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湾区系列–税务篇:以税收政策助力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科创企业进入国际市场

类别:宏观 机构: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研究员:—— 日期:2020-01-07

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粤港澳大湾区(大湾区)的战略定位之一是成长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包括充分发挥粤港澳科技研发与产业创新优势,破除影响创新要素自由流动的瓶颈和制约,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打造成国际级科技创新基地和新兴产业重要发源地。这将为企业、创新者和其他关键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好的生态圈去抓紧机会发展和验证他们的构思,培养技术人才,组成战略伙伴关系及推动创新发展。

    为了达成这一宏伟目标,需要探索有利于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创新要素跨境流动和区域融通的政策举措。其中,在大湾区内探索和落实支持创新的税收政策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下文中我们将分享对内地和香港有关税收政策的观察,并讨论可能进一步采取的激励政策。

    两地现有税收政策

    内地支持创新的主要税收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必须拥有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在支持其主要产品及服务提供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属八大指定的行业领域

    - 研发费用不低于总收入的 3%-5%

    - 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总收入的 60%

    - 科技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 10%

    - 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符合要求的研发费用享受 175%的加计扣除

    - 不要求拥有与核心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

    - 委托研发费用支出:无论受托方是境内或是境外机构,产生的费用的 80%可以进行加计扣除。同时,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 负面清单行业不适用加计扣除:烟草零售、房地产经纪、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租赁商业服务,娱乐业及其他商委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行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不要求拥有与核心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

    - 业务范围:从事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或知识流程外包服务-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50%以上-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50%以上-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收入不低于总收入 35%

    香港支持创新的主要税收政策

    现行税务条例要求开展研发活动的公司必须拥有全部或部分知识产权,方可享受相关税务优惠政策。可以享受税务抵扣的研发活动分为四类,包括:

    1) 为拓展知识而进行的自然科学或应用科学活动2) 为可行性或市场、工商及管理事务的研究而进行的系统性、调查性或实验性的活动;3) 在有机会取得新的科技知识的情况下进行的原创性及经规划的调查;或4) 为实现任何新的(或着改进的)物料、装置、产品、程序、系统或服务的商业生产或运用,应用相关研究所得或其他知识而作的方案或设计。

    同时,为上述研发活动产生的开支分为甲乙两类,其中与第 2)类研发活动相关的开支只能符合甲类研发费用。

    符合要求的甲类研发费用可以享受 100%扣除- 可以在香港境内或境外产生

    - 委托研发费用支出:只适用于委托香港本地研发机构(包括香港的大学和专上学院)或海外大学及学院

    - 只要符合指定要求,扣除适用于任何行业

    - 扣除额不设上限

    符合要求的首 200 万港元乙类研发费用可获300%加计扣除,余额享受 200%的加计扣除

    - 研发活动需要香港境内进行

    - 仅包括直接积极参与研发的雇员开支和直接用于合资格研发活动的消耗品开支- 委托研发费用:需支付给指定本地研发机构

    - 只要符合指定要求,加计扣除适用于任何行业- 扣除额不设上限

    除以上各自的措施外,两地亦于早前签订《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五议定书。此议定书为香港和内地到另一方工作的合资格教师和硏究人员提供税务宽免,消除因税务而造成人才交流的障碍,有助促进两地人才培训、交流和合作,正正对大湾区推动科硏和创新的发展缔造良好基础。

    享受两地税收政策实操中的挑战

    上述的税收政策无疑为创新与研发企业提供了强大的支持力,有利于打造大湾区的科技综合实力。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大湾区内的企业为了争取适用当地的税收政策,可能在多个方面产生矛盾,特别是知识产权的落户和科技人员聘用。

    根据当前的税收政策,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科技人员的参与度是决定内地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和香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重要因素。同时,香港的加计扣除税收税务优惠也要求相关研发活动需在香港本地进行。为了享受香港的税务优惠,企业必须要面对香港较高的经营成本(包括租金、员工薪酬等)和雇佣科研人才到香港工作。因此,企业必须就知识产权和科研人才的所在地做出“二选一”的抉择。这将给科研与创新企业落户大湾区进行研发活动的安排带来一定的障碍或不必要的比较与竞争,而且要企业认识两边不同优惠和条件非常困难, 不利于内地和香港共同参与跨境深度合作。

    互补配对资源,开放合作,互利共赢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发布的 2019 年全球创新指数,香港和中国内地分别列全球最创新经济体系第 13 位和第 14 位,各具优势和特长。

    一方面,香港拥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为知识产权等权利提供完善的法律保护。香港是多份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议的缔约方,且本地法律完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在知识产权保障方面有很高的评价。

    香港有大量优秀的知识产权从业员及其他专业人士,包括律师、会计师、估价师、顾问、经纪及融资人提供各类知识产权相关的中介支持服务,支持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协助各类知识产权贸易,包括科技转移、授权、特许经营、商品营销及版权贸易,促进香港成为亚洲区首屈一指的知识产权贸易中心的地位。

    香港也是亚太区的主要解决争议中心之一,为企业提供高效而可靠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服务(包括仲裁、调解、协商等)。

    同时,香港在自然科学研究及应用领域有得天独厚的优势。香港院校和科研机构与国际接轨,便利技术和学术交流。

    香港在 2019 年 12 月 19 日引入原授专利制度,为专利申请人在香港寻求标准专利保护提供另一途径。专利申请人将可选择直接在香港提交标准专利申请,而不再局限于依照目前“再注册”

    制度所规定必须先在香港以外的指定专利当局提交相应的专利申请,这会进一步促进企业创新及香港知识产权的贸易。在这环境下,在香港成立企业主体并持有知识产权,在把创意转化为商机,再通过资本市场集资,可更有优势地将产品推向国际。

    另一方面,内地丰富的人力资源、不断完善的基础设施、蓬勃的创新意识和充满活力的生态体系可以为企业在新科技应用领域提供源源不断的支持。而且,内地有足够空间与配套进行研发和试产以及批量生产,拥有一个完整的供应链与极大的市场,从而有更多资源去实现产业化。

    此外,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9 年 3 月 14 日联合颁布的《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有利于吸引港澳台和海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到大湾区工作。内地与香港间大量的科技人才信息的自由流通可以为科研型企业带来无限的发展前景。

    最新大湾区具体知识产权互认试点政策措施

    为全面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在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培养等领域的合作,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 于2019 年 11 月 26 日率先颁布为期三年的《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推进粤港澳知识产权互认互通办法(试行)》, 推出粤港澳知识产权互认 10 条 ,探索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合作新机制。值得注意是新合作机制下:

    港籍的仲裁员及调解员可以参与涉外、涉港澳知识产权案件的陪审、仲裁、调解工作;

    港籍居民在广州开发区设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运作满一年,且为区内企业或个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维权、预警分析、交易转化等相关服务达20笔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鼓励黄埔区企业以港澳知识产权为载体,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及推动融资租赁;

    黄埔区企业参与涉及知识产权要素的区级项目奖励补贴或资格认定时,其所拥有的港澳知识产权与内地知识产权享受同等待遇。

    以上的知识产权互认互通的办法是一个突破,鼓励黄埔区企业直接在香港拥有知识产权,尤其对香港刚推出的原授专利制度予以支持,显出内地对香港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认可度提高,条款结合各地的资源和优势,是把大湾区打造成为知识产权中心的重要一步。

    我们的建议 —— 两地互补优势创造全球知名的大湾区科创企业为了鼓励企业利用大湾区在知识产权及科创方面各自优势,我们认为在税务政策上可以作出优化。当科创企业在区内的香港与内地城市内各设立一家子公司进行共同研发,企业在大湾区内选择一地登记知识产权时,两地政府可一起认定该企业登记的知识产权,符合条件的就给予两地共同研发的企业享受各自税务优惠,让科创企业能充分利用大湾区优势和两地互补的环境与配套,打造出比其他国家更优的环境来孕育科创企业和独角兽。

    举例来说,如果科创者在香港设立公司并在港登记、开发和拥有知识产权,同时在内地设立子公司进行相关研发和试生产,我们建议认定此集团为“大湾区科创企业”,将香港和内地的两家公司视为一体去考虑,并且

    内地 - 在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同时,允许内地子公司享受如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

    香港 - 允许香港子公司于香港产生的合资格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或允许香港公司支付内地公司的委托研发费用,以甲类研发费用做100%的税务抵扣。

    同理,当科创企业在内地设立公司并在内地登记、开发和拥有知识产权,同时在香港设立子公司作为海外平台从事部分研发和销售活动,以上的税收优惠同样适用。

    以上建议主要是让企业在两地进行研发活动时,不用担心知识产权登记地点的选择,一经认定,可以在两地都享受相关优惠。这尤其对新企业只有一个知识产权登记在香港时,如果他们在内地共同进行研发活动的企业因为没有知识产权的登记,而导致需要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税负相对太高,对两地合作造成障碍。

    在这方案下,需要进一步考虑的因素包括

    什么技术才能享受?首先可借鉴目前内地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和香港刚推出的加计扣除优惠的标准。此外,按照《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对于更好发挥内地与香港、澳门

    科技合作委员会的作用的要求,考虑由三地的科研部门或科技合作委员会共同审核,统一标准,令企业只需要满足一套统一的要求便能符合当地有关高新技术或研发活动税务优惠的条件。

    如何确保一方的研发活动为另一方形成知识产权提供了贡献?如果母子公司较难监管,可以考虑在制度上创新,比如让香港公司在大湾区内设立的科创企业的分公司开展研发活动。

    怎样实现利润分配的合理公允?这需要充分理解和应用两地的转让定价政策,合理合规地统筹跨境研发活动和跨境交易安排。例如按现有双边预先定价安排机制,由香港和广东省税务局制定快速审批通道协调双方的利润分配及支出扣除。一方面方便企业申请,另一方面加入审批通道以防优惠被滥用。

    通过不断探索和实施包括税收优惠在内的有关政策,我们深信,大湾区的协同创新环境将更优化、市场互联互通水平将进一步提升、各类资源要素流动将更便捷高效,从而有力地推动大湾区的科创企业走向世界,促进大湾区向着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这一发展目标稳步前行。

    我们深信大湾区建设将为国家的改革开放与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同时亦为湾区内的11个城市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毕马威将一如既往凭借对行业的认识以及其趋势发展,探讨对大湾区建设有利的税务措施和政策,积极与相关持分者沟通,为大湾区出谋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