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本集团主要从事金融服务业务。本集团将继续不时检讨金融服务业务的经营及表现,确保适时调整策略以达到企业目标,同时继续谨慎制定未来进一步发展金融服务业务的计划。
(1)金融服务业务
本集团继续从事金融服务业务并持牌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
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本集团的金融服务业务主要包括(i)外部资产管理(「外部资产管理」)服务;(ii)基金管理服务;(iii)证券服务;(iv)基金管理的投资顾问服务;及(v)机构融资顾问服务。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金融服务业务录得收入约港币23,300,000元(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约港币20,900,000元)。
(i)外部资产管理服务
本集团为客户(大多为高净值资产人士)提供外部资产管理服务。该等人士于外部资产管理安排项下的资产规模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达约港币44亿元(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约港币41亿元)。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来自外部资产管理服务的收入约为港币18,600,000元(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约港币12,700,000元)。 本集团仍将继续借助(i)本集团与能够提供适合外部资产管理客户所需投资产品的金融机构的稳定关係;及(ii)拥有丰富资产管理经验和庞大高净值资产客户网络的管理团队,拓宽客户群,并支持外部资产管理业务的持续发展。
(ii)基金管理服务
本集团担任若干离岸私募股权基金的基金经理或普通合伙人,按酌情基准管理基金的资产及投资以达成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战略,包括为投资者实现长期复合资产净值收益。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来自基金管理服务的收入约为港币4,200,000元(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约港币6,400,000元)。
(iii)证券服务
自泰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泰达资产管理」)于二零一九年获联交所接纳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后,本集团开始提供全面的证券经纪服务,包括证券孖展融资、包销、配售服务及证券买卖。泰达资产管理的证券孖展融资服务主要提供予其机构及零售客户,供该等客户通过于泰达资产管理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构成泰达资产管理提供的证券经纪服务的一部分。为了在不确定的经济状况之下尽量减少营运成本,该业务现阶段维持最小规模。
(iv)基金管理的投资顾问服务
本集团担任若干离岸私募股权基金的基金经理或普通合伙人的投资顾问,为彼等提供投资组合咨询服务。
(v)机构融资顾问服务
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起,本集团透过贝森企业融资有限公司开始从事提供机构融资顾问服务。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来自机构融资顾问服务的收入约为港币300,000元(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约港币1,100,000元)。
儘管由于地缘政治紧张局势的不确定性、高利率环境及香港市场前景不佳,本集团的金融服务业务仍面临诸多挑战,但本集团管理层抱持乐观态度,认为在可预见的未来本集团将受益于香港经济复甦,这可以从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本集团收入逐步复甦得到反映。本集团将继续拓展及增强金融服务业务的收入来源。
除传统的金融服务外,本集团亦在探索新兴金融市场的新机遇以进一步发展其金融服务业务。本集团的金融服务业务将继续善用本集团的资源和网络以及本集团高级管理人员丰富的投资经验,该等因素被视为本集团保持金融服务业务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2)其他投资
本集团一直在不断寻求投资机会,以使收入来源多元化及提高本公司股东(「股东」)回报。于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本集团与BeiTai Investment LP(「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BeiTai Investment Limited(「普通合伙人」)(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独立第三方)订立认购协议,认购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权益。投资基金的目的为投资于香港或其他地方的私人及上市公司的债务证券或股权证券或投资普通合伙人釐定的其他金融工具。该项投资为被动投资,而本集团作为有限合伙人,有权收取投资基金根据本集团承诺出资作出的分派,但无权参与投资基金的日常营运,亦无权控制投资基金的管理。于投资基金的投资策略乃为把握投资机会并提高财务资源效益,且本集团可于投资基金的投资期内获得合理回报。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的公告。
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本集团(作为有限合伙人)于投资基金已投资港币60,900,000元(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港币72,000,000元),占投资基金注资总额的约67.0%(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约71.0%)。本集团的注资额由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港币72,000,000元减少港币11,100,000元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的港币60,900,000元,乃由于普通合伙人根据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经修订及重述的BeiTai Investment LP有限合伙协议的条款及条件酌情釐定撤回注资(「撤回注资」)。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投资基金的相关投资主要为一家香港上市企业发行的债券及一家私营实体发行的债券。于投资基金的投资以公允价值列示并于中期简明综合财务状况表作为「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之金融资产」列账。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投资基金的公允价值为约港币17,600,000元(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约港币23,900,000元),占本集团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资产总值的约10.0%(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约12.8%)。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由于投资基金的公允价值增加,本集团自投资基金录得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之金融资产的未变现收益净额约港币4,900,000元(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未变现亏损净额约港币5,400,000元)。截至二零二四年及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并无自投资基金收取任何股息。
于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投资基金投资期限已满。普通合伙人已启动投资基金之清算程序,通过出售上市股权证券及债券赎回变现相关投资。预期本集团将于二零二四年底前收回投资基金清算所得款项(扣除手续费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