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行业*证券行业点评-金融控股新规点评:定调纯粹型金融控股模式 期待后续细则出台

类别:行业 机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员:励雅敏/林颖颖/熊颖 日期:2020-09-18

  为推动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印发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 号,以下简称《金控办法》),自2020 年11 月1 日起施行。

    监管新规符合预期,较征求意见稿变动不大

      通过梳理自2018 年来有关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监管政策和表态不难发现,其实近年来,监管层一直在稳步有序的推进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建设。本次正式稿在前期征求意见稿出台1 年多的基础上正式落地,符合市场预期。从正式稿内容来看,内容共分为七章,条款的核心内容较征求意见稿并未有较大改动,主要是在监管处罚力度方面有所加强,同时将提出申请金控公司的时间期限从6 个月延长到1 年等。

    弥补监管空白,定调纯粹型金融控股模式

      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发展和改革水平的不断提高,金融控股公司形态在我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我国金融控股集团主要可分为以下两大类别,一是金融机构在业务开展中逐步发展成综合化的金融集团,典型代表就有银行系的国有大行。二是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通过梳理不难发现,其中有些公司已经发展成为牌照丰富、资产规模可观的集团公司,但一直以来却没有相应的制度规范对其加以监管。本次正式稿的落地就很好的弥补了这一政策空白。

      从国际经验来看,金控公司主要分为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和事业型金融控股两大类。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以美国、日本为代表,仅进行股权管理,制定控股集团战略规划,其所有金融业务都由子公司经营;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机构跨业投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形成,除进行股权管理外,也直接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具体金融业务。在我国颁布的《金控办法》中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说,我国的监管体系是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

    对行业影响中性,关注后续细则出台

      我们认为本次金融控股监管政策的出台对银行业的影响有限。首先监管层的主要目的是对非金融企业产生的金融控股集团进行风险管控,这类金融控股集团在本次新规的指导下逐步进行整改,理清自身股权结构,建立业务防火墙,充分进行资本计提将有利于建立一个更加安全、稳定的金融经营环境,防范金融同业风险的交叉传染,更加有利于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投资形成的金控集团,本次监管办法提到,“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参照本办法确定监管政策标准,具体规则另行制定”。通过梳理我们发现,国有大行和部分股份行都拥有较为丰富的非银牌照,子公司众多,符合新规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界定标准,因此未来根据本次新规的内容将会在公司治理方面面临一定调整。但总的来说,国有大行和股份行一直以来经营都相对稳健,对主要控股子公司已经进行了并表管理,整改难度不大。

      具体对资本计提、统一授信、关联交易等方面的要求,还有待后续具体细则的进一步出台。

      最后,通过本次新规可以看出,监管层对金融行业未来的发展目前还是坚持分业为主的总体思路,通过设立不开展具体业务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对同一集团内的不同金融机构进行经营治理和股权投资管理,而集团内不同金融机构独立经营接受对应监管部门的分业监督。此前有媒体报道监管部门允许部分银行试点设立证券公司,引发市场对银行混业经营的关注和期待,目前看起来可能需要更长的路要走。未来银行朝轻资本方向转型发展,提升中收占比,仍然需要考验各家银行如何在集团内部更好的与其他子公司做到资源的共享,业务的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