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行业《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点评:收益互换业务迎规范 先行券商有优势

类别:行业 机构: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员:王雯/孟业雄 日期:2021-12-07

  《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共包含10章47条内容,分为总则、交易商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交易标的及合约管理、保证金管理、风险控制、禁止行为、数据报送及监测监控、自律管理和附则。从业务集中度来看,10月收益互换业务新增规模排名前五的证券公司新增初始名义本金共3,126.68亿元,占本期收益互换业务新增总量的87.09%,目前收益互换业务的行业集中度极高。

      券商与客户开展收益互换交易需具备交易商资质。根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未获得交易商资质的证券公司,只能与交易商开展基于自营目的的收益互换交易,不得与客户开展收益互换交易。交易商资质具体指代两类,一是证监会认可的场外期权一级交易商,二是协会备案的场外期权二级交易商。

      券商应当与合格的交易对手方开展收益互换交易。《管理办法》

      规定,券商需要对交易对手的信息、需求、资金合法性、身份和投资范围进行核实,不得与非合格的交易对手进行收益互换交易,并至少每年对交易对手资质进行一次复核。

      私募产品不得成为挂钩标的。《管理办法》规定,收益互换业务挂钩标的应当具备公允的市场定价、良好的流动性,私募基金及资管计划等私募产品、场外衍生品一般情况下不得成为挂钩标的。

      健全合规制度,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收益互换交易往往是投资者进行风险对冲的工具,其本身对于市场稳定性的潜在冲击也不可忽视。《管理办法》规定,券商应当对收益互换业务进行有效的合规管理,并纳入自身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风险提示:疫情影响超预期;行业监管政策进一步收紧;政策进展不及预期;中美贸易战持续升级;上市公司业绩增长低于预期;国内外经济形势持续恶化风险;国内外市场系统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