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LPR首日报价稳中有降 改革效果待检验

类别:宏观 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员:李义举 日期:2019-08-21

2019 年8 月20 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数据为:1 年期LPR 为4.25%,5 年期以上LPR 为4.85%。以上LPR 在下一次发布LPR 之前有效。主要关注点如下:

    第一,LPR 新机制未导致报价利率出现大幅下行。数据显示,1 年期LPR 为4.25%,5 年期以上LPR 为4.85%,而1 年期LPR 上周五报在4.31%,报价利率下降了0.06 个百分点。LPR 新机制未导致报价利率出现大幅下行,主要原因为:

    一是经济增长动力有待提升,风险溢价较高。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把银行的LPR 应用情况及贷款竞争行为纳入宏观审慎评估(MPA)当中,商业银行应抛弃贷款基准利率实行新的报价方案,LPR 报价利率应当出现一定程度下降。但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存在下行压力,企业扩大再生产的需求有所降低。7 月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仅增长4.8%,需求降低导致企业风险承担水平上升,对于融资的需求也在减弱。市场风险溢价相对上升,导致LPR 报价并未出现大幅降低。

    二是LPR 报价计算方法为算数平均值并非加权平均值。新LPR 机制中的报价行由原有的10 家全国性银行扩张到城商行、农商行、民营银行和外资银行,达到了18 家报价行。但报价的计算方法却是各家报价行的算术平均值而非加权平均值。若只考虑报价方法改为算术平均值的情况,由于中小银行资金成本和风险溢价更高,其LPR 报价会高于只有大型银行存在的报价,算术平均值较未增加报价行时更高。因此,算术平均的计算方法对于报价利率的下降有一定的阻碍。

    三是MLF 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商业银行成本依然较高。作为LPR 的定价基准,MLF自身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MLF 占据商业银行负债比例有限。截止2019 年7 月 MLF 余额仅占商业银行对中央银行负债的35.99%,占商业银行总负债的1.4%,无法完全反映商业银行成本。二是MLF 最长期限只有1 年,TMLF 最长期限为3 年,无法直接成为5 年期LPR 的定价基准。因此,虽然商业银行在MLF 利率上加点进行报价,但商业银行依然是考虑自身总的负债成本进行报价。而报价方式并未改变商业银行的成本。

    2019 年以来,商业银行的成本收入比由26.69% 上升至27.52%,侧面反映出商业银行当前负债的成本依然较高。

    第二,未来商业银行成本的下行是贷款利率下降的关键因素。根据新的报价机制可以看出,未来实际利率的降低有三种方式:一是MLF 利率下行。在新LPR 机制中MLF利率是报价的基础,同时也是商业银行的资金成本。因此,MLF 作为商业银行流动性来源的占比上升是新LPR 机制传导畅通的前提之一。中央银行MLF 操作的数量和利率能够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成本,未来MLF 利率的下降能够通过LPR 实现贷款利率的下降。

    二是压缩信用利差和风险溢价。当MLF 利率稳定时,贷款实际利率的下降便需要商业银行压缩自身的信用利差和风险溢价程度,这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商业银行的利润。

    三是降低信贷费用。商业银行在发放信贷时还存在尽职调查等成本,当前两项保持不变时,降低商业银行的信贷费用能够降低实际的贷款利率。新的LPR 机制的形成取消了原有贷款基准利率的限制,利率市场化程度的上升会加剧商业银行间竞争程度。当前货币市场上流动性保持充裕,在不考虑MLF 利率下行的情况下,未来商业银行面对竞争时提升自身资产负债管理能力,降低自身成本也是推动贷款利率下降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