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2日信用债观察:是否应严禁“红色”地区的城投债融资?

类别:债券 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员:张旭/危玮肖 日期:2021-01-12

  1、是否应严禁“红色”地区的城投债融资?

      部分债券投资者建议,应按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结果对城投债的发行进行管理,结果为红色警告的地区不得发行债券。该部分投资者认为,城投债是政府隐性债务的一部分,城投债少发一些,隐性债务规模就能降低一些。我们认为,城投债市场在经历过快速发展之后,适度提高准入门槛、防范金融风险积累的必要性是有的,但是如此一刀切的管理方式并不可取。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和城投债的概念来源于不同的分类方式,既不是谁包括谁的关系,也不宜简单地进行加减。部分投资者错误地将城投债全都归为了隐性债务,这实际上混淆了概念,模糊了企业和政府的责任边界。事实上,城投债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之间的交集很小,“城投债少发一些,隐性债务规模就能因此降低一些”的想法略有一点不切实际。

      也有一些投资者认为,城投债有可能成为地方政府变相举债的工具,因此理应被禁止。我们认为,既要堵住隐性债务融资这个“后门”、也有必要保留合法合规的城投债券融资这个“前门”。此时,如果为了遏制隐性债务而禁止城投债融资,无疑有惩善扶恶的倾向,结果很可能是适得其反的。

      城投债作为规范的标准化的融资工具,相对不容易为地方政府的违法违规融资担保提供资金。事实上,过去几年银保监会、财政部、审计署披露的案例中涉及城投债的并不多,反倒是银行贷款、非标融资等占比更高。我们不得不思考一个问题:如果有必要禁止红色警告地区发行城投债,那么是否更该禁止该地区企业通过贷款等方式融资?

      城投债在违法违规融资担保案例中的低占比是有其深层次原因的。相对于其余多数融资方式而言,城投债市场的运行更为规范、透明,投资者更善于对风险进行定价。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债务风险高的地区自然得不到融资,从而对该地区发行人上新项目、铺新摊子的行为形成了约束。我们应相信市场具有资源配置的能力。若一刀切地将某一地区发行人排除在市场之外,有可能会限制资金要素的配置范围,不利于不同市场主体平等获取生产要素。

      2020年12月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抓实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工作。我们认为,化解隐性债务风险应坚持“坚决遏制增量,积极稳妥地化解存量”的原则,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严禁以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不少城投公司、金融机构对于隐性债务的内涵和外延仍不清晰,对政策理解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亟待加强,其结果是要么糊里糊涂地形成了隐性债务,要么畏头畏尾地不敢融资。也许,隐性债务的归口管理者可以与市场主体进行更多的解释与沟通,进一步明确概念、阐明政策,更有力地抓实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工作。

      2、风险提示

      市场的不理智行为导致债券市场波动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