸学院。   (四)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银行总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根据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托管对象和托管服务种类,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的名称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销售、市场、运营、合规、综合管理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并在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设立托管业务团队,中国银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现有员工70余人,其中硕士学历以上人员21人,具有一年以上海外工作和学习经历的10余人。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中国银行努力构建严密内部控制体系,以保证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中国银行内控建设的总目标是:以完善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为保障,以体现制衡原则、健全有效的制度为基础,以精细化的过程为着眼点,以激励约束机制和问责制为引导,以信息科技手段为依托,大力培育合规文化,努力构建全面系统、动态、主动和可证实的内部控制体系。为实现上述目标,中国银行从明确职责入手,完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建设;从制度建设入手,夯实内部控制基础;从细节入手,实现精细化的过程控制;从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和问责制入手,引导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从加强信息技术手段入手,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和质量;从加强教育培训入手,促进合规文化的形成。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04年8月26日成立以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新的公司章程,形成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构建的现代股份公司治理架构。 (1)董事会负责制订总体风险偏好、审阅及批准本行的风险管理目标及策略。董事会下设风险政策委员会,并成立了稽核委员会。 风险政策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评估和监督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及内部控制政策的实施、监督已确立的风险领域敞口、监控和评估本行风险偏好、审核本行法律与合规事务程序的有效性和监督其实施,以及审查及批准超出授予本行行长信贷审批权限的信贷决定。总行风险管理部是风险政策委员会的秘书机构,风险管理部拟订风险管理策略及工作计划,并牵头拟定及管理风险管理政策及管理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 中国银行历来重视内部稽核职能,中国银行的内部稽核是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与评价活动,对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与评估,负责跟进被稽核发现的问题及监督整改行动。2005年11月,董事会及稽核委员会采纳了内部稽核章程,进一步明确内部稽核职能独立于业务部门,并由董事会的稽核委员会领导,在董事会授权下,稽核委员会负责提名总稽核及评估其表现、审查及核准内部稽核政策、内部稽核组织架构、年度内部稽核计划及预算,以及审查内部稽核职能的有效性。中国银行已于境内一级分行及主要海外分行与子公司设立内部稽核部门,各家境内一级分行内部稽核工作负责人均由总行委任及考核,向总行的内部稽核部门及分行行长报告。中国银行建立了问责制,明确界定了内部稽核部门及稽核人员的责任,相关的内部稽核部门或人员的工作表现被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层负有整体管理责任,管理本行风险的各个方面,包括风险管理策略、措施和信贷政策,并批准风险管理的内部规则、措施及程序。高级管理层下设内部控制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资产处置委员会和反洗钱工作委员会。 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全行内部控制体系的总体运行,决定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评估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以及识别内部控制体系存在的不足和缺陷,督导改进措施的落实,审阅及批准本行主要内部控制政策及相关实施计划,制订本行有关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监测、控制、计量等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并不时聘用内部和外部专家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提供改进建议。法律与合规部是内部控制委员会的秘书机构,该部负责管理法律风险、合规风险,并牵头协调内部控制管理。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监督本行整体资产和负债的管理,以及根据风险政策委员会所采用的一般风险管理政策,制订有关管理政策。资产负债管理部是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秘书机构,该部按照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制订的政策,管理本行流动性,预测本行流动性的需求和风险,并对内重新分配资金以满足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资产处置委员会审核有关处置不良资产的战略及政策,负责审批处置、清收及收回金额超出境内一级分行及海外分行的授权限额的不良贷款的建议。授信执行部是资产处置委员会的秘书机构。 反洗钱工作委员会负责反洗钱及打击恐怖主义融资事宜,法律与合规部是反洗钱工作委员会的秘书机构。 (3)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对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负第一责任。部门内部设有专门的风险控制小组,作为部内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审议和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决定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风险管理战略、基本原则、风险管理目标和重大政策措施,检查和监督风险管理战略、方针和政策的执行情况。针对托管业务的特点,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内部设立高级合规官和风险与合规管理团队,具体开展部门内部内控及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4、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托管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等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履行上述职责过程中,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航都大厦13C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1层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成立时间:1999年3月 电话:(010)82255818 传真:(010)82255988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4973 传真:(010)66594946 联系人:高越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站:http://www.boc.cn (2)其他代销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内大街贡院西街六号E座9层 负责人:王卫东 联系电话:010-65171188 传真:010-65176800 经办律师:李永飞 王卫东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 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东三办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 话:58153000 传 真:85188298 联 系 人:葛明,金馨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小东 李欣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同智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一)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是遵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4号文《关于中国银行系统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2000]5号文《关于湖北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2000]6号文《关于天津市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2000]7号文《关于河北省秦皇岛海湾基金清理规范意见的批复》,由赣中基金、中盛基金、长江基金、武汉基金、开信基金及海湾基金等六只基金清理规范后合并而成的契约型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发起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基金管理人于2000年3月8日正式管理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规模为268,027,448份基金份额,基金存续期为10年(1992年3月13日至2002年3月13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赣中基金等原有证券投资基金合并规范为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并申请上市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25号文)、《关于同智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26 号文)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0]46 号文审核批准,同智证券投资基金于2000年5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同智证券投资于2000年7月17日完成扩募,基金规模扩募至5亿份基金份额。扩募后基金存续期延长五年(至2007年3月13日)。 2006年12月4日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同智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同智基金由封闭式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国证监会核准,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 赣中基金、中盛基金、长江基金、武汉基金、开信基金及海湾六只基金   赣中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江西分行[赣银字](1992)84号文批准,1992 年4 月发行信托投资受益证券募集资金20,000,000 元组建设立。其管理人为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托管人为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 ,属契约型封闭式基金。1993 年5 月经主管机关批准转为无限期基金,同年12月在天津证券交易中心上柜交易。经分红和扩募,基金规模达到44,520,000 份基金份额。 中盛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江西分行[赣银字](1992)84号文批准,1992 年6 月发行信托投资受益证券募集资金20,000,000 元组建设立。其管理人为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托管人为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属契约型封闭式基金。1993 年1 月经批准转为无限期基金,同年12 月在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上柜交易。经分红和扩募,基金规模达到28,318,599 份基金份额。 长江基金的前身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 鄂银债](1992)9号文批准,1992 年3 月13日湖北证券公司发行的湖北投资受益债券,规模为20,000,000元。1993 年7 月28 日在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上柜交易,经受益人大会通过,更名为长江投资基金,属无限期存续的契约型封闭式基金。其发起人及管理人为湖北证券公司,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直属支行。经分红和扩募,基金规模为20,000,000 份基金份额。   武汉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武银管](1992)48号文批准,于1992年6月由武汉证券公司独家发起设立的契约型封闭式基金。总规模50,000,000份基金份额,无限期存续。其管理人为武汉证券公司,托管人为招商银行武汉分行,1993年6月在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上柜交易。经分红和扩募,基金规模为50,000,000 份基金份额。 开信基金前身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津银金(1992)154号文批准,于 1992 年8 月在天津设立,由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起并以向社会公开发行方式募集的开信受益券基金。1994 年1 月11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批准,更名为开信基金。开信基金的发行总额为28,000,000 份基金份额,是契约型封闭式基金,无限期存续。1992 年12 月31 日在天津证券交易中心上柜交易。经分红和扩募,基金规模为56,000,000 份基金份额。   海湾基金原名“秦皇岛开发基金”,于1992 年2 月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秦开管委](1992)8 号文批复, 由开发区工会设立,基金总额为8,000,000 元。1994 年3 月,经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政函字](1994)28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秦皇岛分行[秦银字](1994)21 号文批准,由秦皇岛市信托投资公司和秦皇岛开发区投资开发公司共同发起,并将原基金规范为公司型封闭式基金,基金规模增至38,000,000 元,经营期限为8 年。其托管人为秦皇岛市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人为秦皇岛海湾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1994 年4 月18 日在天津证券交易中心上柜交易。经分红和扩募,基金规模为38,000,000 份基金份额。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有关规定,以上六只基金属于应清理规范的投资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4 号文、[2000]5 号文、[2000]6 号文、[2000]7 号文对原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以上六只基金进行了规范重组。原基金分别于2000 年1 月28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原基金临时持有人大会,对原基金清理规范、实施合并更换管理人和托管人、更名、调整存续期、上市、申请扩募及其他有关事宜(以下简称“合并事宜”)进行表决。根据2000 年2 月14 日的统计结果,原基金临时持有人大会对合并事宜均通过决议。根据原基金临时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和有关授权,原基金的发起人、 原任管理人和原任托管人与同智基金的发起人、新任管理人和新任托管人共同签署了《基金合并协议》;原任管理人与新任管理人共同签署了《更换基金管理人协议书》; 原任托管人或管理人与新任托管人共同签署了《更换基金托管人协议书》和《基金资产移交协议书》;同智基金的发起人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和《发起人份额转让协议书》。根据上述协议, 原基金自《基金合并协议》确定的基金资产移交基准日即2000 年3 月8 日起正式实施合并。原基金的原任管理人向各自挂牌的交易场所(天津证券交易中心和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申请自2000 年2 月17 日起正式摘牌并终止交易。  七、基金的存续   (一)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同智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如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期   (一)集中申购期   本基金自2007年1月8日至2007年2月8日开放申购,期间不开放赎回,称为“集中申购期”。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集中申购期,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   (二)销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集中申购(称为“场内集中申购”),也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进行集中申购(称为“场外集中申购”)。   (三)销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销售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集中申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条第(一)款。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集中申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集中申购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五)集中申购安排 1、集中申购时间:2007年1月8日至2007年2月8日。场内集中申购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集中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集中申购开户:投资者办理场内集中申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申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者办理场外集中申购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集中申购业务;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申请账户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3、集中申购价格:本基金集中申购申报价格为基金份额面值1.00元。本基金集中申购代码为160805。 4、集中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集中申购期内可以多次申购基金份额,但申购资金一旦交付,撤销申请不予接受。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投资人申购采用全额缴款的申购方式。 投资人申购需缴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 1.0% 50万≤M<200万 0.8% 200万≤M<500万 0.6%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5、集中申购数量: (1)场内集中申购时,投资者以份额申请,最低申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为1000 份的整数倍且最大不能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帐户,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场内集中申购采用份额申购的方式。本基金申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精确到个位数)的计算如下: 申购金额=挂牌价格×(1+申购费率)×申购份额 申购费用=挂牌价格×申购份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挂牌价格×申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例:某投资人申购10 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1.0%,交易所挂牌价格为1 元,假定该笔申购产生利息50 元。则投资人应交纳的申购金额及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100,000×(1+1.0%)=101,000 元 申购费用=1.00×100,000×1.0%=1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100,000=10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1.00=50 份 即:投资人申购10 万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000 元,申购费用为1000 元,利息折算的份额为50 份。 (2)场外集中申购 本基金场外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申购份额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帐户,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0%,假设该笔申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申购份额=(99,009.90+50)/1.00=9,9059.90份 6、集中申购申请确认: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集中申购申请,登记结算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集中申购申请,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需按下述程序进行,由登记结算机构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确认,投资者可以在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到其办理集中申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打印确认单。 7、集中申购份额的确认: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3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集中申购款项的验资。 投资者集中申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集中申购公告。   (六)原同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转换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确定原有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L+2日,其中L为集中申购截止日),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准日(L+2日)的份额净值转换为新的基金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原持有人基金份额增加,基金资产净值未发生变化。转换份额采用截尾的方式保留到整数,所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人账户持有100,000份原同智基金份额,转换当日同智基金份额净值为1.7654321元,则新基金份额为: 新基金份额=100,000×1.7654321=176,543份  九、基金份额的交易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购赎回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所委托的代销机构。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可根据组合构建情况,暂停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1个月。暂停期间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开放日前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场内申购申报单位为一元人民币,赎回申报单位为一份基金份额; 3、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时,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时,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2、投资者赎回份额不设限制。 3、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以上数额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应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2、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后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通常在T+7日内划往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办理。 5、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内申购时,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160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 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0=96,970.64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位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6,970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970*1.0160=98,521.52元 退款金额=100,000-98,521.52-1,477.83=0.65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基金份额96,970份,退款0.65元。 投资者投资100,000元从场外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基金份额96,970.64份。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本基金,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持有期不足一年,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0元 赎回金额 10,000×1.056=10,560元 赎回费用 10,560×0.5%=52.80元 净赎回金额 10,560-52.80=10507.20元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工作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当日基金份额数 (七)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可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 1.5% 50万≤M<200万 1.2% 200万≤M<500万 1.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一年 0.5% 一年≤持有期<两年 0.25% 持有期≥两年 0 本基金场内的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内,基金管理人可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应最迟在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网站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取得有关监管机构核准之后,对促销期间的基金申购费等实行优惠。 (八)赎回费的归属和申购费、赎回费的用途 本基金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财产所有。申购费和赎回费用的用途为市场推广、基金份额销售及注册登记等。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本基金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基金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或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份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以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在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按时支付赎回款项。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2、巨额赎回的处理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十三)与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相关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转换与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份额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主要投资于业绩能够持续高成长的成长型上市公司,在尽可能地分散和规避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增值和收益的最大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其中,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3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3%;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6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在5%以上。本基金将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具有较大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业绩衡量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30%+一年定期存款利率×5%。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较高预期收益—较高预期风险的产品,其预期收益与风险高于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五)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公司成长性及资本市场的判断,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对各类资产采取适度灵活的资产配置。 2、 股票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的混合型基金,投资策略上偏重选股能力的发挥。我们认为,中国未来20年仍然是全球成长速度最快的经济体,因此上市公司中将出现一批伴随着中国经济发展而不断成长的公司。本基金的根本任务就是要通过定性和定量地分析、判断,找到这些公司并长期投资,分享中国经济的成长。 本基金的主要选股思路是采用自上而下的路径。即首先把握行业的走势,根据公司行业经济模型显示的行业景气度变化趋势和基金经理的自身判断,得出行业投资的优先排序。基金的主要资产将配置在行业优选排序前50%的行业上。 对行业内上市公司进行综合比较,全面分析上市公司的毛利率及其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以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重点考察PEG指标,将各个指标划分等级并付与相应的分数和权重,最后得出该行业内的公司投资优选排序,基金的主要资产将配置在优选排序前50%的公司上。 此外,还要结合一些定性因素最终确定拟投资的成长类股票: 管理层的稳定性、职业化程度、职业道德、沟通能力等; 管理层的发展战略是否合理有效; 是否具有法人治理结构优势,包括信息披露程度、激励约束机制、关联交易情况等等; 是否具有生产优势,包括原材料垄断情况、产能利用率、质量控制能力、成本控制能力等等; 公司的技术领先水平、研发投入比例; 公司的营销渠道是否健全,产品是否具有品牌和市场认知度; 行业的竞争结构,是否有准入壁垒、技术壁垒或者其他壁垒; 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市场占有率、竞争能力、竞争策略; 公司的财务政策、财务杠杆是否合理; 其他重要因素。 3、 债券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的混合型基金,债券投资收益是基金投资收益的来源之一,债券组合的构建与调整依据下列标准进行: (1)类似信用等级和期限的债券中选择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 (2)类似信用等级、久期及到期收益率水平的债券中选择凸性较大的债券; (3)流动性较高的债券; (4)可获得较好当期收益的债券; (5)其他价值被低估、有增值潜力的债券。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总股本的百分之十;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百分之十;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百分之十; (1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一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11)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七)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四、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等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的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投资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按公允价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1项中的第(3)小项条款、第2项中的第(5)小项条款、第3项中的第(3)小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场内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5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集中申购期开始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集中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制集中申购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2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集中申购期开始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自集中申购期开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集中申购期的延长或提前终止;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一、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证券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使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出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净值出现波动。本基金产品设计时充分考虑了基金流动性问题。针对巨额申购和赎回设定限制条款,在资产配置中适当加大期限短、流动性好的资产配置比例。通过上述管理措施,最大限度地减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四)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3、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4、因为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会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前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中期、季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督管理机关,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中因任何原因,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代理人处获得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1、召开事由 在本基金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 2、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4、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1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6、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②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④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表决的效力。 8、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5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六)基金的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七)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六)款第3 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八)基金的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其中,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3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3%;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6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在5%以上。本基金将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具有较大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九)基金的投资限制 1、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总股本的百分之十;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百分之十;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百分之十; (1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一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11)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集中申购期开始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自集中申购期开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十一)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十二)争议的处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十三)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本基金合同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鉴于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资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集中申购期申购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集中申购期结束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集中申购时,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和基金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或变更,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四)基金资产的财务处理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2、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3、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1、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2、本协议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协议双方各执贰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项目,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注册登记人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 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代销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定额申购计划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以另行公告为准。、   (四) 网上交易服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先进的网络通讯技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效安全的基金交易服务、及时迅捷的基金信息和理财服务。   (五) 主动通知服务   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短信、主动致电等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包括邮寄季度对账单、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成交后发送电子通知单和短信通知信息、对账单寄送失败将进行电子邮件或短信通知、公司公告及重要信息将通过以述方式主动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服务。   (六) 查询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公司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基金管理人开通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网上查询、短信查询。通过以上方式可进行公司信息查询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具体查询内容:自动语音及网上查询:最新活动公告、各基金介绍、公司介绍等公司信息;基金交易查询、投资现值查询、基金分红查询、对账单查询等账户信息   短信查询:基金净值情况、账户情况   或可直接致电客户服务热线转人工查询。   (七) 多元资料索取   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详细的专业基金投资资料,便于办理各种交易手续,同时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索取,基金管理人提供了多元化的资料索取服务,索取途径多样,资料内容丰富详尽。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的自动语音系统以传真与EMAIL形式索取公司最新文件:直销业务表格、封闭式及开放式基金公告、各种投资研究报告、基金知识及公司相关信息。   所有对外公布之文件及各种相关历史文件均可向客户服务人员索取,客户服务人员可通过传真、EMAIL及邮寄形式提供。   同时,公司网站上提供各种资料、业务表单及公告下载。   (八) 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高基金运作的透明度,提升服务品质,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投资资讯,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公司网站、短信定制各种资讯,公司通过传真、EMAIL、短信等多渠道发送资讯定制服务。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定期提供日报、周报、月报及月度电子对账单、电子交割确认单、短信成交通知、短信每周净值、    公司旗下四只封闭式及开放式基金的中报、年报、投资组合公告、业绩表现、及各种投资研究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基金管理人的资讯服务,在做到每天发送各种不同资讯同时,资讯内容全方位涵盖了公司全部可披露信息,并将市场的最新信息、具有深度的新闻资讯及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判断、操作等。每月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邮件形式的电子对账单,以便更加及时的了解账户情况。另外,基金管理人每季度还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准备了精美的季刊,使基金份额持有人能深切体会长盛的公司文化、了解公司研究成果。   (九) 投资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人拥有一支训练有素、专业知识全面的投资顾问队伍,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沟通,公司的专业客户服务代表在工作时间内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提供关于基金投资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同时,还提供网上短信息交流及手机短信息交流。   (十) 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或需求,可通过语音留言、传真、Email、网站信箱、手机短信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与方向。   (十一)语音留言服务   为加强沟通和联系,基金管理人在任何时间均提供语音留言服务,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疑问或意见保存,客户服务人员将及时进行处理。   (十二)客服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举办各种互动活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见面会、理财讲座、积分银行活动,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公司间的互动联系。   (十三)长盛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62350088 400-888-266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csfunds.com.cn  二十六、其它应披露事项   无。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八、备查文件   (一)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文件   (三)《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四)《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00七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