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经济研究报告:WTO框架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哪些待遇差异?

类别:宏观 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员:张静静 日期:2020-02-19

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界定与差异1。

    世界贸易组织没有关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定义,各成员国可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确定。截止2016年7 月29 日WTO 共有164 个成员。根据联合国的界定2,WTO 成员国中发达成员国占比仅为1/4。

    WTO 框架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最重要差异在于发展中国家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WTO 条约体系中涉及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条款包括: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第十八条、GATT 第四部分、1979 年东京回合“授权条款”

    以及乌拉圭回合达成的WTO 一揽子协议中分散在各协定中的约155 个条文。

    发展中国家享有的特殊与差别待遇主要体现在:放宽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补贴限制、允许发展中国家灵活使用经济和商业政策工具、允许向发展中国家延长过渡期以及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技术援助等方面。此外,WTO 实行“一成员一票”3、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发展中国家往往会协同行动。由于发展中国家占比较高,因此易于获得决策优势。

    发展中国家享有的特殊待遇之一:WTO 要求发达国家成员维护发展中国家成员利益的规定。例如:

    《反倾销协定4》规定,发达国家成员在考虑采取反倾销措施时,必须特别注意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情况。该协议还规定,在征收反倾销税之前,必须探讨“协定”规定的建设性补救措施,否则将影响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基本利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5》第27.10 条规定对有关当局确定以下情况后立即终止反补贴调查:

    (a)有关产品的补贴总额不超过按单位计算的价值的1%;但对源自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产品可放宽至补贴总额不超过按单位计算的价值的2%。

    (b)补贴进口产品数量占进口成员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不足3%,除非来自多个占比低于3%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之和占进口成员总进口数量的比例超过7%;但对源自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产品可放宽至补贴进口产品数量占进口成员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不足4%,除非来自多个占比低于4%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进口之和占进口成员总进口数量的比例超过9%。

    此外,《保障协定6》规定,对于源自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产品,不应采取保障措施,只要其在进口成员中的有关产品的进口份额不超过3%,条件是发展中国家成员少于3%以上的进口份额合计不超过有关产品进口总量的9%。

    发展中国家享有的特殊待遇之二:允许发展中国家灵活使用经济和商业政策工具的规定。例如:

    第一、《农业协定7》规定:发展中国家可以实施农业补贴、允许非对称的关税壁垒。

    (a)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低收入或资源匮乏的成员国可获得农业补贴;(b)在执行期间,不需要承诺减少出口货物的市场和运费补贴或内部运输补贴。

    (c) 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关税平均简单降幅仅为24%(最低为10%),而发达国家成员则为36%(最低为15%)。

    (d) 以补贴价格提供粮食以满足发展中国家城乡贫困人口的粮食需求,不应被视为违反协定的国内支持计划。

    第二、允许最不发达成员出口补贴、允许发展中成员国实施有限贸易保护。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规定,第3.1(a)条8所设的禁止出口补贴不适用于:

    (a)联合国指定的最不发达成员国;

    (b)附件七所列人均收入低于每年1000 美元的发展中国家成员。

    此外,1994 年关贸总协定(GATT)第十八条9允许发展中国家通过限制进口商品的数量或价值来控制其进口的总体水平,以保障其外部财务状况,并确保适当的储备水平,以实施其经济发展。制定、维持或加强的进口限制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制:

    (a)防止或阻止其货币储备严重下降的威胁,或(b)如果成员的货币储备不足,实现其储备合理增长率。

    第三、GATT 第十八条10:发展中国家有权采取任何不符合1994 年关贸总协定规定的措施,以促进建立某一特定产业。

    第四、贸易及开放程度的非对等性。

    关贸总协定第三十六条11和《赋权条款12》规定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成员之间的贸易谈判中的非互惠性。规定发达国家成员不得寻求,也不应要求发展中国家成员作出与后者的发展、金融和贸易需求不一致的让步。

    《服务贸易总协定13》规定,在自由化进程中的具体承诺谈判中,个别发展中国家成员应有适当的灵活性,以便开放较少的部门,开放较少类型的交易,根据其发展情况逐步扩大市场准入,并在制定时向外国服务提供者提供进入其市场的机会,并附加此类准入条件,旨在实现增加其参与世界贸易的目标。

    发展中国家享有的特殊待遇之三:允许向发展中国家延长过渡期的规定。例如:

    《农业协定14》规定,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灵活地执行最长10 年的减排承诺,而发达国家成员则为6 年。最不发达国家的成员不必做出任何削减承诺。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 协议)15》要求发展中国家成员在5年内取消根据第5.1 条通知的所有TRIM,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取消期限为7 年,而发达国家成员则为2 年。该协议还规定可延长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过渡期。

    《海关估价协定16》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推迟适用协定条款的时间不超过5 年。该协定还规定可对延长过渡期的请求作出酌情考虑。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17》规定除最不发达国家或人均年收入低于1000 美元国家外,其余发展中国家应在8年时间逐步取消禁止的出口补贴。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18》规定发展中国家成员有权将该协定的条款从生效之日起延迟五年执行,而发达成员国则延迟一年。

    发展中国家享有的特殊待遇之四:发展中国家成员将获得技术援助。例如:

    许多协议规定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特别是在SPS 措施协议,TBT 协议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等协议中。技术援助可由发达国家成员直接提供,也可由WTO 秘书处的技术合作计划提供。

    美国授权其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界定,并据此实施贸易往来标准。

    作为WTO 成员国,美国在《1930 年关税法》中通过第703(b)(4)19条和第771(24)(b)20条授予发展中成员上述差别待遇。但美国授权USTR 列举发展中国家名单21,22。也就是说,由于WTO 并未直接给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定义,因此美国依据USTR 的标准界定其与非美经济体之间的贸易关系。一旦USTR 否定某一国家的发展中国家身份,该国就不再享有美国在经贸活动中的差异待遇。

    核心假设风险:对WTO 规则理解不到位;WTO 规则发生变化;各国、各国际组织对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的界定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