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修订)》点评:银行业一级资本工具发行成本有望下行

类别:行业 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员:王一峰 日期:2019-12-01

  11 月22 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修订)》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42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借鉴《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和国际通行做法,调整了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名称,将强制减记(或转股)触发事件分为“持续经营触发事件”和“无法生存触发事件”。

    《指导意见》降低了权益类一级资本工具触发条件,与二级资本工具触发条件相同,规定“会计分类为权益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须设定无法生存触发事件;会计分类为负债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须同时设定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和持续经营触发事件。”,即对于一级资本工具来说,如果分类为权益,则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不再作为触发条件;而对于分类为负债的一级资本工具,则面临较严格的触发标准,5.125%标准仍然有效。

    当前在市场上已发行的“优先股”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中,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则,均被发行人归类为“权益类”。这也意味着,今后银行再发行“权益类”一级资本工具时,其触发事件标准将与二级资本工具相同,此举可以降低这类一级资本工具的发行难度,并同步降低发行成本,一级资本工具发行主体资质未来有望进一步下沉。

    本次《指导意见》对资本工具中减记/转股条款的操作方式规定为:(1)明确含减记条款的资本工具减记后不可恢复。(2)对“持续经营触发事件”而言,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可以全额或部分减记/转股;而对于“无法生存触发事件”而言,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需全额减记/转股。

      (3)规定若对因减记导致的资本工具投资者损失进行补偿,应在公共部门注资前采取普通股的形式支付。(4)规定资本工具损失吸收顺序,所有同级别资本工具应同时吸收损失,不同级别资本工具应在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全部减记或转股后,再启动二级资本工具减记或转股。

    《指导意见》将带动一级资本工具定价向二级资本工具收敛,此举有助于提升银行一级资本补充能力。对于相对优质的上市银行来说,一级资本工具成本扣除税收因素后,将于二级资本工具更为接近;而对于中等规模的商业银行(债项评级AA+)来说,一级资本工具的融资成本降幅可能相对更大,这也为“永续债”发行主体下沉创造了条件。这对于过去非市场化发行占比较大的资本工具来说,可以视为资本补充的利好政策。截至2019 年3 季度末,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85%、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1.84%、资本充足率为14.54%,一级资本工具占比0.99 个百分点,较年初0.57%提升0.42 个百分点,未来仍有提升空间。

    从更长时间轴观察,我国银行业资本结构将进一步优化,资本工具占比将进一步上行。从国际对比看,我国银行业普通股股权一直以来占资本比重较高,资本工具运用不足,未来政策在推动资本工具补充资本,推动参与国际竞争,平衡综合杠杆率水平方面,将发挥更多作用。

    风险提示:经济下行压力超预期加大,银行资本补充速度不及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