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简评

类别:债券 机构: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员:林璐 日期:2020-06-18

2020年1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融资租赁企业业务范围、经营规则、监管指标、监督管理等进行了全面的规范,较2013年出台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办法》涉及的相关规定更为明晰也更加严格。经营规则方面,《办法》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回归租赁业务本源,同时新增了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范围;除老办法规定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同业拆借等金融业务外,明确融资租赁企业不得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渠道融资或转让资产;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监管指标方面,《办法》明确了一系列监管指标: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对客户集中度及关联度方面均参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设定了相应指标限制。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了银保监会负责制定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而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

    此次《办法》的出台是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明确市场定位,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督管理,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从此次《办法》可以看出,融资租赁行业的强监管已成趋势,监管指标已参考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指标来制定,未来在实际监管层面,也可能逐步向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模式靠拢。《办法》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均有一定要求,同时明确了“失联”和“空壳”等非正常融资租赁公司,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督促非正常经营类和违法违规经营类企业整改,融资租赁行业面临整肃和出清,大批“僵尸企业”将被清理,而对于正常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来说,行业的规范和不良竞争的减少将更有利于业务发展。《办法》将融资租赁业务杠杆由10倍降至8倍,在控制金融风险的同时,对不少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开展形成了很大的限制,包括对客户集中度的监管指标限制,对于专注于飞机租赁的融资租赁公司来说影响巨大。为满足监管要求,部分融资租赁公司或将面临业务收缩压力,同时,对于IPO上市、增资扩股等提升净资产的需求将大大提升。目前《办法》尚在征求意见阶段,同时设立了一定的过渡期,要求在不晚于2021年12月31日已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需达到监管要求。

    综上所述,《办法》明晰了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要求,融资租赁行业监管趋严趋紧,行业整肃出清,亦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而《办法》对于监管指标的限制在控制及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亦会对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拓展形成限制,部分融资租赁公司或将面临业务收缩压力,对于IPO上市、增资扩股等提升净资产的需求将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