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评论:有效应对进口减免税货物管理方式变革

类别:宏观 机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研究员:张晓洁/王运革/屈郡/吴洪君 日期:2021-01-19

  2020年12月21日,海关总署以署令[2020]245号发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现行《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将同时废止。

      有效利用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可以帮助企业降低进出口环节的通关成本,改善企业日常经营现金流量及其流动性。中国现行的进出口税收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三类。其中最主要的是进口货物的特定减免,包括对进口至特定区域(如海南自贸港等),进口用于特定项目(如国家鼓励的内、外资项目等)或特定用途(如慈善捐赠物资等)的货物实施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减免。

      为了享受进口货物的减免税待遇,进口企业通常需要在货物进口前向海关履行相关程序;而且,与一般贸易下进口货物在海关结关放行后不受监管不同,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在放行后的规定年限内仍需严格遵守海关的后续监管规定,例如有关单位须按照海关批准的用途、地区使用货物,定期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等。若发生擅自处置减免税货物等违反后续监管规定行为的,企业可能面临补缴税款、行政处罚等后果。新《办法》对进出口货物的减免税审核确认、税款担保、后续监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新《办法》重要变化

      老《办法》从2009年2月1日起实施,距今已经近十二年,其中的部分规定难免与当前实际发展不相适应。尽管期间海关总署修改了其中的若干条款,并通过发布规范性文件对一些操作事项进行调整,但未对《办法》进行较为完整和体系化的修订。此次发布的新《办法》则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角度出发,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对老《办法》作了较为详尽的更新,涉及的重要变化包括:

      按照老《办法》,减免税货物进出口前,申请人需先备案,再审批。海关总署于2017年发布公告,自当年12月起取消了减免税的备案程序。此次修改正式将这项调整纳入《办法》条款,将其上升到海关规章的层级。根据新《办法》,申请人只需在减免税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取得并将相关材料提交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即可。与之相应,海关办理时间由原来的“10天(备案)+10天(审批)”缩短为10天,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也将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替代。这一变化体现了海关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的管理目标。

      缩短海关监管年限

      按照老《办法》,减免税货物在进口后的监管年限分别为:船舶、飞机 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5年。为适应当前科技快速发展,减免税货物更新换代周期缩短的新形势,海关总署于2017年发布公告将其他货物的监管年限缩短为3年。此次修改同样将这项调整纳入了《办法》条款,将其上升到海关规章的层级。新《办法》中船舶、飞机、机动车辆的监管年限则维持不变。

      强化企业信用管理

      近年来,我国海关积极推行企业信用管理,鼓励企业自主自律合规。即根据企业的海关合规情况将进出口相关企业分为认证企业(高级认证和一般认证)、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上述企业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配合这一管理理念,新《办法》增加了相应的信用管理内容,将企业是否如实、按期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范畴。

      其他

      新《办法》同时增加、删除或调整了一些条款的内容。比如:新《办法》增加了当事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或者终止情形下的罚款额度 规定;删除了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年限内质押的规定;通过调整相应条款进一步明确了海关总署、主管海关、申报地海关的职责权限和受理范围。

      影响与建议

      在传承原有规章体系的基础上,新《办法》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的修订,体现了与时俱进,依法行政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海关立法要求。通过对相关规程的明确与适当的简化,新《办法》的实施预期将为企业带来更多便利和实惠,同时亦将贯彻鼓励企业守法自律的政策理念。

      新《办法》的实施将主要惠及进口货物的减免税申请人。根据现有政策,大部分国内、国外投资(包括增资)的鼓励类项目、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以及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的进口设备等都可以享受免征关税待遇。从行业分布来看,进口货物的减免税申请单位较多集中于集成电路、信息技术、新型显示设备、航空维修、船舶制造等创新技术产业,电力、石化、农林、基建等传统支柱产业,以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研发中心、医疗机构等。这些单位应重点关注新《办法》实施所带来的影响。

      结合我们在进口货物减免税申办实务中的观察,我们建议相关申请人从以下方面入手,主动应对政策变化,用好进口货物的减免税政策。

      用好新《办法》生效前的窗口期

      新《办法》实施还有一个多月的时间。考虑到新《办法》实施后,减免税审核确认文书及资料要求可能会较老《办法》有所不同,企业取得的老《办法》下出具的文书是否能够继续适用等衔接事项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困扰。因此,建议相关企业对减免税货物的进口计划和执行情况进行梳理,对于已签订合同,且已通过海关减免税审批的拟进口货物,企业可以考虑敦促供应商尽快履行合同,确保在新《办法》生效前到货,避免货物延期导致已取得的文书无法正常使用甚至作废。对于尚未办结减免税审批、尚未签定合同的拟进口减免税货物,可以结合物流时间、需求紧急程度等因素评估,在可行的情况下争取适用新《办法》。

      完善政策协调沟通工作机制

      进口货物是否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一般涉及海关、发改委、商务部等多个部门。各个部门的政策管理要求、办事程序机制等并不完全一致,有时对政策的理解也可能出现差异。此外,为核实进口货物是否属于减免税货物范围,有时可能需要对货物进行化验、鉴定等,这些程序会进一步涉及海关内部的不同部门。根据我们的观察,部分企业在碰到上述情形时往往不知所措。我们建议有关企业应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机制,做好跨部门的政策跟踪与协调工作,必要时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以外部专家意见为基础推进相关问题的解决。

      关注进口货物减免税的合规风险

      海关减免税业务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技术性,以进口设备的免税政策为例,判断一项设备进口是否能够免征关税,申请人必须熟悉相关产业或商品目录,准确了解政策意图和相关商品的技术参数;并且在免税设备进口之后,申请人还须遵守后续监管的有关规定。这些都对申请人的海关合规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不少企业因不了解减免税政策及其技术细节,缺乏专职团队和系统管理等原因,在减免税业务中时有发生出错和违规。一方面,部分企业在前期申请时容易出现主体资格和投资项目与政策要求不符,申请资料不齐全,技术参数不达标,或者商品归类、原产地、价格申报等不准确等导致企业不能正常申请、适用减免税;另一方面,海关在常规和专项核查中,经常发现企业不重视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存在擅自将减免税货物挪用、结转、租赁、抵押,以及未能如实按期向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变更情况等违规问题。在新《办法》落地后,上述有关的违规情况可能被记入企业信用,进而带来多方面的不利影响。

      有鉴于此,我们建议相关企业关注进口货物减免税的合规问题,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程序,积极考虑系统化方案对进口货物减免税业务进行合规管理,防范因不当享受优惠可能带来的税收争议风险。

      统筹考虑进口货物减免税的实施策略

      在企业的日常关务管理过程中,进口货物的减免税政策往往会与其他海关事项彼此关联,相互影响。因此,企业有必要统筹性地加以考虑。

      例如,一家境内企业从海外进口机械设备并申请适用了免征关税政策。然而,我们了解相关信息后发现,根据该机械设备的出口地与中国所签署的自贸协议,这些设备本来就可享受自贸协议下的零关税待遇。在此情况下,企业办理有关进口设备的减免税业务不仅占用了企业的免税设备进口额度,还带来了后续监管等 额外的合规义务。再如,对于受到中国对美加征关税反制美国301措施影响的进口货物贸易,有关的中国进口企业拟考虑申请市场化加征关税排除的,则应注意进口减免税政策下的货物可自动排除加征关税,无需另行申请。这两则案例均表明,企业不应该盲目办理进口货物的减免税业务,而应在了解完整信息和办理减免税业务的相关影响之后作出适当判断。

      除此以外,考虑到进口货物通常是企业投资商业安排中的重要一环,因此在衡量进口货物减免税优惠政策适用性时,企业更应将其纳入商业决策的评估因素,结合投资、高新技术相关的政府激励政策,例如选址、搬迁、供应链重组等扶持政策,研发等行业优惠政策等,从综合性的视角出发以作出妥善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