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债显微镜系列之一:10分钟理清转债强赎规则

类别:债券 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员:刘郁/田乐蒙 日期:2021-05-17

  报告摘要:

      强赎是转债生命周期中的关键时间节点,发行公司的执行选择会对转债价格波动产生显著影响。然而,现行的强赎执行和披露相关规则却隐藏在诸多“古老”文件的细节角落,并且在两地交易所间存在分化,以至于即便是最专业的机构投资者,也时常会对转债个券的强赎细节产生疑惑。在本篇报告中,我们尝试结合现有实际案例对转债赎回的疑惑之处进行详细剖析。

      在达成强赎条件后的信息披露方面,两地交易所品种的规则存在明显差异。其中,上交所、深交所创业板均明确规定,发行人在转债满足赎回条件的下一交易日需发布公告,明确是否行使赎回权。然而深交所主板并未对发行人不执行强赎时的公告情况作出硬性规定,仅要求“上市公司行使赎回权时,应当在每年首次满足赎回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披露三次赎回公告”,不执行时无需公告。

      但在历史回溯中,我们也发现了部分违背规则的特例,其原因可能在于现行规则对于强赎条件起始计算时点缺乏明确的规定。前文所述的条款规则中其实还有许多值得讨论的细节问题。

      问题1:若转债连续15 个交易日平价大于130 元,发行人会立即发布赎回公告,还是需要等待至30 个交易日期满再进行披露?从实例来看,发行人并不需要等待30 个交易日期满就可以公告。

      问题2:若发行人在达成强赎条件后不执行,那么年内再一次达成强赎条件时能否再次行使赎回权?上交所和创业板品种发行人放弃强赎后,在达成条件后仍可执行。而深交所主板品种放弃后年内无法再次行使强赎权利。但这一规则也可能因为强赎条件起始计算点的问题出现特例。

      问题3:发行人承诺不提前赎回转债的期限结束后,若仍满足强赎条件,是否可立即赎回?从历史案例来看,发行人可以选择立即赎回,但这样的案例实属少数。

      总体来看,在《转债新规》执行后,发行人在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后需要披露更加全面的信息,对投资者权益保护明显提升。但转债强赎相关规定尚未对个券信息披露形成硬性约束,诸多细节也有待明确,新的交易所规则将会成为影响转债市场强赎相关规则的下一个重要时间节点。我们整理了2010 年以来沪深交易所转债赎回相关规则及相应的发文日期,交易所层面的转债新规多在各年份四季度出台。

      核心假设风险。转债相关监管规则出现重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