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债业务
截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止九个月,本集团之放债业务产生贷款利息收入11,119,000港元(二零二一年:21,983,000港元),较去年同期减少49%。
利息收入减少乃由于(i)因本集团质疑其还款能力及还款意愿,导致并无进一步确认分类为第3阶段(信贷减值)之三笔逾期贷款之利息收入,及(ii)分类为第3阶段(信贷减值)之两笔非逾期贷款之利息收入确认方法出现变动,而该等贷款之利息收入乃基于其账面净额(扣除预期信贷亏损之累计拨备后)而非其总结余按实际利率计算。
截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止九个月,本集团授出一笔本金额为17,000,000港元之新贷款,并延长一笔本金额为26,650,000港元现有贷款之最终还款日期。本集团之客户自新贷款提取15,792,000港元并向本集团偿还20,412,000港元。
于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九笔贷款仍未偿还,其中(i)一笔总结余为16,248,000港元之应收贷款分类为第1阶段(初步确认),(ii)一笔总结余为27,796,000港元之应收贷款分类为第2阶段(信贷风险大幅增加),及(iii)七笔总结余合共为275,281,000港元之应收贷款分类为第3阶段(信贷减值)。截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止九个月,由于客户未能支付贷款利息逾30天,一笔总结余为27,796,000港元之应收贷款已由第1阶段(初步确认)转移至第2阶段(信贷风险大幅增加),由于客户未能偿付尚未偿还本金及利息逾90天,一笔总结余为49,916,000港元之应收贷款已由第1阶段(初步确认)转移至第3阶段(信贷减值),及由于客户未能于到期日偿付尚未偿还本金,一笔总结余为28,240,000港元之应收贷款已由第2阶段(信贷风险大幅增加)转移至第3阶段(信贷减值)。本集团已于二零二二年五月与该名客户订立偿付契据。
于报告期末,于截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止九个月已就应收贷款计提预期信贷亏损拨备合共72,187,000港元(二零二一年:25,180,000港元)。于预期信贷亏损拨备总额中,130,000港元乃就分类为第1阶段(初步确认)之应收贷款确认、7,998,000港元乃就分类为第2阶段(信贷风险大幅增加)之应收贷款确认及64,059,000港元乃就分类为第3阶段(信贷减值)之应收贷款确认。
就第2阶段(信贷风险大幅增加)而言,已就已由第1阶段(初步确认)转移至第2阶段(信贷风险大幅增加)之总结余为27,796,000港元之应收贷款计提预期信贷亏损拨备7,998,000港元。第3阶段(信贷减值)下的预期信贷亏损拨备64,059,000港元乃主要就(i)已由第1阶段(初步确认)转移至第3阶段(信贷减值)之总结余为49,916,000港元之应收贷款及(ii)已由第2阶段(信贷风险大幅增加)转移至第3阶段(信贷减值)之总结余为28,240,000港元之应收贷款而计提。
下文载列收回分类为第3阶段(信贷减值)之应收贷款之最新进展:
(a)一名客户未能向本集团支付自二零二一年五月起之贷款利息。于二零二二年一月,本集团获得一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提供之企业担保,以担保其于贷款协议项下本金额为58,000,000港元之贷款之所有还款责任。为收回应收贷款,本集团已于中国对企业担保人提起法律诉讼。法律顾问已于近期对企业担保人向法院提交民事申索。截至本报告日期,法院尚未确定聆讯日期。
(b)一名客户未能偿还于二零二零年四月到期之循环贷款融资之尚未偿还本金额55,000,000港元及其应计及未付利息。本集团已于二零二零年九月于中国对该名客户及担保人提起民事诉讼,以收回尚未偿还本金额连同其应计及未付利息。第一次法庭聆讯于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九日举行,法院已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本集团胜诉之判决。然而,担保人于二零二二年三月三日对该判决提出上诉。截至本报告日期,法院尚未确定上诉之聆讯日期。
(c)一名客户未能偿还于二零二一年五月到期之贷款之尚未偿还本金额2,000,000港元及其应计及未付利息。该名客户于本公司从事提供证券服务之全资附属公司环球大通证券有限公司持有上市股本证券之投资组合(「上市股份」)。彼已向本集团作出承诺,据此,彼同意彼将于发生违约事件时出售全部或部分上市股份以偿还其结欠本集团之贷款。本集团目前正与其磋商以出售上市股份并偿还尚未偿还本金额以及其应计及未付利息。
(d)一名客户未能支付自二零二零年五月起之应计利息。授予彼之19,000,000港元之循环贷款融资以一项商业物业之首笔法定押记作抵押。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已占用该商业物业并将其出售予一名独立第三方以收回尚未偿还本金额15,497,000港元。目前,本集团正与其法律顾问合作,通过向客户发出传讯令状对其提起法律诉讼,要求偿还剩余尚未偿还贷款本金额3,503,000港元连同其应计及未付利息。
(e)一名客户并无偿还于二零二二年五月到期之贷款之尚未偿还本金额35,300,000港元。因此,本集团与该名客户就尚未偿还本金额(「偿付款项」)之偿付计划订立一份偿付契据,其中7,060,000港元已于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日偿还,剩余尚未偿还结余28,240,000港元将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起于20个月内分四期支付。鑑于本集团同意订立偿付契据,(i)该名客户之一间全资附属公司已承诺在实际收到有关收益之付款后30日内支付其企业服务业务收益之70%用于偿付同等金额之偿付款项,除非及直至偿付款项悉数清偿为止;及(ii)该名客户之另一全资附属公司已承诺在实际收到有关收益之付款后30日内将其实际收取之全部收益(不包括偿付契据界定之若干收益)之80%用于偿付同等金额之偿付款项,除非及直至偿付款项悉数清偿为止。
(f)一名客户未能支付自二零二二年二月起之本金额为63,000,000港元之贷款利息。本集团正与该名客户就偿付安排进行磋商。
(g)一名客户未能偿还于二零二二年五月到期之尚未偿还本金额48,000,000港元及其应计及未付利息。其后,该名客户已于二零二二年八月及十月向本集团支付6,629,000港元以部分偿还贷款及利息付款。本集团现正与客户就偿付安排进行磋商。
于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本集团之应收贷款连同累计应收利息(并无计及预期信贷亏损累计拨备233,887,000港元(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161,700,000港元))为319,325,000港元(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322,021,000港元)。
财资管理业务
截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止九个月,本集团并无收购或出售任何证券投资。经计及证券投资之股息收入,本集团录得证券投资之已变现收益净额10,000港元(二零二一年:5,389,000港元)。于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本集团按公平值重新计量其证券投资,并就证券投资之公平值变动录得未变现亏损净额6,896,000港元(二零二一年:未变现收益净额17,944,000港元)。
截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止九个月,本集团金融服务业务之收益减少38%至10,129,000港元(二零二一年:16,287,000港元)。
截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止九个月,证券经纪之佣金收入减少60%至1,562,000港元(二零二一年:3,864,000港元)。有关减少乃由于市场情绪低迷导致客户进行之交易量减少。
截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止九个月,孖展融资及首次公开发售融资之利息收入增加11%至5,083,000港元(二零二一年:4,597,000港元),乃由于本集团之证券孖展融资业务增加。证券孖展客户之平均每月尚未偿还贷款结余(并无计及预期信贷亏损累计拨备)由截至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止九个月之63,758,000港元增加至截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止九个月之70,706,000港元。
截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止九个月,证券经纪之手续及结算收入减少38%至3,386,000港元(二零二一年:5,492,000港元),乃由于市场情绪低迷导致客户进行之交易量减少。
截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止九个月,资产管理费收入减少96%至3,000港元(二零二一年:71,000港元)。有关减少乃由于本集团管理之资产减少所致。
截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止九个月,企业融资之咨询费收入减少96%至95,000港元(二零二一年:2,263,000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