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点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修订发布 偿付能力监管趋严利好头部公司

类别:行业 机构: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员:马婷婷/赵耀 日期:2021-01-26

  事件: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并自3 月1 日起正式实行。

      文件将原有的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符合当前的实际需求。原《管理规定》

      发布于2008 年,而2016 年偿二代实施以后,原文件已不能完全适应偿二代后的实际需求;偿二代17 项监管规则虽然对核心及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以及风险评级提出要求,但仅为原则性及框架性要求;而此次文件将其上升为部门规章,并进一步完善相关监管措施,以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督促和引导保险公司恢复偿付能力。

      新规定对偿付能力的监管要求更加全面,且对不达标公司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原管理规定下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为不达标;新规定下主要监管指标包括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其中:

      1)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不得低于50%;2)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不得低于100%;3)风险综合评级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包括可资本化风险和难以资本化风险)的大小,不得低于B 类;以上三个指标任一不符合要求则为偿付能力不达标。

      对于不达标的公司采取的措施包括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其中:

      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等;

      选择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措施;对采取以上措施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

      此外,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某几类风险较大或严重的C 类和D 类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同样将根据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监管措施。

      同时,文件强化对偿付能力监管监察要求,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将作为重点核查对象。

      最新数据看有6 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而上市公司偿付能力整体处于较高水平:以2020Q3 各公司披露的偿付能力数据看,共有6 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其中除中法人寿以外,其余均为风险综合评级不达标;而上市险企偿付能力充足率基本在200%以上,且风险综合评级均为A 类。

      投资建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发布以及偿二代二期工程即将落地使得偿付能力监管更为严格且透明,对部分在投资端或定价层面过于激进的中小公司起到明显的限制作用,利好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同时上市险企整体偿付能力处于较高水平,更为严格的监管将使得行业经营环境改善,利好头部公司。

      风险提示:政策推进不及预期风险;偿付能力下滑风险;权益市场波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