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支持证券市场月报: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扩围 证券公司ABS业务风控标准收紧

类别:债券 机构: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员:—— 日期:2020-01-08

  一、市场要闻概览

      1.第三批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扩围,首次纳入农商行2019 年11 月,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启动第三轮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渣打银行、邮储银行、进出口行和10 余家城商行、农商行入围,试点机构已扩充至40 家左右。自2016 年我国重启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经2017 年试点扩围,今年是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第三次试点扩围,而且试点入围机构明显多于前两次,入围机构类型也更加多元化,目前已涵盖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行、城商行、农商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在拓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渠道方面,监管部门加大了力度。

      联合认为,在经济下行压力下,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持续上升,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计数据,2019 年前三季度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21571亿元、22352 亿元和23672 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80%、1.81%和1.86%。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的上升,使得商业银行出表不良资产的需求显著上升。监管部门此次扩围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也是希望借助资产证券化方式缓解商业银行,特别是地方性商业银行的不良压力,通过不良出清降低风险,同时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的健康运行。从目前试点的情况看,第一次和第二次的试点额度均为500 亿元,但实际发行规模与试点额度差距较大,主要原因是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资产要求较高,需要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但许多银行的不良资产达不到要求。此外,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综合发行成本偏高,投资者热情偏低,也导致实际发行规模较低。相比之下,美国市场主流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模式一般是正常类、关注类和不良贷款类的组合证券化,而我国目前不良资产证券化是采取全部以不良资产组建资产池的模式。因此,如何破解不良资产证券化在发行中的问题,提高实际发行规模,仍有待于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2.上海证监局发布新规,证券公司ABS 业务风控标准收紧2019 年11 月,上海证监局对辖区内证券公司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相关风控指标计算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证券公司开展ABS业务的风险计量予以进一步明确和完善。《通知》对证券公司开展ABS 业务的风控指标计算标准提出三大要求:

      (1)证券公司自营持有ABS 份额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的规定,参照信用债评级标准计算市场风险资本准备。对于持有结构化ABS 的不同份额,应当对应不同份额的评级标准,计算市场风险资本准备。

      (2)证券公司作为ABS 管理人的,应当按照净收入的15%计算操作风险资本准备,按照所管理ABS 存续规模的0.2%计表外项目。如涉及承诺不可撤销的30 日内须自有资金认购事项,需按承诺认购规模的100%计算未来30 日现金流出。

      (3)证券公司作为ABS 销售机构的,应当参照债券承销业务相关计算标准,计算操作风险资本准备、表外项目以及流动性等相关风控指标。证券公司因履行销售义务导致持有ABS 的,应当与自营持有该ABS 合并计算市场风险资本准备等风险控制指标。如果证券公司因履行销售义务持有ABS 导致与自营合并计算后持有该ABS 超过其总规模的20%的,参照债券包销行为豁免适用“持有一种非权益类证券的规模与其总规模的比例不得超过20%”

      的监管指标,但须对超过20%的部分参照“信用评级BBB 级以下的信用债券”计算市场风险资本准备等风险控制指标。

      联合认为,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统计数据,自ABS 业务备案制实施以来,ABS 备案规模已超过3 万亿元,市场广度和深度均明显提升,ABS 业务也成为部分证券公司的重要业务。在规模扩张的同时,加强证券公司ABS 业务的规范管理,防范潜在风险,提高发展质量,是ABS 业务当前发展的重要目标。《通知》的发布,一方面是明确了证券公司开展ABS业务的风险计量标准,消除模糊地带,在实践操作中有据可依;另一方面是有助于防范风险,“如涉及承诺不可撤销的30 日内须自有资金认购事项,需按承诺认购规模的100%计算未来30 日现金流出”,旨在强化证券公司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对超过20%的部分参照信用评级BBB 级以下的信用债券计算市场风险资本准备等风险控制指标”则旨在强化证券公司的集中度风险管理。总体上,该《通知》对统一和规范证券公司当前在ABS 业务中的具体做法,促进ABS 业务健康发展具有较大的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