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行业*保险行业事件点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点评

类别:行业 机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员:兰晓飞 日期:2020-02-27

银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0 年3 月起,对于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一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原有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明确银保监会及银保监局职责,除“两类产品”报银保监会外,产品备案为属地原则。

    车险+1 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改为备案制。2 月26 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确定自2020 年3 月1 日起,对于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一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原有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原有属于备案类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本次通知是2019 年10 月监管下发《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征求意见稿)的确定稿。监管下发通知主旨是解决标准化产品重复审批、效率不高,以风险确定产品监管重点的导向不突出等问题。本次通知强化了产品退出,如有损害消费者利益,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产品。

    简政放权,“两类产品”会管,银保监局落实属地原则。本次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银保监会及各地银保监局的职责。“两类产品”的备案职责归属银保监会,包括:1)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2)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银保监局落实属地原则,通知明确规定使用范围超过一个省(区市)的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由总公司向所在地银保监会备案;仅在某一省(区市)使用的,向产品使用地银保监局备案。

    市场化变革仍需时间,修炼内功应对变革。美国车险采用“州定费率”制度,但实际上对于车险备案制度有严格的限制。在车险费率厘定时考虑从车、从人、从路等定价因子考量,商业车险的保障范围和额度,会随着费率变化进行调整,并且车险逐渐体现地域化差异。在费率市场化的环境下,考验的是保险公司对于自身承保利润空间及成本调整的能力,在市场化变革之前,充分调整限额、免赔额度、定价因子等不同程度变化的影响,修炼内功应对变革。

    风险提示

    保障型保险产品保费增速不及预期;市场波动对行业业绩、估值的双重影响;利率下行带来的险企投资不确定性;疫情持续蔓延对市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