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金融服务
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报告期」),本集团凭藉其在金融服务业之杰出核心技术及丰富经验,继续专注在主营业务领域为客户提供优质、全面之金融服务。儘管市场波动巨大,本集团仍继续致力于核心业务发展。
于报告期内,本集团收益录得减少,主要归因于集资项目佣金减少,导致经纪及融资业务之经纪佣金轻微下跌。为保持竞争力,本公司已对人力资源进行重组,以提高成本效益,并致使员工成本减少。
传统经纪及融资业务依然是本集团主要收入来源,占其总收益约79%(去年同期为80%)。本集团继续透过滙盈证券有限公司(「滙盈证券」)提供本地及海外证券交易、配售、包销及保证金融资。于报告期内,本集团亦为香港上市公司担任集资活动之配售代理及包销商。此外,本集团提供企业融资及其他顾问服务,包括透过滙盈融资有限公司(「滙盈融资」)提供併购顾问服务,以及透过滙盈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滙盈秘书服务」)提供公司秘书服务。
于报告期内,资产管理及保险经纪分部之收益均稳步增长。
自营买卖业务
在自营买卖业务方面,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本集团持有价值约113,800,000港元之持作买卖财务资产(包括香港上市股本证券),市值较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减少27%。于报告期内,本集团持有之股票主要集中于工业行业。
于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至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期间(包括首尾两日),本集团于公开市场连串出售54,540,000股中国核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之股份(「中国核能股份」)(股票代号:611),总代价约为22,790,000港元(不包括印花税及相关开支)。有关交易之详情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及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之公佈内披露。
于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一日至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八日期间(包括首尾两日),本集团亦于公开市场连串出售17,360,000股宏光半导体有限公司之股份(「宏光半导体股份」)(股票代号:6908),总代价约为17,800,000港元(不包括印花税及相关开支)。有关交易之详情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九日及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之公佈内披露。
数码资产销售及推广业务
于报告期内,Q币之销售及推广环境未如理想,相关分部因此录得亏损。本集团将密切监察分部营运,并不时进行检讨。
物业投资
于二零二四年四月,本集团完成收购持有香港一项住宅物业之百利通中国有限公司( 「百利通中国」)。该物业目前正在出租,其所带来之租金收入可扩大本集团之收益基础,而物业未来之价值亦具有增值潜力。
根据一般授权配售244,200,000股新股份(已失效)(「股份配售」)于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本公司与滙盈证券(「配售代理」)订立股份配售协议(「股份配售协议」),配售代理须按竭尽所能基准促使不少于六名股份承配人于股份配售期内按每股配售股份0.12港元之股份配售价认购最多244,200,000股新股份(「配售股份」)。配售股份占(i)于股份配售协议日期已发行本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约9.87%;(ii)经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而扩大之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约8.99%。
由于股份配售协议所载之先决条件于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即股份交割日期)前尚未完全达成或履行,股份配售协议已告失效,而股份配售将不会进行。有关股份配售之详情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二零二四年三月八日、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七日及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之公佈内披露。
收购沾化久泰燃气有限公司(「沾化久泰」)(已失效)及根据特别授权配售可换股债券于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星丰有限公司(「星丰」)与北京中鲁龙翔投资有限公司(「卖方」)订立买卖协议,内容有关透过由本公司发行代价可换股债券,以代价30,000,000港元收购沾化久泰股权总数之24%(「出售权益」)。由于买卖协议之若干先决条件并未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或之前达成或豁免(视乎情况而定),买方与卖方无须进行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于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本公司与滙盈证券(「配售代理」)订立可换股债券配售协议(「可换股债券配售协议」),配售代理须按竭尽所能基准促使不少于六名可换股债券承配人按初步配售换股价0.12港元认购本金总额最多84,000,000港元之可换股债券。由于可换股债券配售协议所载之先决条件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七日前尚未完全达成,可换股债券配售协议已告失效,而可换股债券配售将不会进行。
有关交易之详情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三日、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四日、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及二零二四年八月七日之公佈;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之通函内披露。