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简评:信批完善与统一再进一步

类别:债券 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员:曾羽/高庆勇/黄文涛 日期:2021-04-20

  事件:《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即将施行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完善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规范和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标准,提高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强化市场化约束,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人民银行会同发改委、证监会,于2020 年12 月28 日联合发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21 年5 月1 日开始施行。

      简评:

      我国信用类债券市场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参与主体和产品不断丰富,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给资本市场运行注入持久的动力,有力支持了经济社会发展。但同时,信用债市场披露标准不统一、信息披露不严格不规范、披露质量和透明度不高,叠加经济下行因素,债券市场违约风险上行。因此,为进一步夯实债券市场信用基础,强化债券市场约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人民银行联合发改委、证监会三部门制定了《管理办法》,并将于2021 年5 月1 日开始施行。

      《管理办法》使用“公司信用类债券”概念,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全面覆盖三大债券种类,统一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工作。全文总共四十七条,从信息披露总则、企业信息披露、中介机构信息披露、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四个方面对公开发行的公司信用债发行、存续期间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作了统一规范要求,有利于提高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而对于非公开发行的债券,提出信息披露问题交由行业自律组织处理。

      我们认为,即将施行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核心在于“规范”和“统一”信用债信息披露标准,保障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管理办法》的主要作用为:

      1)促进债券信息披露标准和内容的规范统一,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在《管理办法》发布之前,企业债、公司债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这三种类型的信用债,在发行、存续期间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存在差异。

      《管理办法》统一了信用债的信息披露原则性要求,即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在细节上,对债券信息披露的要件、内容、时点、频率作了统一要求,通过统一和明确的信息披露有利于规范企业信息披露内容,提高披露质量。

      2)细化存续期间重大事项认定及披露要求,完善特殊状态下的信息披露制度。《管理办法》明确了二十二项重大事项的类型和界定标准,企业债、公司债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对重大事项的披露要求,同之前信用债存续期重大事项的认定相比,《管理办法》的内容更加丰富、划分更加详细,披露要求更加精确。

      此外,明确了企业被托管、接管或进入破产程序,以及转移债券清偿义务、债券违约等特殊状态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责任,补足了这块信息披露的短板,完善了特殊状态下的信息披露制度。

      3)促使信息披露参与方各司其职,压实责任。明确信息披露参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完善市场约束机制。

      企业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企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专业意见以及其所披露的其他信息负责。

      4)强化部门的监管职能,明确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法律责任。明确了证监会开展统一执法工作,对债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行政处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任公开说明等监管措施。企业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董监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通过强化监管,明确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成本,推动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风险提示:信用债市场超预期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