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点评:利好中心城市和城市群周边地区基建业务 助于弥补地方财政收支缺口

类别:宏观 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员:张敏 日期:2020-04-02

  摘 要

      2020 年3 月12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 号)(以下简称“《决定》”),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体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革土地管理制度,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 年。

      《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2019 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推进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改和政策出台等系列法规和会议均为改革土地计划管理方式奠定了基调,此次用地审批权限的下放属于落地措施之一。

      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由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此次试点省份审批权限下放的对象仅是永久基本农田外的农用地转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并未改变,这意味着建设用地的指标总量保持不变,基本农田保护原则不改且因立法加上“永久”一词而更为严格。但同时,此次赋予省级政府更大土地自主权,有利于其“自下而上”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时效并解决指标浪费问题。

      从延伸影响来看,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方面,由于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城市更新和旧城改造或均将因成本较高而有所放缓,加之城市中心的基建业务剩余空间不大,中心城市和城市群周边地区的基建投融资业务将迎来重要发展契机;地方财政收支方面,用地审批权的下放赋予地方更多自主权,为缓冲疫情造成的财政压力,地方政府或将适当加大建设用地推出力度,弥补财政收支缺口。但同时,因建设用地资源进一步向中心城市倾斜,在建设用地指标总量不变的情况下,非中心城市的建设用地指标将因此减少,从而对当地土地流转和买卖产生一定抑制作用,当地财政收入或将受到一定影响;城投公司方面,部分账上存在较多储备用地和农用地的城投公司或将获得用地转性机会,资产质量得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