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发起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重要提示 基金发起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基金名称: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第85号 投资目标:本基金采取积极主动精选证券和适度主动进行资产配置的投资策略,实施全程风险管理,在保证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一定风险限度内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最大化增值 投资理念:发掘市场价格和价值之间的差异,将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潜力最大限度地转化为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为:股票投资50%-80%,债券投资20%-50%,现金资产0%-10% 收益分配: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年至少一次;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税收: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纳税 基金单位面值:1.00元 认购费率:在认购时收取,最高不超过净认购金额(不含认购费)的1.2% 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销售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及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申购费率:在申购时收取,最高不超过净申购金额的1.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0.35%,持有2年(含2年)以上为0 首次认购最低金额:1000元(含认购费) 单笔认购、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含认购、申购费) 最低赎回额:1,000份基金单位 在销售机构(网点)最低保留基金单位余额:1,000份基金单位 申购开始时间: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起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开始时间: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单位净值的计算: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0.0001元,舍去部分归属基金资产,并于T+1日公告 会计期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发起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机构: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交通银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代销机构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后面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书摘要】 投资目标:本基金采取积极主动精选证券和适度主动进行资产配置的投资策略,实施全程风险管理,在保证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在一定风险限度内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最大化增值。 投资理念:发掘市场价格和价值之间的差异,将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潜力最大限度地转化为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为:股票投资50%-80%,债券投资20%-50%,现金资产0%-10%。 投资策略:本基金为偏重证券精选的平衡型基金。基金投资策略分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适度主动的资产配置,以控制或规避市场系统性风险;第二层次为积极主动的精选证券,以分散或规避个券风险。积极主动精选证券是本基金投资策略的重点。 选股标准:首先筛选定价指标低于行业、市场平均水平且盈利预测指标高于行业、市场平均水平的股票形成备选股票池,然后对备选股票作进一步深度分析,通过上市公司走访和实地调研,识别风险,最终选择两类股票进行投资:优质且价格合理的股票,现状不理想但基本面将发生实质性变化且这些都尚未充分反映在股价中的上市公司。 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上证综合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上证国债指数。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上证综合指数×65%+上证国债指数×35%。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程度适中的品种。从模拟效果和长期平均情况看,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显著优于市场大盘。本基金力争通过适度主动的资产配置和积极主动的精选证券,识别和控制风险,实现风险限度内的超额回报。 风险管理工具及主要指标:本基金以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为风险管理的最高准则,事前风险识别与预警、事中监控和事后风险评估相结合,实行全程风险管理。对于市场风险,以VAR分析为核心,配合其他的风险监控指标;对于流动性风险,采取分层次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系统;对于交易及其他风险,采取较为完备的风险控制机制和程序。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后面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以及《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发起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发行。本招募说明书由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发起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说明书依据本基金契约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契约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认购基金单位的行为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契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指《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基金契约当事人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托法》: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试点办法》: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规定》:指2002年9月18日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指《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定的《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销售代理协议:指基金管理人和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签定的《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对该等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基金契约当事人: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基金契约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直销机构: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个人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基金持有人:指依据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单位的投资者 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成立日: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存续期:指基金成立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认购:指在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指在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持有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的行为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巨额赎回: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赎回份额总数扣除申购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间转换:指在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要求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单位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行为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单位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持有人服务:指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并无法避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三、基金的设立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第85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约定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认购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四、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7层 法定代表人:邵国有 总经理:田仁灿 成立时间:2003年4月1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38784858 电话:021-50471758 传真:021-38780084 (二)基金管理人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注册登记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755-25938095 传真:0755-25987538 联系人:任瑞新 (四)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成立时间:1987年4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2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托管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9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电话:021-58781234 (五)直销机构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六)代销机构 (1)交通银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3 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王玮、杜宇 (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6507 联系人:李莹莹 (3)深圳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林 电话:0755-82080714 联系人:李谨豪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 联系人:芮敏祺 (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王序微 (6)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周济谱 电话:010-65186758 联系人:权唐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212 联系人:范源远 (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蓝荣 电话:0591-7541476 联系人:潘峰 (9)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明云成 电话:021-63291352 联系人:任蕙 (10)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24、10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电话:0755-82493591 联系人:刘树祥 (七)投资咨询服务机构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信兴广场地王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徐卫国 电话:0755-83520352,4008888999(广东福建地区开通) 联系人:张秋冰 (八)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 负责人:王俊峰 电话:010-65612299 传真:010-65610830 联系人:柯湘 联系电话:0755-82125006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九) 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33号瑞安广场12楼 法人代表:Kent Watson 电话:021-63863388 传真:021-63863300 联系人: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笑 马颖旎 五、基金的设立募集 (一) 募集期限 法定募集期限为自本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自2003年7月15日起至2003年8月15日止,本基金同时对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公开发售(具体见发行公告)。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成立的法定条件,本基金可在法定募集期内继续销售。 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如果达到招募说明书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成立条件,本基金可宣布成立。具体发行方案以发行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行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行公告。 (二) 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个人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格境外投资者。 (三) 销售机构 通过交通银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代销网点和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城市(或网点)详见发行公告(或当地代销机构公告)。 (四) 认购费率 认购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前端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分档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前端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2% 50万元以上(含50万) 不高于1.0% (五)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前端认购时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单位面值 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一,假设某投资者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并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前端认购费用=9,881.42元×1.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1.00=9,881.42份 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购买本基金,可得到9,881.42份基金单位。 例二,假设某投资者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并投资50万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500,000/(1+1.0%)=495,049.51元 前端认购费用=495,049.51元×1.0%=4,950.50元 认购份额=495,049.51÷1.00=495,049.51份 该投资者投资5,000,000元购买本基金,可得到495,049.51份基金单位。 (六)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在基金成立前所产生的利息在基金成立后归基金所有。 (七) 基金的认购限制 1.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单位(其认购份额按照单笔认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2. 销售网点的投资者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均不低于1000元,并不设认购金额级差,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3.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六、基金的成立 (一) 基金成立的条件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则基金发起人可以宣布基金成立。 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认购专户,不得动用。 (二) 基金设立失败 1. 设立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成立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无法设立,则基金设立失败。 2. 如本基金设立失败,基金发起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 本基金设立失败时,已发生的基金募集费用依照法律法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契约规定的程序,终止本基金。 七、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积极主动精选证券和适度主动进行资产配置的投资策略,实施全程风险管理,在保证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在一定风险限度内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最大化增值。 (二) 投资理念 发掘市场价格和价值之间的差异,将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潜力最大限度地转化为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本基金认为,中国资本市场处于高速发展的早期阶段,市场成熟度和有效性较低,企业内在价值和市场价格之间存在较大差距有待发掘。本基金将依托国际专业研究支持平台与本土研究团队的智慧,深入把握世界经济和行业周期及国内经济、行业背景与变革、企业微观运行等因素,通过走访企业,取得第一手资料,识别风险,精选证券。 (三) 投资范围和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为:股票投资50%-80%,债券投资20%-50%,现金资产0%-10%。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主要对象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经过严格筛选、符合本基金选股标准的优质且价格合理的上市公司,这部分上市公司是本基金的重点投资对象;第二类是公司现状不理想但基本面将发生实质性变化,并且这些都尚未充分反映在股价中的上市公司。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适度主动的资产配置,以控制或规避市场系统性风险;第二层次为积极主动的精选证券,以分散或规避个券风险。积极主动精选证券是本基金投资策略的重点。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决策支持系统,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形成对不同市场的预测和判断,适度主动地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之间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系统性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 精选证券策略 (1)精选股票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基于对国际市场投资管理经验的认识和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实证分析,建立了精选股票分析决策支持系统,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从定价指标("向后看")和盈利预测指标("向前看")两个方面,以基本面分析为主要手段,重视取得第一手资料,识别和控制风险,积极主动精选个股。 (2)精选债券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对象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包括可转换债)和债券回购等。债券投资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价值发现为基础,在市场创新和变化中寻找投资机会,采取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套利等积极投资管理方式,确定和构造合理的债券组合。 (五) 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投资部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定息产品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投资策略月会决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 投资每周例会根据投资策略月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 基金经理依据策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股票分析师的行业分析和个股研究、定息产品分析师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定量分析师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 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集中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6. 集中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 7. 基金经理对基金投资组合及资金运用情况进行跟踪,并根据市场变化、实际交易情况及各分析师的追踪研究和建议,在权限范围内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8. 定量分析师负责开发和完善内部风险控制系统,并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 9. 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六)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 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 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 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0%、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在本基金成立后六个月内,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及基金契约中规定的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投资于其他基金; 2. 基金资产用于非法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4.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6.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9. 通过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10.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发起人及其他基金持有人的委托,履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契约规定的义务,代表基金对所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但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恪尽职守、合法合规行使股东权利,充分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 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 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 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 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尽管本基金将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的原则,且基金管理人还将通过一系列措施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但不能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此外,开放式基金在我国发展历史不长,在证券市场波动加剧时,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在短时间内大幅度增加,特别是可能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我国股票市场在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这时出现较大规模的基金赎回申请,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五) 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契约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其他风险 1.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 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九、基金的资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单位总数。 (三) 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以基金的名义开设基金的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严格分开、相互独立。 (四) 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基金成立后,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四) 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该证券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证券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未上市流通的国债,按成本价加计至估值日止应计利息估值,其他债券按成本价估值。 3. 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的增值额为零。 4.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如长期停牌等流通受限的股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前款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5.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 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确认和差错处理方式 1.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当资产估值导致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不含本数)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错误。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发生估值差错导致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的直接损失;且仅赔偿在单次交易中给单一当事人造成10元以上的损失。 (2)计算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低于正确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时的处理: ①申购确认份额大于实际应确认份额,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追偿少付的申购金额,不能追偿的由基金管理人赔付给基金资产; ②赎回确认金额小于实际应确认金额,不足部分由基金管理人赔付给投资者。 (3)计算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高于正确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时的处理: ①申购确认份额小于实际应确认份额,少计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由基金管理人退还给投资者; ②赎回确认金额大于实际应确认金额,多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赔付给基金资产。 (4)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不当得利。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如遇国家颁布的有关基金会计制度的变化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单位净值错误处理。 2. 基金管理人按(四)估值方法第4条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单位净值错误处理。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证券交易费用; 4.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的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一)中3至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基金成立前的验资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从基金认购费用中列支,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等信息披露费用根据有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列支。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五) 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3. 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 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7. 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再投资部分以分红当日经除权后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基金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转为基金单位。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报告义务,如遇基金成立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实施;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 上述规定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四、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的办理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 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 3. 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 4.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须在新规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不予成交。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在T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到其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将于T+7日前划入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契约及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其中,本基金收取0.35%的赎回费率, 0.30%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0.05%归基金资产。 2.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费率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水平,实际执行的费率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可自行决定调低申购或赎回费率,并最迟于新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六)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申购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前端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分档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25万元以下 1.5% 25万元以上(含25万元),100万元以下 1.2%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 不高于1.0% 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一,假设某投资者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并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当日本基金单位净值为1.2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前端申购费用=9,852.22元×1.5%=147.78元 ---- 申购份额=9,852.22÷1.20=8,210.18份 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购买本基金,可得到8,210.18份基金单位。 例二,假设某投资者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并投资25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当日本基金单位净值为1.2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50,000/(1+1.2%)=247,035.57元 前端申购费用=247,035.57元×1.2%=2964.43元 申购份额=247,035.57÷1.20=205,862.98份 该投资者投资25,0000元购买本基金,可得到205,862.98份基金单位。 例三,假设某投资者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并投资10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0%,当日本基金单位净值为1.2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0/(1+1.0%)=990,099.01元 前端申购费用=990,099.01元×1.0%=99,009.90元 申购份额=990,099.01÷1.20=825,082.51份 该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购买本基金,可得到825,082.51份基金单位。 2. 净赎回金额的计算。基金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基金单位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单位净值-赎回费用 净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 赎回费率按持有期分档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2周年以内 0.35% 2周年以上 0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单位,持有时间为一年二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3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单位净值是1.1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10×0.35%=38.5元 净赎回金额=10,000×1.10-38.5=10,961.5元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单位,假设赎回当日基金单位净值是1.1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961.5元。 3. 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限制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单位。 2.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及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赎回份额总数扣除申购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单位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 (1)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①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②部分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2)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本基金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赎回。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 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出现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或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和销售机构无充分的技术保障或充足人员支持业务处理;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可能影响到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对于销售机构已受理的申购申请或发生上述第(6)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2. 出现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规则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对未实现赎回部分的延迟赎回可以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形清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 其他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或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4.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十一)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十五、基金的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 基金间转换 基金间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存续期间要求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单位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多只开放式基金后,将允许投资者在这些不同的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并享受减免费用的优惠。 (二) 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由于司法强制执行、继承、捐赠等原因,注册登记人将某一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直接划转至另一账户。 1. 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 2. 捐赠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4. 申请非交易过户必须到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网点办理,并按注册登记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并按注册登记人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 转托管 基金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申购(认购)基金份额,但必须在原申购(认购)的销售机构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申购(认购)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认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缴纳转托管手续费,转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的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经一次申报便可完成。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四) 冻结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司法机构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单位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相关规定办理。 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单位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并会同注册登记人制定、公布、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一) 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 发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发行公告。 (三) 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公开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 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 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公告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每个开放日公布前一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5. 公开说明书: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于每6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编制并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在公告时间的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 (四)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4.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5.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30%; 6.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7. 基金经理更换; 8. 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9. 注册登记人更换; 10.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1. 基金暂停申购、赎回; 12. 基金开放申购、赎回; 13.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变更; 14. 基金单位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15. 基金费用的调整; 16. 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17. 基金转换等业务的推出; 18. 重大关联事项; 19.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 基金提前终止; 21. 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可能影响投资者对基金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22. 暂停申购和赎回期间需要公告的事项; 23. 其他重大事项。 (五)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ftfund.com 进行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七、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 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提议召开或自行召开及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取得基金收益; 3. 监督基金运作情况,按基金契约的规定查询或者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资料; 4. 按基金契约的规定享有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进行基金间转换及其他对基金单位处分的权利,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单位; 5. 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 6. 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7. 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及相关业务规则;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 在所持有的基金单位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依法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基金持有人大会 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持有人或基金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一) 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契约,但本基金契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决定终止基金; 5. 与其他基金合并; 6.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由书面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述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时提请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计算,下同); 7.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召集方式 1. 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及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3. 在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由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情形下,该部分持有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要求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召集该持有人大会做出书面答复,如同意召集,应承诺在收到书面要求的20个工作日内发出会议通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能在收到书面要求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或书面答复不行使召集权,或未就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做出承诺,则由基金托管人在收到书面要求的3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发出会议通知;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上述规定时间内做出书面答复,并发出会议通知,则书面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召集的程序应尽可能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召集持有人大会的程序相同。 (三) 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2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通知。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 有权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 会议的召开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2. 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会议可以召开。达不到的,会议召集人可以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时限为10个工作日,会议通知的内容同上,且审议事项及权益登记日不变。经再次公告通知,如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可以召开。 3. 通讯方式开会。如采取通讯开会的方式,召集人应在公布开会通知前事先报请中国证监会备案。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召集人收到的出具书面表决意见书的基金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或以上的,通讯方式开会有效。达不到的,会议召集人可以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时限为10个工作日,会议通知的内容同上,且审议事项及权益登记日不变。经再次公告通知,如召集人收到的出具书面表决意见书的基金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或以上的,通讯方式开会有效。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会议通知中所列出事项的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 对于基金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本条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2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1. 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 在现场开会之情形下,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份额。 3. 在通讯开会之情形下,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份额。 4.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5. 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7.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者基金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十九、基金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资料寄送服务 1. 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由注册登记人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投资机会和投资产品等。 (二) 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将基金持有人所获红利按权益登记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 基金间转换服务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单位,并享受费率优惠。基金间转换的开始时间和有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四) 定期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单位。该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五) 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为基金投资者提供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的定期在线交流服务,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六) 咨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1. 客户服务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021-38784858 传真:021-38780084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七) 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致函,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二十、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 申请设立基金; 2.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 基金不能成立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一、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7层 法定代表人:邵国有 成立时间:2003年4月1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 注册资本:1亿元 设立概况:基金管理人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8号文批准,由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富通基金管理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目前的股权比例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7%、富通基金管理公司33%。 公司下设六个部门分别是:管理部、市场部、投资部、运营部、产品开发部和稽核部。管理部负责员工招聘、培训和考核以及公司财务等。市场部负责基金市场开发与销售、客户服务、注册登记等。投资部负责对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和市场的研究及进行股票选择、组合与交易管理。运营部负责基金交易记录、清算、基金会计以及信息系统的开发、网络运行和维护等。产品开发部负责基金新产品设计、市场调研等。稽核部负责对公司所有部门和基金运作的所有环节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的意见和建议。截止到2003年6月30日,公司共有员工46人。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稽核监察制度、合规性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管理制度体系。 (二) 主要人员情况 邵国有先生,董事长,副教授。历任吉林大学校党委副书记、长春师范学院校党委书记、长春新世纪广场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宣传培训中心总经理。2003年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吉宇光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证券部经理、海通证券北京朗家园营业部总经理等职。1997年至今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艾德加(Stewart Edgar)先生,董事,英国籍,学士。历任英国Ivory & Sime公共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美国Fiduciary国际信托公司研究部主任、高级副总裁、英国HD国际有限公司高级基金经理、董事、美国F&C管理公司高级基金经理、董事。1997年至今任富通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 田仁灿先生,董事、总经理,比利时籍,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法国金融租赁Euroequipement S.A.公司总裁助理、富通银行区域经理、大中华地区主管、富通基金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首席执行官。2003年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文伟先生,董事、副总经理,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郑州分行铁道支行行长、紫荆山支行行长、私人金融处处长、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海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2003年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董文标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民生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现任中国民生银行党委书记、行长 陈家强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籍,博士,教授。历任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财务学系副教授、香港科技大学财务学系教授、会计学系主任、香港科技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现任香港科技大学财务学系主任、香港科技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桑滨学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律师。历任美国旧金山Marron, Reid & Sheehy律师事务所律师、美国洛杉机Sonnenschein Nath & Rosenthal律师事务所律师、美国洛杉机Graham & James律师事务所律师、美国加利福尼亚Dewey Ballantine 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美国韩宇国际律师事务所(Squire Sanders & Dempsey)律师。 杨玉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历任复旦大学化学系高分子专业助教、复旦大学材料科学研究所助教、复旦大学高分子科学系系主任。现任复旦大学副校长。 李础前先生,监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省社联所属省新科技发展公司副总经理、海通证券财务会计部总经理、海通证券财务副总监兼财务会计部总经理。 秦达明(Dennis Ziengs)先生,监事,荷兰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美国大陆银行集团台北分行总经理、荷兰银行集团巴西分部总裁/台北分行总经理、荷兰合作银行集团(RaboBank Group)亚洲东北区总经理/北美区执行副总裁。2002年至今任富通亚洲区执行总裁。 章明女士,督察员,硕士。历任加拿大蒙特利尔BBCC Tech & Trade Int'l Inc公司高级财务经理、加拿大蒙特利尔Dalma Investment, Future Electronics 公司产品专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合作部经理。2003年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 陈洪先生,基金经理,硕士,经济师。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业务经理、富通基金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03年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兼投资总监。 (三) 基金管理人受处罚情况 基金管理人在筹备期间内及自成立之日起至今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工商税务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二十二、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一)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是指通过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以及组织制度和管理框架,有效控制风险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以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管理业务的需要设立保持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部,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协助和配合督察员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审慎性原则:内部管理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 及时性原则: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 适时性原则:内部管理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二)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实现对公司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包括以下部分: 1. 董事会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负最高责任。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聘请公司外专业人士,组成专家顾问委员会,提供有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专业意见。 2. 董事会下设风险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管理风险、运营风险、道德风险和其他风险的衡量标准,设定最高风险承受度以及审议批准防范风险和内部控制的政策。风险委员会责成管理层制定相应的监测系统、防范措施、补救措施以及定期的风险控制报告。 3. 管理层设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实施董事会风险委员会制定的各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具体负责对各类风险的识别、拟定防范和控制的措施、收集分析各类数据进行监测反馈、实施各种必要的应急补救措施,并就风险的整体控制管理定期地向董事会风险委员会作出报告。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下设合规性风险小组、运营风险管理小组和道德风险管理小组。 4. 业务部门依据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出的方针和政策,结合本部门的业务特点具体制定部门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并负责日常的风险管理,通过部门作业流程及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5. 督察员和稽核部负责协助业务部门制定作业流程和制度,评价、监督、检查各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督察员负责对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的风险管理决策和公司各项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向董事会风险委员会、董事会提交报告。督察员和稽核部还应根据外部环境和公司新业务的开展提出风险管理的建议。 (三)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制度 1. 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对市场风险的管理包括:建立完备的系统性风险预警和监控系统,对于一般系统性风险,由投资部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风险管理原则下按照谨慎原则积极防范,对于重大系统性风险,经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授权后,对基金的投资策略作重大调整,同时做好与基金持有人、托管人和监管部门的沟通工作。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包括:建立评判和监测基金资产流动性的量化指标,建立使基金现金流出与资产流动性相匹配的系统,定期检查和分析基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公司在尽可能的范围内运用数量化模型和计算机软件系统辅助管理基金资产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2. 道德风险管理制度 道德风险分基金管理公司和公司员工两个层次。对公司道德风险的管理包括:设立独立董事,加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等的监督;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各项限制性措施和控制性程序。对员工道德风险的管理包括:教育员工熟悉和遵守员工守则;对照各部门的员工守则,定期、不定期检查员工具体执行情况;将员工守法情况和职业道德作为录用和提升的重要标准;对于基金经理,还实施承诺与质询制度、投资限制制度、谈话提醒制度和强制休假制度等。 3. 操作风险管理制度 操作风险管理是指通过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合规检查制度、严格落实执行和定期安全检查,防范公司业务操作中因人为因素或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所引致的风险。操作风险管理制度由一系列具体制度构成,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础设施故障风险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制度、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和宣传制度等。 4. 合规性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性风险管理制度通过对公司所有业务步骤中可能涉及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部分作出明确规定,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基金管理业务合规审慎进行。 5. 稽核监察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稽核监察制度,督察员和稽核部有权对公司所有工作部门、工作环节及员工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的情况进行稽核监察,并提出改进建议。公司保证稽核监察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四) 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十三、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并经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 3. 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4.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二)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或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2. 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5.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海富通"的字样。 二十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独立运用和管理基金资产; 2. 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3. 根据基金契约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他合法收入; 4. 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5. 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契约规定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 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选择和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并对其基金代销业务行为进行监督;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基金代销协议的,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权利和采取救济措施,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权益; 8. 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人,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监督; 9. 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销售基金单位; 11. 代表基金对所投资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12.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基金资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1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赎回; 14. 基金终止时,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的投资、交易、销售和监察稽核,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5.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进行的监督; 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和/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有关业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的规定办理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9. 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10.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 编制并公告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4. 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5. 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 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 17.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依法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一)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契约,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二)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三)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5. 将基金资产用于非法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6.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7.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8.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9.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 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11.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二十六、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交通银行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实收资本:159亿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87年4月1日 发展概况:交通银行是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1987年重新组建,1998年被《欧洲货币》评为中国最佳银行,1999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银行。 财务状况:截至2002年末,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7668.74亿元,年内实现利润总额为15.55亿元。 (二) 基金托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交通银行总行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部门包括监管交易部、清算核算部、委托资产托管部、内控综合部和客户服务部,现有员工46人。 (三) 主要人员情况 方诚国先生,交通银行行长,高级经济师。1996年10月至2000年6月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党委副书记、常务董事;2000年6月至今任交通银行行长、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李军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党委委员,主管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副总经理、武汉分行行长兼党组书记、交通银行总稽核;2000年6月至今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常务董事。 谢红兵先生,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大学学历,曾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上海分行营业处处长、静安支行行长、杨浦支行行长;1998年5月至今任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负责人。 (四)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基金托管人在托管本基金前已经担任普惠基金、安顺基金、汉兴基金、裕华基金、兴科基金、安久基金、科汇基金、科迅基金、久富基金、华安创新基金、科瑞基金、国泰金鹰增长基金、华夏债券基金、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基金、鹏华普天系列基金等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 (五) 基金托管人受处罚情况 最近三年内基金托管人及其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工商、财税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金融政策方针的贯彻落实,围绕交通银行的经营目标、经营战略,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体系,有效地发现风险、量化风险、分析风险、控制风险、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资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主管交通银行风险与内部控制的职能部门和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由交通银行总行的7个相关部门组成,其委员包括各相关部门的经理,工作重点是对交通银行总行各部门风险与内控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建立起交通银行总行部门间的横向监督和制约体制。交通银行总行各部门负责自己分管系统内控管理的组织实施,建立起交通银行系统内部的纵向监督和制约体制。基金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有督察员,督察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监察稽核职责。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交通银行基金托管部自1998年开办基金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的规定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交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准则》、《交通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共13项规章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门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 (七) 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不得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并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不得进行《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行为。 2. 对基金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3. 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契约》另有规定的,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二十七、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 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 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5. 基金托管人辞任的,在新的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10%或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 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二十八、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 依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持有基金的全部资产; 3.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及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从事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代表基金以基金的名义开设基金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的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6. 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8.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及时核对; 9.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0.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 15.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及本契约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7.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 18. 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9. 除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3.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4. 依法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九、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监督的方法与措施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基金契约》和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十、基金注册登记人 (一) 委托与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管理人委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其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登记过户、基金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批准:新任注册登记人报中国证监会审查资格并批准后,原任注册登记人方可退任; 3. 公告:基金注册登记人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前30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 交接:原基金注册登记人应做出处理基金注册登记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完成业务移交手续,向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提交完整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全部基金持有人账户资料,确保准确无误;在业务移交后,原基金注册登记人仍有义务保留本基金正式移交日之前的注册登记业务的全部资料和电子数据一年,并有义务在该期限内协助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处理有关问题,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因原基金注册登记人业务移交产生的问题,原基金注册登记人仍有协助解决之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现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三) 基金注册登记人概况 基金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注册资本:6亿元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长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国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有5个部门和2个分公司,分别是综合管理部、登记托管部、结算部、技术部、业务发展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司主管部门,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 公司经营范围: 1. 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 证券登记与过户; 3. 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4.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5. 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人服务; 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十一、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 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程序宣布基金终止;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管理资格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托管资格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二) 基金的清算 1. 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发起人选定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3)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 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持有人。 5. 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三十二、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三十三、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用 (一) 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用其专用交易席位供本基金买卖证券专用,选择标准为: 1. 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2. 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 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4.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5.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 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个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门报告。 7.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 席位租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席位的使用期限暂定为半年。使用期满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各类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进行综合评价,包括: 1. 提供的研究报告质量和数量; 2. 研究报告被基金采纳的情况; 3. 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带来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4. 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避免或减少的损失; 5. 由基金管理人提出课题,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论文质量; 6. 开放证券经营机构资料库的情况; 7. 其他可评价的量化标准。 根据上述综合评价的结果进行排名。在这一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不但对已使用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排名,同时亦关注并接受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为半年后的席位更换作准备。 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其他信息服务不符合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租用其交易席位。 (三) 席位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基金通过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成交量的规定,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质量,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 (四) 其他事宜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ftfund.com 进行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十五、招募说明书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 《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三)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六)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