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木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之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主要从事木材相关业务,包括傢俬木材之加工及分销以及于仿古木傢俬及其他木材产品之制造及销售。二零二五年期间(「本年度」),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政府抑制债务水平后,中国的物业房产板块仍未从信贷危机中走出来。木材消耗与房屋市场及其对建材、地板、家具及装饰品的需求息息相关。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的资料,二零二五年新房屋销售额下跌12.6%,而标准普尔于二零二六年二月预测,二零二六年房产销售将进一步下降10%至14%。因此,本集团经营所在的商业环境仍然充满挑战和困难。
为应对木材相关业务所面临的过度集中风险,并利用本集团于中国市场营销的专业知识及经验,本公司一直积极评估业务多元化的可行性。自二零二三年起,本集团一直积极研究包括中国功能性食品及饮品行业等领域的商机。鑑于汽车租赁业务因法律诉讼而产生的或然负债以及其有限的经营规模,并考虑到其未来前景,本集团于二零二四年十月终止汽车租赁业务,以便于二零二四年第四季度释放宝贵的财务资源及管理时间于中国的功能性食品及饮品业务。
木材相关业务
于本年度内,本公司继续努力开发其核心木材相关业务,包括木材管理、木材及木材产品的分销及加工以及仿古木傢俬的制造及销售。
鉴于中国房地产市场持续恶化,木材相关业务产生的收益由二零二四年的约355,300,000港元减少至本年度的约250,500,000港元。
傢俬木材加工及分销
自二零二零年底以来,本集团成立多家附属公司以发展本集团核心木材相关业务,其主要从事提供综合供应链管理服务及各种傢俬木材(主要包括在中国及海外采购的红桃木、檀香木、蔷薇木、松木及冷杉木)的加工及分销。
本集团于本年度自傢俬木材加工及分销产生的收益约228,100,000港元(二零二四年:约322,000,000港元)。
仿古木傢俬及其他木材产品的制造及销售
除加工及分销傢俬用木材业务外,本集团自二零二二年起持续发展制造及销售仿古木傢俬及其他木材产品业务。
本集团于本年度自仿古木傢俬及其他木材产品的制造及销售产生的收益约22,400,000港元(二零二四年:约33,300,000港元)。
食品及饮品业务
随著国人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及对健康生活方式认识的提高,在近期疫情的推动下,近年来对均衡健康饮食的需求迅速增长,带动中国的功能性食品及饮品行业显著增长,且本集团预期随著中国人口不断老龄化,人们对功能性食品及饮品的需求愈加旺盛,而这也将带来更多商机。根据一份公开市场研究报告,中国功能性食品市场于二零二三年的收益估计约为367.7亿美元,预期到二零三零年将增长至约676.9亿美元,即预测期间的年均复合增长率约为9.1%。鉴于中国功能性食品市场的强劲增长,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认为本集团在中国发展其功能性食品及饮品业务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股东」)的整体利益。
于二零二四年第四季度,本公司已成立深圳维健宝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维健宝」),该公司为本公司于中国的全资附属公司,于中国经营功能性食品及饮品业务。为将业务风险减至最低,并凭藉本集团于中国市场营销的专业知识及经验,本集团初步透过直销渠道以自有品牌销售由原设计供应商供应的功能性食品及饮品产品,并于本年度录得收益约21,600,000港元(二零二四年:约1,100,000港元)。
本公司已于二零二五年三月透过以1供1形式供股募集约44,900,000港元的所得款项净额。其中约24,600,000港元已按计画全部用于本集团一般营运资金及结余约20,300,000港元已于本年度用于发展食品及饮品业务。
本集团认为,食品及饮品业务相关专有权利与技术的研究与发展(「研发」)是取得竞争优势的关键。本集团目前的研发重点领域包括:(a)高通量发酵,主要旨在提高益生元、维生素、胺基酸、天然色素、香料及其他食品添加剂和功能性成分的产量和纯度;(b)肠道菌群与健康食品的关联性,主要旨在开发具有明确临床证据的功能性食品和饮料,以解决特定的健康问题(例如肠躁症、代谢综合症);(c)基于基因检测的个人化营养方案,主要旨在开发更能满足特定消费群体需求的新产品;以及(d)基因编辑微生物生产食品成分,主要旨在利用基因编辑技术高效、精准地合成传统方法无法获得的稀有、昂贵食品成分。
本公司已于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根据于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签订的配售协议的条款,按每股配售股份0.10港元的配售价完成配售合共164,460,000股配售股份(「二零二五年配售事项」)予不少于六名承配人。
经扣除相关开支(包括但不限于配售佣金、法律开支及付款)后,二零二五年配售事项之所得款项净额约为16,200,000港元。本公司已动用全部所得款项净额,用于本集团进一步发展食品及饮品业务分部。
已终止经营业务
于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二四年间,中国汽车租赁服务业务曾为本集团核心业务之一。
根据本公司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顶王有限公司(作为卖方)及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并无关连的独立第三方万益亚洲有限公司(作为买方)订立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之买卖协议,本集团出售鸿智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该出售集团」,其从事本集团所有汽车租赁业务),代价为50,000港元。有关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的公告。
出售前述该出售集团后,本集团汽车租赁业务分部已于综合财务报表内按已终止经营业务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