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1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 1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6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8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5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9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1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8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80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8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2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83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4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证能源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5、《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19、联接基金:指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 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取开放式运 作方式的基金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5、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直销机构: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0、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 31、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2、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3、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 公司 34、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销售机构自身的柜台或 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35、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3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添富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人可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申请认购 48、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1、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适用于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 52、申购对价: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 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是指现金 53、赎回对价: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 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 差额及其他对价;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下,赎回对价是指现金 54、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5、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能源指数及其未来可 能发生的变更 56、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 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 例以构建指数组合,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7、现金替代: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8、现金差额: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 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 投资者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 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9、预估现金差额: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 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预先冻结 60、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在场 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 数倍 6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当日的申购赎回 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3、元:指人民币元 64、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65、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 率差额之日 66、基金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 额净值之比减去1 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 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7、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 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 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如未来法律 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 整 7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7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能源指数。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 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 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的发售 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具 体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或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可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 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和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基金管理人和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份额的5%。 2、募集期资金与股票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投资人的账户,具 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募集的股票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投资人的认购股票在募集冻结期间产生的 权益归投资人所有。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基金份额认购和持有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四、投资人具体的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 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登记机构应予以解 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 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了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和提高交易便利,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运作情况决定是否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 开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 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增加ETF基金分级业务模式,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运作情 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是否增加本基金份额分级业务模式,届时 需履行适当程序,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公告。 基金上市后,本基金场内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外份额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将基金份 额转为场内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 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 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当日的申购赎 回清单,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 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 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场内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 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 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开放日常申购之前,可以向本基 金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具体规定见招募说明书。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的申购对价,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T+1日进行确认。 对于投资人提交的申购申请,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人提交的申购申请 以及T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人账户内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款和预估现金差额。T+1日,基金管理人对冻结情况符合要求的申购申 请予以确认。如冻结情况不符合要求,则申购申请失败。 对于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 以及T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人账户内的基金份额、 预估现金差额。T+1日,基金管理人根据冻结情况对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 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 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人可在T+2日及之后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清算和交收适用登记机构的 结算规则。 T+1日,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对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信息,为投资人 办理组合证券、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通常情况下,投资人T日申购所得的基 金份额、赎回所得的组合证券在T+2日可用。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由基金管理人 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于T+1日进行清算,T+2日进行交收,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相 关规则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并完成交收。对于确认失败的申请,登记机构将对 冻结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予以解冻,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将对冻结的资金予以解 冻。 如果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登记结算业 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 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 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 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 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 求该投资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 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个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 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 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 交易所开市前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 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的标准 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规定见招募 说明书。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 清单编制错误。 5、因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的异常情况无法办 理申购,或者因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的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 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 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或拒绝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 清单编制错误。 5、因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的异常情况无法办 理赎回,或者因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的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 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 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 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二、 场外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对于在场外申购赎回的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有关场 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法,包括但不限于:适用场外申赎方式的条件、开放日场外 申赎的截止时间、业务规则等等。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实际情况停止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在决定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适当措施对原有场外份额持有人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公告。 本基金已于2014年3月24日起开通场外现金申购赎回业务。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 场外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办理场外申购赎回 业务的截止时间为14:00:00,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化对截止时间作出调 整,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当时适用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与场内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存在差异,投资 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并注意提交交易申请的时间。 场外投资者在开放时间以外提交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的场外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为现金。 3、场外份额申购赎回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场外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当日的场外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 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场外申购赎回应遵守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 更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场外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划 到销售机构指定的账户上,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以事先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T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1日后(含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在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场外份额的登记机构在T+1日 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1日起有权申请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场外份额的登记机构 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场外份额的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场外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见 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上述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 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赎回相关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用的单位为人民币元,四舍五入保留到 小数点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参考当时市场的交易佣金、 印花税等相关交易成本水平,收取一定的申购费和/或赎回费并归入基金资产, 确保覆盖场外现金申赎引起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 交易成本水平调整(包括调高及调低)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经公告后实施。 5、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6、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 净值所支付、取得的场外申购、赎回现金对价,与场内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 的对价方式不同。投资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基金管 理人可视情况同时暂停或拒绝场内和场外两种申购方式,也可以只拒绝或暂停其 中一种方式):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 清单编制错误。 5、因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的异常情况无法办 理申购,或者因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的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 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 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或拒绝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基金管理人可同时对场内和场外两种赎回方式实施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也可以只针对其中一种方式):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 清单编制错误。 5、因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的异常情况无法办 理赎回,或者因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的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 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 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 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场外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场外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减去场外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场外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对场外赎回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场外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场外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场外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场外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场外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场外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场外赎回申请量占场外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场外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场外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场外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场外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场外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者在提交场外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3)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3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30%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30%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 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 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30%时,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 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比例低于3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 规则,并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场外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场外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场外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场外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持有 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用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 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 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和转托管 登记机构可根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转托 管等业务,并按照其规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号6幢538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 设立日期: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32,724,224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和 参与转融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 募集的股票,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 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 仅对存放于托管资金账户的现金资产以及其他由托管人实际控制的基金财产进 行保管。对于证券登记机构、期货经纪公司、结算机构等非基金托管人机构保管 的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 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证券市场波动、基金管理人为场 外投资者买卖证券时机及申购赎回途径不同等原因,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 净值所支付、取得的场外申购、赎回现金对价,可能与场内申购、赎回所支付、 取得的对价并不等值。投资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汇添富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 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 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 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等业务的规则;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体上联合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基金管理人应与登记 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 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90%,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 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 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 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 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 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 的表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其它合理原因导致 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1%,年化跟 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超过正常范围的,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如期权、 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本基 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达到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 交易费用、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将之应用于投机目的,或用作杠杆工具放 大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组合管理 1、构建投资组合 构建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制定建仓策略和 逐步组合调整。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法确定目标组合,根据指数成份股的流动性和需买入数 量建立基金的建仓策略,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建仓策略将不低 于9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此后,如因标的指数成 份股调整、基金申购或赎回带来现金等因素导致基金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将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因流动性欠佳而无法完成建仓 的某些成份股将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2、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可能引起跟踪误差各种因素的跟踪与分析:基金管理人将对标的指数 成份股的调整、股本变化、分红、停/复牌、市场流动性、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 变化、基金每日申购赎回情况等因素进行密切跟踪,分析其对指数跟踪的影响。 (2)投资组合的调整:利用数量化分析模型,优选组合调整方案,并利用 ETF投资管理系统适时调整投资组合,以实现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3)对比指数与组合的每日及累计的绩效数据,检测跟踪误差及其趋势: 分析由于组合每只股票构成与指数构成的差异导致的跟踪误差的程度与趋势以 找出跟踪误差的来源,进而决定需要对组合调整的部分及调整方法,并初步制定 下一交易日的投资组合调整方案。 (4)制作并公布申购赎回清单:以T-1 日基金持有的证券及其比例为基础, 根据上市公司公告,考虑T 日可能发生的上市公司变动情况,制作T 日的申购 赎回清单并公告。 3、定期投资组合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每月或每半年)进行投资组合管理,主要完成下列事项: (1)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归因分析,制定改进方案,经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2)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制定组合调整方案,经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3)根据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的支付要求,及时检查组 合中现金的比例,进行每月支付现金的准备。 4、投资绩效评估 (1)每日对基金的绩效评估进行,主要是对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评 估; (2)每月末,金融工程部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3)每月末,基金经理根据量化评估报告,重点分析本基金的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产生原因、现金的控制情况、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前后的操作、未来成份 股的变化等。 五、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 (3)《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1)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本基金管理人设立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 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决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 2)负责决定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 3)审核评估基金经理每季提交的投资运作季报。 (2)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1)决定正常市场情况下,日常指数跟踪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以及 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编制决策; 2)必要时进行本基金跟踪偏离的分析; 3)每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季报; 4)撰写基金中报、年报等公开报告关于基金投资运作的相关部分。 3、投资程序 本基金投资程序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组合构建与监控调整)、 交易执行、投资绩效评估、投资核对与监督、组合监控与调整、投资风险管理八 个环节。 (1)投资研究 基金经理依托公司研究平台,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流动性、成份股更新预 测、成份股公司基本面情况(以期尽早发现退市风险)、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 研究,同时开展对本基金跟踪偏离的归因分析,并撰写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 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基金经理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 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每日进行基 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定期事项是指:每季初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的操作进行指导与决策,基金 经理根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开展下一阶段的工作; 重大事项是指:成份股更新、成份股发生合并、清算、破产等退市类事件、 成份股长期停牌等事件。 (3)投资执行(组合构建与监控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以完全复制指数成份股权重方法构 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 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 集中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 数量分析师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绩效 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 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1)不定期的,基金经理对基金出现的较大的跟踪偏离进行及时分解和分析; 2)每周末,数量分析师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3)每季末,基金经理根据评估报告分析当季的投资操作和跟踪指数的偏离 情况,主要对组合跟踪偏离和跟踪误差、现金控制情况、成份股更新期的投资操 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进行分析并提供相关报告,作为今后投资运作 的参考依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1%,年跟踪 误差不超过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 大。 (6)投资核对与监督 基金营运部基金会计通过交易数据的核对,对当日交易操作进行复核,如发 现有违反《证券法》、《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交易操作,须 立刻向投资总监汇报,并同时通报督察长、稽核监察部及基金经理。 集中交易室负责对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督察长和稽核监察部对投资决策和投资执行的过程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有 权调阅任何数据和资料,防止在投资管理过程中的违规风险。 (7)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 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 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8)投资风险管理 投资风险管理是基金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公司根据投资决策的不同层次建 立完善的基金风险控制系统。 基金投资风险管理包括对投资合规性风险的管理以及对投资组合风险的管 理: 1)公司董事会下属风险管理委员会、公司督察长定期不定期对公司投资管 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及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全面检查评价,如发现问题,应责成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改进方案并落 实。 2)风险管理委员会和金融工程部通过审议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季报,以及对 日常投资的跟踪监控,从而控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公告。 六、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能源指数。 中证能源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09年7月3日发布,选取中证800 指数800只样本股中属于能源行业的个股组成中证能源指数样本。中证能源指数 以2004年12月31日为基日,基点为1000点,旨在反映沪深两市A股中能源类 股票的整体表现,并为相关指数化投资产品的开发提供基础工具。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的指 数由其它指数代替,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进行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 绩比较基准。其中,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 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且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 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刊登公告。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9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2)本基金从事股票指数期货投资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3)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9)、(13)、(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相应更换基金 名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 通。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 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 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股指期货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5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年费率÷当年天数,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 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本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年费率为 0.03%。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 月,4月,7月,10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0000元,若计费期间不足 一季度的,则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该计费期间的收取下限。若当季已计提的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累计未达到该计费期间的收取下限,则在当季末一次性补提 差额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许可使用合同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对上述计提 方式进行合理变更并公告。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费率 和计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最多12次, 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 指数同期增长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 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场内及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均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开放日基金份 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 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 上市前一开放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 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净值增长率减去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的差额超过1%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当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 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数额。 五、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七、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 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 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六)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基 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变更标的指数; 25、基金份额开始、暂停、恢复、终止上市交易;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 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和 参与转融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 募集的股票,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 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 仅对存放于托管资金账户的现金资产以及其他由托管人实际控制的基金财产进 行保管。对于证券登记机构、期货经纪公司、结算机构等非基金托管人机构保管 的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 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证券市场波动、基金管理人为场 外投资者买卖证券时机及申购赎回途径不同等原因,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 净值所支付、取得的场外申购、赎回现金对价,可能与场内申购、赎回所支付、 取得的对价并不等值。投资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汇添富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 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 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 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等业务的规则;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最多12次, 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 指数同期增长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 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场内及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均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开放日基金份 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 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 上市前一开放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 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净值增长率减去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的差额超过1%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当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 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数额。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年费率÷当年天数,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 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本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年费率为 0.03%。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 月,4月,7月,10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0000元,若计费期间不足 一季度的,则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该计费期间的收取下限。若当季已计提的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累计未达到该计费期间的收取下限,则在当季末一次性补提 差额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许可使用合同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对上述计提 方式进行合理变更并公告。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费率 和计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90%,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 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 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9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2)本基金从事股票指数期货投资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3)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9)、(13)、(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