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数字经济监管:金融科技监管如何补短板?

类别:宏观 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员:陈至奕/孙金霞/王仲尧 日期:2021-04-15

  研究结论

    伴随着反垄断的推进,与互联网巨头相关的金融科技公司也受到广泛关注。这些企业脱胎于大型电商,天然拥有数据壁垒,中小企业难以与之抗衡:(1)一些大型互联网企业通过新设、控股或参股企业等方式,实质上已成为金融控股集团,但其自身并未受到和金融控股集团同样的监管;(2)互联网金融平台掌握了大量的用户数据,是否有能力保护好这些个人信息,有没有过度获取用户数据用于营销牟利都存在一定疑问;(3)互联网金融降低了地域隔阂,同时数据的积累又会形成难以撼动的护城河,容易在垄断或接近垄断的格局下出现风险跨地区、跨市场传递。结合央行再次约谈蚂蚁集团的五个整改方向,我们认为:

    规范非银支付,回归支付本源:(1)在支付方式上给消费者更多选择权,断开支付宝与“花呗”“借呗”等其他金融产品的不当连接,纠正在支付链路中嵌套信贷业务等违规行为;(2)2021 年1 月央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直指相关支付机构,重点内容包括提出“系统重要性非银行支付机构”概念、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进行穿透式监管、明确不得将用户信息用于营销等用途,等等; 打破信息垄断:依法持牌经营个人征信业务,遵循“合法、最低、必要”

      原则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保障个人和国家信息安全。

    以金融控股公司的要求进行全方位监管:2020 年9 月出台的《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都将成为参照。

    整改违规信贷、保险、理财等金融活动,控制高杠杆和风险传染,我们认为加强对联合贷、助贷的监管将是其中重点:(1)联合贷款即互联网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发放贷款,这一模式本身已获认可(《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专列一章“贷款合作”),但后续监管与整顿还在持续进行之中。按照最新规定,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2)助贷则是另一种合作模式,指的是金融科技公司对借款人进行评估,并与放贷的金融机构对接,但自身不参与放贷,这一模式的问题在于互联网企业在贷款业务中承担责任不足,或成为下一阶段监管重点之一。

    管控重要基金产品流动性风险,主动压降余额宝余额。2019Q3 起余额宝规模触底回升,预计未来其规模仍将受到持续关注。

    金融科技巨头将如何转变?(1)按照金融控股公司的要求进行监管,涉及业务的转型重组,同时关联交易受到限制:根据蚂蚁集团的招股书,其经常性关联交易多达16 项,且内容复杂,而关联交易恰恰是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最关键的一环;(2)在联合贷、助贷中承担更多风险,相关业务盈利能力承压;(3)从数据垄断迈向数据依法共享:相关企业的用户数据将更大范围纳入央行个人征信系统,其他支付、交易数据的共享也有望取得突破,我们认为第一步是平台与监管层共享数据,方便统计监测和相关监管。

    风险提示:监管相关机构执行力度与具体案例在社会上的伤害相比不高,从而监管执行效果不及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